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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制度修改版

第一篇:

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进园工作前,工作后每年一次必须到本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检查,检查项目按“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规定的内容。

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包括急、慢性期)、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的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经治疗痊愈后,持医院或防疫部门的检查证明,方可恢复工作。

三、患精神病、HbeAg阳性,有严重生理缺陷者不可在托幼机构工作。

四、发现工作人员换传染病疑似病例未确诊和排除前,以及病原携带者应暂时调离托幼机构。

疑似病人在排除环传染病后,病原携带者经治愈后,持医院或防疫部门正明才可恢复工作。

五、工作人员有传染病密切接触史,须向园负责人报告,暂时调离岗位接受医学观察,观察期满且无症状再作检查,正常者可恢复工作。

六、工作人员患急性菌痢后必须隔离并全程治疗,于症状消失后继续服药三天,并在停药后第五天起进行粪便培养二次,结果阴性者解除管理;对慢性病人在复发期,必须全程治疗,症状消失后继续服药三天,于停药后起待粪便培养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周)均为阴性,方可解除管理;对志贺氏I型病人必须全程治疗,于症状消失后继续服药三天,并在停药后第五天起连续三次粪检阴性,可解除管理,应隔季度做一次粪便培养,进行复查复制工作。

七、工作人员患急性肝炎应立即隔离治疗,隔离期满,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无明显体征,同时每隔二个月作一次肝功能检查,连续三次正常,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

慢性肝炎患者应调离托幼机构。

第二篇:

幼儿园健康体检制度

幼儿园健康体检制度

1.入园检查。

幼儿入园前必须在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全面健康检查,经体检、化验等项目检查,确无传染性疾病,且最近二个月内无传染病接触史者方可入园。

对离园一个月以上或去外地(离开本市)返回时,须重新体检方可回园。

定期体检。

每半年为幼儿测身高、体重、视力。

2.定期体检。

每半年为幼儿测身高、体重、视力一次,每年5月份为幼儿进行全面检查一次,按WHO体格发育评价标准对幼儿身高、体重进行评价。

体检中发现有异常情况要采取相应措施,对于一般性疾病给予及时处理;有Ⅱ型以上营养不良、中度以上贫血、中度以上肥胖、佝偻病等的幼儿应转入体弱儿管理或建专案管理;发现缺点儿进行登记管理,及时给予矫治。

3.晨间检查及全日观察。

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

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

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

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工作人员体格检查。

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由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对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肢体残缺者,不得从事保教工作和炊事员工作。

在工作中发现患急、慢性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有碍于幼儿身体健康的疾病,要及时隔离与调离。

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以上疾病应离职治疗或调离。

XX幼儿园

XXXX年X月X日

第三篇:

食堂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化龙初中食堂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一、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

二、食堂员工必须先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经卫生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在食堂工作。

四、凡出现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如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病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堂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食堂管理员报告,患者与其他知情健康从业人员均不得隐瞒。

违反本制度与本条规定的一律重处。

化龙初中

2013.3

第四篇: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1、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2、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3、健康体检须到食品药品行政监管部门认定的具备体检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4、健康证专人专用,不得转借、涂改、倒卖,上岗操作时必须配戴或悬挂明显处以便群众监督;

5、在体检中凡查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6、用人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工作中应随时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有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疾病,及时治疗或调离,职业禁忌调离率达100%;

7、食品药品行政监管部门应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检查作为经常性监督的常规内容,督促健康体检工作的执行和落实。

个人卫生制度

1、坚持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洗衣服、被褥、勤洗换工作服、帽)。

2、仪容仪表符合要求(按规定着装、上班不带戒指、耳环、男不留长发、女发不披肩、化妆淡而大方)。

3、操作时不吸烟、工作时不做有碍服务形象的动作,如抓头发、剪指甲、掏耳朵、伸懒腰、剔牙、揉眼睛、打哈欠。

咳嗽或打喷嚏时,要用手帕掩住口鼻等。

4、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者必须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5、凡患有五种传染病: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时停止操作食品工作,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无传染性后才能恢复工作。

有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如流涎、肛门瘘、膀胱瘘等,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2、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须定期体检,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3、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五不(即:

不随了吐痰,不抽烟,不用手抓食品,不对食品打喷嚏,不直接用勺尝味)。

4、洗碗池、洗菜池及时擦洗疏通,餐厅每日三擦三扫,做到清洁、舒适。

5、严格执行双墩、双刀制,生熟分开制,杜绝交叉感染。

6、餐具、茶具、炊具、灶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7、采购各种肉类,必须坚持索要检疫证件及屠宰证明等。

8、环境卫生要做到无脏、无异味,泔水桶、垃圾车、废品堆、下水道要及时处理清运,保持整洁,厕所应经常冲洗,防堵防漏。

9、各餐厅及环境卫生要执行分片包干、定人定物、责任到人制度。

3餐具、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1、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室,消毒间内配备消毒、洗刷、保洁设备。

2、洗刷消毒员必须熟练掌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

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餐洗净)→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

3、每餐收回的餐饮具、用具,立即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4、清洗餐饮具、用具用的餐洗净、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餐具消毒前必须清洗干净,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及时将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

5、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要经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

6、洗刷餐饮具的水池专用,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清洗食品原料,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冲洗拖布。

7、洗刷结束,要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洁卫生,无油渍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8、定期清扫室内环境、设备,不留死角,保持清洁。

食品加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厨房:

1、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相关要求。

2、墙壁应有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3、地面应有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4、配备有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凉菜间:

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摄氏度。

蛋糕间:

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

第二条

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2、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3、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行为。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5、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第三条

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四条

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

5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五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等工具或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六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七条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

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八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第九条

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2、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

3、凉菜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

4、加工凉菜的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5、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6、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应当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第十条

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

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摄氏度以下或60摄氏度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6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餐饮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应建立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

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第二条

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三条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第四条

采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

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再次受到污染。

第五条

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8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对象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

每年必须培训一次。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个体户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组织培训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责任协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培训工作,并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按规定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方可申请开业。

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第二条

本店特设立投诉处,在市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具体工作由本店质检员负责承担。

第三条

质检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

第四条

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店主汇报情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第五条

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对于投诉事件,质检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店主请示,在做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处理。

第七条对投诉者的局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实过程;

3、基本事由及证据;

4、责任及处理意见。

第八条

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要定期向工商部门报告。

第九条

消费者直接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的,质检员应积极配合市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二)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

(三)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

(四)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五)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六)收集当日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五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内蒙古宇生能源责任公司宏亚煤矿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

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

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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