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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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海南省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海南省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了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工作规范是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范围
(一)儿童保健服务的对象为0-14岁儿童。
(二)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儿童保健信息管理等。
(三)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为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学龄期及青春期儿童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含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接种、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内容。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并保证必要的服务条件,包括专业人员、设备和经费。
3.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评估机制。
(二)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3.妇幼保健机构作为辖区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4.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价,协助开展儿童保健业务工作。
5.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6.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管理工作。
7.针对辖区内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与科学研究。
8.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应的儿童保健技术服务和健康教育工作。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3.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及健康教育工作,收集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并及时上报。
(五)其它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三、内容
(一)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态,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二)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3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1.建立健康档案,健全儿童保健册(表、卡、册),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正确指导。
2.1岁以内婴儿每年健康体检3-4次,1-3岁儿童每年2次,3-6岁儿童每年1次,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3.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指导。
对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4.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5.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和指导。
6.推广使用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适宜技术。
7.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四)学龄期及青春期保健
1.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指导合理营养、均衡膳食与体格锻炼,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2.开展青春。
期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普及青春期生理及心理卫生知识。
3.防治屈光不正、龋齿、心理行为异常、生长发育迟缓、单纯肥胖症、缺铁性贫血等常见病。
(五)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1.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2.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开展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儿童保健知识,提高儿童和家长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六)信息统计
1.掌握本辖区儿童健康及保健工作信息,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
2.建立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3.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准确性,为制订干预措施及儿童死亡预警提供科学依据。
(七)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2.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科学营养与喂养、常见疾病预防、心理卫生、健康安全、良好生活习惯的培养等方面。
3.通过孕妇学校、育儿学校、健康教育专栏、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咨询指导、网络媒体等方式,提高家长科学育儿知识的知晓率和健康行为的正确率。
4.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四、要求
(一)县(市、区)级以上的妇幼保健机构
1.专业人员
(1)人员资质:
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医师资格或护士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3)人员配置:
专职儿童保健医生2-4名,护士1-2名,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服务人口10000:
1增加工作人员。
2.业务用房
(1)群体儿童保健用房:
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
门诊应设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此外应设定儿童体格测量室、健康检查室、专业诊室、智力筛查室、发育训练门诊等。
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
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1)。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专业人员
(1)人员资质:
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护士(或助理护士)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3)人员配置:
专职儿童保健医生1-2名,护士1-2名,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服务人口10000:
1增加工作人员。
2.业务用房
儿童保健门诊用房:
门诊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此外应设立儿童体格测量室、健康检查室、智力筛查室。
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程合理,符合儿童特点,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2)。
五、儿童保健门诊基本台帐、报表及制度
(一)0-6岁儿童系统管理登记本
(二)体弱儿专案管理记录表
(三)儿童死亡报告卡
(四)0-6岁儿童健康体检手册
(五)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
(六)儿童保健人员岗位职责
(七)0-5岁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八)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制度
六、评估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估工作制度,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附件:
1.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规范门诊用房及设施设备要求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保健规范门诊用房及设施设备要求
3.海南省儿童保健门诊视觉识别(VI)系统管理手册
4.海南省县(市)级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评估细则
5.海南省乡(镇)卫生院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评估细则
6.儿童保健门诊台帐、报表及制度
(附件3-6到省卫生厅网站
附件2: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儿童保健规范门诊用房及设施设备要求
门诊名称
面积
专业设备和设施
分诊区与候诊区
不少于30平方米
候诊椅
测量室
不少于1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坐高计、儿童保健电脑、文件柜
体检室
不少于10平方米
圆角办公桌1张、成人圆角椅子2张、儿童椅2张,听诊器1只、软皮尺1根、诊查床1张、儿童血压计1台、体温表1只
智力筛查室
不少于15平方米
小桌子1张(长1.2m,宽0.5m高0.55m);小椅子2张(靠背高53cm,坐高25cm,椅面前宽29cm,后宽23cm,边长29cm);智测工具楼梯(左右宽度70cm,宽面高度16cm,脚尺度,栏杆高度60cm),DDST智测包及配套设备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