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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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
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留住人才,特制定本办法以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欲承购市区或其近郊兴建的住宅房屋(店铺、公寓限第二层以上)者,可依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助金。
第三条申请奖助的员工应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1.在本公司服务满3年,并到法定年龄者。
2.连续按时按量完成工作范围内的各项指标,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者。
第四条申请人应详填本公司印制的申请书,由所属单位层上呈审核。
申请人有多人时,参考以下标准:
1.年资:
即员工的服务年限
2.考资:
对各员工作成绩的综合考评
3抚养负担
4.职等:
以上各项可规定一个积分点,积点高者为先,积点相同者以公开抽签方式定其顺位。
第五条凡申请获准依本办法奖助的员工得享受下列优待:
1.在正统建设公司公开推出其所建房屋一个月内订购者,由本公司洽请正统建设公司照该公司公开售价优惠45000元。
超过一个月订购者,优惠30000元。
2.由本公司无息贷与申请人10万元以下,以供缴纳自备款。
此项贷款由本人直接拨交正统建设公司。
作为申请人承购该公司房地的最后一期自备款。
第六条前条贷款自核拨之日起分10年按月平均由申请人所属部门于发薪时扣还。
申请人应觅得本公司认可之人为保证人,负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员工互助事项给付申请书(代传票)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付款日期
年月日
申请日期
收件日期
年月日
付款日期
付款编号
年月日
申请人
部 门
厂部 课
核发金额
申请项目
事
实
主办干事
申请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会计项目
与当事人
关系
当事人为申请人的
支票号码
证明文件
给付金额
主
任
委
员
指
示
会
计
干
事
总
务
干
事
人
事
部
门
部
门
主
管
申
请
人
签
章
(一)借款人兹向贵公司借得元。
前项借款自立据之日起分10年无息按月平均由借款人所属单位于发薪时扣还。
(二)前条借款系依后附贵公司"员工购买住宅奖助办法"申借,借款人声明恪遵该办法的规定,如有违反,依该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连带保证人负连带清偿债务之责(包括借款本金及违约金万元),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
借款人:
住址:
第七条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设定契约书
立约人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公司(下称乙方)为设定抵押借款事宜,议定条款如下:
(一)借款金额:
甲方贷与乙方元。
(二)利息:
无
(三)清偿期限:
(四)违约金:
万元(房屋优惠价款)及应追收利息。
第一条贷款系依"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的规定申贷。
倘乙方在借款之日起十年内如将住宅转卖出租或设定抵押与第三人,或未依约按月偿还贷款达三个月时,或借款之日起服务未满三年离职者,甲方得要求乙方就未清偿的贷款即时一次偿清,并依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追收利息。
(五)抵押标的物,乙方申贷第一条款项,系为购置下列房地,并愿将下列房地提供与甲方设定抵押。
1.土地:
2.房屋:
(六)抵押权顺位:
第顺位。
立约人: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表
申请人 兹愿遵照"员工购买住宅奖助办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履行偿还贷款的
义务,申请承购住宅一户,特具本申请。
申 请 人:
单 位:
身份证字号:
年 月 日
籍贯
出 生
日 期
年
月日
现 在
住 所
所有权
进
公
司
日
期
年
资
年
月
近
三
年
年
终
考
绩
抚
养
亲
属
姓
名
(依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父:
母:
配偶:
子女:
职
等
职
称
年月日
积分
审查
结果
初审
意见
练习员
办事员
副管理员
副工务员
管理员
工务员
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
副管理师
副工程师
管理师
工程师
正管理师
正工程师
1.大学毕业
任用
一年甲等
二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9年
2.三年制专科毕业
任用
二年甲等
二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10年
3.五年制(含二专)专科毕业
任用
二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11年
4.高职、高中毕业
任用
一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13年
5.初中毕业
任用
二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17年
前项连带保证人以保证一人为限。
依本办法申请借款的员工不应是本条所称的保证人。
第八条申请人在借款之日起10年内如有将住宅转卖出租或设定抵押与第三人或未依约按月偿还贷款达3个月时,本公司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要求申请人履行:
1.要求申请人就未清偿的借款及房屋优待价款即时一次清偿,并追收此未清偿的借款自借款日起至全部偿还为止的利息。
2.要求申请人将该房地移转与本公司,由本公司依本办法的规定记售与其他合格员工,其移转的一切费用税捐(包括契约、增值税等)等均由申请人负担,至申请人已缴的房地价款,则由本公司无息退还。
第九条申请人在借款之日起,服务未满3年离职者,照第八条规定办理,如服务满3年,不追加利息,但须将未清偿的借款一次清偿。
第十条申请人应将其所购房地提供抵押与本公司,其抵押金额应包括:
(一)借款金额。
(二)房屋优待价款额等。
第十一条申请人经核准贷款,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撤销其权利,致由其他合格员工承贷:
1.自行放弃。
2.交付贷款前离职。
3.经发觉申请人不符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或其申请书有关事项填载不实者。
4.未依本公司所规定期限办理觅保手续或协同办理抵押手续者。
5.因其他事故,经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予以贷款者。
第十二条每批奖助人数由本公司董事会决定,随时公布。
如分配于第三条的申请人后,仍有剩余时,亦可奖助其他不合该条规定的员工。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