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税务代理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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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务代理实务.ppt

2022/11/5第一章:

总论第一节第一节税务代理概述税务代理概述一、代理的含义一、代理的含义二、税务代理的含义和特点二、税务代理的含义和特点1.税务代理的含义税务代理的含义:

税务代理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项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第一节第一节税务代理概述税务代理概述2.税务代理的特点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

(2)法律的约束性)法律的约束性(3)内容的确定性)内容的确定性(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5)代理服务的有偿性)代理服务的有偿性第一节第一节税务代理概述税务代理概述三、税务代理的原则三、税务代理的原则1.自愿委托原则自愿委托原则2.依法代理原则依法代理原则3.独立、公正原则独立、公正原则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一节第一节税务代理概述税务代理概述四、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四、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1.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2.税务代理制度产生的必然性税务代理制度产生的必然性

(1)税收负担税收负担增加。

增加。

(2)税收制度日趋复杂,纳税人税收高税收制度日趋复杂,纳税人税收高。

(3)推行申报纳税制度的客观要求推行申报纳税制度的客观要求。

第一节第一节税务代理概述税务代理概述3.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初级阶段。

)初级阶段。

(2)试点阶段。

)试点阶段。

(3)正式实施阶段。

)正式实施阶段。

第二节第二节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一一、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2.申请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申请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二二、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第三节第三节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一、税务代理的范围一、税务代理的范围1.代办税务登记业务2.办理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业务3.建账记账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务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第三节第三节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8.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第三节第三节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1.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三节第三节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2.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第三节第三节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3.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节第四节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一、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一、税务代理法律关系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

(1)签约前的准备阶段

(2)签约阶段2.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变更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变更:

对原订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第四节第四节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第四节第四节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第四节第四节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受合同法规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节第四节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代理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

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第四节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第四节第四节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第四节第四节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节第四节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根据这项规定,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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