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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亮点

劳动合同法,亮点

  篇一:

新《劳动合同法》4大亮点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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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4大亮点引人关注新《劳动合同法》4大亮点引人关注

  自XX年7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XX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开始施行。

针对这次对《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次修订,市二中院法官指出,此次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修订背景

  劳务派遣工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

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同时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

  新法四大亮点

  1.限定经营劳务派遣公司门槛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

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规定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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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3.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补充性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4.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相应责任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点解读

  派遣工与用人单位职工同工同酬

  二中院法官指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用工单位应对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若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劳动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性用工形式。

二是细化了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之“三性”要件,从法律上厘清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或情形,明确了“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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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是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所占比例上限规定,即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法官建议

  用人单位应尽快转变观念、规范用工行为

  此外,市二中院法官还指出,新法实施后,由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有可能呈攀升态势。

原因主要有:

一是由于该修正案严格限制劳务派遣岗位及数量,更多的被派遣劳动者将成为原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方面应有的待遇,以及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

二是被派遣劳动者将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同工同酬的待遇,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更强有力的保护。

同时,对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来说,在法律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严格限制的情况下,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小规模劳务派遣单位将逐渐被淘汰,用工单位的用工方式有可能会从人员外包向业务外包转变;同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可能因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理解不一致而引发争议。

  在此,法官希望劳动者提高法律意识,注意保存证据,依法维护好法律赋予的权利;用工单位和劳动派遣单位也需转变观念,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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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

《劳动合同法》的十大亮点

  篇三:

新《劳动合同法》八大亮点

  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核心,从而更好的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维护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产生深刻、积极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亮点有以下几点:

  一、用人单位需要在法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不稳定一直是劳动者担心、企业忧虑的事:

劳动者担心随时有被扫地出门的可能,而企业则忧虑优秀的人才投奔了新的东家。

现在《劳动合同法》将签订劳动合同以法条的形式强制规定下来,对劳资双方都有积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超过1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在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同时,还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用范围扩大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没有终止期限,用人单位如果不想继续雇佣劳动者,只能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此项规定无疑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作用。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员工的辞职权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劳动者确实没有完成工作,或者没有交接工作,用人单位也可以从法律上找到救济途径,如暂扣经济补偿金等。

  四、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扩大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结束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目的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寻找到新的工作之前,基本生活可以有一定的保障。

  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经规定了①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③企业经营困难裁员的三种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又规定了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以及②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见,《劳动合同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规定了更为详尽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五、对劳务派遣员工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为了消除劳务派遣员工在经济上的不利地位,特别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派遣单位把员工派到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考核,其实就是用人单位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连带责任关系,互相之间不能推卸责任。

  从总体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构筑了更为和谐的

  劳动关系,更全面的规范和引导了劳动用工行为,从根本上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翻开了新的历史篇章。

  六、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目前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的现状,该法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七、明确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况

  《劳动合同法》加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还有以下五种类型:

  

(1)、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形被纳入到行政处罚范围,并辅之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明确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四类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包括: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山西黑砖窑事件适用于该条法律。

  (4)、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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