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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规作业答案

复习思考题及参考答案

一、复习思考题

第一章

1.试述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3.试述经济法的本质及其作用。

4.我国经济法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第二章

1.试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3.试述经济法主体的含义与特征。

4.经济法主体包含哪些种类?

5.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6.什么是法人的变更?

7.何为法律事实?

如何分类?

8.经济法律关系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9.对经济法律关系实施保护的手段分别是什么?

第三章

1.什么是合同?

合同有哪些特征?

2.订立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包括哪些程序?

3.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何不同?

4.合同的形式有哪几种?

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5.合同履行应遵循哪些原则和规则?

6.合同的担保形式有哪几种?

分别有什么特征?

7.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8.什么是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无效的原因,无效合同有哪些种类?

对无效合同应如何处理?

9.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免予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第四章

1.简述建立和完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必要性。

2.建立和完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3.简述交通运输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4.交通运输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哪几类?

5.简述我国交通运输涉外法律框架的构想。

第五章

1.简述铁路法制建设不能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的具体表现。

2.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铁路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3.简述铁路运输企业的性质。

4.简述铁路运价的管理。

5.铁路运输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6.简述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概念及开办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意义。

7.简述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与铁路运输保险的区别。

8.试述铁路保价运输的赔偿办法与赔偿时效的有关规定。

二、参考答案

第一章

1.试述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答:

现代社会由于生产的社会化,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各经济主体之间以及不同主体与国家之间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的冲突,要求政府从宏观上加强管理与监督,从而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使经济管理社会化。

20世纪初现代市场经济形成以来,各国都在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以充分发挥国家管理、组织、监督经济的职能。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答:

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既包括纵向的具有隶属性质的经济管理关系,又包括具有横向协作性质的经营协调关系。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经济关系:

(1)国民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即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2)社会经济组织之间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协调关系,即市场运行关系。

(3)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

3.试述经济法的本质及其作用。

答:

经济法的本质:

一是指其阶级本质,二是指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与其它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本质属性。

经济法的作用:

⑴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多种所有制成分的合法权益

⑵利用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⑶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⑷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奠定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⑸发展涉外经济关系,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用法律来保障我国在对外贸易交往中的利益

⑹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

⑺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

4.我国经济法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

⑴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⑵贯彻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

⑶贯彻自由、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

⑷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1.试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

经济法律关系就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经济实体,在行使国民经济管理经营职能或生产协作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发生的,并由经济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⑴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

⑵经济法律关系是纵横交叉、相互结合的法律关系

⑶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管理经营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⑷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以书面形式表述的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答: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与内容三部分构成。

主体是构成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

法律关系主体就是指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取得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自然人与法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又叫作标的,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和所要达到的目的。

也就是权利与义务关系最终所指向的客观事物或结果,籍以说明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

能够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等。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或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基础,是连接主体之间关系的桥梁,是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的要素。

3.试述经济法主体的含义与特征。

答:

经济法主体,也叫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的直接承担者,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特征:

⑴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⑵拥有一定的财产权

⑶享有一定的经济权限

4.经济法主体包含哪些种类?

答:

主要包括:

⑴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又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管理机关以及检查监督机关等

⑵社会组织

主要有下列几种:

①企业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3)特殊主体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①农村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②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③国家

5.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答: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两个基本特性,一是它的团体性;二是它的独立人格性。

6.什么是法人的变更?

答: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活动范围、宗旨等方面的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事项的改动与变更。

例如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性质与经营方式的变更;法人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的变更;企业财产以及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的变更等。

法人的变更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按照设立时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7.何为法律事实?

如何分类?

答: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可以表现为客观自然现象,我们称之为法律事件;也可以表现为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即法律行为。

8.经济法律关系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答:

(1)由国家计划调整造成的变更。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主客体的变更。

(3)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法律关系时,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因合同的变更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由变更方负责赔偿损失。

9.对经济法律关系实施保护的手段分别是什么?

答:

包括:

经济保护、行政保护、法律保护等。

第三章

1.什么是合同?

合同有哪些特征?

答: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主要有:

⑴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⑵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⑶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包括哪些程序?

答:

基本原则

⑴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⑶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3.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何不同?

答: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虽然它和要约都是意思表示,但两者的目的不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一旦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邀请则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只能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的表示,它自身并不发生必须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效力,所以它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4.合同的形式有哪几种?

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答:

合同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⑴口头合同形式

⑵书面合同形式

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5.合同履行应遵循哪些原则和规则?

答:

⑴实际履行原则

⑵全面履行原则

⑶协作履行原则

⑷效益履行原则

6.合同的担保形式有哪几种?

分别有什么特征?

答:

合同的担保形式

⑴定金。

①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②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资助作用。

③定金具有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

⑵保证。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被担保的合同是主合同,保证人是以自己的资产和名义作担保的,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是保证合同成立的根本条件。

⑶抵押

①抵押是由原合同中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同债权人缔结的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

②抵押人可以是原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人。

③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

④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占有权不转移。

⑤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将抵押物变卖。

对于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⑥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担保物权。

⑷留置

①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措施,是在债权人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占有了债务人的财产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

②留置权人所留置的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

③留置权的设立,必须是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给付应付款项时,债权人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

④债务人的财产被债权人留置后,债务人仍然不给付应付的款项,债权人便有权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项财产的价款抵偿该项应付款项。

⑤留置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被留置的债务人。

因此,一旦债务人给付了应付的款项,留置物应当返还给被留置的债务人。

7.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答: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⑴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⑵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义务不能履行

⑶由于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合同的终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⑴履行

⑵撤消

⑶提存

⑷协议

⑸混同

⑹抵消

⑺不可抗力

⑻违约或者期限届满

8.什么是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无效的原因,无效合同有哪些种类?

对无效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从订立时起即没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根据合同无效的直接原因分

⑴主体不合格的合同

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⑷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⑸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处理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对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的处理有以下三种方法:

⑴返还财产

⑵赔偿损失

⑶追缴财产

9.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免予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答:

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条件:

⑴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

⑵当事人要有主观上的过错

⑶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损害事实

⑷违反合同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免予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条件:

⑴不可抗力的免责

⑵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货物的合理损耗的免责

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拒绝履行,又称毁约。

②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

③迟延履行,也称逾期履行。

④质量不合格,也称瑕疵。

⑤不正确履行,也可称不适当履行。

第四章

1.简述建立和完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必要性。

答: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需要法律来确认。

(2)交通运输主体多元化,要求确立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确立处理主体之间相互关系及主体地位的法律主体制度。

(3)要把交通运输企业全面推向市场,适应统一开放的全国各类市场特别是运输市场体系,就必须健全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维护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适应市场制度和市场法制。

(4)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依法实施。

(5)交通运输要快速发展,筹集建设资金是一个关键。

而这就必然涉及到各种涉外经济关系的调整。

2.建立和完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

⑴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的原则

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⑶坚持从全局出发,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

⑷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的原则

3.简述交通运输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答:

⑴交通运输法律关系要直接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⑵交通运输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必然是交通运输企业

⑶交通运输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经济性,都与运输业务有关。

4.交通运输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哪几类?

答:

①交通运输经济法律关系

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③交通运输劳动法律关系

④交通运输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律关系

⑥交通运输涉外法律关系

5.简述我国交通运输涉外法律框架的构想。

答:

主要原则:

①要坚持国内法与国际法接轨的原则。

②要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③要坚持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秩序的原则。

第一,要对现行交通运输法律如《铁路法》等中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部分及时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

第二,尽快制定一批适应交通运输改革开放及交通运输建设发展所急需的法律。

如《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铁路法》、《国家铁路改革与发展法》、《水路运输法》等。

第三,为加快交通运输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依据《公司法》,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实行股份制的有关管理办法,明确交通运输股份制企业的有关法律问题,做到有法可依。

第四,加强交通运输立法管理。

确保交通运输立法计划的按期完成,促进交通运输立法法制化、规范化,完善交通运输业对外开放的法律框架,健全交通运输法规体系,为交通运输业进入世界市场奠定法律基础。

第五章

1.简述铁路法制建设不能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的具体表现。

答:

(1)现行铁路法规体系中,普遍存在着法律效力层次低,内部规章多,法律法规少的问题。

(2)现有的铁路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的,它们基本上反映和代表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些特征与要求,其中有许多内容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铁路运输事业的要求,甚至还发生矛盾冲突。

(3)现有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从内容上看主要是技术规程,或者说它是铁路运输技术规范的法律化。

严格说来,它主要是作为行业内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外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有限。

而且部分法规规章在内容上还存在交叉重叠,甚至矛盾,形式上存在不规范性。

(4)铁路要走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必须从根本上变革其经营管理体制,建立起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各类法律制度,使铁路在参与运输市场的竞争过程中,规范其企业行为,并维护铁路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目前这类法律、法规还极不完善,即使与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相比,仍有较明显差距,这些都赖于尽快通过具体立法来加以规范与保障。

(5)铁路对外开放,吸收国内外资金来建设经营铁路,已经成为加速我国铁路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

面对国内合资、外商投资等铁路投资主体呈现的多元化态势,如何确立各类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法律地位;如何确认和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如何建立合理、稳定,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实际的外商投资经营铁路法律制度。

铁路立法在这方面仍是一个空白,缺乏相应的法律环境的支持。

2.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铁路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答:

①安排铁路建设用地,为远期扩建、新建铁路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铁路建设,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工作和拆迁安置工作;对侵占铁路建设征用地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

③在城市规划区设置平交道口,由当地人民政府与铁路运输企业或其他单位共同管理。

④铁路沿线地方政府有责任保证铁路线路和路基的安全,对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地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治。

⑤地方公安机关有责任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3.简述铁路运输企业的性质。

答:

铁路运输企业既具备一般企业的共性,又有自身的独特性。

其性质可以概括为:

①企业性

②公益性

③基础性

4.简述铁路运价的管理。

答:

(1)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国家铁路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定。

(2)地方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规定。

(3)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专用线共用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5.铁路运输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答:

⑴铁路运输合同是计划性很强的合同,体现着明确的计划性。

⑵铁路运输合同是标准格式合同

⑶铁路运输合同有些基本内容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⑷铁路运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6.简述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概念及开办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意义。

答:

保价是指货物的保证价值,也可称为声明价格。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声明其价格,并向承运人支付保价费用,由承运人在货物损失时按声明价格赔偿的一种货物运输。

保价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是铁路实行限额赔偿后,保证承运人、托运人利益对等的一种赔偿形式。

铁路开办货物保价运输的意义

铁路对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将采取特殊的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对重点保价货物,将实行运输全过程的监管,这将进一步保障其运输安全,铁路部门将会在运输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特殊运输组织措施,如优先装车、优先挂运、直达及成组运输等,以保证其安全、迅速、准确地运抵到站。

在办理保价运输时,铁路内部会采取一系列的强化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和完善铁路负责运输制度,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铁路运输工作质量,保障广大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

铁路所承运的货物,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铁路实行限额赔偿;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因此,在足额投保的条件下,一旦发生承运人责任的损失,托运人、收货人将得到足额赔偿。

7.简述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与铁路运输保险的区别。

答: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与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虽然都具有补偿托运人或收货人经济损失的目的,在出险后的赔付上二者具有一致性,但它们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两种不同的经济合同。

保价运输属于运输合同的一部分,而保险则是属于财产保险合同,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保险只是一种赔偿形式,保险人没有参与运输管理,对运输安全不能实施监督保证,只起到货物损失后的简单经济补偿的作用。

保险费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缴国家财政,并不直接返还承运人用于改善运输条件。

而保价运输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法律上要求对保价的货物运输安全负责。

承运人直接参与货物运输的管理和安全保证工作,有条件对保价的货物采取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保价费收入主要用于事故的赔偿和提高运输安全质量上,使托运人能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

8.试述铁路保价运输的赔偿办法与赔偿时效的有关规定。

答:

铁路货物运输损失赔偿的有关规定

①办理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全批货物损失时,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一部分损失时,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来赔偿。

②不保价运输的,实行限额赔偿。

具体规定为:

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30元。

实际损失低于赔偿限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③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

由于铁路责任,发生保价运输货物损失时,托运人、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是180d。

有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

货物灭失、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主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的,为运到期限期满的第31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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