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船舶进出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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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进出港

第四章船舶进出港

第十一条港口作业秩序管理

(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船舶到港前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报内容为:

1、船舶技术资料:

包括船名、国籍、船舶类型、主要尺寸、舱口数量、舱口尺寸、净吨、总吨、载重吨、满载吃水、进港吃水、起重设备、吊杆类型以及船员情况;

2、船舶始发港、经过港、下一港的名称;

3、货物的种类、数量、积配载图以及是否有超长、轻泡和笨重货物;

4、货物的流向,工程船名称、吨位、货主单位名称;

5、运输合同和租船合同关于费率的约定;

6、准确到港时间和靠离的泊位。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对来港船舶应于到港前72小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预报,24小时提供确报;出港船舶应于离港前24小时提供预报,12小时提供确报。

船舶航行途中发生改港、延迟、锚泊等情况,应及时报告。

(三)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应由取得涉外船舶代理资格的代理公司填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请书,经海事部门同意进港后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四)危险品船舶进出港口,经海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设施资源情况,安排进港船舶安全有序作业。

第十二条船舶进出港报告

(一)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所有外国籍船舶、客运船舶、危险品运输船舶、以及500总吨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不包括渔船、公务船舶、港内定线航行的客渡船及定点作业的挖砂船舶)进出本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台州海事局报告。

1、进港报告

内容:

船名、国籍、总吨位、吃水、通过报告线的时间、拟抵泊位或锚地、缺陷及限制。

2、到达报告

内容:

船名、靠泊(抛锚)时间、泊位(锚地)及其情况。

3、移泊报告

内容:

船名、移泊时间、移往泊位或锚地。

4、离港报告

(1)船舶出港离开泊位时报告

内容:

船名、离泊时间、去处。

(2)船舶出港经过报告线时报告

内容:

船名、经过报告线时间。

5、发生紧急情况报告

船舶在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或人员意外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发出。

6、船舶事故与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报告

船舶在本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本港水上安全航行规则。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或者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用台州水上统一报警电话12395报警或向台州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处报告。

7、所有航行、锚泊的船舶应当保持VHF16频道或者6频道值守。

(二)沿海运输船舶在进港后装卸作业前和船舶装货完毕出港前,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向装卸作业点就近的港航管理单位交验运输单证。

第十三条船舶签证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在本港水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台州海事局或其设置的签证点办理航次船舶签证:

(一)由港内驶出港外;

(二)由港外驶入港内;

(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

(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

本条第一款第

(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

船舶拟抵达台州港前24小时内已经向台州海事局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办理船舶签证。

第十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监管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按以下规定向台州海事管理机构申报: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间提前预报告。

2、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

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台州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后,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并通知报告人和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国内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1、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2、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3、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4、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国际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取得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出口岸许可,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第十五条船舶航行安全要求

一、在台州港港区水域能见度不良时:

(一)5000总吨以上船舶、危险品船舶和拖轮船队,逆流行驶视程达到2000米以上,顺流行驶视程达到25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

(二)500总吨以上5000总吨以下船舶、危险品船舶,逆流行驶视程达到1000米以上,顺流行驶视程达到15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

(三)200总吨以上500总吨以下船舶,逆流行驶视程达到500米以上,顺流行驶视程达到10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

(四)200总吨以下船舶,逆流行驶视程达到300米以上,顺流行驶视程达到5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

(五)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客渡船和汽车轮渡,视程达到10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

(六)视程在300米以下时,除公务船舶及海事抢险的船舶外,其它船舶一律停止航行。

(七)能见度不良时在港区水域航行的船舶顺流行驶航速不得超过8节,逆流行驶航速不得超过6节。

需乘潮进出港的船舶视程适当放宽航速的限制。

二、凡进出台州港的船舶,船长应根据当时的潮汐、潮流、风向、风力、浪高、航速、航道泥质等情况,确保船舶在航道航行时有足够的富余水深。

需申请引航的船舶其富余水深应不少于以下要求:

即吃水在5.0M以上应保持吃水的10﹪的富余水深,吃水在5.0M以下一般至少要保持0.5M的富余水深;当风力达6级及以上时,考虑风浪对富余水深的影响,在前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富余水深。

第十六条引航

台州港引航站是台州港法定的引航机构。

(一)引航区域

台州市辖区内的所有港区:

即海门港区、大麦屿港区、健跳港区、临海港区、温岭港区、黄岩港区等。

(二)引航船舶

下列船舶在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当向台州港引航站申请引航:

1、外国籍船舶;

2、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本款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三)引航靠离泊的码头

1、首次或新建需引航靠离泊的码头,其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应提供下述资料:

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潮流潮汐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

2、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对其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并确保泊位有足够水深;同时应每年定期测量码头前沿水深,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引航站。

 

(四)引航申请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于抵港48小时前登录引航工作管理系统向引航站提出引航网上申请,并且于抵港24小时前再给予确认。

申请引航计划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提前24小时登录引航工作管理系统向引航站提出具体的进出港或靠离泊等引航计划申请。

引航计划申请被确定后如有变更应提前提出计划变更申请,海门港区应提前3小时,其它港区应提前5小时。

(五)引航申请资料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其代理公司应当向台州港引航站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

1、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

2、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3、装载货物种类、数量;

4、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5、在内河干线航行的船队,还应当提供拖带的方式和队型;

6、其它有关航行和操纵安全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引航答复

台州港引航站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如果航道、锚地通航环境和码头靠泊条件等符合安全要求,引航站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并将引航方案通知申请人。

否则应拒绝受理。

对特殊引航作业船舶的引航,引航站应当制订引航方案,报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和台州海事局批准后实施。

引航站应当根据船舶状况和通航条件,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

被引航船舶应当根据引航站提供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引航站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七)引航员登离船地点

1、海门港区、黄岩港区、临海灵江作业区:

28°39′.70N/121°46′.30E。

2、大麦屿港区:

28°02′24″N/121°12′06″E即大麦屿检疫锚地(28°03′03″N/121°13′00″E、28°02′45″N/121°11′42″E、28°02′12″N/121°11′31″E、28°02′12″N/121°12′48″E)的南面。

3、健跳港区:

29°02′00″N/121°45′00″E即杨礁东南方约2海里处。

4、已批准进入规定水域的被引航船舶应在引航员登船点等候引航员上船,并用VHF68频道保持收听。

(八)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

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恶劣的气象、海况;

2、被引船舶不适航;

3、没有足够的水深;

4、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

5、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6、其它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地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

第十七条船舶停泊码头、系船浮筒

船舶在本港停泊码头、系船浮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应使用足够数量的坚韧牢固的缆绳,妥为系带,并随时注意松紧适度、气象和潮流的影响,确保本船安全和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二)停泊时,船舶要按照相应值班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坚守岗位,船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上下人员的安全;

(三)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停泊宽度(长度)靠泊码头、系带浮筒,并应按照码头指定的泊位和顺序进行停泊;

(四)小型船舶停泊固定码头,应特别注意潮水涨落,防止被压入码头,禁止船舶搁浅装卸作业;

(五)大型船舶在系船浮筒并靠,其前后缆应系带在系船浮筒上,并保持适当的安全间距;

(六)大型船舶在停泊期间,如需检修主机、辅机、锅炉、锚机或舵机,应向台州海事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七)船舶应根据码头的靠泊能力进行靠泊,严禁船舶超码头靠泊能力靠泊;

(八)船舶停泊时,在接受海事、港政、运政、航政等管理部门检查时需提供相应船舶证书、营运证、货运单证等文件,同时,执行船舶报港验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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