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租赁管理合同书 委托租赁合同及授权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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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租赁管理合同书委托租赁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委托租赁管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住址(或企业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受托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鉴于:
甲方系商铺的购买者,乙方系专业从事商业地产运营管理的公司;甲方委托乙方统一租赁运营管理甲方购买的商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上述委托,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租赁管理标的物
1、甲方于200年月日签约购买位于座层号的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总房款为元人民币,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上述商铺委托乙方进行统一租赁运营管理。
2、乙方应秉承诚实、信用的理念,尽谨慎、勤勉之责任,专业、专心、积极、努力地完成受托事项,促进甲方购买的前述商铺租金上涨和物业升值。
第二条委托管理期限
1、本合同约定的初始委托租赁管理期限为五年,从正式开业之后,两个月免租经营期满之日起开始向后推算,满五年为一个委托租赁管理期。
2、乙方有权在初始委托租赁管理期限届满时,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单方面行使续约权,每次续约最长期限可为五年,可连续续约三次,每个续约期应从初始委托租赁管理期(或前一续约周期)终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3、续约的程序为乙方应在本合同的初始委托租赁管理期限或任何续约期届满前至少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是否行使续约选择权。
如乙方选择续约,视为双方同意延续本合同的约定条款,而无需签订新的委托租赁管理合同书;如乙方不选择续约,本合同在初始委托租赁管理期限届满或任一续约期届满时自动终止。
第三条、商铺的交付、开业及优惠条款
1、根据甲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房时间为2008年12月20日,因此甲方正式向乙方交付房产的时间为2008年12月20日,但甲方同意在房产正式交付之前,乙方可与开发商协商并组织商户提前进场装修,为市场正式开业作充分的准备,尽量提前正式开业。
2、根据商业惯例,商铺交付后,承租人享有免租装修期,装修期不计收租金;免租装修期届满之日为市场正式开业时间,即开业时间不迟于2009年元月1日;如果甲方延期向乙方交付商铺,开业时间可相应顺延,但乙方应尽量控制和缩短商户的装修期,组织商户提前开业,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3、为培育市场,吸引商户,营造商业氛围,甲方同意在市场正式开业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承租人(商户)免除租金的优惠政策,免租经营期内承租人无需支付租金,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第四条委托租赁的基本租金、增值租金和服务费
1、委托租赁的基本租金是甲方委托乙方对外招租的底限租金,基本租金全部由甲方享有。
初始委托租赁管理期第一年度的基本租金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元;第二年度的基本租金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元;自第三年度开始至委托租赁管理期限届满(包括续租期)的基本租金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元。
2、委托租赁的增值租金是乙方尽谨慎、勤勉、专业之责任,有效实施市场统一招商、推广、经营管理后实现的实际租金超过双方约定该年度基本租金的上涨租金【实际收取商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的租金-该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的基本租金】,增值租金由甲方和乙方共同享有,按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的办法进行分配。
3、委托租赁管理服务费是乙方努力完成受托事项,实现甲方之前述商铺租金上涨目标后,甲方按增值租金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的运营管理费用和报酬,当增值租金>0时,服务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的约定计提,当增值租金≦0时,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务费,乙方因统一租赁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及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4、增值租金具体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经乙方对市场整体策划、推广及运营管理,使甲方商铺对外出租且实际收取商户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的租金,超过双方约定的该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的基本租金的:
第一年度增值租金分配方式:
A、当增值租金>0元且≦元时,增值租金的80%由甲方享有,20%作为服务费由乙方享有;
B、当增值租金>元时,除A款继续执行之外,增值租金>元以上部分的70%由甲方享有,30%作为服务费由乙方享有。
第二年度增值租金分配方式:
A、当增值租金>0元且≦元时,增值租金的80%由甲方享有,20%作为服务费由乙方享有;
B、当增值租金>元时,除A款继续执行之外,增值租金>元以上部分的70%由甲方享有,30%作为服务费由乙方享有。
第三年度开始合同期届满增值租金分配方式:
A、当增值租金>0元且≦元时,增值租金的80%由甲方享有,20%作为服务费由乙方享有;
B、当增值租金>元时,除A款继续执行之外,增值租金>元以上部分的70%由甲方享有,30%作为服务费由乙方享有。
第五条基本租金、增值租金和服务费的支付与年度结算
1、起租日的约定。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所述委托租赁的起租日为正式开业之后,两个月免租经营期满之日,具体见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但乙方应尽力组织提前开业。
如果因甲方未向开发商付清购房款且未向乙方办理商铺交付手续的,甲方计租时间顺延,在此期间的所有租金收益归开发商享有。
2、基本租金的支付。
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其委托租赁房产的基本租金,计算方法为该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基本租金×甲方购买商铺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度元人民币/月,第二年度元人民币/月,自第三年度开始为元人民币/月;支付时间为每月的29号或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3、租金的年度结算与支付。
从起租日开始满12个月为一个委托租赁年度,年度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进行租金的年度结算和增值租金的分配,依据结算结果在下一委托租赁年度第二个月租金支付日之前将甲方应分得的增值租金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按约计提应获得的服务费。
4、甲方指定的收款帐号为: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乙方以转帐方式直接将月度和年度委托租赁租金支付至甲方如上帐号。
甲方如更改帐号,需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税费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自按其所取得的收益(租金收益和服务费),分别缴纳相应的税费,国家税务机关要求乙方代扣代缴的,乙方依法办理,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第七条委托租赁管理的范围与方式
1、委托租赁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场定位与业态规划、招商招租与市场推广及管理、整合商户营销与强化消费信用等,在上述范围和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间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动态选择经营策略,包括自主进行定位和业态调整、优化卖场人流动线,自主确定租金调整政策、商户选择、商铺组合出租,自主开展整合商户营销、强化消费信用管理等,甲方对此不得干涉。
2、甲方委托乙方统一租赁经营管理的商铺为期房,该商铺交付前,乙方已按开发商的委托对外招商招租的,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3、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直接以乙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前述商铺的租赁合同,直接管理市场并向承租户收取租金和租赁期间的其它相关费用;有权为公共利益或市场所有业主或商户的整体利益而制定管理制度,并协调处理市场经营中的问题;有权对违约的承租商户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包括可直接以乙方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来保障其合法的权益,甲方应配合乙方签署授权文件等有关事项。
4、为促进租金和物业价值快速上涨,乙方坚持开展持续系统的营销推广,并承诺承担第一个租赁年度市场的营销费用,从第二个租赁年度起至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续约期内,乙方可采取按商户销售额提成或面积分摊等方式向商户收取营销费,专用于市场营销推广,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5、乙方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承诺承担第一个租赁年度的物业管理费。
从第二个租赁年度起,由乙方根据第一年度实际运营维护的成本费用进行审计后,确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另行向承租商户或自营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专用于市场物业管理及维护,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甲方同意乙方对本物业的楼顶天台所有广告位等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占有使用、经营及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乙方,主要用于公共物业维护支出。
上述乙方向承租商户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以及乙方利用本物业的楼顶天台及所有广告位等公共部位及设施所获得的收益不计入租金核算,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查阅乙方与实际承租人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仅限于查阅甲方自己购买之商铺)。
2、甲方对所购买商铺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赠与、遗赠、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物业,但必须受《业主临时公约》的限制,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3、甲方有权按《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参加业主大会,行使业主的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受托事项,签署授权委托书,以及在取得物业相关的权证及法律文件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提供复印件。
5、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获得委托租赁的租金收益,并开具收款收据,且应依法缴纳相应的税费。
6、甲方必须服从市场统一管理的所有制度,不得单方要求提高租金或指令特定商户进场租赁经营。
7、本委托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对外招商招租与承租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8、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甲方也必须认可并继续履行乙方已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但乙方与商户签订租赁合同的期限应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
9、因承租人退租或出现更换承租人之情形的,可能会导致商铺暂时的空置或同区位租金收益不一致,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10、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按本合同之约定,依法履行委托租赁管理权利并承担义务。
2、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通报市场管理情况,包括定位和业态调整、租金状况、经营动态等。
3、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4、乙方有权根据承租商户的需求,将甲方和其他业主的多个商铺打通合并成一个大卖场出租,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甲乙双方按“打通合并后”每平方米实际租金的单价与甲方所购物业的建筑面积进行核算租金收益部分。
第十条违约条款
1、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的,甲方同意按其上一年度月平均租金收益×12个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2、由于本市场为新建市场,市场繁荣需要乙方在初期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源和资金(比如乙方承担了第一年市场营销推广费用及公共物业管理维护费用),并在一个稳定时期内全面贯彻执行其经营管理理念,后期方可获得经济效益。
甲方知悉并认可乙方的统一经营管理理念,清楚乙方的预期收益,因此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如因甲方任何原因而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该损失包括:
A、乙方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而实际投入的全部招商推广费用、营运管理成本及物业维护成本等费用;
B、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获得的预期利益损失。
该预期利益损失应包括乙方在委托管理期内可从出租甲方商铺的租金中获得的预计回报,其分配比例应与本合同的约定一致。
3、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委托租赁租金收益,应按日万分之贰点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逾期六个月乙方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要求解除本合同。
乙方通知甲方领取收益,而甲方未按时领取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自然灾害或其他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等不可抗力之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造成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经过充分磋商,并不持任何异议。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须提请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条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或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送律师事务所备档一份。
3、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或送达方式可采用邮寄、登报公告方式均为合法有效。
甲方变更通讯地址应书面通知乙方,否则按本合同约定之通讯地址送达即为有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200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
武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人系场G座层号商铺的业主,委托人授权武汉管理有限公司有权直接以乙方自己的名义对外出(转)租甲方所有之商铺,签署商铺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定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委托人:
二00年月日
委托租赁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086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
【】)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独家代理,全权代表甲方对其拥有的上述房屋提供租赁管理服务:
第二条、租赁期限为三年,从2011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止。
三年委托租赁期满二个月前,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异议,本合同可自动延续2年。
租赁期内,任何一方如需解约,可向对方出具书面解约通知,该书面解约送达对方后的两个月,本合同终止履行,但就该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三条、代理房屋租金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甲方应根据一年租期支付相等于一个月房租全款的代理服务佣金给乙方,租期为两年以及同一租客第二年续租的,第二年按照相等于一个月房租全款的50%代理服务佣金支付给乙方。
两年以上的按照相等于一个月房租全款的30%支付。
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因房屋代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如有其它费用支出,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应在该房屋出租7个工作日内支付代理费。
第四条、甲方责任
1、若甲方在租赁期间内出售该房屋,需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则本合同在甲方与新买受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自动结束,但如房屋已出租的,甲方应保证新买受人继续履行就该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2、甲方将协助乙方出具关于每个出租单位的有关收房、出租、交税、办理产权、租户办公注册等事项的委托书和相关文件、证明,并委托乙方代替其签署在租赁过程中的所有相关法律文件(如需),上述文件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需要公证的,甲方应进行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协调九都汇物业管理公司积极配合乙方管理的房间内部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及时安排相关单位安排维修。
4、签署房屋租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5、在本委托书有效期内,甲方不得自行出租该房屋或与除乙方外的任何第三方签署所委托物业的租赁协议及其相关文件,如甲方违反本条款约定自行出租该房屋或与其他第三方签署所委托物业的租赁协议及其相关文件,或自行收取承租者支付的押金或租金,须支付乙方相等于该房屋一个月租金全款的违约金作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及市场推广及相关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6、乙方代理甲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终止后,及时将所收取的押金退还给乙方,再由乙方返还给承租方。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为甲方代理寻找租客,并作为甲方代表代理甲方与承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代收代缴押金,房租,公共事业费等各项费用。
租赁合同原件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承租人各执一份。
2、乙方受托甲方收取房租的,乙方应在收到承租方支付房屋押金及房租三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将扣除所有相关费用后的租金款项转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乙方指定一名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即九都汇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及代收押金及租金:
乙方签约授权人姓名:
(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3)
4、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
3.1、家具包服务:
(1)乙方应甲方要求在为该房屋市场推广之前为其配备全屋高档现代风格的成套家具。
在该房屋出租之前,甲方只需支付30%的家具款项,其余部分由乙方垫付。
待房屋出租后,剩余的家具款项将由乙方在应支付给甲方的押金及租金中扣除。
如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而甲方尚未按照前述方式付清家具款项的,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剩余的家具款。
在全部的家具款项结清后,家具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
(该房屋成套家具价格及清单见附件1)。
(2)乙方应甲方的要求,为出租房屋配备电器,灯具,窗帘以及其它相关项目,费用将在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由乙方在应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扣除。
3.2、甲方上述物业出租前乙方所提供的服务:
(1)房屋钥匙托管服务(钥匙托管委托书见附件4);
(2)配备由专业设计师量身打造的高档现代家具,家具费用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
(3)协助甲方完善所有入住前准备工作:
如安装电话、宽带及卫星电视等辅助设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4)提供杂志、网站、邮件等多媒体平台的全面广告推广;
(5)专业销售团队与京城各大代理行的合作推广,以确保此物业迅速出租;
(6)安排代理行及租客看房服务;
(7)空置期内定期安排房间的入户巡视检查;
(8)代表甲方主持新租约及续约谈判。
3.3、甲方上述物业出租后乙方所提供的服务:
(1)代表甲方做好房间入住前准备工作;
(2)代为办理租客入住的相关手续和相关事宜;
(3)入住检查完成后,向甲方提交入住交接清单及报告;
(4)代交每月物业费和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费及电话费;
(5)及时协助甲方对物业进行维修和日常保养工作;
(6)准时向甲方转付押金及房租。
3.4甲方上述物业退租后乙方所提供的服务:
(1)协助甲方进行物业退租及搬出检查;
(2)租客搬出后,及时向甲方提供家具家电等配套设施的搬出检查报告;
(3)协助甲方和租客结清各种费用,并向甲方出示财务报表;
(4)积极为甲方寻找下一个租客。
第六条、甲方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根据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支付或转付应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相当于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乙方未根据本合同将承租方已支付的押金及租金按时转服给甲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相当于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逾期两个月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讨违约金。
3、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退还押金致使乙方向承租方承担责任的,甲方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支付所有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相关法律费用。
第九条、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受托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中国.北京
附件一家具清单及价格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产权人):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受托人: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委托事项及许可权:
委托人拥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套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
【】),现全权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代为办理上述房屋验收、交接等相关事宜;有权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二、代为办理上述房屋之租赁事宜;有权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三、代为收取上述房屋之租赁押金及租金;
四、代为交纳因上述房屋租赁而产生之相关税费事宜。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许可权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签署的相关文件,本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本授权为不可撤销之委托,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后生效至上述事宜办理完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产权人):
日期:
附件三:
受托人身份证明
附件四:
钥匙托管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