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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规

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规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

从新中国成立直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是由国家统一安排计划(包括具体的项目计划),由国家统一财政拨款。

当时的工程管理基本上采用两种形式:

自行管理---对于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己组成筹建机构,;

指挥部管理--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则从与该工程相关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程建设指挥部,由指挥部进行管理。

弊端:

管理者无责任、无风险、有权力、不懂行、临时性

后果:

教训却不断重复发生、工期延长、投资“三超”

(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

80年代:

投资有偿使用(即“拨改贷”)、投资包干责任制、投资主体多

元化、工程招标投标制等。

改革传统的建设工程管理形式,已经势在必行

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并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及类型

1、项目管理---就是为使项目实现所要求的质量、所规定的时限和投资额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规划、组织、控制与协调。

2、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建筑市场特点+建筑商品的生产过程特点

建筑市场特点:

A、建筑商品生产和交易的同时性。

B、交易的社会性:

并非投资者有钱就可以上项目,承包商有本事就可以施工项目。

建筑商品的生产过程特点:

1)、建筑商品的生产周期比较长,资金投放量比较大,地理位置的影响也较大;

2)、生产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如各种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

3)、生产过程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转的,建筑商品形成后,不好更换;

4)、生产工艺是单向性的,一个产品一个样,不能批量生产,同一图纸,建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队伍施工,产品都不一样;

5)、检局限性大。

3、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类型

宏观管理----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管理是宏观上的,即主要对建筑市场的秩序、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微观管理----对一个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1).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业主、承包商和咨询顾问

业主(项目法人)----是工程项目的买方。

集责、权、利于一身。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的是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业主要对工程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方面,实行全过程负责。

承包商----是工程项目的卖方。

他们负责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并从中获得收益。

国外的承包商多指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我国的承包商概念中则包括设计单位在内。

咨询顾问(又称咨询工程师,建筑师)---是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为业主或承包商提供有偿专业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2)、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类型

建设项目管理---业主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由业主进行工程项目的总管理,即全过程的管理,该管理包括从编制项目建议书至项目竣工验收使用的全过程

施工(设计)项目管理----由承包商进行的对作为施工(设计)对象的工程项目进行的管理

3)、业主的项目管理

A.业主项目管理的的出发点----“经济”和“效率”

工程项目的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拥有项目的决策权、经营权和管理权。

B.业主项目管理的最佳方法----是求助于第三方,即委托职业化的咨询顾问为其提供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服务,以弥补他们在项目管理中的不足,这也是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思想。

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一)定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项目法人,是委托监理的一方。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拥有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工程监理企业-----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二)监理概念要点

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工程监理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监理。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

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1)工程建设文件

包括: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包括: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两类合同,即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理。

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工程范围和阶段范围。

(1)工程范围。

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建设部又进一步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阶段范围。

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施工阶段。

四、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工程监理企业既不直接进行设计,也不直接进行施工;既不向建设单位承包造价,也不参与承包商的利益分成。

在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

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当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主要方法+主要任务+最终目标=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服务的内涵

2、科学性--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手段才能完成监理任务

科学性→公正性

科学性主要表现在:

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

2)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

3)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

4)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5)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6)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独立性---监理的独立性是公正性的基础和前提,对监理工程师独立性的要求也是国际惯例

独立--指不依赖外力,不受外界束缚

4.公正性---公正性是咨询监理业的国际惯例、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

监理工程师在处理事务过程中,不受他方非正常因素的干扰,依据与工程相关的合同、法规、规范、设计文件等,基于事实,维护和保障业主的合法利益,也不能损害承包商合法权益

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第2.6款

FIDIC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白皮书)第五条

FIDIC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监理工程师在管理合同时应公正无私。

美国建筑师协会(AIA)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件第4.2.12款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2(8)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公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排除各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

特别是当这两方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工程监理企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凋解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处理工程索赔和工程延期,进行工程款支付控制以及竣工结算时,应当尽量客观、公正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五、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三)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四)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有以下三种不同表现:

(1)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投资额最少;

(2)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没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或全寿命费用)最少;

(3)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第二节建设工程监理理论和发展趋势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

1988年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之初就明确界定,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来自建没项目管理学。

建设项目管理学,又称工程项目管理学,它是以组织论、控制论和管理学作为理论基础,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和建筑市场的特点而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

研究的对象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总目标的有效控制,包括费用(投资)目标、时间(工期)目标和质量目标的控制。

从管理理论和方法的角度看,建设工程监理与国外通称的建设项目管理是一致的,这也是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很容易为国外同行理解和接受的原因。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提出建设工程监理制构想时,还充分考虑了FIDIC合同条件。

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接受世界银行贷款的建设工程上普遍采用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这些建设工程的实施效果都很好,受到有关各方的重视。

而FIDIC合同条件中对工程师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的要求及其对承建单位严格、细致的监督和检查被认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中也吸收了对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的要求,以保证在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的同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同时,强调了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二、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无论在管理理论和方法上,还是在业务内容和工作程序上,与国外的建设项目管理都是相同的。

但在现阶段,由于发展条件不尽相同,主要是需求方对监理的认知度较低,市场体系发育不够成熟,市场运行规则不够健全,因此还有一些差异,呈现出某些特点。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

在国际上,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承建单位

我国,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

可以认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就是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建设项目管理是适应建筑市场中建设单位新的需求的产物,其发展过程也是整个建筑市场发展的一个方面,没有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指导或干预。

而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对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制度提出来的,也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推行的。

为此,不仅在各级政府部门中设立了主管建设工程监理有关工作的专门机构,而且制定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必须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范围。

其结果是在较短时间内促进了建设工程监理在我国的发展,形成了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的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队伍,缩小了与发达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的差距。

(三)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与承建单位虽然无任何经济关系,但根据建设单位授权,有权对其不当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或者预先防范,或者指令及时改正,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纠正。

不仅如此,在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中还强调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杳和验收,而且在实践中又进一步提出了旁站监理的规定。

我国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所达到的深度和细度,应当说远远超过国际上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深度和细度,这对保证工程质量起了很好的作用。

(四)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发达国家:

只对专业人士的执业资格提出要求

我国:

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

三、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一)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

市场规则特别是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还不健全:

市场机制,包括信用机制、价格形成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仲裁机制等尚未形成。

应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

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才能适应加入WTO后的新的形势。

(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

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既有体制上、认识上的原因,也有建设单位需求和监理企业素质及能力等原因。

从民营企业和私人投资项目的大量增加发展趋势看,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向。

(三)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

(四)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世界

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国际上被普遍接受的规则,为我所用

第三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施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总称。

(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建没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效力: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二)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部门规章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7)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二、建筑法

全文分8章共计85条。

整部法律内容是:

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

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

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形成的。

(一)总则---内容包括:

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建筑活动基本要求、建筑业的基本政策、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主体。

(1)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2)《建筑法》调整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调整的对象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管理的主体,调整的行为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但建筑法中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电适用于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活动。

(3)建筑活动基本要求是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4)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5)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建筑许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所工具备的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申领程序、工程范围、审批权限以及施工许可证与开工报告之间的关系;

(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规定

(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和延期的规定;

(4)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有关规定;

(5)取得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以及开工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关于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2.关于建筑工程发包

内容包括:

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公开招标程序和要求;建筑工程招标的行为主体和监督主体;发包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政府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承包单位;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在承包单位采购方面的行为限制的规定等。

3.关于建筑工程承包

内容包括:

承包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关于联合承包方式的规定;禁上转包;有关分的规定等

(四)关于建筑工程监理

(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

(2)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3)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4)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丁企业。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仟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6)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内容包括: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制度;建筑工程设计应当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采取保护环境措施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办理施工现场特殊作业申请批准手续的规定;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和国家监察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的规定;劳动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义务以及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建筑施工企业为有关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规定;房屋拆除的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和报告制度的规定。

(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规定

(2)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规定;

(3)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降低工程质量的规定

(4)关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

(5)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

(6)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规定;

(7)施工企业质量责任;

(8)施工企业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规定;

(9)关于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和工程竣工时的工程质量要求;

(10)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11)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

(12)关于工程质量实行群众监督的规定。

(七)法律责任

对下列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1)未经法定许可,擅自施工的;

(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无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3)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4)将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分包的;

(5)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

(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转让监理业务的;

(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施工的;

(8)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9)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0)没计单位不按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11)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12)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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