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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法团主义

法团主义

 法团主义,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去。

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它们被组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

这些功能单位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话),它们被授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的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的行动受到国家的一定控制。

根据这一界定,法团主义可以被视为一种对国家和社会间常规互动体系的概括。

这个体系包含以下要点:

1、有国家参与,社会参与则以功能团体的形式,它们互相承认对方的合法性资格和权利;

2.它的中心任务是将社会利益组织、集中和传达到国家决策体制中去,因而它代表着国家与社会的一种结构(制度化)联系;

3、进入体制认可的功能团体对相关的公共事务有建议、咨询责任;

4、进入体制认可的功能团体数量是限定的;

5、进入体制认可的功能团体间是非竞争的关系;

6、体制内的各功能单位以层级秩序排列

7、功能团体在自己的领域内享有垄断性的代表地位;

8、对功能团体的领袖选举、利益诉求和组织支持等行动,国家有一定程度的掌握,以国家掌握的限度区分为“国家法团主义”或“社会法团主义”两种最基本的形态。

很明显,这种理念试图在传统的极权主义和多元主义框架之外寻求对利益整合的解释,它抛开了体制内外的分野,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国家——社会”分化的视角,引起了研究者的广泛讨论。

它帮助研究者观察到了“国家——社会”框架容易忽略的问题,背后的理论假设,或者是“国家法团主义”,或者是“社会法团主义”,但已经不是“极权主义”或“多元主义”。

这表明,多年来支配中国研究的主流模型正处在转变之中,这种转变对于研究者的意义在于,他们所关注的问题及其设问方式也在随之转变。

法团主义与当代中国社会

作者:

陈家建

来源:

《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2期

提要:

作为一个源远流长的政治思想,法团主义一直认为要关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联合与协作,这种主张与西方当代主流的多元主义大相径庭,后者提倡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立与制约。

然而,在分析当代中国社会时,法团主义的视角却有着巨大的理论潜力。

无论是在中国的城市社会、农村社会还是基层政府组织中,都出现了许多法团化的组织形态,这样一种社会特征通过许多具有法团主义视角的研究得以比较清晰的展现。

法团主义成功应用于中国社会研究得益于它与中国社会多方面的契合性,但同时二者的差异也必须予以细致的分析。

  关键词:

法团主义;法团化;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研究

  一、法团主义的理论视野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直是现代西方政治思想关注的中心。

其中,多元主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占据着主导地位。

多元主义认为,社会与国家应该是分立的,市民社会是一个自主活动的领域。

社会中的权力是多元的、分散的,不同的社会群体通过组织社团参与选举竞争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影响国家的政治决策。

多元主义主张,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具有首位的重要性,为了避免国家的干涉,公民应该有正式的、制度化的自由保障,国家与社会之间应该保持距离(Whyte,1992)。

多元主义“社会中心论”的理念在西方社会,特别是在美国,对现实的政治运作具有主导性的影响力,是西方政治思想的主流。

  在看待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有明显的不同。

法团主义源远流长,其思想根源可以追溯到圣经、古希腊和古罗马的传统,中世纪的天主教会和行会也对其有重要的影响(Adams,2002)。

长久的思想源流和实践经验形塑了法团主义的思想主旨:

国家与社会是一个和谐的有机体,二者没有截然清晰的界限。

比如天主教会、行会等都是法团化的组织,整合了经济、社会、政治等多种功能,是社会团结的重要纽带。

在近现代社会,法团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都经受了许多波折。

追求个体权利的自由主义的崛起使得法团主义理论上的影响力式微,而行会和天主教会等法团组织的解体或衰落则使法团主义失去了实践的立足点。

同时,法团主义本身也在发生着内在变迁,它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自由主义的思想元素,包含了更多个体权力的理论要素,提出了与工业化时代相适应的新主张。

其立足点也从原来的天主教社会扩大到了新教国家和工业化社会(Adams,2002)。

而19世纪末和20世纪上半叶的社会局势则给予法团主义明确的立足点,即作为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居间的替代者,既反对过分自由化,主张社会整合,同时也反对社会主义所主张的社会改造,国家统合一切。

  法团主义的主张在欧洲大陆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欧洲的福利国家体制、法团化的工会组织都承接了法团主义的主旨。

但是因为与纳粹政权,特别是墨索里尼政权之间的关系,法团主义一直以来都受到批评和质疑(Adams,2002)。

而在多元主义主导的美国,虽然拥有不少法团主义的理论家和支持者,但一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在非西方国家,相比于自由主义,法团主义与其传统的社会特质具有亲和力,所以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比较受重视,特别是它与东亚经济发展的关系(Unger&Chan,1995)。

  长期以来法团主义都是多元主义的批评者(陈剩勇、李力东,2008)。

著名的法团主义者威亚尔达(HowardWiarda)认为法团主义有三个特征:

1.一个强势的主导国家;2.对利益群体自由与行动的限制;3.吸纳利益群体作为国家系统的一部分,让他们呈现成员的利益,帮助国家管理和开展相关政策(Adams,2002)。

尽管法团主义有不同的派别①[比如有“国家法团主义”与“社会法团主义”或“权威法团主义”与“自由法团主义”的区别(张静,2005:

29-33)],但这个定义基本道出了法团主义的核心特征,就是要把利益群体整合进国家,受到国家的控制和约束。

这与多元主义可以说是针锋相对的,多元主义坚持的是社会对国家的抗衡,维护社会的独立自主性。

  在法团主义者眼里,社会和国家应该是融合的,二者融合所形成的法团化组织应该是整个社会良好运作的中介。

这样一种中介能起到沟通协调、组织社会成员和群体、帮助制定和开展国家政策的积极作用。

  与多元主义相比,法团主义的主张主要有三方面的优势:

  1.维护社会整合与团结。

在多元主义体制下,不同的利益群体为了本群体的利益相互竞争,从而导致社会冲突,危及公共秩序。

特别是在社会异质性强的国家,盲目地实行多元主义制度会造成社会分裂。

所以,法团主义认为,多元主义不能解决社会整合问题,而国家与社会相互融合的法团组织才是理想的社会团结纽带。

另外,法团主义能够通过社会、国家的融合更好地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这是实现社会团结的心理基础。

  2.公正性。

在多元主义体制下,每个利益群体都可以对国家政治施加影响力来维护本群体的利益,但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权力分布极不均衡,对国家政治的影响力也差别很大,造成国家政治过于偏重某些强势群体,而弱势群体则被忽视。

由此,国家政治的公正性会缺失。

而在法团主义体制下,国家不会过多受到利益团体的压力,更有机会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国家政治的公正性。

  3.效率优势。

在多元主义体制下,国家政策的制定需要经过利益群体长期的斗争与妥协,而法团主义的政府与社会团体融为一体,信息畅达,政策制定更加快捷。

另外,法团化组织本身经济运作效率较高,因为他们“公私兼顾”,节省了信息和交易费用,也能更好地聚合资源,协调行动。

法团组织的经济效率优势被认为是东亚经济起飞的重要因素(Unger&Chan,1995)。

  虽然有比较清楚的理论定位,但在现实遭遇上法团主义的命运却颇为坎坷,以至于施密特和哥诺特将其称为“希腊神话中的西西福斯(Sisyphus)”(Schmitter&Grote,2005)。

在当代,法团主义面临着更加激烈的争论。

一方面是新自由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强势地位淹没着法团主义的声音;另一方面,像欧洲工会、WTO、NAFTA这样带有法团色彩的国际、国内组织影响力的扩大又似乎展现了法团主义发展的新契机(Adams,2002;Schmitter&Grote,2005)。

正当法团主义在西方的政治潮流中跌宕起伏之时,它的某些理论元素却悄然进入了中国研究的领域,展现出了新的理论活力。

  二、当代中国社会研究①中的“法团主义”

  ①本文所述的当代中国社会研究是针对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后社会状况的相关探讨,涉及的主要是在当代中国社会研究领域内具有法团主义色彩、产生了影响力的国内外学者所做的研究。

  在早期的中国社会研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极权主义”范式(Halpern,1993)。

这种范式盛行于上世纪50年代,是欧美学者分析共产主义国家社会关系的主要概念框架。

极权主义范式认为,中国并不存在独立的社会,社会的各领域都受到极权国家的控制和影响(Gold,1993)。

在这样一种社会模式下,社会本身没有自主性,更没有西方的“公民社会”(Whyte,1992)。

在极权主义范式的主导下,对于中国社会本身并没有过多的探讨,相关分析主要在国家控制社会的方式以及这种模式的起源和各种影响因素。

这样一种范式的兴盛主要是因为当时欧美学界对于共产主义国家社会普遍性的刻板印象,统一采用了与多元主义对立的极权主义作为分析研究的概念框架。

同时,也缘于欧美学者接触中国社会相关研究材料很少,无法做细致的分析,只能做粗放的模式定性(Harding,1993)。

  随着对中国社会研究的不断推进,极权主义范式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

这种挑战既是因为欧美学界对于共产主义国家分析概念框架的转变,更是缘于对中国社会越来越多的调查研究(Harding,1993)。

欧美学界发现,将中国社会与东欧苏联模式统一处理并不恰当,中国社会有其自身的特性,不能简单地归为极权主义范式所论述的国家控制下的“无社会”模式。

20世纪70年代在关注中国“文革”时,西方学界对中国社会的认识已然与极权主义下的图景有所差异(Harding,1993),而80、90年代则有对中国社会的“新发现”。

新的研究展示出,中国社会从来都没有完全融入国家的控制,始终有自身的运作空间,市民社会的种子从传统社会到毛泽东时代一直就有(Whyte,1992);而且,在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独立性获得空前的生长,国家与社会分立的萌芽已经产生。

例如,怀特的研究发现,在浙江萧山地区,非官方的民间经济组织正在成长,所拥有的资源和活动空间在不断扩大(White,1993)。

这样一种非官方的社会组织已类似于西方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

魏昂德的研究认为,在城市社会,工人具有了与国家的政策要求不同的政治诉求与行动(Walder,1992)。

这样一种社会生长的趋势在中国许多地区、许多领域已经出现,如市场经济的发展、意识形态的弱化、国家控制的收缩等等(Rosenbaum,1992),这些都是历史上西方市民社会发展的特征,以至于许多学者认为中国开始了市民社会的进程。

  但是,在断言中国出现了市民社会进程时学界也有许多疑虑。

中国的市民社会与西方市民社会有许多明显不同的特征。

最明显的差异在于,中国市民社会的独立性是非制度化的、非正式的,没有国家法律的保障。

这样一种社会独立空间的存在依赖于国家的默许,可能因为政治形势的改变而消失(Rosenbaum,1992;Whyte,1992)。

除了非制度化这个明显差异外,许多研究还发现,中国的民间社团始终不能完全脱离官方势力,并不能像多元主义所描绘的那样与国家形成分立并对政府施加压力(White,1993),还常常要借助政府来谋求发展。

总之,在中国公私领域还没有明晰地分开,市民社会处于模糊状态。

  关于这种情形的原因,有学者认为是中国的市民社会刚刚起步,鱼龙混杂在所难免;有人认为是传统社会的权威主义文化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还有人认为是政治进程与经济社会发展脱节(Whyte,1992)。

  而对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趋势则是更根本的争论,中国是走向西方多元主义的市民社会状态还是形成自身的独特性?

  正当持市民社会理论的学者们为中国市民社会的路径问题陷入争论时,法团主义范式悄然兴起,为分析中国当代社会的图景提供了切合的概念框架。

法团主义认为,中国的市民社会正在兴起,不是简单走向了多元主义的道路,而是出现了新的权力结构。

在原有体制的惯性下,社会原子正在以一种新的方式组织到国家体系中去,在宏观结构上呈现出不是分立而是多边合作、混合角色及相互依赖的发展形态(张静,2005:

164)。

由此,在法团主义视野下,对中国社会的研究呈现出了新的图景,开辟了新的研究框架。

大体上,这些具有法团主义色彩的研究可以从城市社会、农村社会、基层政府三方面进行分析。

这三种分类并不互斥,也没有包括本领域的所有研究,只是三个非常重要的主题,可勾勒出具有法团主义色彩的当代中国社会研究的概貌。

  

(一)城市社会

  在传统语境中,城市是被国家控制得非常严密的领域,因为城市里布满各种机关单位。

但是,许多新近的研究却发现,中国的城市也是各种民间团体发展最快的地方,社会力量增长迅速。

对于这样一种社会增长趋势,法团主义并不认为这直接就是市民社会的趋势,因为在中国的城市社会,各种所谓的民间团体其实与国家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没有完全独立于国家的社会组织。

苏黛蕊(DorothySolinger)

  (转引自张静,2005:

164-165)在对武汉的研究中就发现,虽然改革开放后私营经济发展迅速,但是私人企业并没有在城市发展出体制外的力量,国家对于这些企业和企业家仍然保持着很大的支配性权力。

私营经济所造就的新兴产业阶层虽然有很强的社会经济能力,但是仍然要依赖官方体制的支持而生存。

  与西方多元主义政治大相径庭的是,中国社会的经济精英并没有以对政府产生政治压力来获得利益,反而是千方百计与官员结盟,以此来保障自身利益。

这种经济精英阶层没有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而是与政府合作形成了法团化的组织结构。

其他很多社会组织也是如此,包括很多NGO,都通过自愿的倚靠政府,形成了“庇护性的国家法团主义”(张钟汝等,2009)。

这种状况显然与市民社会理论所描绘的图景差距甚远。

法团化的结构对于商人和官员都有益处。

官员可以利用这种关系维持和增长自身的权力与权威;商人则可以逃避自由竞争,在国家的庇护下占有先机,谋取更多的利润。

所以,虽然表面上经济精英阶层在当前的中国社会迅速发展壮大,但是他们与国家之间并没有明晰的界限,国家与社会不是分立而是更融合了。

这种现象很明显与多元主义体制下的市民社会南辕北辙,使用极权主义与市民社会的范式来分析都不得要领,而法团主义恰恰切中肯綮。

精英团体的法团化现象不只是经济精英才有,在中国的城市社会各种精英出现了明显的联合,甚至是“总体化的精英”,在各方面都拥有优势资源(孙立平,2003)。

  因此不难理解中国社会越发展,社会与国家越融合的“奇怪”趋势。

  在另一方面,法团主义对城市中的单位制也有了更深入的解读。

  张静(2001)通过对一个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细致研究发现,城市社会的单位制具有“政行合一”的特点,即单位承担了行政管制和政治利益代表两项重要职能。

在城市社会,公共利益既不是按阶层也不是按行业组织起来的,而是由不同的部门单位构成。

对于每个单位来说,单位的领导就是这个单位所有成员的利益代表,代表单位的所有成员与上级部门和其他单位讨价还价,争取整个单位的利益。

在单位内部,所有的成员也会为了自身利益参与到单位的日常政治中,比如反映困难、竞争职位、争取福利,等等。

所以,每个单位内部人们的日常政治参与度很高。

而且,单位本身具有相对于国家政治的相对独立性,能够根据自身实际灵活执行上级政策;单位内部决策具有很大弹性,每个单位政策的出台均会受到单位成员各种政治活动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些多元主义的意味。

但是,这样一种群众参与的政治并不同于多元主义下的利益群体政治,后者的利益群体是独立于国家存在的,而单位内部的成员依赖于单位,单位本身又是由国家设立和管理的,承担着国家在基层的行政管理职能。

所以,就利益代表层面来说,单位提供了一个有限参与(只对内部成员开放)的渠道,代表成员向国家争取利益;就行政管理层面来说,单位则是代表国家管理单位成员,使得各种社会矛盾能够“化整为零”,尽量在单位内解决,不至于扩散到社会引起更大问题,这是保持中国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单位的这一特点在许多研究中都得到了揭示(李猛等,2003;路风,2003)。

单位是城市社会组织架构的核心,而单位本身则是国家管理部门与单位成员之间的法团化组织,既是单位成员的利益团体,又是国家的管理机构,承担着沟通、联系国家与社会的纽带作用。

  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单位制逐步弱化,城市社区成为中国社会更重要的组织架构,社区研究也成为了社会学、政治学研究的焦点。

新的商品化小区以市场为关联、以自组织为特征,这让很多研究者认为这种城市社区比传统的单位制更具有市民社会的特点。

夏建中(2003)通过对北京市CY园业主委员会的分析认为,城市小区业委会在自组织过程中已经具有“公共领域”的特征;张磊、刘丽敏(2005)通过考察SH市的“清水苑风波”,认为小区维权过程已经在改变着原有的总体性结构,城市社区里有实实在在的市民社会发育。

这些特点表现出新的城市社区是“以市场为基础、契约为中轴、保护成员基本权益的非官方领域”(邓正来,1996),很多学者在理论上将其概括为构建中国市民社会的关键(黄杰,2002;刘继同,2003;李骏,2003;陈伟东、李雪萍,2003)。

  然而,另外一些学者却对新型社区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表示质疑。

杨敏(2007)在对武汉莲湖社区的研究中发现,虽然居民的社区事务管理有自组织的因素,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权力和社区建设导向的影响,城市社区不是一个地域社会共同体,而是一个国家治理单元。

很多学者从理论上对社区的“强社会—弱国家”模型提出了修正。

  林尚立(2001)从政治学的研究视角出发,认为中国会出现“强国家、强社会”的新局面,国家与社会可以合作共同发展。

徐中振、李友梅(2003:

159-160)主张打破国家、社会分立,他们通过对上海社区的大量经验研究认为,在社区中国家与社会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相互融合。

姜振华、胡鸿保(2005)提出应该倡导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的“合作主义”,用法团主义对城市社区进行理论和制度研究,促进二者的相互支持。

法团主义在社区研究中的立论点为,中国长期的官治传统使得即使在新型社区中国家的力量也不可能退出,区别在于国家的“抽象治理”增多,具体的干预减少,而且从实践角度说,国家的退出不一定有利于社区自组织的生长,反而是国家的参与会扶助市民社会的发育(刘伟,2007;陈伟东,2004)。

  

(二)农村社会

  在农村社会,具有法团色彩的组织同样广泛存在。

柯丹青的研究(Kelliher,1992)发现,在中国农村,很多有影响力的团体是兼具体制内外两种身份、以宗族作为纽带的同宗集团。

这种集团的领导往往既是村干部又是宗族首领,他们既作为族人利益的代表,又是宗族的实际管理者,兼有国家干部和宗族首领两种身份。

在这种组织形态下,农村社会的利益竞争常常发生在两个不同的集团之间,一组村干部带领一组群众与另一组村干部和群众进行斗争。

这种集团的架构类似于城市中的单位制,是国家与社会融合形成法团化组织。

即使在宗族色彩不浓的农村,这种跨体制内外的集团也广泛存在,例如大邱庄、华西村、南街村就是既作为国家的基层组织又作为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团体,他们的领导人都兼具村内成员利益代表和国家基层领导两种角色(潘维,2003)。

在这些村落中,很难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找出明晰的界限,反而是二者融合成为常态,也更适应农村社会的实际。

  王颖(1996)通过对广东省南海市的深入调查指出,农村社会存在着一种新集体主义。

新集体主义是有明确边界的利益共同体。

这种利益共同体主要存在于村、社两级,包括村、社领导在内的成员都竭力谋求共同体的利益。

这种具有较强凝聚力的共同体是南海这样的地区农村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基础。

王颖所提出的新集体主义虽然与柯丹青所研究的农村有很大地区差异,但二者都具有相似的法团化组织架构。

  (三)基层政府①

  ①一般在研究中,基层政府的范围是指县、乡(镇)、村三级,重点是乡、村两级。

本文的基层政府所指与之相同。

  在过去的许多研究中,地方政府都被当作国家政策的执行机构,是极权体制下国家控制和动员社会的触角(Halpern,1993)。

而在后来的许多研究中,所谓的“国家”不再是一个统一的图景。

国家中心主义者认为国家并不简单是社会利益团体或主导阶级的代表,而是有自己独立的行为目标和能力(Evansetal.,1985),同样,基层政府也不单单是中央政策的执行机构,而是有许多自身的行为特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方面就是基层政府与地方社会的联合。

费孝通等老一代学者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双轨政治”(费孝通,1999)、地方士绅精英(吴晗、费孝通等,1988)的研究就发现,在中国传统社会,国家的实际控制力只到达县一级,地方社会是由士绅精英以宗族等形态控制的自治联合体。

许慧文(Shue,1988)的研究揭示,在1949年后的中国,这种特征在许多农村地区仍然保留着,只不过原来士绅的角色大多由基层政府来承担。

许慧文认为,虽然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试图把共产主义体制推行到农村社会,在基层建立权力基础,但农村社会仍然很大程度上保留着分散和孤立的状态。

许慧文将这种分割的地方主义结构称为“蜂巢政治”(Shue,1988;张静,2005:

172-173)。

在许慧文的研究中,基层政府是作为地方的代表,对上级的政策指令灵活应对,以维护自身和地方社会的利益。

基层政府的这种特点在之后的许多研究中都受到了关注。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基层政府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对于改革开放后中国地方经济的迅速发展,学术界从各个角度给予了解释,其中,基层政府所发挥的作用受到了非常广泛的重视。

戴慕珍旗帜鲜明地用“地方政府法团主义”来解释中国地方乡镇企业发展成功的原因(Oi,1999)。

她认为,农业非集体化和80年代财政改革给予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动力。

为了推动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通过动员政府和地方社会的资源来支持集体企业的发展。

在此过程中,政府与地方社区、企业结成了法团化的组织,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

政府为集体企业筹集资金、提供技术、联系销路,还利用行政手段为企业减轻赋税;地方社区则为企业提供土地和劳动力;企业反过来给政府创造了大量的财政收益,也给地方社区提供了就业机会,企业的利润也用来缴纳地方的各种税收,为社区成员提供各种福利。

这种由地方政府主导的法团主义使得集体企业解决了私营企业面临的资金、技术、销路等问题,促进了地方乡镇企业的腾飞。

而林南(1996)则用“地方市场社会主义”来解释乡镇企业的成功。

地方市场社会主义实质是一种农村地方法团主义,其中以家族亲属关系为主的关系网络是构建地方政府、市场、社区成员整合纽带的重要基础。

地方领导在其中具有较高的权力和威望,能够有效动员社区资源参与市场竞争,形成党、政、企一体化的法团组织。

这一法团组织具有社会主义的组织特征,但它是以市场为目标导向,在竞争中具有优势,是很多地方经济起飞的关键,例如大邱庄。

潘维甚至提出,是否具有权威地方政府主导形成的地方法团主义是广大农村经济能否成功发展的决定因素。

他通过长期研究发现,像华西村、大邱庄、南街村这些社区的成功都是因为有能力与权力兼备的地方领导,而其他组织散漫的社区则迟迟不能发展,不仅不能发展工业,连农村生活必须的基础设施都很难发展(潘维,2003)。

陈建军(2000)运用经济学的分析,白苏珊(2009)通过政治经济学的考察也都认为,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与支持是地方经济发展的要素。

  当前学界对于基层政府的角色有各种定位,其中基层政府作为地方代理人的角色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无论是出于官员的责任感,还是出于自身财政利益,或者是出于政绩考核的压力,基层政府都要想方设法发展和保护地方经济。

这种关系使得许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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