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聘用考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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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聘用考评管理办法
铁路局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聘任及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全局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生产中的技术骨干作用,以适应我局铁路运输安全生产需要,根据铁道部《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铁劳卫[2004]129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路局下达的技师、高级技师聘任职数内,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工种范围暂按路局技师设置工种范围(附表1)、路局高级技师设置工种范围(附表2)规定执行。
第五条路局受部委托,代部考核、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路局考核、初审,呈报铁道部评审、批准。
二、考评组织
第六条路局设立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技师职业资格的综合评审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初评工作.考核委员会主任由路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路局副总经济师、劳卫处处长担任,委员由路局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客运、货运、建设、职教处处长,安监室主任,工会生产部部长等组成.
路局各有关业务处设立专业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组长由处领导担任,成员一般设3~5人。
各基层单位成立技师、高级技师考核推荐小组,由站(段)长任组长,组员由劳资、职教、业务技术和工会有关人员组成,成员一般设5~7人。
第七条 考评技师、高级技师的日常工作,应在工人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路局劳卫处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确定拟聘岗位和职数,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呈报评审材料等工作。
2.路局职工教育处负责组织各工种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等工作。
3.路局各业务处专业小组负责本专业申报者操作技能及潜在能力考核等工作。
4.基层单位负责申报者的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价等工作。
三、考评条件
第八条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九条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者,可以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对于目前尚未颁布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暂按下列条件执行:
1.热爱铁路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备高中、技校或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需取得所申报工种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三年及以上,在聘任期内无责任事故。
第十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个人申请和基层单位推荐,经路局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免于职业技能鉴定,破格参加上一等级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1.掌握高超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业绩,在工艺改进、技术革新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技艺方面,在防止和排除事故隐患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2.近三年内获得过路局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及以上奖的主要研制人员。
3.在经过铁道部备案的铁路局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
4.在部(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认可名次。
5.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个人申请和基层单位推荐,按照评审权限,直接认定上一等级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1.获得国家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技术能手称号.
2.经过部劳动和卫生司同意后,参加国际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认可名次.
3.在国家级或部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认可名次。
4.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1款条件破格申报参加上一等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必须要有具体事例,并经路局业务处鉴定认可;符合其它破格申报条件或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者,必须提供具体的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费、评审费和证书工本费等按部《关于印发〈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财[2004]9号)和所在省(市)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规定执行,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收费部门应开具有关收据。
四、考评内容
第十四条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
职业技能鉴定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考核申报者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综合评审是对申报者的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铁道行业分库中提取.在国家题库尚未完善前,可暂按原考核程序和要求办理。
理论、实作考试要以本工种职业技能标准的最高等级“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并辅以“四新"(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知识命题。
第十六条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内容包括:
1.工作业绩。
按照《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附表3),对技师申报者自任高级工以来、高级技师申报者自任技师以来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
2.职业道德。
按照《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附表4),对技师申报者自任高级工以来、高级技师申报者自任技师以来的职业道德进行评价。
3.潜在能力。
通过申报者写出技术总结、组织技术答辩,按照《潜在能力评价标准表》(附表5),对申报者的潜在能力进行评价。
(1)技术总结.申报者根据本人的业务能力、特殊技能、解决关键技术、技术革新、组织管理及培训指导等方面撰写个人技术总结(字数不少于2000字)。
(2)技术答辩。
考评人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本职业(工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拟题衡量其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根据申报者的技术总结,对申报者的绝招、特长、可以推广的实践经验及技术革新成果,加深扩展提问。
第十七条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者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成绩实行单项淘汰制,但单项成绩两年内有效.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成绩按2:
3:
3:
1:
1比重;破格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成绩按6:
2:
2比重,折算综合成绩。
五、考评程序
第十八条符合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请表》(附表6).基层单位车间、人劳部门根据申报者的实际情况,按照考评条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填写单位意见。
第十九条 考评分工及操作程序:
1.对符合正常申报条件者,按以下程序进行考评:
①路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申报者进行理论考试;②专业考评小组组织申报者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和按照《潜在能力评价标准表》对申报者进行潜在能力评价;③申报者所在单位按照《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和《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对申报者进行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价;④路局劳卫处组织综合评审和向部呈报高级技师评审材料.
2.对符合破格申报条件者,按以下程序进行考评:
①专业考评小组按照《潜在能力评价标准表》标准对申报者进行潜在能力评价;②申报者所在单位按照《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和《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对申报者进行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价;③路局劳卫处组织综合评审和向部呈报高级技师评审材料。
3。
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者,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技师基本情况表》(附表7)或《高级技师基本情况表》(附表8),并组织个人填写《技师评审呈报表》(附表9)或《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附表10)。
第二十条 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必须材料齐全。
呈报的材料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高级技师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包括:
正常申报: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请表》、《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附表11)、《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潜在能力评价标准表》、《技师基本情况表》、《技师评审呈报表》或《高级技师基本情况表》、《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
破格申报: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请表》、《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潜在能力评价标准表》、《技师基本情况表》、《技师评审呈报表》或《高级技师基本情况表》、《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证明材料。
直接认定:
《技师基本情况表》、《技师评审呈报表》或《高级技师基本情况表》、《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门应积极组织申报人员专业理论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正常或破格申报者在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考核合格后,由路局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对其进行综合评审。
工人考核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才能进行评审,同意票数超过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正常、破格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经路局工人考核委员会评审通过、直接认定技师职业资格者经路局审核后,由路局代部批准任职资格、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正常和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经路局工人考核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每年十月底前将《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人员基本情况表》(附表12)、《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潜在能力评价标准表》、《高级技师基本情况表》、《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各三份及证明材料一套报部劳动和卫生司。
直接认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者,将《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三份及证明材料一套报部劳动和卫生司。
第二十五条正常和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者经过部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直接认定者经过部审核后,由部批准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考核等工作于九月底前完成,技师职业资格的综合评审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初评工作于十月底前完成。
六、聘任
第二十七条路局根据各职业(工种)基础人数的3%确定各职业(工种)的技师设岗数,其中技术含量高的主要工种岗位数可适当放宽;高级技师的设岗数为全局技师资格人数的10%。
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岗位标准要求,根据路局下达的技师、高级技师聘任职数,制定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严格聘任程序,开展竞争上岗,经一定范围公示后,择优聘任。
第二十八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2.热爱本职工作,坚持文明生产,保证生产安全,为人表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质量完成生产任务。
3.掌握、应用和推广本职业(工种)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国内外先进经验,解决本职业(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高难度技艺、工艺等难题.
4.积极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复杂设备的操作、调试、维修及排除事故隐患等工作。
5.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参与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试制和新设备使用。
6.刻苦钻研技术,积极传授技艺,培养职工操作技能,指导岗位练兵,及时纠正和制止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聘期,由聘任单位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岗位和生产实际确定,每一聘任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
第三十条聘任技师、高级技师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聘任技师、高级技师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与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本人签订《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合同》(附表13)。
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技师、高级技师为工人编制,由劳动工资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坚持技师、高级技师不脱离生产一线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并为他们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技师、高级技师应在生产岗位上充分发挥技术专长,积极主动传授技艺,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积极组织技师、高级技师进行技术攻关、技术表演、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讲座,举行技师、高级技师的技术成果发布会,总结推广技师、高级技师的先进作业方法,传播技师、高级技师的绝技和经验。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技师、高级技师的业务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业绩的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工作由劳资部门牵头,教育、技术、安全等部门配合。
第三十六条考核技师、高级技师要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
年度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态度、革新创造、传授技艺、完成生产任务等。
任期考核应在年度考核基础上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由本人写出书面总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经车间(领工区)鉴定后,由聘任单位审定.
第三十七条技师、高级技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任单位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自批准次月起停发技能津贴、取消相关待遇。
1.不履行技师、高级技师职责或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
2.由于本人直接责任,发生行车险性及以上事故,职工重伤及以上事故,设备重大、大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3.因违章违纪或受到行政处分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4.调离现从事的生产岗位。
5.脱产六个月及以上学历学习.
6.任职期满不再继续聘任。
7.办理内部退养、个人外出劳务。
8.因工负伤或因病休假,不能履行职责,脱离生产岗位医疗、休养达六个月及以上。
第三十八条技师、高级技师因本人原因不愿继续任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聘任单位提出书面辞聘申请,聘任单位接到辞聘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做出答复。
如同意本人辞聘申请的,应及时办理辞聘手续,并从下月起停发技能津贴和取消其它有关待遇;如不同意本人辞聘申请,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技师、高级技师自受聘、签订《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合同》次月起,分别享受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津贴.
第四十条 技师、高级技师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或参加脱产学历学习,从次月起不再享受技能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非因工负伤或因病连续休假一个月以上,停发当月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津贴。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组织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应结合生产实际,按需施教,重点应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和提高科学技术理论水平为主。
第四十三条技师、高级技师继续教育的计划,是各单位岗位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继续教育,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的教育部门负责,其它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继续教育要因人而异,可采用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培训的形式进行,可委托设备先进、师资强、办学条件好的职业院校或聘请专家、专业教师授课。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的教育部门应建立技师、高级技师的技术档案,其考核材料、继续教育、带徒传艺、技术革新成果等资料应及时归档。
要加强对技师、高级技师的管理,及时掌握技师、高级技师的基本情况和工作动态.
第四十五条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是职工取得相应资格的凭证,本人应妥善保管。
如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经路局核准后,按证书发放权限予以补发.
八、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路局劳动和卫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前发的《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工人技师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劳发〔2000〕4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铁路局技师设置工种范围
2.上海铁路局高级技师设置工种范围
3.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
4.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
5.潜在能力评价标准表
6.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请表
7.技师基本情况表
8.高级技师基本情况表
9.技师评审呈报表
10.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
11.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12.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人员基本情况表
13.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合同
附件1:
铁路局技师设置工种范围
序号
工种分类
工种范围
1
车务
车站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调车长、驼峰调车长、运转车长、调车指导、指导车长、机车调度员、装卸值班员、交接员
2
机车乘务
内燃机车司机、电力机车司机
3
机床加工
轮轴车工、车工、铣工、磨工、镗工、刨工、电火花机床工、机床工、钻工
4
钳工
机车钳工、车辆钳工、制动钳工、内燃机车钳工、电力机车钳工、车电钳工、变扭器钳工、通信钳工、信号钳工、轨道检查车钳工、道岔钳工、道岔组装工、检车员、车电员、机械员、钳工、工具钳工、装配工、管道工、计量修理工、机械钳工、内燃机钳工、冷冻机钳工、电机钳工、电器钳工、电力钳工、电解钳工、仪表钳工、配件钳工、划线工、机动车修理工、轮轴装修工、机车检查保养员
5
铆焊
机车铆工、车辆铆工、锅炉工、钢轨焊接工、铆工、剪冲工、电焊工、气焊工、板金工、熔接工、接点工、高频电焊工、金属薄板工、白铁工、汽割工
6
铸造热工
弹簧工、锻工、模型工、铸工、熔化工、修炉工、轧钢工、热处理工、电镀工、锻压机工、精铸工、高中频热处理工、炼钢工、轮胎翻修工
7
电务电子
电力线路工、接触网工、电力调度员、牵引变电所值班工、配电所值班工、通信工、信号工、牵引电机和电器制造与修理的有关工种、电工、机车电工、车辆电工、变电安装工、变压器检修工、继电保护工、电气高压试验工、电力工、电源工、蓄电池工、开关检修工、焊剂工、绝热材工、组调工、电控组调工、通信组调工、信号组调工、通信信号设备与修理的有关工种、用电监查工
8
木油
木工、制材工、油漆工、机械木工、木模工、修锯工、浸注处理工
9
动力运输
起重工、铁路货运起重工、制氧工、煤气工、装(卸)车机司机、装载机司机、链式拖拉机司机、挖掘机司机、推土机司机、机动矿车司机、轨道车司机、叉车司机、起重机司机、铺架机司机、大型线路机械司机、乙炔工、空压机司机、汽车司机、发电车乘务员、给油指导
10
铁道建筑
线路工、桥梁工、铁路桥梁工、隧道工、铁路隧道工、桥隧工、桥梁装吊工、潜水工、防水工、防蚁工、林务工、石工、瓦工、架子工、装吊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测量工、地质工、钻探工、物探工、钢筋混凝土工、制专工、园艺工、筑路工
11
印刷
铸字工、刻字工、排版工、制版工、照像工、校对工、胶印工、印刷工、装订工
12
检查测试
探伤工、钢轨探伤工、计量检定工、检查工、测试工、试验工、化验工、污水处理工
13
货运
货运值班员、货运调度员、货运安全员、货运计划员、货运检查员、货运核算员、货运员
14
客运
客运值班员、售票值班员、行李值班员、客运计划员、行李计划员、餐车长、售票员、行李员
15
救援
救援起复工、救援机械司机
16
舟桥
舟桥起重工、舟桥组装工、轮渡组装工、栈桥组装工、机动舟驾驶员
17
影视
电影放映员、摄影(像)员、影视设备维修人员
18
环境保护
环境监测工、污水处理工(包括污水化验)
19
中式烹调
中式烹调师
20
中式面点
中式面点师
附件2:
铁路局高级技师设置工种范围
序号
工种分类
工种范围
1
机床加工
车工、铣工、磨工
2
钳工
机械钳工、信号钳工、机车钳工、内燃钳工、工具钳工、道岔钳工、信号钳工、车辆钳工、制动钳工、检车员、内燃机车钳工、电力机车钳工
3
焊接
电焊工、气焊工
4
铆接
铆工、板金工
5
铸造
铸工、模型工
6
锻造
锻工、弹簧工
7
电工
电工、机车电气试验工、电机试验工、电机嵌线工
8
机车乘务
内燃机车司机、电力机车司机
9
牵引供电
电力线路工、接触网工
10
通信信号
通信工、信号工、通信组调工、信号组调工
11
铁道建筑
线路工、铁路桥梁工、桥梁装吊工、测量工、钻探工
12
土木建筑
瓦工、木工
13
建筑安装
管道工
14
热处理
热处理工
15
起重
起重工
16
表面处理
油漆工
17
电气安装
电气安装工、变电安装工、电气仪表工、电力工
18
中式烹调
中式烹调师
19
中式面点
中式面点师
附件3:
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
评价尺度
1、超过了工作要求;
2、很好地达到工作要求;
3、全部达到工作要求;
4、基本达到工作要求;
5、未能达到工作要求。
单位:
姓名:
工种:
报考等级:
评价期间:
年月到年月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分值
基层单位评价
业务处
复核
局工考委审核
工作效率
(30)
1、超额完成本岗位劳动定额30%以上;
2、超额完成本岗位劳动定额29%以下;
3、按照单位下达或规定的本岗位劳动定额完成生产任务;
4、一次完不成月生产任务或劳动定额标准;
5、二次完不成月生产任务或劳动定额标准。
30
24
18
12
0
工作质量
(30)
产品
质量
(20)
1、遵守生产标准,全部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优良率达到50%以上;
2、遵守生产标准,全部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优良率达到10%以上;
3、遵守生产标准,全部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4、遵守生产标准,90%以上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5、基本遵守生产标准,产品合格率不到90%。
20
16
12
8
0
安全
生产
(10)
1、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中未发生任何责任事故,且有效防止和排除非本人责任事故二次及以上;
2、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中未发生任何责任事故,且有效防止和排除非本人责任事故一次;
3、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中未发生任何责任事故;
4、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过一次事故隐患;
5、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过二次及上事故隐患。
10
8
6
4
0
传授
技艺
(10)
1、能毫无保留地将技艺和经验传授给其它同志,且带过2名及以上徒弟;
2、能毫无保留地将技艺和经验传授给其它同志,且带过1名徒弟;
3、能毫无保留地将技艺和经验传授给其它同志;
4、能较好地传授技艺和经验;
5、传授技艺和经验较为保守。
10
8
6
4
0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分值
基层单位评价
业务处
复核
局工考委审核
工作能力
(30)
解决关键问题
(10)
1、解决路局级生产技术关键问题二次及以上;
2、解决路局级生产技术关键问题一次;
3、解决站段级生产技术关键问题二次及以上;
4、解决站段级生产技术关键问题一次;
5、未解决任何生产技术关键问题.
10
8
6
4
0
技术革新
(5)
1、获得国家、部(省)级技术革新项目的;
2、获得路局级科技进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
3、获得站段级科技进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二次及以上;
4、获得站段级科技进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一次;
5、没有任何技术革新项目的。
5
4
3
2
0
骨干作用
(5)
1、担任班组长,所在班组评为部(省)级先进;
2、担任班组长,所在班组评为路局级先进;
3、担任班组长,所在班组评为站段级先进二次及以上;
4、担任班组长,所在班组评为站段级先进一次;
5、担任班组长。
5
4
3
2
1
技能竞赛
(5)
1、获得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
2、获得路局级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
3、获得路局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
4、获得站段级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