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oved_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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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制度研究

姓名:

郭慧

申请学位级别:

硕士

专业:

法学理论

指导教师:

张云雁

2011-04

摘 要

交通事故所引发的灾害已经成为诸多社会问题之一,交通事故受害人如何及时获得赔偿就非常重要。

本文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角度切入研究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建立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保障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反映出我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领域的社会化趋势,但这些制度起步晚,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

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首先从理论的高度介绍了在交通事故领域实行损害赔偿社会化的研究,接下来在论文的第二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社会化概述中阐述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内涵,引入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必要性及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社会化实现的两种路径,实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社会化的两种路径是机动车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基金。

最后论文的第三章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社会化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本章论述主要介绍了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演变,对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社会化领域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借鉴美国、日本等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理论和实践加以完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领域存在着侵权救济、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三种途径。

我们应当充分发挥不同的救济机制的优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机制。

关键词:

损害赔偿社会化,强制保险,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

II

Abstract

Disasterscausedbytrafficaccidentshavebecomeoneofmanysocialproblems,howtotimelyaccesstocompensationforvictimsoftrafficaccidentsisveryimportant.Inthispaper,thesocialdamagesoftheangleofliabilityinsuranceandsocialassistancefundsystem.China'scurrentimplementationofthe"RoadTrafficSafetyLaw"and"motorvehicleliabilitycompulsoryinsuranceregulations,"theestablishmentofcompulsoryliabilityinsurancesystemandsocialassistancefundsystemtoprotectthebasicrightsofvictimsoftrafficaccidents,reflectingthecountryintheAccidentCompensationthefieldofsocialtrends,butthesesystemsstartedlate,therearemanyimperfections.

Thisarticleisdividedintothreechapters,thefirstchapterintroducesthetheoreticallevelfromthetrafficareasintheimplementationoftheResearchSocietyfordamages,theninthesecondchapteranoverviewofsocialAccidentCompensationAccidentCompensationelaboratedsocialContents,introductionoftheneedforsocialdamagesandAccidentCompensationaretwopathstoachievesocialandrealizeAccidentCompensationsocialresponsibilityofthetwopathsaremotorvehicleinsuranceandsocialassistancefunds.Finally,thethirdchapterfortheAccidentCompensationsocialproblemsintheareaandimprovetheproposedrecommendations,discussedinthischapterintroducestheAccidentCompensationSystemoftheevolutionofourfieldofAccidentCompensationexistenceofsocialTheproblemcanlearnfromtheUnitedStates,JapanandothercountriesAccidentCompensationtheoryandpracticetobeimproved.

AccidentCompensationinfringementexistsintheareaofrelief,liabilityinsuranceandsocial

assistanceinthreeways.Weshouldgivefullplaytotheadvantagesofthedifferentreliefmechanism,theestablishmentofatrafficaccidentvictimsinlinewithournationalconditionsandreliefmechanisms.

Keywords:

socialdamages,compulsoryinsurance,socialrelieffund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宁夏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研究生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宁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

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同意宁夏大学可以用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协议)

研究生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宁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一章引言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节选题意义

我国是一个交通大国,每年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人数众多、直接经济损失巨大。

1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统计,2010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

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攀升,交通事故发生也是与日递增,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使自己和他人遭受巨大损失,交通事故的加害人可能因巨额的赔偿费用难以负担而陷入生活困境,所以,受害人很难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

为了实现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权利的保障,我们必须转换思路,从而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面临的困境。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社会化就成为必然的途径。

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社会化的目的,就是在于配合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求,在责任保险的规定下保障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加强加害人责任实际赔付能力的一种制度。

它主要是改善交通事故被害人举证薄弱的情形,加强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害的填补。

实行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社会化就是要保护社会经济中弱势的侵权行为受害人能够快速合理的得到赔偿,避免产生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受害的当事人求助无门的困境。

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是指责任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它利用保险和社会救济金制度分散损失,一旦发生事故,侵权责任不是由侵权者承担而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进而使事故受害方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我国于2003年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到2006年通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本文通过对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系统研究之后,借鉴国外的理论支持,探讨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障事故受害人利益救济方面的障碍,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救济制度。

建立一套公正合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第二节国内外文献综述

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历来受到各国立法者的关注,国外对交通事故归责的研究大体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到过错推定责任,之后到无过错责任的客观化演进。

在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同时,

1

3

各国相继建立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等实现对事故受害人救助机制的社会化演进。

理论研究方面,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的学者对这一机制展开过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及主张,美国学者主张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同时实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德国和日本学者主张实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在实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还发展社会救助基金等,比如日本在实施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后,由设计了汽车第三者责任相互保险制度和政府管理运作的汽车损害赔偿事业制度,在加上已有的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形成了多种制度并存且互为补充的格局。

2日本学者加藤雅信教授在1988年发表的论文《关于综合救济系统的建议——从损害赔偿走向社会保障性救济》,文中在借鉴现代责任保险制度和新西兰事故赔偿机制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一个由社会保险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合二为一的综合性的人身伤害救济系统,完全废止侵权责任法,以社会保障性救济制度取代侵权损害赔偿。

我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领域的相关研究著作并不是十分丰富,许多问题尚处于探讨之中。

对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的研究学者也是屈指可数。

李薇的《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系统介绍了日本的机动车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于敏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着重分析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中加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无过错的危险责任,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话,应当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李青武《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更多的着眼于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理念及其具体制度构造,进而有助于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保险救济制度。

丁凤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较为详细的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反思,他认为“现代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客观化趋势催生了损失承担社会化,所谓损失承担的社会化是指由于侵权产生的赔偿责任不是由加害人个人独自承担,而是由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的现象和趋势。

从社会的角度看,侵权法的作用,在于将一个人所遭受的损失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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