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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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Thelostworkdaysstandardforinjuryaccidents
GB/T15499-1995
目次
1主题容与适用围
2引用标准
3术语
4肢体损伤
5眼部损伤
6鼻部损伤
7耳部损伤
8口腔颌面部损伤
9头皮、颅脑损伤
10颈部损伤
11胸部损伤
12腹部损伤
13骨盆部损伤
14脊柱损伤
15其他损伤
附录A伤情判定依据(补充件)
附录B伤情判定基本原则(补充件)
1主题容与适用围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2引用标准
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7794职业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7799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7800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781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787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789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
3术语
3.1累积伤害accumulatedinjury
同一、同名肢体、或器官、或组织系统的多处伤害。
3.2共存伤害coexistantinjury
功能无关的肢体、器官、组织系统的伤害。
3.3损失工作日lostworkdays
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3.4损伤injury
受伤害人员心理、生理、功能或解剖组织学上异常或缺失。
4肢体损伤
4.1截肢部位损失工作日数换算表
表1
注:
表中括号数值为利手对应值。
4.2肢体瘫和丧失功能
4.2.1肢体瘫与肌力损失换算表
4.2.2单纯骨折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表3
注:
开放性骨折按表3数值乘以1.5取值;闭合性裂纹型骨折乘以0.5取值。
4.2.3手、足单纯骨折损失工作日数换算表
表4
续表4
4.2.4肢体功能障碍
表5
5眼部损伤
表6
续表6
注:
表中6000损失工作日数值后的A、B、C表示严重程度等级(下文同)。
5.20视力损失工作日数值换算表
表7
6鼻部损伤
表8
续表8
7耳部损伤
表9
7.8听力损伤工作日数值换算表
表10
8口腔颌面部损伤
表11
8.18牙齿脱落损失工作日数值换算表
表12
8.19颧骨、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
表13
9头皮、颅脑损伤
表14
续表14
续表14
10颈部损伤
表15
续表15
11胸部损伤
表16
续表16
续表16
12腹部损伤
表17
续表17
续表17
续表17
13骨盆部损伤
表18
14脊柱损伤
表19
15其他损伤
表20
续表20
续表20
续表20
续表20
附录A
伤情判定依据
(补充件)
A1四肢
A1.1本标准表1所示数字,是指该截肢部位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参照图1),计算时仅取该数值,其数值与该部位前端各部位所对应的数值无关。
比如:
无名指近节指骨截肢,应记该部位所示数字——240日,不应按240+120+60进行计算。
图A1
A1.2肌力等级标准及判定方法
表A1
A2眼部
A2.1视力测定按GB11533测定。
A2.1.1凡伤眼裸视或矫正视力可达到0.8以上者视为正常视力。
A2.1.2视力5分记录与小数记录换算参考表
表A2
A2.1.3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半径)对照表
表A3
A2.1.4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参考表
表A4
A2.2低视力与盲分级
表A5
注:
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盲;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盲。
A2.2.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
A2.2.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能达到的最高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若矫正无效,即以裸眼视力为准。
A2.2.3视力测定低至不能认定指数时,则按常规进行暗室检查,以确定有无光感。
A2.3在日光下确定视标直径1cm。
以八方位的视野角度测定。
减退至正常视野的60%以下者,谓之视野变形。
暗点应采用绝对暗点为准。
单眼检查发现视野明显缩小者,可按常规方法,采用球面视野计测定视野。
A2.4眼球显著调节机能障碍是指调节力减退二分之一以上者,向某一方向侧视时发生转动困难,非盲眼且可伴有复视现象。
A2.5眼部损伤各条款未提及者,可按视力一项记录鉴定。
A3口腔颌面部损伤
A3.1开口度按下述方法确定:
以被测者手指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进行测定。
a.正常开口度:
大开口时,可将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
b.开口困难I度,大开口时,只能将食指、中指并列垂直置入;
c.开口困难Ⅱ度,大开口时,只能将食指横径垂直置入;
d.开口困难Ⅲ度,大开口时,食指横径不能垂直置入;
e.不能开口。
A3.2面神经损伤评定
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变。
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A3.3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的判定
a.轻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四分之一。
b.重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二分之一。
A3.4毁容分级
A3.4.1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眉毛缺损;
b.双睑外翻或缺损;
c.外耳缺损;
d.鼻缺损;
e.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A3.4.2中度:
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损;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损;
c.耳廓部分缺损;
d.鼻翼部分缺损;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增生性瘢痕畸形。
A3.4.3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A4颅脑损伤
A4.1轻型颅脑损伤:
即单纯脑震荡,伤后有立即发生一次性意识障碍史,昏迷时间在0.5h之,清醒后有“逆行性健忘”,有轻度头痛、头昏、头晕、恶心呕吐、无力等症状,生命体征基本正常。
A4.2中型颅脑损伤:
即轻度脑挫伤,伴有蛛网膜出血,但无脑受压征,昏迷时间在0.5~12h,有较轻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A4.3重型颅脑损伤:
深昏迷在12h(含12h)以上,有明显神经系统体征。
A4.4极重型颅脑损伤:
严重脑挫裂伤,伤后立即深昏迷,有去大脑僵直或有晚期脑疝,表现双侧瞳孔扩大,生命体征衰竭或呼吸几近停止等。
A4.5智力损伤对照表
表A6
A4.6精神病症状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综合症,包括紧性运动兴奋与紧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A4.7人格改变
由于外伤或职业中毒因素影响大脑所造成的器质性人格异常,称为人格改变。
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至少有下述情况之一:
a.情绪不稳,有习惯态度和行为方式的改变,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对攻击冲动控制能力减弱;
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丧失兴趣,与人交往而无信;性欲减退或丧失,情感迟钝、冷漠,或产生欣快症,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本能亢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e.社会适应能力明显受损。
A5癫痫分级
癫痫的诊断:
要有企业事故受伤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脑电图显示异常。
癫痫的程度分级:
A5.1轻度:
需系统服药治疗控制和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A5.2中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不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A5.3重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小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A6护理依赖分级
日常生活能力包括:
a.端坐;
b.站立;
c.行走;
d.穿衣;
e.洗嗽;
f.进食餐;
g.大小便;
h.书写(相对失写而言八项)。
日常生活能力是人们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活动,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有困难的算0.5分,按其完成程度分为四级。
表A7
A7烧伤
A7.1烧伤面积估算
本标准采用两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估算烧伤面积。
九分法用于大面积估算,手掌法用于中、小片烧伤面积估算。
a.九分估算法
成人体表的面积视为100%,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9%等面积区域,即头颈部占一个9%,双上肢占二个9%,躯干前后及会阴部占三个9%,臀部及双下肢占五个9%+1%(参见表A8)。
表A8
b.手掌法
受伤者五指并拢,一掌面积为其自身体表面积的1%。
A7.2烧伤深度的判定
表A9
A7.3烧伤严重程度分类
表A10
续表A10
A8冻伤
A8.1冻伤的分度与鉴别
表A11
A8.2全身冻伤(冻僵)
用肛门温度计,插入肛门5~12cm测定中心体温。
表A12
A9失血量的估算
A9.1失血量与人体的反应对照
表A13
A9.2正常血容量的计算公式:
Vx=W×n……………………(A1)
式中:
Vx——血容量,%;
W——体重,kg;
n——系数。
表A14
A10休克分级
表A15
A11听力损伤测定
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
听力损失是指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采用500、1000、2000Hz的平均值。
A12关节运动活动度的鉴定
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其活动度值按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综合分析做出结论。
检查时,应注意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对比。
A12.1肩关节活动围
肩关节上臂下垂为中立位。
关节活动度:
a.前屈:
70°~90°。
b.后伸:
40°~45°。
c.前屈上举:
150°~170°。
d.上举:
160°~180°。
e.外展:
80°~90°。
f.收:
20°~40°。
g.旋:
70°~90°。
h.外旋:
40°~50°。
图A2
A12.2肘关节与尺桡关节活动围
肘关节中立位为前臂伸直。
a.屈曲:
135°~150°。
b.过度伸直:
10°。
c.旋前:
80°~90°。
d.旋后:
80°~90°。
尺桡关节拇指在上为中立位。
a.旋前(手掌向下):
80°~90°。
b.旋后(手掌向上):
80°~90°。
图A3
A12.3腕关节及手部各关节活动围
腕关节中立位为手与前臂成直线,手掌向下。
关节活动度:
a.背伸:
30°~60°。
b.掌屈:
50°~60°。
c.桡侧倾斜:
25°~30°。
d.尺侧倾斜:
30°~40°。
拇指:
中立位为拇指沿食指方向伸直。
a.外展:
40°。
b.屈曲:
掌拇关节20°~50°。
指间关节可达90°。
c.对掌:
不易量出度数,注意拇指横越手掌之程度。
d.收:
伸直位可与食指桡侧并贴。
手指关节中立位为手指伸直。
a.掌指关节:
伸为0°,屈可达60°~90°。
b.近侧指间关节:
伸为0°,屈可达90°。
c.远侧指间关节:
伸为0°,屈可达60°~90°。
图A4
A12.4颈椎活动围
中立位为面向前,眼平视,下颌收。
a.前屈:
35°~45°。
b.后伸:
35°~45°。
c.左右侧屈:
45°。
d.左右旋转:
各60°~80°。
图A5
A12.5腰椎活动围
腰部中立位不易确定。
a.前屈:
测量数值不易准确,患者直立,向前弯腰,正常时中指尖可达足面,腰椎呈弧形。
一般称为90°。
b.后伸:
30°。
c.侧屈:
左右各30°。
d.侧旋:
固定骨盆后脊柱左右旋转的程度,应依据旋转后两肩连线与骨盆地横径所成角度计算。
正常为30°。
图A6
A12.6膝关节活动围
中立位为膝关节伸直。
关节活动:
a.屈曲:
120°~150°。
b.过伸:
5°~10°。
c.旋转:
屈膝时旋约10°,外旋20°。
A12.7髋关节活动围
中立位为髋关节伸直,髌骨向上。
关节活动度:
a.屈曲:
仰卧位,被检查侧大腿屈曲膝关节,髋关节尽量屈曲,正常可达130°~140°。
b.后伸:
俯卧位,一侧大腿垂于检查台边,髋关节屈曲90°,被检查侧髋关节后伸,正常可达10°~15°。
c.外展:
检查者一手按在骼嵴上,固定骨盆,另一手握住踝部,在伸膝位下外展下肢,正常可达30°~45°。
d.收:
固定骨盆,被检查的下肢保持伸直位,向对侧下肢前面交叉收,正常可达20°~30°。
e.伸位旋转(旋或外旋):
俯卧,将膝关节屈曲90°,正常外旋30°~40°,旋40°~50°。
f.屈曲位旋转(旋或外旋):
仰卧,髋、膝关节均屈曲90°,做髋关节旋转运动,正常时外旋30°~40°,旋40°~50°。
图A7
A12.8踝关节及足部关节活动围
踝关节中立位为足与小腿间呈90°角,而无足翻或外翻。
足之中立位不易确定。
关节活动度:
a.踝关节背屈:
应于屈膝及伸膝位分别测量,以除去小腿后侧肌群紧的影响。
正常20°~30°。
b.踝关节跖屈:
约40°~50°。
c.距下关节之翻30°,外翻30°~35°。
d.跗骨间关节(足前部外展或收)之活动度,采用被动活动,跟骨保持中立位。
正常各约25°。
e.跖趾关节运动:
跖屈和背屈活动,尤以拇趾为重要。
正常背屈约45°,跖屈为30°~40°
图A8
A13呼吸困难分级
表A16
A14呼吸衰竭
呼吸频率30~35次/分;
PaO2急性<6.6kPa(50mmHg),慢性<8kPa(60mmHg);
pH低于7.20~7.25;
PaCO2急性:
在8~9.3kPa(60~70mmHg)以上;
慢性:
在9.3~10.67kPa(70~80mmHg)以上。
A15血胸
a.胸腔小量积血500mL以下,可无征状,X线上仅见肋隔角消失;
b.胸腔中等量积血500~1000mL左右,有出血征,X线上见上界可达肺门;
c.胸腔大量积血1000~1500mL以上,有严重的呼吸和循环紊乱征,X线上见上界达胸膜腔顶。
A16心功能不全分级
表A17
A17肺功能损害分级
表A18
注:
FVC、FEV1、MVV、DLco为占预计值百分数。
A18大小便功能障碍的判定
a.完全(重度)失禁与部分(轻度)失禁;
b.大小便不能自理,指排便中枢正常而由于肢体伤残使移动困难或不能自行穿着衣裤者。
A19肛门失禁分级
A19.1重度
a.大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A19.2轻度
a.稀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直肠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A20排尿障碍分级
A20.1重度:
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残余尿≥50mL者。
A20.2轻度:
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残余尿<50mL者。
A21心功能分级
A21.1一级心功能不全:
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
A21.2二级心功能不全:
普通日常活动即有心悸、心急等症状,休息时消失。
A21.3三级心功能不全:
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心悸、气急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
A22肾功能不全判定
a.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血尿素氮>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出现严重的尿毒症临床症象。
b.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生肌酐廓清值低于正常水平的50%,血肌酐水平>177μmol/L(2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他各项肾功能进一步损害而出现一些临床症状,包括疲乏、不安、胃肠道症状、搔痒等。
c.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生肌酐廓清值降低至正常的50%,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正常,其他肾功能出现减退。
A23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A23.1重度:
空腹血钙<6mg%;
A23.2中度:
空腹血钙6~7mg%;
A23.3轻度:
空腹血钙7~8mg%;
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A24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判定
A24.1重度
a.临床症状严重;
b.B.M.R<-30%;
c.吸碘率<1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A24.2中度
a.临床症状较重;
b.B.M.R-30%~-20%;
c.吸碘率10%~15%(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A24.3轻度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20%~-10%;
c.吸碘率<15%~2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A25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表A19
A26中毒性血液病分级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急性再障)
临床:
发病急,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脏出血;
血象:
除血红蛋白下降较快外,须具备下列三项中之二项:
a.网织红细胞<1%,绝对值<15×109/L;
b.白细胞明显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c.血小板<20×109/L。
骨髓象:
a.多部位增生减低,三系造血细胞明显减少,非造血细胞增多。
如增生活跃须有淋巴细胞增多;
b.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A27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分级
A27.1接触反应
出现头痛、头昏、心悸、恶心等症状,吸入新鲜空气后症状可消失者。
A27.2轻度中毒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表现者:
a.出现剧烈的头痛、头昏、四肢无力、恶心、呕吐;
b.轻度至中度意识障碍,但无昏迷者;
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10%。
A27.3中度中毒
除有上述症状外,意识障碍表现为浅至中度昏迷,经抢救后恢复且无明显并发症者。
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30%。
A27.4重度中毒
意识障碍程度达深昏迷;去大脑皮层状态或患者有意识障碍且并发有下列任何一项表现者:
a.脑水肿;
b.休克或严重的心肌损害;
c.肺水肿;
d.呼吸衰竭;
e.上消化道出血;
f.脑局灶损害如锥体系或锥体外系损害体征。
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50%。
A27.5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神经精神后发症)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意识障碍恢复后,经约2~60天的“假愈期”,又出现下列临床表现之一者:
a.精神及意识障碍呈痴呆状态,谵妄状态或去大脑皮层状态;
b.锥体外系神经障碍出现帕金氏综合征的表现;
c.锥体系神经损害(如偏瘫、病理反射阳性或小便失禁等);
d.大脑皮层局灶性功能障碍如失语、失明等,或出现继发性癫痫。
头部CT检查可发现脑部有病理性密度减低区;脑电图检查可发现中度及高度异常。
A28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分级
A28.1刺激反应
接触硫化氢后出现流泪、眼刺痛、流涕、咽喉部灼热感等刺激症状,在短时间恢复者。
A28.2轻度中毒
有眼胀痛、畏光、咽干、咳嗽,以及轻度头痛、头晕、乏力、恶心等症状。
检查见眼结膜充血,肺部可有干性罗音等体征。
A28.3中度中毒
具有下列临床表现之一者:
a.有明显的头痛、头晕等症状,并出现轻度意识障碍;
b.有明显的粘膜刺激症状,出现咳嗽、胸闷、视力模糊、眼结膜水肿及角膜溃疡等。
肺部闻及干性或湿性罗音,X线胸片显示肺纹理增强或有片状阴影。
A28.4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临床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