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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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查工作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和参与许可证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审查要求。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技术审查及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发证产品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管理。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内的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委派观察员参加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负责企业整改情况的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第六条企业实地核查是指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组织单位(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以下同),委派有资格的审查员,依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申请取证的基本条件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七条企业实地核查目的是确认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发证条件,是否具备持续稳定生产质量合格产品的能力,为行政机关审批发证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技术评价材料。

第八条企业实地核查的范围包含企业申请的所有产品和相关生产场所、生产设备,以及与申请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九条企业实地核查的内容包括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和对企业申请取证基本条件进行评价。

第一十条企业实地核查主要依据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按细则规定内容和要求开展。

第一十一条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的过程分为制定实地核查计划、组成审查组、准备核查资源、实施实地核查和实地核查结果报送等阶段。

第一十二条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审查组织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将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

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企业法人住所所在地与企业实际生产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需要委托审查时,企业法人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审查委托函及申请材料寄送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由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审查工作。

第一十三条审查组织单位制定《实地核查计划》(见附件1),实地核查计划应提前5日告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实地核查计划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抄送企业法人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一十四条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委派一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

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员担任。

第一十五条审查组织单位指派审查员组成审查组。

审查组的组成原则:

(一)审查员必须具备有效的国家注册审查员以上(含)资格的在职人员,技术专家必须经全许办备案;

(二)依企业规模大小和产品复杂程度的不同,每家企业由2~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应确保审查组具有充分的专业能力,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熟悉该产品所属行业工艺、技术的专业审查员;

(三)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

(四)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

(五)应确保审查组所有成员与被审查企业的独立性;

(六)实地核查时间以确保实地核查质量为准,一般为1-3天。

第一十六条审查员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在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过程中担任审查组长:

(一)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二)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以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三)每年至少参加15小时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的培训;

(四)从事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工作不少于6次(以每个企业的审查作为一次有效经历)。

第一十七条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实地核查计划的要求,分配具体工作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地核查工作;

(二)对审查组成员进行必要的管理,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三)组织实施并协调整个实地核查活动,负责召开和主持预备会议、首次会议、审查组内部会议、审查情况沟通会、末次会议等;

(四)处理实地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五)对轻微缺陷项、不符合项(不合格项)报告的客观性、准确性、可信性负责;

(六)向审查组织单位报告在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七)填写实地核查报告;

(八)向被核查企业书面通报核查中的轻微缺陷项、不符合项(不合格项);

(九)安排现场抽样和封样工作,对抽封样品的准确性负责;

(一十)根据需要配合观察员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一十一)负责将实地核查报告及核查材料报审查组织单位。

第一十八条审查组组员主要职责:

(一)按分工完成现场核查任务;

(二)如实记录核查结果,并对其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三)向审查组报告核查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不符合项(不合格项);

(四)参与实地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五)协助组长完成现场抽样和封样工作,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六)完成审查组组长交办的与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一十九条技术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为审查组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与解决实地核查中发现的技术问题;

(三)参与实地核查报告的讨论;

(四)协助组长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观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实地核查计划》,准时参加企业实地核查;

(二)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审查的公正性,并做好《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附件2);

(三)协调企业为审查组实地核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

(四)不得干预审查组实地核查工作,不参与审查组核查结论的评价,对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五)应在实地核查结束后2日内将《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反馈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六)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审查组织单位应将实地核查所需材料寄送审查组组长,材料主要包括:

(一)实地核查计划;

(二)申请材料;

(三)实地核查记录表;

(四)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表;

(五)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六)抽样单(加盖审查组织单位印章);

(七)封条(加盖审查组织单位印章);

(八)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九)实地核查反馈表(附件3);

(一十)其他。

第二十二条审查组应在《实地核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按工作程序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主要工作程序:

(一)预备会议:

确定审查组成员分工,明确审查要求。

(二)首次会议:

说明核查目的、依据、内容、方法、结论确定原则和工作纪律等;确定企业需要审查组回避的事项并作保密承诺;告知企业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请企业配备陪同人员;听企业汇报等。

(三)现场核查。

(四)内部及沟通会议:

汇总核查意见,讨论并确认不符合事实;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就核查情况进行正式的沟通;填写实地核查记录及编写实地核查报告。

(五)末次会议:

通报实地核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宣读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审查组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果的,由审查组织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说明实地核查报告最终由审查组织单位批准确定。

(六)《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复印件应分别留存企业和观察员一份。

(七)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样原则进行抽封样品(必要时)。

第二十三条审查员在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坚持客观、公正、依法、独立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审查组实地核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会同观察员签字,按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处理。

(一)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进行实地核查的;

(二)在实地核查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生产的;

(三)企业实际住所、生产地址、产品与申请材料不符的。

第二十五条审查组实地核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或否决项不合格时,核查工作应继续进行,不可中断核查,保证实地核查工作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企业向审查组提出推迟核查要求时,审查组应告知企业与审查组织单位联系,在未接到审查组织单位通知前,按原实地核查计划进行。

第二十七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未按实地核查计划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同时附证明性文件,审查组织单位重新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及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且抄送企业法人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审查组无正当理由,造成未按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进行实地核查的,由审查组承担后果,追究审查组长的责任和相关直接责任人责任,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审查组织单位重新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及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且抄送企业法人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成员对实地核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现场应服从审查组长的意见,但可以保留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审查组织单位。

第三十条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抽封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第三十一条负责抽样的审查员应不少于2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有企业人员陪同。

第三十二条负责抽样的审查员在封条上签字,封样部位以被封产品不易拆卸和更换为原则。

第三十三条负责抽样的审查员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有负责抽样的审查员和企业陪同人员签字且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抽样单上应注明封样方式及部位。

第三十四条需要送样检验的,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审查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第三十五条在实地核查全部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应编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日内将全部实地核查材料上报审查组织单位。

审查组提交的全部实地核查材料应符合《审查组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4)。

第三十六条审查组成员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生产许可证工作规定。

第三十七条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前,审查组长应当告知生产企业填写反馈表,并由企业按规定地址寄至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三章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

第三十八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对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产品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审查部负责对由其组织审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四十条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对由其组织审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送相关审查部;对证书变更、补领证书、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名称转变、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等申报材料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且委托企业生产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被委托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符合要求的寄送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并由其负责报送相关审查部。

第四十一条审查组织单位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实地核查材料、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情况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结论及产品质量检验结论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应填写《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见附件5)。

第四十二条审查组织单位按实施细则规定对实地核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审查组织单位填写《实地核查材料审核整改意见表》(见附件6),此表随材料一起退回审查组长,审查组长再次提交材料时将此表单一并交回。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地核查材料完整、有效、签字齐全;

(二)对申请书内容进行准确、全面核实;

(三)核查记录填写详实、条理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四)核查结论内容充实,全面反映核查过程中的问题;

(五)抽样单的填写和抽样样品符合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审查组织单位自接到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完成检验报告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发证检验机构。

审核内容包括:

(一)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具备发证检验资格;

(二)检验报告的份数、格式、签字符合要求;

(三)检验报告中企业信息、样品信息与抽样单内容的一致性;

(四)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标准现行有效,检验项目齐全,符合实施细则要求。

第四十四条审查组织单位依据申请类别,按照本规定要求汇总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份数应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十五条发证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三)每个产品单元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原件。

(四)每个产品单元的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原件。

(五)产品检验抽样单原件。

(六)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原件。

(七)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八)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原件。

(九)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应当提交原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章。

第四十六条迁址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第四十五条中

(一)至(八)款要求的材料

(二)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迁址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第四十八条或第四十九条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增项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三)新增产品单元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原件。

(实施细则未要求实地核查的除外)

(四)新增产品检验抽样单和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原件。

(五)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六)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原件。

(七)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增项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第四十八条或第四十九条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名称变更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

(二)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三)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四)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五)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六)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第四十九条补领证书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遗失声明原件。

企业应在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第五十条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简称减项)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三)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第五十一条补充审查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三)按有关文件要求需实地核查的,提交每个产品单元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原件。

(四)按有关文件要求需抽封样品的,提交产品检验抽样单和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原件。

(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六)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原件。

(七)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补充审查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第四十八条或第四十九条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办理许可证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集团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所属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三)加盖各自公章的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原件。

(五)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各自生产的每个产品单元企业的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原件。

(六)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各自生产的产品检验抽样单原件。

(七)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各自生产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原件。

(八)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九)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原件。

(五)至(九)款的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应填写实际审查和抽样的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企业名称、生产地址。

集团公司不生产产品的,集团公司无须提交(五)至(九)款的材料。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办理迁址、增项、变更、减项等事宜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汇总材料。

第五十三条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名称转变(以下简称取证方式变更)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以所属单位名义取得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的:

(一)集团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所属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三)加盖各自公章的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原件。

(五)需变更的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六)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第二种情况是以总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的:

(一)所属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加盖各自公章的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属单位每个产品单元企业的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原件。

(四)需变更的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五)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六)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原件。

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名称变更的,按第四十八条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必须是在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之前的有效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每个企业申报材料按《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7)中序号顺序装订成册并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粘贴《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清单》。

第五十五条审查部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申报材料报告(加盖公章的)。

报告内容包括:

产品名称、批次、种类、审查结论、企业总数、单元总数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待发证企业登记表》(含电子版,见附件8)或《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含电子版,见附件9)。

(三)《企业证明文件登记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0)

(四)各企业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

凡上交证书副本的,不需装订入册,应保存完好待继续使用。

第五十六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审查部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待发证企业登记表》或《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含电子版)。

(二)《企业证明文件登记表》(含电子版)

(三)各企业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

凡上交证书副本的,不需装订入册,应保存完好待继续使用。

第五十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判定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将对企业判定审查不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且委托企业生产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被委托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将申报材料寄送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证公室。

第五十八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五十九条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名称变更、补领证书申请之日起,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发证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对审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对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审查部组织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专项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每年制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计划》(见附件11)并组织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实施。

第六十二条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检查组,确定检查组成员。

检查组由审查员组成,检查组长一般为高级审查员,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派观察员参加,每个检查组2-4人。

第六十三条检查组对实地核查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对企业实地核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六十四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按计划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后,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及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报告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信息》上进行通报。

第六十六条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属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省级发证产品许可证审查工作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发证产品检验时间、申报材料寄送时间。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2:

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

附件3:

实地核查反馈表

附件4:

审查组提交材料要求

附件5:

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

附件6:

实地核查材料审核整改意见表

附件7:

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8:

待发证企业登记表

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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