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废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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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废止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废止

篇一: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果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属于优良或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2)若经验收属于不合格工程,则需要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标准或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行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

(3)如果承包人早已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出于种种目的而拖延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就可能拖后,这时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工程竣工的日期。

(4)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被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则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作为确定竣工日期的标准。

[理解与适用]

竣工日期采用一个时间段或截止日为表现方式,一般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写明。

而实际竣工日期则往往会引起争议。

有时承包方可能会比合同预计的期限提前完工,有时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如期完工,而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也可能有一个时间差,究竟以哪个时间点作为实际竣工日期至关重要。

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其法律意义涉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此类争议,各地法院在具体处理上掌握也不完全一致,难免出现执法不统一的情形。

本条司法解释的制定正是为了有效地解决有关实际竣工日期争议的问题,以便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

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如经双方签字确认竣工日期的,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这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当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这里指的是一般正常情况,不包括发包方拖延验收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发包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基本前提应当是工程验收合格,那

么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就是有一定依据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整个建设工程的最后阶段,也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为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所谓“合理期限”,是指根据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具体情形,以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的工期和相关合同文件约定的内容,承包方进行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所需要的时间。

承包方对建设工程进行修复后,经再次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竣工日期。

对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势必会占用一定的时间,这样可能会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交付工程,而逾期交付的原因是由于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修复占用了时间,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认定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在此举两个例子予以说明:

第一个例子:

某建筑公司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提前竣工奖励金一案,2000年6月13日,某建筑公司与某中心签订承建学生公寓的合同书。

该合同书中约定,开工时间为2000年10月25日,竣工时间为20XX年8月31日。

同时还约定:

如果工程总工期拖延一天,罚款1万元。

每提前一天竣工奖励1万元,提前10天奖励30万元。

2000年10月25日,工程如期开工。

为了不耽误工期,几百名民工日夜施工,20XX年8月16日,某建筑公司提前半个月完工。

当天,某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了整体验收,各验收部门在竣工报告上签字后,某中心却在竣工验收认定栏内填写了竣工日期为20XX年8月31日。

某建筑公司发现日期填写错误,遂要求进行纠正。

某中心在竣工验收报告上重新填写了实际竣工日期,并将错误的填写划掉了。

虽然某中心重新填写了实际的竣工日期,但某建筑公司却一直没有拿到30万元的奖励金。

由于被长期拖欠工程款,某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30万元提前竣工奖励金。

在法庭上,某中心矢口否认某建筑公司提前15天完工,并称:

工程竣工报告被划掉的日期才是实际竣工日期,而重新填写的日期是某建筑公司自己填写的。

法院经审核各种证据后,最终认定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20XX年8月16日,判决某中心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30万元提前竣工奖励金。

第二个例子:

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纠纷一案中,就涉及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问题的争议。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

是1999年2月15日,某置业公司认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2000年1月8日,延误工期327天,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某建筑公司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某建筑公司认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1999年6月20日,因为对“竣工”一词的理解各有不同,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依照行业惯例,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时间。

而某置业公司认为,建筑行业工程竣工时间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经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交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在建设单位的主持下,由工程的设计方、监理方、勘察方、施工方等有关部门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经验收如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标准,参加验收各方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该工程即竣工。

如达不到上述标准,该工程不认为是竣工。

某置业公司提交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载明的竣工日期为2000年1月8日,该备案表上不仅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而且有监理、设计、质量部门的签章认可,应作为认定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依据。

其他可以佐证的证据还有:

某建筑公司1999年9月的施工月报表中记载,当月的累计完成施工产值同1999年6月相比增加160万元,说明在1999年6月工程并未完工;工程的监理单位在1999年5月26日的备忘录中,反映工程有10项未完成和需要整改的施工内容;某置业公司在1999年6月23日致某建筑公司的工程联系函(某建筑公司于1999年6月24日签收)中,指出有大量项目需进行整改和部分项目尚未完成,望某建筑公司抓紧施工和整改,这也可以说明工程在1999年6月20日并未竣工。

法院最后审查认定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为2000年1月8日。

篇二:

川大20XX《建设工程合同管理(i)》第一次作业答案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i)》第一次作业答案你的得分:

100.0

完成日期:

20XX年06月23日09点01分

说明:

每道小题括号里的答案是您最高分那次所选的答案,标准答案将在本次作业结束(即20XX年09月11日)后显示在题目旁边。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15个小题,每小题2.0分,共30.0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违反合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中,()体现了制裁性。

(B)

a.赔偿金

B.违约金

c.索赔

d.继续履行

2.施工合同中,()不是业主应承担的义务。

(B)

a.获得进入施工现场通行道路的使用权

B.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设施

c.组织设计单位图纸会审并进行设计交底

3.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中风险分担较合理的合同类型是()。

(B)

a.固定总价合同

B.单价合同

c.成本加酬金合同

d.可调值总价合同

4.可撤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d)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合同管理部门

d.人民法院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

a.3年以上5年以下

B.5年以上8年以下

c.5年以上10年以下

d.10年以上15年以下

6.《合同法》第283条规定:

“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

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工程中途要求停建、缓建的,应当对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在这里,发包方对承包方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属于()。

(a)

a.违约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侵权责任

7.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5月16日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其中规定乙公司

应于20XX年3月2日付租金。

甲公司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后,乙公司未按期付租金。

则该笔租金的诉讼时效至()期满。

(c)

a.20XX年3月2日

B.20XX年5月16日

c.20XX年3月2日

d.20XX年5月16日

8.建设单位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价款()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

a.1%~3%

B.2%~4%

c.3%~5%

d.4%~6%

9.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发现质量问题应由()承担责任。

(B)

a.承包方

B.发包方

c.管理方

d.第三方

10.依照违法行为的不同和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

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

那么,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应属于()。

(a)

a.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违宪责任

11.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

册执业人员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c)

a.7

B.6

c.5

d.4

1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

(c)

a.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B.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d.百年大计,安全第一

1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是()。

(a)

a.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还是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B.当事人是否有过错

c.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否相竞合

d.有无订立过书面合同

14.构成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的有()。

(d)

a.因不可抗力造成迟延履行

B.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显著恶化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

d.一方的其他违约义务,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5.合同担保常采用定金,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权五种形式。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预付款是定金的形式之一

B.抵押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也可以是第三人

c.保证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也可以是第三人

d.留置物的所有人必须是债务人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4.0分,共40.0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有一项或多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承包单位在分包工程时,应注意()。

(aBE)

a.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B.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他人

c.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

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d.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可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也可以

由分包单位完成

E.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

(acE)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后到达

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d.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

E.在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aBcd)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c.有其他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

d.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E.不接受对方合理条件导致合同未能成立

4.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行为的,责令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aBcd)

a.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

B.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c.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d.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5.有关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cd)

a.承包人通常以签订质量保修书的形式明确其保修责任

B.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不是法定责任

c.双方可约定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最低保修期限较长的保修期,但

不得短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

篇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

[文件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建[1993]78号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办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九条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条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庆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

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工期。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发包方应交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

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

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旗事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员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

5.制订签订和发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

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工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下、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保现草案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

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

主管部门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输报送早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十条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

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

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

连续、不龠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议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处有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得,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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