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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宜昌南玻硅材料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预防风险,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实际,特对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设备内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盲板抽堵作业等实行票证管理制度,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第二条各部门在进行上述作业前,应首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风险分析,辨识作业活动中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办理相关的作业票证,按风险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具),并指导、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具),作业现场应配备监护人员或指挥人员。

第二章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动火作业涉及高处作业、设备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动火作业的分类及基本要求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即: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6、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48小时。

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按规定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

7、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一、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相应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装或盛装过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按一级动火作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凡在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按一级动火作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得带病使用。

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7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2、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1、在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严重腐蚀的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部门、工段、分部领导、被动火作业工段安全员、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公司总经理部主管安全的领导到场。

3、动火作业前,相关部门要通知安全环保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

低于该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第六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三联,第一联(白色)由申请部门留存、第二联(红色)由施工单位存查、第三联(黄色)由安全环保部留存。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工段或分部安全员负责办理。

办证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表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申请部门和动火人、终审批准人各持一份。

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公司领导签字后由安全环保部存查。

6、《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48小时。

三、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使用仪器分析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体积比,以下同);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2、若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四、动火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五、《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经理初审签字,经安全环保部复查签字后,报主管安全的总经理部成员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工段或部门安全员签字、经其工段长或部门经理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批准。

第七条动火作业各相关人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焊工(金属切割)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段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时间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监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分部经理、工段长、、部门经理)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工段(分部)安全员:

执行动火工段和动火点所在工段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公司安全环保部必须到派人到现场。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7、动火作业的审查和批准人: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三章高处作业

第八条高处作业定义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第九条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一、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十条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一、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从事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高处安全作业证》,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现场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按指定的线路上下,否则不准作业。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8、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

9、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10、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部门负责审批。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

特级和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安全的总经理部成员或总工程师审批。

2、各部门、工段(分部)安全员负责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第一联(白色)一份由作业部门留存,第二联(红色)由施工单位存查,第三联(黄色)由安全环保部门存档。

3、对工期较长的项目,作业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环保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第四章设备内作业

第十二条设备内作业定义

设备内作业系指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种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第十三条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一、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

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二、管道安全隔绝可采取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待替。

三、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四、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进行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8%-22%。

2、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3、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定时监测: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分析合格后应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设备。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6、照明和防护措施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7、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应采取相互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8、监护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危险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作业完工后,经作业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作业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设备内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后,方可封闭设备。

第十四条《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2、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

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3、《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作业部门申请、填写,经工段长或部门经理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白色)一份由作业部门留存,第二联(红色)安全环保部存档,第三联(黄色)由施工单位存查。

4、重大危险设备内作业由作业单位和公司安全环保部共同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并进行安全监督。

第五章动土作业

第十五条动土作业定义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每平方米5000公斤以上,以及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十六条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一、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二、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三、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四、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五、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六、动土前必须摸清地下情况,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七、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八、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九、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坑、槽、井、沟上端道路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

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井槽、井沟、边坡或固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和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7、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8、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9、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七条《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工程部负责审批。

2、动土申请部门在工程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交由工程部审批后交施工单位。

3、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4、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动土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六章临时用电作业

第十八条临时用电作业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系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行为。

第十九条临时用电安全措施

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还应按要求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安装临时用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6、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7、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8、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9、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0、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部门有权紧急停电。

11、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二十条“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办理

1、“临时用电许可证”归口公司生产管理部强电分部统一办理。

2、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4、“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个作业周期。

5、“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6、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第七章盲板抽堵作业

第二十一条盲板抽堵作业定义

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二十二条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常检查有无裂纹和孔洞。

高压盲板应经探伤检查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根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辨别、抽堵。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第二十三条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证》,没有《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证》。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

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证》。

3、对作业手续审批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6.66KPa(220mm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6.67KPa(50mm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5、作业应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6、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和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7、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M内不得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8、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9、施工单位应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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