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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治理局

宜市住建规〔2018〕6号

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治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治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进展,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健全招投标诚信体系,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市住建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治理局对2018年印发的《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进行了修订,并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治理局

2018年12月13日

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健全招投标诚信体系,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治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治理方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依法必须招标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一〕本方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二〕本方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住建委按照《宜昌市建筑市场信用治理方法》进行企业信用治理。

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之一,并选择诚信分为65分及以上的企业参与投标。

第四条招标人应按照国家、省、本市颁发的有关计量计价依据和相关规定,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采纳财政性资金的,其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价格。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第五条招标人应依照本方法,结合招标工程项目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等,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其评审内容、标准和方法。

其中:

招标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以下简称“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可采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细那么见附件1〕,也可采纳综合评估法〔评审细那么见附件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或技术较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对承包人有特别要求的,宜采纳综合评估法。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或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综合评估法可采纳两阶段评审。

其中,第一阶段评审技术标和商务标,第二阶段评审经济标。

第六条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宜采纳资格后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可采纳资格预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宜采纳资格预审。

第七条采纳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参照本方法第十条的规定组建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

资格预审可采纳合格制或量化制。

采纳量化制资格预审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多于9家时,招标人应按资格预审得分由高到低,按序选择至少9家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相关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方法和评审因素,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评标预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四〕推举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和其他相关人员均应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依法保密。

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举以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二章评标预备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且应当从市招投标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产生。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或对承包人有特别要求的,招标人可派代表参与评标,但在市招投标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的评标专家数量不得少于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了解招标工程项目概况及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相关资料,要紧包括:

〔一〕招标文件;

〔二〕未被拒收的投标文件;

〔三〕开标会记录;

〔四〕最高投标限价;

〔五〕评标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报价文件进行算术错误修正、核对、比较、筛选和清查〔以下简称“清标”〕,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清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借助计算机辅助清〔评〕标系统完成,其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招标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规定,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

〔二〕不可竞争项目是否按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计取的,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规费、税金以及招标人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等;

〔三〕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负报价的项目;

〔四〕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计算错误。

第十三条清标中发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评审认定后,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托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治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三章初步评审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采纳资格后审的项目〕、响应性评审等,评标委员会应依次进行评审。

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不合格或被否决的,其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审。

第十五条形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送达、密封、签章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形式评审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形式评审要紧包括:

〔一〕投标文件是否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章;投标报价是否经编制单位盖章;

〔二〕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其他有编制、排版、封装等规定的,是否符合规定;

〔三〕投标人参与现场投标的人员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第十六条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评审的标准和方法。

投标文件不能证明该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资格评审要紧包括:

〔一〕投标人资质类别、等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是否有效;

〔三〕投标人企业信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四〕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建筑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类别及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五〕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六〕投标人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七〕以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有关条件和联合体协议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八〕投标人拟投入的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九〕投标人拟派的其他治理人员的资格、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十〕投标人是否为本次招标工程项目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采纳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情况除外〕;

〔十一〕投标人与本次招标工程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监理机构是否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

〔十二〕投标人与本次招标工程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监理机构是否相互控股、参股;

〔十三〕投标人企业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是否为存在控股、治理关系的不同企业;

〔十四〕投标人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被取消投标资格、被接管、冻结财产或进入破产状态;

〔十五〕投标人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和严峻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十六〕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被主管部门暂扣且仍在执行期;

〔十七〕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是否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响应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担保有瑕疵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

〔三〕投标文件承诺的招标工程项目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以及责任追究措施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

〔四〕投标文件附有超出招标文件范围、招标人不能同意的条件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及以上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投标报价有效的;

〔六〕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七〕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进行改动且对计价产生妨碍的;

〔八〕投标报价中出现负报价的;

〔九〕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规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的;

〔十〕投标报价中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计取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发明的投标文件错误,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一般按以下原那么进行修正:

〔一〕综合单价与清单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为准;

〔二〕假设综合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三〕当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修改前者;

〔四〕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报价中要紧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中要紧材料价格表中的单价为准,并修改相应的综合单价和合价;

〔五〕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可进行累加修正;

〔六〕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七〕投标文件中存在项目漏报的,那么该漏报项目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

〔八〕投标人不同意修正价格的,或者修正后的价格与投标报价相比偏差率在±1%以上的,或者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十九条符合初步评审要求的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算术性错误等问题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诱导性的问题或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二十条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能够在详细评审时按招标文件规定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实施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其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对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现场陈述或答辩。

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应与评标委员会实行互不见面的方式。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企业负责人到场参与投标。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清标报告对所有投标报价构成进行合理性分析与判定。

存在以下情形的,经半数以上评委表决通过,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一〕存在严峻不平衡报价的;

〔二〕经评审认定为低于工程成本的。

第二十三条当投标人报价大幅低于最高投标限价〔D〕的,其中,采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依序选择部分或全部投标报价;采纳综合评估法的,对低于D×80%〔房屋建筑工程〕或D×7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应进行是否低于工程成本的书面质询与判定。

投标人对提出的质询,应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且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以及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进行分析,并按照以下原那么进行判定:

〔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的,应认定其低于工程成本;

〔二〕投标人对提出的质询,仅用自愿承诺实施、自有设施设备闲置、自有材料不计成本等方式进行说明,不能提供相应证明资料、不能合理阐述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的,那么评标委员会不予采信,并认定其低于工程成本;

〔三〕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工程项目特点和评标情况,在提出质询时,应明确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答复时限〔原那么上不超过1小时〕及相关要求;投标人拒绝或未按要求完成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异议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投票表决。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外,评标委员会不得自行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或否决处理。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详细评审一般包括技术标、商务标及经济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详细评审细那么依次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技术标评审以施工技术方案评审为主,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审标准及方法。

具体可采纳以下方式进行评审:

〔一〕合格制评审:

评标委员会评审判定投标人施工技术方案是否合格,其结果不计入详细评审得分;

〔二〕量化制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施工技术方案进行量化评审打分,其结果计入详细评审得分。

施工技术方案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进行编制、排版和封装,不得有明示或暗示投标单位的相关信息,不得出现特别标记符号。

第二十八条商务标评审以企业信用、企业综合、项目机构评审为主,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审标准及方法,其评审内容和要求应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

企业信用应以投标截止时市住建委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或诚信分为基础进行评审。

采纳联合体投标的,依照联合体成员的诚信分,按照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比例,折算成联合体的诚信分。

第二十九条经济标评审以投标报价评审为主,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审标准及方法,评审因素包括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效投标报价及相关评审参数等内容。

第五章推举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详细评审后,应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结论和比较意见。

评标报告应客观公正、内容具体,不得有推测性结论。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依照评标结果的排序,推举排序一至三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今后,假设需要采纳“评定分离”〔评标和定标分离〕招标的工程项目,市住建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治理局将结合法律法规的修订,适时制定事实上施方法。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作无效投标处理后,因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能够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六章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定标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妨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能够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能够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依照评标报告推举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公布中标结果公告,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技术、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及信用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妨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住建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治理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报告。

第七章 附那么

第三十八条城区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以及国有资金投资的仿古建筑、园林绿化、装饰装修、设备采购安装等专业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招标人可结合招标工程项目实际,制定相应招标评标方法,也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及夷陵区同类项目招标,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方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施行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细那么

2.综合评估法评审细那么

附件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细那么

【一】评审原那么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依照投标人报价,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按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序推举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的除外。

【二】评审方法

〔一〕是否低于工程成本的评审判定。

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排序,评标委员会依照本方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按序选择部分或者全部投标报价进行是否低于工程成本的评审判定。

〔二〕确定上限价〔B1〕。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高于上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其中:

B1=〔D-D1-D2〕×〔1-J%)+D1+D2

D为最高投标限价;

D1为最高投标限价中暂列金额;

D2为最高投标限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J为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0~10的整数〕。

招标人宜在招标文件中公布J的具体取值范围〔3个连续整数〕。

J的最终数值在开标现场和其公布的范围内随机摇号确定。

〔三〕技术标、商务标和经济标采纳合格制评审。

其中,任意一项未被评审通过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再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序递补,评出中标候选人。

【三】排序原那么

评标委员会依照评审合格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序推举中标候选人。

当投标报价相同时,诚信分高的投标人排序在前。

【四】履约担保

采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假设中标价低于D×80%〔房屋建筑工程〕或D×7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标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额度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

附件2

综合评估法评审细那么

【一】评审原那么

综合评估法是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对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经济标等方面综合评审后,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依序推举中标候选人。

2、评审方法

〔一〕技术标评审

1.施工技术方案评审。

〔1〕总体概述:

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区段划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3〕质量治理体系与措施;

〔4〕安全治理体系与措施;

〔5〕文明施工治理体系与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及保证措施;

〔7〕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8〕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9〕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10〕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如有〕。

2.评审方式。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下、采纳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宜采纳合格制评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标可采纳合格制或量化制评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或施工技术复杂的,技术标宜采纳量化制评审。

〔1〕合格制评审:

依照每个评委的评审结论,按半数以上原那么,确定投标人施工技术方案是否合格;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需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该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审;

〔2〕量化制评审:

投标人施工技术方案评审得分,为所有评标专家评审得分的算式平均值;实行标准分计分制,评审内容分为假设干项,每项评审分为6个档次〔对应不同分值〕,逐项得分进行相加;投标人施工技术方案评审得分低于总分值60%的,属于重大偏差、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需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该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审。

〔二〕商务标评审

1.企业信用。

方法一:

以所有投标人中的最高诚信分为评价基准分,其他投标人诚信评价得分按比例进行折算。

即:

投标人诚信评审得分=投标人诚信分/评价基准分×评审权重。

当所有投标人诚信分相同时,均按总分值计算。

方法二:

依照投标人诚信分,实行按不同分数段量化评分的方法。

采纳该方法的,各分数段划分应相对一致,且最高得分段应有足够的潜在投标人。

2.企业综合。

〔1〕类似业绩:

企业5年以内的业绩;

〔2〕工程奖项:

获得过国家、住建部、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奖,国家级、住建部有效期为3年,省级有效期为2年,市级有效期为1年;

〔3〕财务状况:

投标人近3年的营业额、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流动资金等;

〔4〕其他荣誉:

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颁布的荣誉称号或者表彰表扬,部级有效期为3年,省级有效期为2年,市级有效期为1年;

招标人可在上述〔1〕~〔4〕中选择全部或部分项目进行评审。

假设选择部分项目时,那么优先选择〔1〕〔2〕。

3.项目机构。

〔1〕项目部人员配备情况;

〔2〕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获奖和履历等。

〔三〕经济标评审

1.确定上限价〔B1〕。

通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报价高于上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其中:

B1=〔D-D1-D2〕×〔1-J%)+D1+D2

D为最高投标限价;

D1为最高投标限价中暂列金额;

D2为最高投标限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J为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0-10的整数〕。

招标人能够在招标文件中公布J的具体范围〔3个连续整数〕,招标人也能够在开标现场书面公布其具体范围〔3个连续整数〕。

J的最终数值在开标现场和其公布的范围内随机摇号确定。

2.确定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A〕。

〔1〕当N≤6家时,全部有效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A;

〔2〕当6<N≤10家时,先将有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去除最高和最低投标报价后的剩余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A;

〔3〕当10<N≤20家时,先将有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去除有效投标人数15%〔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下同〕的最高和15%的最低投标报价后的剩余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A;

(4)当20<N≤30家时,先将有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去除有效投标人数20%的最高和20%的最低投标报价后:

方法一:

剩余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A1;去除低于A1×90%报价后,剩余的投标报价〔假设不足7家,那么从去除的低投标报价中,由高到低依序递补至7家〕计算算术平均值A;

方法二:

剩余投标报价再去除低于D×80%〔房屋建筑工程〕或D×7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报价后,剩余的投标报价〔假设不足7家,那么从去除的低投标报价中,由高到低依序递补至7家〕计算算术平均值A;

〔5〕当N>30家时,先将有效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去除有效投标人数25%的最高和25%的最低投标报价后:

方法一:

剩余的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A1;再去除低于A1×90%报价后,剩余的投标报价〔假设不足9家,那么从去除的低投标报价中,由高到低依序递补至9家〕计算算术平均值A。

方法二:

剩余投标报价再去除低于D×80%〔房屋建筑工程〕或D×7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报价后,剩余的投标报价〔假设不足9家,那么从去除的低投标报价中,由高到低依序递补至9家〕计算算术平均值A。

其中:

N为进入本详细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人数量。

去除的有效投标报价不计入算术平均值A的计算,但仍计算投标报价得分。

3.报价得分的计算方式。

〔1〕确定评标基准价(C):

评标基准价C=[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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