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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买卖合同的规则

特种买卖合同的规则

  篇一:

特种买卖合同

  特种买卖合同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销售广告的性质:

(商品房第3条)

  1、原则上为要约邀请;

  2、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3、在2的情况下,说明与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构成合同一部分,违反即违约。

  

(二)预售合同登记的效力--合同不登记并非无效;登记只是行政管理的手段。

  (三)被拆迁人的优先权(商品房第7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又将该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有优先权。

  (四)惩罚性赔偿金(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1、合同订立后,擅自抵押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后,擅自转卖第三人;

  3、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敎育网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1、变更权或解除权:

1/5全部价款(合同法167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分期付款买卖的诉讼时效:

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三、样品买卖合同

  对于样品的隐蔽瑕疵,标的物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合同法169条)。

  四、试用买卖合同

  1、同意的性质:

买受人的同意购买是试用买卖的生效要件;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有完全的决定权

  2、同意的形式:

  

(1)明示;

  

(2)默示:

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推定为同意。

  3、试用期的确定--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五、分批交付合同

  依托根本违约制度,严格限制买受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篇二:

2015司考民法冲刺考点:

特种买卖合同

  2015司考民法冲刺考点:

特种买卖合同

  2015司考民法冲刺考点:

特种买卖合同。

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民法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销售广告的性质:

(商品房第3条)

  1、原则上为要约邀请;

  2、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3、在2的情况下,说明与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构成合同一部分,违反即违约。

  

(二)预售合同登记的效力——合同不登记并非无效;登记只是行政管理的手段。

  (三)被拆迁人的优先权(商品房第7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又将该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有优先权。

  (四)惩罚性赔偿金(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1、合同订立后,擅自抵押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后,擅自转卖第三人;

  3、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1、变更权或解除权:

1/5全部价款(合同法167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分期付款买卖的诉讼时效:

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三、样品买卖合同

  对于样品的隐蔽瑕疵,标的物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合同法169条)

  四、试用买卖合同

  1、同意的性质:

买受人的同意购买是试用买卖的生效要件;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有完全的决定权

  2、同意的形式:

法律教育网

  

(1)明示;

  

(2)默示:

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推定为同意。

  3、试用期的确定——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五、分批交付合同

  依托根本违约制度,严格限制买受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篇三:

买卖合同讲义

  合同法培训

  

  主讲:

孙勋涛

  买卖合同的概念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的规则体系;

  

(一)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相关规定

  1、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

  2、法律另有规定的,从规定;

  3、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从其规则;

  4、除以上三种情况外,一律以交付的完成时间为所有权移转时间。

  ?

(二)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

交付是指已占有的物或者所有权凭证已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

客观上占有的转移主观上有转移占有的意思?

案例一:

  ?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五天后取画。

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

乙得知此事,诱使甲八岁的二字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

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

此时改名画的所有权属于谁?

  案例一中的两份合同属于典型的“一物二卖”,但是都未完成交付,尤其对于乙而言。

因为所谓的交付必须具备占有转移(客观要件)与交付的合意(主观要件)。

案例一中乙诱使甲八岁的二字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缺乏主观要件。

在乙占有期间,丁偷盗构成侵权,但没有改变伍德所有权归属,所以迄今为止该画还属于甲所有。

  1、现实交付

  

(1)出卖人送货上门的,以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并经买受人验收后为交付;

  

(2)出卖人代办托运的,以办理托运手续后为交付;

  (3)出卖人邮寄的,以办理邮寄手续后为交付;

  (4)买受人自提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货时间。

案例二:

  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

交货方式是由甲办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

8月20日,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

货物所有权何时归乙所有?

  8月20日

  2、观念交付

  

(1)拟制交付:

指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如仓单、提单等,以代替交付标的物的本身;

  案例三:

  案例二中如果甲的货物存放在丙的仓库中,8月20日甲将经丙签字并由自己背熟的仓单交给乙。

所有权何时转移8月20日

  

(2)简易交付:

指标的物在订约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为交付。

  案例四:

  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典礼,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词义,对方表示同意。

8月15日,宾馆以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

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8月9日

  3、占有改定:

  指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有必要继续占有该动产标的物时,出卖人与买受人缔结由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同关系以代替实际交付。

  案例五:

  张三出国前想把电视机卖给李四,双方约定,李四即刻买

  下张三的电视机,但张三要继续使用到出国前才把电视机交付给李四。

  张三在商场购买一台电脑,约定由商场送货上门。

货未送出之前商场失火,被宣告破产。

张三能否要回电脑或货款?

  不能。

因为按约定,商场送货上门时电脑才算交付,在交付之前张三只对商场享有债权,却没有对电脑享有物权,张三的已付的价款列入破产财产,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分配破产财产。

  张三在商场购买一台电脑,对售货员说:

先替我保管,我明天来拿。

当晚商场失火,被迫宣告破产。

张三能否要回电脑或货款?

  能。

因为此时电脑已经交付给张三,只是张三要求商场代为保管,这就是一种占有改定的情况。

张三对电脑享有物权,张三已付价款不能列入破产财产,可以优先取回电脑或价款。

  4、指示交付

  指在出卖的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由买受人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

  (三)动产依当事人约定转移所有权

  1.约定特定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的

  甲乃一著名画家,乙拜访甲,见一副名画,欲买之,甲允诺。

当晚二人订立一买卖合同,价款50万元。

但乙身上未带钱,又恐走后甲将画卖与他人,遂与甲约定:

该幅画于今晚归乙所有,乙明日带钱来取回。

  (提示:

本例情形下,买受人的所有权也未经公示,若出卖人后又卖出,同占有改定情形一样,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买受人的所有权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若上例中乙前脚刚走,丙后脚即至,愿出80万元购买此画,并当场付款。

甲大喜,捧出名画奉上,丙带走。

则丙取得所有权,乙可以请求甲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标的物在交付完成一定期限后转移所有权的

  3.约定标的物在特定条件成就时转移所有的

  (四)动产依法律特别规定转移所有权

  若法律特别规定某种特定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则交付时并不转移所有权,办理完规定登记手续的时间为所有权移转时间。

  (五)关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两种特别情形

  1、所有权保留

  

(1)在动产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约定买受人支付价金之前保留所有权的,应认定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而非自交付时转移

  

(2)所有权保留具有一定的担保价值,故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之前,若买受人不依约定付款,或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为其他不当处分的,出卖人可取回占有标的物。

当然,取回后买卖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3)标的物被出卖人取回后,买受人仍可在双方约定或对方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回赎,以重新占有标的物。

  甲卖一母牛与乙,价3000元,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有。

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到乙家中。

后乙于11月28日付清所有价金。

问:

母牛何时归乙所有?

  A5月31日B6月1日C12月1日D11月28日

  若上例中乙于6月5日付了500元之后,不再付款。

甲于11月28日将牛牵回,并称“乙什么时候付清款,何时可领回牛。

”问:

甲乙之买卖合同是否解除?

(未解除)

  2、分期付款买卖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依当事人约定;

  

(2)无约定的,适用“交付主义”,即自交付标的物时转移于买受人。

  (六)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转移所有权

  1、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以登记簿记载的时间为准;

  2、当事人以特殊约定排除登记规定的,约定无效;

  3.在不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不动产所有权仍以登记为准,当事人关于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时即移转所有权的约定无效。

  

(一)动产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

交付主义

  1、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自提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

  4、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

  1997年6月2日,杜某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刘某使用。

6月8日刘某向杜某提出将耕牛卖给自己,杜某表示同意。

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3天后交付价款。

但6月10日,该头牛失脚坠落山崖摔死。

对于该头耕牛死亡是财产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A杜某B刘某C杜某与刘某各一半D杜某1/3,刘某2/3

  

(二)交付主义在几种特殊场合下的应用

  1、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动产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时移转,但风险适用“交付主义”,自交付时起移转。

  甲卖一母牛与乙,价3000元,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有。

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到乙家中。

此后每月依约付款。

但在10月5日,母牛遭雷击身亡。

问:

谁承担风险?

  2、试用买卖

  

(1)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2)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试用人员同意购买或届期保持沉默的,风险归买受人负担。

  (3)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甲乙8月1日订立一彩电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用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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