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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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安徽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切合农村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科学客观反映实际岗位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评价机制,引导农村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人员重点做好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相关公共卫生工作,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培养造就一支素质好、技能适宜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城市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农村或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村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和城市各类基层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等)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

第五条 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农村、城市基层卫生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积极承担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八条 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

在卫生系列范围内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除必须符合正常晋升任职年限外,须在拟晋升岗位工作满3年,如拟晋升专业有执业资格要求,还需提供该专业3个年度的执业注册记录。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专科(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学历,取得副主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专科(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学历,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3)具有中专(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学历,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第十条申报全科专业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资格须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或通过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申报社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资格须经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精通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新进展,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专业工作实践与科学研究。

(二)岗位工作能力:

有丰富的农村、城市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流程,对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有较强的处理能力,能规范书写与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

⑴全科医学类:

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社区护理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能正确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主要慢性病的一、二、三级预防,急症的鉴别诊断、紧急抢救与监护;能正确识别、评价与干预心理行为疾患和家庭、社区健康问题。

具有较强的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对社区调查、社区诊断、社区不同人群的健康计划制定、实施与评价的全部程序能熟练地组织操作。

⑵内科系统:

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具备正确抢救危急重症能力,具有较强的医疗活动组织管理能力。

⑶外科系统:

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能独立完成本专业较复杂手术,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较强的应变能力,具有较强的医疗活动组织管理能力。

⑷中医:

全面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进展;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较深的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熟练地处理,具有较强的医疗活动组织管理能力。

⑸公共卫生:

在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对本专业某一方面有一定的研究;能制定疾病控制工作计划,并具有组织实施、评价和总结的能力;能组织开展重点疾病的预测预报,对常见的疾病防治、计划免疫、学校卫生、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病能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能正确处理公共卫生事件。

⑹妇幼保健:

能完成本专业计划制定和评价全过程的组织工作,具有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能掌握本地区生殖健康、妇女儿童健康的状况、变化趋势及主要影响因素。

⑺药学:

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及本专业的学术规范和规章制度,熟悉药事法规,根据所从事岗位特点,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全面掌握药剂专业的操作规程与技术,能有效地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药;具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疑难问题和组织下级药师开展合理用药咨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治疗方案设计的能力,对新药及药品有一定的分析评价能力。

中药人员还应全面系统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特长和专长。

⑻护理:

全面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熟悉护理学某一专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技能,并有所专长;在本专科护理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造诣;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护理及配合医生抢救危重病人;具有较高的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能全面负责管理范围日常工作的质量监督、控制。

⑼医技类:

熟练掌握本专业现状及发展动态,具有发展、提高本专业所必需的系统的专业基础知识,并在本专业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的临床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工作业绩:

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具体指标分专业另行印发。

(四)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本单位空白,社会效益显著。

(五)带教能力:

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的能力,能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2次。

  第十二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条件

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

(二)岗位工作能力:

有较丰富的农村或城市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能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能参与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抢救、治疗或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能够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突发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

⑴全科医学类:

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社区护理等方面有一定的经验;能根据社区情况制定社区诊断,熟练掌握主要慢性病的一、二、三级预防,以及急症的鉴别诊断、紧急救治处理与转诊;通过对病例的筛查,能及时准确地发现常见慢性病人,并对其进行长期跟踪服务;能正确识别、评价与干预心理行为疾患和家庭、社区健康问题。

具有一定的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

能制定社区不同人群的健康计划,组织实施,并对全过程进行评价。

⑵内科系统:

熟练掌握正确地病史采集和物理学检查;掌握常见疾病的发病原理及其诊断、鉴别诊断要点和处理原则;掌握常用诊疗技术、相关技能及常用药物的正确使用;对较复杂疑难病症能做出正确诊断并及时安全转送;具有较高的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

⑶外科系统:

对外科领域内疾病、危急重症能作出正确地诊断、鉴别诊断和初步处理;熟练掌握各种外科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较高的病房和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

⑷中医:

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各家学说;能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疑难的疾病、危急重症有深入的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有一定的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

⑸公共卫生:

掌握系统的预防医学理论,三级预防原则及步骤;熟悉常见传染病的防治、检疫、隔离措施;具有组织实施传染病、慢病防治及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方案能力,能承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熟悉儿童计划免疫、学校卫生、健康咨询、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的判读及健康指导;熟练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活动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工作。

⑹妇幼保健:

参与本专业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协调、实施和效果评价;熟练开展本专业妇幼保健咨询、健康教育,完成本专业调查、监测、干预项目的组织实施及评价。

⑺药学:

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了解医院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掌握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与监测方法。

中药人员应熟练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专长;掌握300种以上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全面技术。

⑻护理:

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掌握本专科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掌握本专科护理技能;能独立解决本专科疑难重症病例的护理问题。

⑼医技类:

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动态,较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技术操作及相关技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吸收最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为相关学科提供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了解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

(三)工作业绩:

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具体指标分专业另行印发。

(四)带教能力:

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能主持病房查房讨论。

第十三条 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职称外语等级(医古文)不作为申报评审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要条件。

(二)农村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等级(医古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要条件。

(三)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验证合格。

 第六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四条申报参与评审的专业技术材料要求如下:

(一)病案

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技术人员须填报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主治典型病例一览表》,每年病例数不少于10%。

申报者个人提交4份病案(近5年,至少含3个年度),评审专家从《一览表》中随机抽取4份原始病案,共8份病案提交评审,被抽取到的病案不得更换。

《50例一览表》及提交病案必须为申报人本人主治或主刀的病例资料。

(二)专题报告

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非临床科室以及其它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专题报告6份参加评审。

提交评审的专题报告需附复制比检测报告,复制比不得超过30%。

专题报告须包括题目、申报者姓名、单位、材料、方法、结果和讨论等内容,并需附能证实专题报告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的《原始资料一览表》,评审专家在《一览表》中随机抽取3份原始病案或资料提交评审。

(三)三新工作总结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提交本人本专业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某项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1份。

三新专题报告须包括新技术项目的名称、开展该项目的背景、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项目的讨论与结论等内容。

要求该项目为本单位三新技术项目,需附单位项目批件和能证实报告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的原始资料至少3份。

(四)业务工作总结:

申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提交任期内业务工作总结一份,重点是对本专业工作的实践经验总结和心得体会,不能少于3000字。

第十八条申报人员所提交的晋升材料必须真实、完整,须经科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者的材料、证件逐项核实,报送材料前应将申报者所有申报材料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核实,确保上报的材料和人选不存在争议。

第九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申报人员工作业绩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

判定是否具备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

第十六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继续研修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历专业与拟晋升专业一致,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研修学历时间可计算为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间。

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

(三)申报材料中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科研成果或伪造学历、资历、记录、证件、报告及提供非原始病案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在以后的5年内;

(四)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3年内(均含评审当年,下同);

(五)经查实有开单提成、收受药品回扣、病人“红包”等医德医风差者,自处理之日起3年内;

(六)申报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者;

(七)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者,任期顺延。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二十条 本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申报晋升专业须与学历专业一致。

第二十一条本条件所要求的各类申报材料的内容不得重复。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公布的《安徽省农村卫生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皖卫人〔2004〕22号)和2006年公布的《安徽省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卫人〔2006〕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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