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在社会抚养费征管会议中讲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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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在社会抚养费征管会议中讲话
县长在社会抚养费征管会议中讲话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县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组织下,计生、公安等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征收理念和征管方式不断创新,征收面和征收到位率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规范征收长足进步,取得了显著成效。
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主要借鉴了南充市嘉陵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办法,即从源头抓起,计生、公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公安派出所在新出生婴儿上户时必须查验村两委、乡镇计生办出具的意见才能上户,通过“软着陆”的方式征收社会抚养费,避免了因社会抚养费征收引发的恶性事件。
截至XX年11月底,全县共征收社会抚养费5505.35万元,其中:
2009年征收679.28万元,2010年征收764.23万元,2011年征收993.36万元,2012年征收1291.48万元,XX年1-11月征收1777万余元,征收效果一年比一年有明显提高。
今年以来,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效果特别好的乡镇有:
蓬南镇征收入库218万多元、乡征收入库61万余元、天福镇征收入库116万余元、文井镇征收入库120万余元、三凤镇征收入库82万余元、新会镇征收入库66万余元、群利镇征收入库65万余元、高坪镇征收入库62万余元、农兴乡征收入库50万余元。
征收效果好的主要原因:
一是坚持征收标准。
XX年5月,县人民政府出台了[XX]4号文件,对违法生育对象第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进行了规范,全县大部份乡镇执行较好,对违法生育对象第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与去年相比全县平均提高了2000元,如乡第一期征收标准达到1.5万元,蓬南镇第一期征收标准达到1万元。
二是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全县各乡镇依法行政的意识得到了增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风气正在形成,大多数乡镇基本上做到了先依法办理执法文书,后征收社会抚养费,确保了征收的合法性。
三是社会抚养费执法文书质量得到提高。
近年来,加大了对社会抚养费执法文书个案办理业务培训和执法文书评查考核力度,全县社会抚养费执法文书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升,为确保人口计生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一)征收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过大。
乡镇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过大,少征、漏征现象比较突出。
第一期征收到位率偏低的乡镇有:
鸣凤、任隆、明月、回水、大石、高升,有的征收2000-4000元的,也有的征收了7000-8000元的,随意性太大,甚至有个别乡镇基本上征收不上来。
(二)违法生育对象复杂,行政执法难度大近几年来我县计划生育对象渐趋复杂,由过去的农村逐步向城镇、机关蔓延,给调查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一是城乡结合部。
主要是近几年来随着大量农村人群进城务工、经商,一些通过做生意等攒了一定的资产的人员违法生育情况比较突出。
二是外出流动人口。
我县是流动人口大县,分布在全国各地,大部分长年不回家。
流动人口生育信息难掌握、违法生育难取证、征收成本高、征收难度大。
外出流动人口绝大部分是正值生育期的育龄人群,有的钻管理上的空子,躲在外地违法生育。
有的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就人去楼空或转移财产,造成社会抚养费无法征收。
三是财政供养人员违法生育现象有所抬头。
据了解,少数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采取隐匿、躲藏等方式偷偷违法生育,通过各种关系和途径取得户籍,逃避查处。
由于人口计生部门没有有效的强制措施,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违法生育对象不配合,有的甚至态度恶劣,造成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难,经常发生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现象。
(四)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不够规范。
一是不按时结算票据。
有的乡镇未严格执行县上要求每月底结算票据的有关文件规定,有的乡镇3个月或半年结算一次,有的乡镇长达一年结算,甚至跨年度结算。
二是社会抚养费资金未及时解缴财政专户。
有的乡镇收取社会抚养费后“体外循环”的时间较长,要拖上3个月后才上交财政专户。
三是个别坐收坐支和超范围支出的问题依然存在。
一些乡镇未将计生事业费专门用于计划生育工作,挪作他用。
(五)乡镇计生干部队伍不够稳定。
部分乡镇计生办缺乏专职干部,计生办主任由事业人员,甚至村官担任,有的计生办人员调整频繁,业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这些问题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一定要下决心予以解决,以此维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强化措施,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扎实推进
针对我县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现状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稳妥的办法,加大违法生育的查处力度,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人口环境。
具体讲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精心组织,摸清家底。
为了彻底弄清全县近5-10年违法生育人员情况,各乡镇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层层动员,认真调查,摸清家底,特别是要将财政供养人员和违法生育未接受处罚的人员作为重点人群来清理,做到一个不漏。
凡单位主动清理、处罚财政供养人员违法生育的,可对单位从轻处理。
(二)依法行政,规范裁量权。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自觉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要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认真执行蓬府发(XX)4号文件精神,从XX年元月1日起,第一期征收要达到40%以上(农村12000元,城镇35000元),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做到全县一把“尺子”比到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坚决杜绝“人情”、“关系”等不能坚持征收标准、有失公平公正的行为,并随时通过政务、村务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三)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一是要严格票据管理。
各乡镇计生办每月底与财政所结算票据,乡镇财政所每季末与县财政局结算票据。
二是要严格实行征缴分离制度。
要设立社会抚养费财政专户,在下达处理决定书后,由违法生育对象直接到开设的财政专户缴纳社会抚养费,再凭银行缴款回单到户籍所在地计生办换取财政专用票据。
杜绝个人经手现金和坐收坐支现象。
三是要严格资金管理。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全额缴入县级金库,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计生事业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按乡镇人口计生工作绩效由县人口计生局考核下拨。
各乡镇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专款用于人口计生事业。
(四)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灵活掌握政策,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提升我县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一是公安派出所在新出生婴儿登记上户时要继续坚持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每季度与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上户信息,做好新生婴儿统计报告工作。
二是县人民法院要积极受理计划生育强制执行案件,对有缴款能力又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进行强制执行,各乡镇可视情况选择1-3件执行。
三是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情况每月要与计生部门通报,便于计生部门及时掌握育龄群众婚育信息。
四是卫生部门要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对新生儿出生登记信息每季度定期向计生部门通报,便于及时统计汇总。
五是各乡镇、各部门要清理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违法生育情况,并配合计生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五)落实政策,做好帮扶。
要进一步加大利益导向力度,将党委、政府的各项惠民政策更多地落实到独生子女家庭。
一是做好全县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在独生子女家庭自愿的前提下,按照50元的保费标准,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即农村、城镇低保和城镇居民由乡镇在计生事业费中负责20元,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20元;县上在社会抚养费统筹部分中安排20元;独生子女家庭缴纳10元。
)为独生子女家庭建立意外事故伤害保险。
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X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此项工作。
二是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县六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工作”的文件精神。
一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居住条件、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需相关部门扶助。
该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县民政部门要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按规定纳入城乡低保,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符合“五保”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农村“五保”;城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符合城市“三无人员”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城市“三无人员”,年满60周岁,无生活来源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及时予以集中供养,其他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有意愿进入机构养老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入住;县住建局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公租赁房屋、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安排解决,属于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改造范围,在新建住房申办过程中,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县人社局要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重度残疾人的代缴政策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对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代其缴纳最低标准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的轻度残疾人,代其缴纳最低标准每人每年50元的养老保险费,所缴纳的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对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失业人员,免费进行在岗培训,劳动技能培训,优先纳入就业计划。
对有创业意愿且有资金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申请小额贷款时应当优先考虑;县人口计生、卫生部门对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就医提供便利,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减免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等,对急诊患者实行“先救治后结算”。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免费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女方年龄在育龄期内且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提供再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除提供再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外,在生育关怀基金中提供5000-10000元的经济支持;县财政部门要负责审查核实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资金需求,整合上下级财政资金,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取得实效
这次专题会议结束后,能否抓出成效,关键看各级各部门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
为此,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务必取得成效。
(一)组织领导要到位。
人口工作是基本国策,必须坚持党政一把手抓、负总责不动摇,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分管领导要沉下身子狠抓落实,对当前的形势和现状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坚持经常性检查和调查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及时对单位的人口计生工作作出部署,了解掌握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综合治理要到位。
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在严格执行政策法律的前提下,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政策外生育人员要讲究工作方法,对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违法对象,要采取缓交、减交的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坚决杜绝因征收社会抚养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
财政、审计、纪检加强监管,定期组织检查,切实纠正存在问题。
(三)考核奖惩要到位。
要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要专门把计划生育违法生育的查处工作和第一期征收金额列入计划生育的综合目标内容,并逗硬实行考核。
凡征收低于40%的,县人口计生局要扣下拨事业经费和目标分。
县上要把这项列入人口计生目标考核,兑现奖惩。
凡乡镇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效果特别突出的,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增加目标考核分,以推动全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同志们,我们召开这次会议就是要尽早谋划部署明年计划生育工作,要把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列入明年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尽快部署,尽早落实,真正把这项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就一定能开创新局面,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