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参考资料邮管局行政职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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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参考资料邮管局行政职权
序
号
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
时间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承办处室
备注
1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批准、公告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九条第三款: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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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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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行业
管理科
2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业务的批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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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城镇居民楼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的验收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条第二款: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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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
4
对在邮政行业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行政
奖励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在邮政行业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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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
5
查封、扣押
行政
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四)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措施: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办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办法活动的相关物品。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对邮票印制、销售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三)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暂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经营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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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
6
对邮政企业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信件进行销毁的监督
监督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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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
7
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
监督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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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管理科
8
组织、开展、管理、监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监督
检查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管理、监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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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
9
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
检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地域、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应当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续符合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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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
10
对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规和开展邮政行业统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
检查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加强对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规和开展邮政行业统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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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
11
对企业执行标准化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
检查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家邮政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执行标准化相关管理规定的下列事项开展监督检查,并定期予以通报:
(一)企业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
(二)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情况;
(四)企业标准制定、实施、备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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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
12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以及企业防范安全风险、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检查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以及企业防范安全风险、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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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
13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邮政行业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
监督
检查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邮政行业安全的,应当对其调查。
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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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
14
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七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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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
15
对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八条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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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管理科
16
对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九条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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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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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快递企业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予以处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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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
19
对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予以处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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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管理科
2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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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反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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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予以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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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
23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
(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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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快递企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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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
25
对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九条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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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
26
对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许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经营许可,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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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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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违反集邮市场备案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有关备案管理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开展集邮票品的制作、销售业务,按照《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票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包括经营集邮品业务的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
其他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二十日内或者工商登记后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 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 举办展销会从事集邮票品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展销活动举办十五日前,持参加展销单位目录、展销场地证明等材料,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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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集邮票品经营者、邮政企业违反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三)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
(四)经营未注明发行单位信息的集邮品;
(五)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的集邮品;
(六)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息的集邮品;
(七)经营擅自进口的集邮票品;
(八)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九)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邮资凭证发行的规定,在规定的发行期内按面值或者规定售价出售邮资凭证。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和广大集邮爱好者的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好集邮票品的开发与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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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市场开办者未建立经营者信誉档案或者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受处罚或者被投诉等情况,市场开办者未如实记录或者未对严重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公布等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市场管理,规范集邮票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建立经营者信誉档案。
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受处罚或者被投诉等情况,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记录,并对严重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公布。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接受消费者投诉,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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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
31
对违反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邮票销售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邮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邮票销售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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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拒绝、阻挠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拒绝、阻挠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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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
33
对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数据、信息或者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数据、信息或者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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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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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
处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