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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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
第一章专业技术人员概述
本章要点
本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什么是专业技术、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概念,以及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内容划分和范畴描述,最后还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作出相应的说明。
第一节专业技术的概念
什么是专业技术?
专业技术是从事某一特殊领域工作或职业,所需要的工作知识、理论和操作技能及技巧。
专业技术特征:
1、专业技术是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2、专业技术是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的知识理论财富和技术资产
3、专业技术需要专门学习、训练、研究才能获得
第二节专业技术人员的范畴及其内容划分
一般以为,专业技术是指掌握某一特殊领域的知识、理论或操作技术手法从事某种专门性工作或职业,依照法律或合同、协议获得相应权利和相应利益的人。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特征:
(一)掌握某一特殊领域的知识、理论或操作技术手法是专业技术人员区别于其他社会普通公众的显著标志之一。
(二)从事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某一领域的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工作或职业。
(三)涉及社会领域广泛,层次不尽相同
(四)专业技术人员大都从事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是先进社会生产力的重要代表之一,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十分重大的推动作用。
(五)依照法律或合同、协议享有特定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内容划分
我国职业分八大类。
近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共1838个职业。
其中第二大类为专业技术人员
由此可见,专业技术人员的范畴广泛,覆盖面广。
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培训是一件影响面大、意义深远的事情。
第三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素质和能力的要求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毕业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具体条件
(一)学历与资历条件
晋升或聘任不同系列、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与资历条件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1)、晋升或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以下条件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满,经考核合格;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技术员工作4年以上。
(2)晋升或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以下条件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获得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5年,且担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
(3)晋升或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以下条件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0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大学专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满20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三)计算机条件
依据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或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均须参加专业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在取得《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后,才能申报晋升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四)继续教育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继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继续教育的内容一般包括专业知识与公共知识两部分,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
2、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实施
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国家人事部负责全国继续对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
对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凡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出示继续教育证书,经人事部门审验后予以推荐评审资格或聘任职务:
未完成既定继续教育任务或考试不合格者,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继续教育工作对推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以及提高专业技术的素质都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
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五)专业水平和业务实绩条件
1、科研系列专业水平和业务实绩条件
2、工程系列专业水平和业务实绩条件
3、卫生系列专业水平和业务实绩条件
4、农业系列专业水平和业务实绩条件
5、高教系列专业水平和业务实绩条件
外语条件
依据国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或聘任须参加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命题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考试合格者将获得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概述
本章要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专业技术人员的一般权益,同时还阐述了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历史回顾、专业技术权益保护的意义和我国专业技术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权益的概念及作用
一、权益的概念
权益是指某种社会主体在一定时期,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所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利益的总称。
而权利则是法律允许权利主体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并由他人义务所保证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利益则是权利主体依法可以获取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某种保护。
根据马克思法学基础理论,权益具有以下特征:
权益具有以下特征:
(一)权益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是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权益是国家在一定时期法律的重要内容,国家法律规定由谁享有,享有主体的享有范围和程度如何。
(二)权益以法律明确规定的重要根据。
明确规定为前提,是取得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
在当前和今后实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社会主体,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哪些权利和利益,必须由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做出明确规定,这是权益能够实现和取得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
如果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权益保护就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三)权益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权益主体的某种物质和精神利益的需要
(四)权益授予权益主体一定范围的自由
权益的主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依法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做某种行为。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有权作为和不作为。
(五)权益和义务密切相联系
法律上的权益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辩证统一关系。
它不仅表现为权益和义务的一致性,而且表现为权益与义务的履行,没有相对应的义务履行作保证,权益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益是难以得到实现的。
二、权益的作用
这里仅介绍权益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生存和发展所起的作用。
(一)权益是维护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应取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重要依据
(二)权益是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专业技术发展和繁荣的重要条件
权益能给专业技术人员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从而可激发广大的专业技术人员奋力刻苦钻研专业技术事业的激情和积极性,以促进专业技术的提高和繁荣。
相反,没有相应的权益保护和激励机制,就会束缚专业技术人员做好专业技术工作、发展专业技术的手脚,挫伤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如文革时间,我国的专业技术不仅分布领域十分狡小,而且发展水平低下,原因当然多多,排斥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毫无权益保障是其中很重要的原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三)权益也是解决专业技术领域纠纷和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措施
专业技术人员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与他人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和矛盾。
如版权之争、专利权之争、著作权之争等。
出现这些纠纷和争议,孰是孰非,谁该享有这项权利,就要找出法律相关规定为判断根据进行处理,从而解决纠纷和争议,并对侵犯他人的专业技术特定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制裁,以保护专业技术领域公平竞争和协调发展。
第二节、专业技术人员的一般权益
一、公民的人身方面的权利
这里指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自由权,以及与生命自由权相关的其也人身权利和利益。
这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国家管理及享受其他权益的前提条件。
(一)姓名权
公民的姓名权,指的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
(二)荣誉权
荣誉权,指的是公民或法人获得并操持各种嘉奖的权利。
(三)名誉权
公民的名誉权,指的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组织都不得以诽谤、侮辱以及其他方式败坏公民的名誉。
(四)身体权
所谓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构造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五)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是之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依法不受非法逮扑、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人身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国家管理以及享受其他权利先决性条件。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六)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利定
住宅不受侵犯乃公民人格尊严的一项基本保障,对住宅的非法侵犯,就是对人格尊严的不尊重。
(七)公民通信的秘密和自由的权力
(八)隐私权
1、保守秘密不泄露
2、维护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
二、公民的政治方面的权力
指公民有依法直接参加国家政治管理和当家作主方面的权利。
这是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重要体现。
(一)公民的平等权
是指公民在法律上享有一律平等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任何特权。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三)出版自由
是指公民有依法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四)结社自由
是公民为一定宗旨组织或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五)诉愿权
是对一类基本权利的统称,即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宗教信仰自由
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仰而现在信仰的自由,也有过去信仰而现在不信仰的自由。
(七)游行示威自由
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先进,表达共同愿望的权利。
三、公民的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
(一)劳动权
也可称工作权,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工作机会并享有相应报酬和社会保障的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
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8项: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报酬,劳动者在实现劳动权上都是平等的,劳动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财状况、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岐视。
选择职业是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合适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
国家保障者根据作为就业主体,在劳动力市场上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根据自身素质、意愿和市场价格信息,选择用单位。
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受教育权
公民的受教育权,指公民在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
从广义上讲,受教育权包括每个人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包括要求提供教育机会的请求权。
从狭义上讲,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平等的教育权,
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
(2)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3)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属于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期限的义务教育。
继续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增新、拓宽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
(三)经济财产方面的权利
经济财产方面的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支配社会物质财富方面的权利。
这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这种权利根据我国民法有关规定,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
所谓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物可以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现代民法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而他物权是在所有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由他物权对物享有一定直接支配的权利,主要包括租赁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如承租人租凭他人的房屋依法对他人被承租的房屋享有占有权和一定范围的支配权。
公民的所有权,一般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依法享有的权利。
就法律角度看,所有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
所有权有两个功能,一是确定财产在静态上的归属关系,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二是确定和稳定财产在动态中的交换关系,使主体自由、平等地使用和支配自已的财产。
(四)公民的科学研究、文学创作自由的权利
是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
为此,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这是公民在科学文化领域中一项基本自由和权利,也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所以宪法规定: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
第三节、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历史回顾
一、人类对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历史概要
从专业技术的历史发展来看,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专业技术从原始社会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时就开始酝酿。
到了人类社会第二次社会大分工,特别是到了新石器时代,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专业技术开始初步出现。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后,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专业技术分工的发展由低级逐步向高级发展。
到了资本社会以后,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专业技术分工出现日益空前发展的局面。
二、我国建国以后的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
《民法通则》,对知识产权专门作了原则性保护规定,党和政府又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及法规,并大力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另外,我国还陆续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尼尔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公约等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及协议,从而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对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特定权益的保护纳入国际法律保护体系。
第四节、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意义
一、有能力促进科学技术和教育文体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二、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扩大对外开放
第五节我国专业技术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技术人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较为薄弱
1是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意识缺乏,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是受传统的儒家“羞于谈利”观念影响,不屑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是受自己的精力或能力所限,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二、立法保护体系不健全,导致专业技术人员一些应得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三、执法不严,导致专业技术人员法定权益保护难以落实
为了有效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特定的合法权益,国家和社会应当着重采取以下措施,以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三章、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中的权益
本章要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中的权益问题,其中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相关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认定,履行专业技术职务行为中的劳主择业权益以及社会保障,最后简要论述了我国劳动立法以及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第一节、专业技术职业聘任制
专业技术职业聘任制要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期期间领取专业职务工资。
专业技术职务设岗与聘任
所谓设岗,就是再分解具体任务的基础上,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明确相应的工作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技术职务档次。
(一)设岗的愿则
设岗的原则是以事定岗,因事设职,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二)设岗的方法
(1)企业单位的岗位设置
(2)实型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差额拨款、全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4)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计算机管理。
)
(三)聘任权限
(1)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资格。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资格。
(3)各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核定空余岗位技术人员,须按核定空余岗位数,填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手册》
(4)聘约与聘期
(1)聘约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聘期、主要工作任务、目标、职责、继续教育,解除与变更聘约的条件、违约责任等。
(2)聘期应在聘前约定,聘期约定要考虑岗位情况,也应考虑任职人员的个人情况,聘期一般为1-3年。
(3)对聘任期满人员,单位可根据年度考核和聘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5)考核
考核主要是考德、考勤、考能、考绩,以工作实绩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胜任和不胜任三个档次。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评审委员会应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较高的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青年占一定比例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任命制的实行条件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
(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
(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对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
第二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专业技术岗位,岗位数量是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结构比例原则,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确定的。
受聘担任某一岗位职务的人,即享受相应的待遇,但专业技术资格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管理分为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两类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二)考试的专业、种类和级别
二、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
(一)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积极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已经成为人民择业的“通行证”,这是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新内容,也是使我国的职称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措施。
第三节、专业技术职务行为中的权益、
第一、劳动合同权益
(一)试用期
试用期满附带法定可备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期限。
试用期满前劳动者还不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试用期满间,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试用期的长短,原则上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但《劳动法》规定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于合同劳动的变更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职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当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岗位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报酬等有关条款。
变更劳动合同时,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注意几点
(1)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
(2)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劳动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新条款即取代原条款,原条款失去法律效力
(三)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要约定合同的有效期,这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有一种叫订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时:
(1)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劳动者;
(2)工作时间较长,距法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3)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4)经有关部门鉴定的残疾职工;(5)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初次分配工作的,所有用人单位新招收录用人员必须在1个月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与签订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力,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五)关于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
1、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调节、仲裁、诉讼
2、发生劳动争议时主要的证据;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主要证据,合同中双方确定了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员工手册
《员工手册》
其他证据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履行,经当事人协商经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报酬权益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该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经济效
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修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三、自主择业权益
自主择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全社会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择业理念,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自主择业,自主择业同人才流动是密不可分的。
四、社会保障权益
(1)社会保险制度的含义和原则
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而建立起来的旨在保障在职人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或在工作中断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制性原则
二、国家、单位和在职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原则。
三、行政管理和基金运营分开原则
四、在职人员保险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二)养老保险制度
1、养老保险制度的定义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
养老保险一般有几个特点;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养老的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或个人三方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