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之高校处罚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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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之高校处罚权

行政诉讼法之高校处罚权

 

考试再作弊被开除大四学生状告母校

傅一波黄云蔚

资料图片

 

“看到身边一些同学都顺利毕业了,而我早已被学校开除学籍,意味着永远拿不到毕业证,心里很不是滋味。

”虽然距离毕业的时间过去了一年多,但是,2014年8月5日,远在深圳的张成接受电话采访时坦言:

“这是永远的痛。

事件的发生要追溯到2013年4月19日。

在毕业前的考试中,大四学生张成因夹带纸条进入考场,被监考老师发现后立即终止答题。

江西理工大学对张成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理由是“张成同学在几年前一场考试中请他人代考,学校已经给予了留校察看处分,此次考试作弊属于再次违反了校纪校规,按照学校的违纪处分规定,可以作出开除学籍处分”。

张成向学校及省教育厅申诉无果后,选择与母校对簿公堂。

不过,这起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张成皆败诉,两级法院依法作出了维持学校对张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1

考试两次作弊被开除学籍

今年24岁的张成是江西九江人,2009年考入江西理工大学。

2011年2月22日,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线性代数》补考,补考过程中,张成请他人代替参加考试,学校给予了张成留校察看的处分。

但是,张成仍未吸取教训。

2013年4月19日,他在参加《电气控制与可编程控制器》课程清欠考试中夹带资料,后被学校认定为夹带作弊。

同年5月10日,江西理工大学对张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书显示:

因该生在《线性代数》课程补考中请他人代替其参加考试,已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学校还未对其解除留校察看。

根据《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张成同学找人替考作弊后再次考试夹带作弊事实清楚,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审核,校领导办公会批准,决定给予张成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这样的“极刑”处罚,张成认为处罚得太重。

“我来自农村,能进入大学非常不易。

考试中确实存在作弊行为,我也主动认错并深刻检查。

在毕业前最后的考试中出现了一般违纪行为,这样的行为可以从轻处分,不至于被开除学籍。

”张成认为。

于是,张成向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持该处分决定。

随即,2013年6月6日,张成又向江西省教育厅申诉,同年7月15日,省教育厅维持了学校对张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2013年8月,张成一纸诉状将母校江西理工大学诉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2

学校处分是否有法律依据

“在清欠考试中,我仅仅是夹带小纸条进入考场,被监考老师发现后立即终止了答题,纯属一般作弊行为。

”庭审中,张成认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高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开除学籍处分只有七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张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开除的情形,因此,学校对夹带纸条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他还认为江西理工大学校规与教育部制定的《高校管理规定》存在冲突之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分,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高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开除学籍。

“虽然都规定了作弊多次可开除学籍,但是,两者学生违规违纪受到处分达到开除学籍程度的次数不同。

”《高校管理规定》规定的是“屡次”,即多次(至少三次),而学校规定的是“再次”(即二次)。

“况且我此前只受到一次纪律处分,而不是屡次(多次)受到纪律处分。

”张成据此认为,江西理工大学制定的规章制度,其必须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校管理规定》,江西理工大学依据违反教育部规定的《违纪处分规定》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对此,江西理工大学辩称,《违纪处分规定》是根据国家《高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该规定并未突破上位规章创设新的规定,只是对上位规章概括规定的“严重作弊行为”进行了具体列举。

因此,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充分。

3

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另外,张成指出,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认定了他请人代考、夹带作弊两项违纪行为,从而合并认定有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情形,这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我请人代考的行为已经受到处分,并且已经执行完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重复处罚。

张成的起诉状还称,本次应该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只有夹带纸条这一事实,而《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七规定,“夹带、传递纸条(团)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显然,夹带纸条行为属于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不属于“严重作弊”。

而《高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是指本次作弊行为本身严重,而不是指与此前的作弊行为合并认定为作弊行为严重。

本次夹带行为本身并不属于严重作弊行为。

学校将此前已经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并且执行期满的违纪行为与本次夹带行为合并认定为“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江西理工大学辩称,张成在校期间实施了两次独立的作弊行为,并非对一个行为给予两次处分,开除学籍处分针对的是张成“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第二次行为。

而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一事不二罚”原意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外,“处罚”和“处分”是两个概念。

 

2013年9月24日,章贡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江西理工大学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奖励、处分的权利。

江西理工大学结合《高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违纪处分规定》并无不当。

另外,教育部《高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而《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分,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张成作为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在考试中找人替考受到了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本应痛定思痛,但张成仍未悔改,又在清欠考试中夹带作弊,触犯了‘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校规。

江西理工大学依法给予张成开除学籍的处分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还认为,张成曾于2011年考试找人替考,被处留校察看处分,初次触犯校规时,学校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给其改正的机会,在受到留校察看处罚的同时,受到该处分的还有其他几位学生,但其他学生均珍惜学校给予的机会,未再触犯校规,张成却在2013年4月的考试时再次作弊,触犯校规,学校自身不存在重大教育缺失。

5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张成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成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2011年2月22日受到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至今学校还未对其解除。

上诉人曾经提交申请,该证据有领导的签字和校方的公章,上诉人解除留校察看申请书上,有班主任及学院同意解除的意见,足以证明学校解除上诉人留校察看处分的意见。

另外,根据《违纪处分规定》第七条规定,学生察看期最多为一年,也就是说,在2012年3月7日之前必须解除察看期。

上诉人在留校察看期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在留校期满后,该处分已经执行完毕。

上诉人此前找人替考的行为不能作为此次处分的依据。

另外,张成认为,一审判决引用《违纪处分规定》及《高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而江西理工大学作出的处分决定,仅适用学校自行制定的制度。

《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与《高校管理规定》相违背,不能作为处分的法律依据。

上诉人2013年的作弊行为是夹带小纸条,按照这两项规定,最高处罚是留校察看。

针对留校察看处分是否解除一事,江西理工大学辩称,留校察看处分期满的,必须履行解除留校察看手续,应当由学生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学院讨论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再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上诉人虽然提交了解除申请,只是学院同意,并没有报到学生工作部,因此,其留校察看并没有解除。

“即使解除了,根据《违纪处分规定》的规定,被上诉人依然可以作出开除的处分。

赣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江西理工大学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校管理规定》制定《违纪处分规定》,而该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分,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违纪处分规定》与《高校管理规定》并不矛盾和抵触。

而江西理工大学对上诉人张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上诉人因为作弊已经受到了留校察看处分,上诉人再次考试作弊,属于情节较重,江西理工大学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处分结果并无不妥。

赣州中院于4月18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慢慢接受这一现实”

在法院终审判决后,张成此前起伏的心态也趋于平静。

2014年8月5日,远在深圳的张成接受电话采访时坦言,一开始,他对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接受不了,在他看来,他已经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向学校写了检讨书,并恳请学校给他一次机会,但是学校仍对他作出了“极刑”处分。

“现在,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讲,我也慢慢接受了这一现实,但是仍然有来自于家里的压力。

”张成说,家人至今仍难以接受,毕竟是通过十多年的寒窗苦读才考上了大学。

张成还告诉记者,“看到身边一些同学都顺利毕业了,很是羡慕。

原本我在大四的时候就已经出去实习,然后在深圳一家外资企业做IT行业,月薪有5000多元。

如果想在公司走得更高、更远,肯定绕不开一些现实的东西,比如毕业证。

就在3个月前,我选择辞职,和志同道合的同学一起开始了创业。

“如果再有机会上大学,我肯定不会再犯糊涂了。

这个教训太大了。

我也希望师弟、师妹以我为鉴,不管怎么说,对抗母校很无忍、很无奈、很无助。

”张成以三个“无”结束了采访。

“没有一个学校愿意看到自己的学生被开除,学校再对他作出开除决定时,也是非常矛盾的。

”江西师范大学王力副教授认为,这是教育部规定的条款,学校也在校规中予以明确,同时这也是针对当前作弊依然严重现象的一种严厉的措施,也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款,学校无权擅自降格处理,对于考试作弊现象,学校能做的只有教育、预防与处分并重。

“这既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与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的要求,也是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大学生和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教育部先后颁布了《高校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两部法规,让学校对作弊的处罚有法可依。

王教授说,但是,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比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考生哪些行为属于考试违规,哪些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却没有详细规定需要怎样的证据和程序来进行认定,这就给学校的管理制度提出了新挑战。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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