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检察院部门预算信息公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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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检察院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安国市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河北省安国市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1.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查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或其他事项。
2.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依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部署,确定安国市检察工作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制定相关措施。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相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决定立案侦查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5.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并对同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负责对自侦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掌握社会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6.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7.对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8.依法对公安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9.受理单位和个个的报案、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10.依法开展检察技术工作。
11.负责市检察机关法律调研工作和法律咨询工作。
12.负责市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3.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规格
经费保障形式
安国市检察院(机关)
行政
处级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
2018年预算收入1140.94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40.94万元,包括限额补助0万元、非限额补助794.94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0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为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收入0万元、中央财政提前通知转移支付146万元、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200万元。
2、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安国市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
2018年支出预算1140.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23.94万元,包括人员经费568.26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255.68万元;项目支出317万元,包括本级支出171万元和中央政法专项支出146万元。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18年预算收支安排1140.94万元,较2017年预算增加164.07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增加227.07万元,主要为政策性调资增加人员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减少9万元,主要是购置办公设备减少。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安国市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1140.9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支出823.9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68.26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255.68万元;项目支出317万元,其中本级支出171万元和中央政法专项支出146万元。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1、因公出国(境)费用:
2018年度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变动。
2、公务接待费:
2018年度公务接待费预算6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7.69%。
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招待费及上级单位工作督查、领导下乡指导工作等公务接待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8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42.4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9.79%,主要用于开支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所需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2018年,我院“三公”经费预算安排48.4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9.53%。
五、绩效预算信息
总体绩效目标:
2018年,我院将不断加大投入,强基固本,夯实信息经济建设基础平台,一方面积极向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多方面、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一方面严格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积极推进信息化网络应用,加大信息化建设规范管理力度。
部门职责及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指标: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151安国市检察院
单位:
万元
职责活动
年度预算数
内容描述
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
评价标准
优
良
中
差
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87.50
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1、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87.50
组织指挥或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分析全县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承办检察院反贪反渎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请示;研究制定全县反贪反渎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指导全县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县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
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立案有罪判决率
90%及以上
85%及以上
80%及以上
80%以下
案件起诉率
80%及以上
75%及以上
70%及以上
70%以下
查办大要案比率
90%及以上
85%及以上
80%及以上
80%以下
举办联合预防专项行动次数
3次
2次
1次
未制定联合预防方案
举办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次数
8次
6次
4次
4次以下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次数
20次以上
15次--20次
10次-15次
10次以下
二、检察监督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1、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
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提高批捕、批准立案、批延准确率。
批捕错误率
0%
2%及以下
5%及以下
5%以上
批准立案错误率
0%
2%及以下
5%及以下
5%以上
批延准确率
100%
98%及以上
95%及以上
95%以下
侦查监督完成率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70%及以上
70%以下
2、公诉和审判监督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
公诉案件审结率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60%及以上
60%以下
出庭意见采纳率
80%及以上
70%及以上
60%及以上
60%以下
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
100%
99%及以上
98%及以上
98%以下
公诉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70%及以上
60%及以上
50%及以上
50%以下
提起公诉完成率
100%
95%及以上
90%及以上
90%以下
3、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有效实施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70%及以上
60%及以上
50%及以上
50%及以下
检察建议采纳率
50%及以上
40%及以上
30%及以上
30%及以下
4、刑事执行监督
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保障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全市排名
前10名
第11-15名
第16-20名
第21名之后
全省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情况
一级规范化检察室10个以上(含10个)
二级规范化检察室7--9个
三级规范化检察室5--6个
5个以下
5、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办理并指导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完成移交未成年人案件侦查监督任务,有效实施未成年人人案件审判监督,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监督完成率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70%及以上
70%以下
批捕错误率
0%
2%及以下
5%及以下
5%以上
批准立案错误率
0%
2%及以下
5%及以下
5%以上
出庭意见采纳率
80%及以上
70%及以上
60%及以上
60%以下
公诉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70%及以上
60%及以上
50%及以上
50%以下
6、司法辅助
保障办案安全、负责全县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开展、规划和指导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完成率
95%及以上
90%及以上
85%及以上
85%以下
检察鉴定准确率
100%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80%以下
三、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组织和指导全县控申部门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1、涉检信访办理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涉检信访案件办结率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60%及以上
60%以下
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
90%及以上
85%及以上
80%及以上
80%以下
2、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举报线索处置率
100%
95%及以上
90%及以上
90%以下
息诉罢访率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60%及以上
60%以下
国家赔偿案件办结率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60%及以上
60%以下
四、检察事务管理
229.50
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1、综合事务业务管理
229.50
确定全县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组织指导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涉外交流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县检察系统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检务保障。
各项检察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100%
90%及以上
85%及以上
85%以下
各项检务保障工作完成率
100%
90%及以上
85%及以上
85%以下
151安国市检察院
单位:
万元
职责活动
年度预算数
内容描述
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
评价标准
优
良
中
差
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87.50
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1、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87.50
组织指挥或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分析全县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承办检察院反贪反渎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请示;研究制定全县反贪反渎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指导全县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县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
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立案有罪判决率
90%及以上
85%及以上
80%及以上
80%以下
案件起诉率
80%及以上
75%及以上
70%及以上
70%以下
查办大要案比率
90%及以上
85%及以上
80%及以上
80%以下
举办联合预防专项行动次数
3次
2次
1次
未制定联合预防方案
举办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次数
8次
6次
4次
4次以下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次数
20次以上
15次--20次
10次-15次
10次以下
二、检察监督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1、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
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提高批捕、批准立案、批延准确率。
批捕错误率
0%
2%及以下
5%及以下
5%以上
批准立案错误率
0%
2%及以下
5%及以下
5%以上
批延准确率
100%
98%及以上
95%及以上
95%以下
侦查监督完成率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70%及以上
70%以下
2、公诉和审判监督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
公诉案件审结率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60%及以上
60%以下
出庭意见采纳率
80%及以上
70%及以上
60%及以上
60%以下
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
100%
99%及以上
98%及以上
98%以下
公诉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70%及以上
60%及以上
50%及以上
50%以下
提起公诉完成率
100%
95%及以上
90%及以上
90%以下
3、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有效实施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70%及以上
60%及以上
50%及以上
50%及以下
检察建议采纳率
50%及以上
40%及以上
30%及以上
30%及以下
4、刑事执行监督
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保障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全市排名
前10名
第11-15名
第16-20名
第21名之后
全省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情况
一级规范化检察室10个以上(含10个)
二级规范化检察室7--9个
三级规范化检察室5--6个
5个以下
5、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办理并指导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完成移交未成年人案件侦查监督任务,有效实施未成年人人案件审判监督,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监督完成率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70%及以上
70%以下
批捕错误率
0%
2%及以下
5%及以下
5%以上
批准立案错误率
0%
2%及以下
5%及以下
5%以上
出庭意见采纳率
80%及以上
70%及以上
60%及以上
60%以下
公诉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70%及以上
60%及以上
50%及以上
50%以下
6、司法辅助
保障办案安全、负责全县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开展、规划和指导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完成率
95%及以上
90%及以上
85%及以上
85%以下
检察鉴定准确率
100%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80%以下
三、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组织和指导全县控申部门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1、涉检信访办理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涉检信访案件办结率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60%及以上
60%以下
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
90%及以上
85%及以上
80%及以上
80%以下
2、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举报线索处置率
100%
95%及以上
90%及以上
90%以下
息诉罢访率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60%及以上
60%以下
国家赔偿案件办结率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60%及以上
60%以下
四、检察事务管理
229.50
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1、综合事务业务管理
229.50
确定全县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组织指导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涉外交流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县检察系统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检务保障。
各项检察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100%
90%及以上
85%及以上
85%以下
各项检务保障工作完成率
100%
90%及以上
85%及以上
85%以下
151安国市检察院
单位:
万元
职责活动
年度预算数
内容描述
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
评价标准
优
良
中
差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87.5.00
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87.5.00
组织指挥或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分析全县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承办检察院反贪反渎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请示;研究制定全县反贪反渎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指导全县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县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
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立案有罪判决率
90%及以上
85%及以上
80%及以上
80%以下
案件起诉率
80%及以上
75%及以上
70%及以上
70%以下
查办大要案比率
90%及以上
85%及以上
80%及以上
80%以下
举办联合预防专项行动次数
3次
2次
1次
未制定联合预防方案
举办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次数
8次
6次
4次
4次以下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次数
20次以上
15次--20次
10次-15次
10次以下
检察监督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
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提高批捕、批准立案、批延准确率。
批捕错误率
0%
2%及以下
5%及以下
5%以上
批准立案错误率
0%
2%及以下
5%及以下
5%以上
批延准确率
100%
98%及以上
95%及以上
95%以下
侦查监督完成率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70%及以上
70%以下
公诉和审判监督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
公诉案件审结率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60%及以上
60%以下
出庭意见采纳率
80%及以上
70%及以上
60%及以上
60%以下
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
100%
99%及以上
98%及以上
98%以下
公诉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70%及以上
60%及以上
50%及以上
50%以下
提起公诉完成率
100%
95%及以上
90%及以上
90%以下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有效实施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70%及以上
60%及以上
50%及以上
50%及以下
检察建议采纳率
50%及以上
40%及以上
3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