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底水仓车场硐室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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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底水仓车场硐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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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底水仓,车场硐室设计规范

  篇一:

大雁矿新编水仓规程2

  第一章概况

  第一节概述

  一、巷道名称、位置及相邻巷道的关系。

  巷道名称:

水仓;位于主斜井下部,坐落于9#煤层底板岩石中,其西部有主斜井、副斜井,回风井,南部有水泵房、变电所、煤仓上口绕道,北部和东部是未开采区域。

  二、掘进目的及用途。

  井筒及井下各作业地点涌水储存的作用。

三、巷道设计长度

  巷道设计总长度:

179米,服务年限与矿井同期。

四、预计开竣工时间。

  预计开工时间:

20xx年8月10日。

竣工时间9月30日。

附图1:

巷道布置平面图。

  1

  第二节依据

  一、《古交市镇城底镇雁门煤矿综合机械化采煤升级改造初步设计说明书》,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晋煤行发[20xx]111号”批复;

  二、水仓掘进地质说明书(大雁矿地测科,20xx年7月下发);三、《煤矿安全规程》20xx年版及相关补充规定、《煤矿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四、报山西华润煤业批准的年度生产接替计划(20xx年5月-12月);五、《水仓设计施工图》,山西文龙煤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11设计的图纸)

  六、《水仓施工平、剖、断面图》;20xx年7月11日。

七、《水仓掘进工程施工通知单》;20xx年11月26日。

八、《山西省煤矿(井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九、《大雁矿探煤孔地质总结》;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晋煤行发[20xx]121号

  十、煤矿防治水规定;

  十一、大雁煤矿20xx年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十二、山西华润煤业技术管理规定;十三、山西华润煤业“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十四、大雁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十五、《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xx);十六、《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gb50416-20xx);十七、《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xx);十八、《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gb50419-20xx);十九、《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511-20xx);二十、大雁煤矿提供的技术资料;

  第二章地面相对位置及地质情况

  第一节地面相对位置及邻近采区开采情况

  地面相对位置及邻近采区开采情况见表1。

  表1井上下对照关系情况表

  第二节煤(岩)层赋存特征

  本工作面位于9号煤层底板,9号煤层位于太原组下段上部,上距8号煤层6.00m。

煤层厚度为3.96-4.49m,平均4.15m,厚度变化不大,属全井田稳定可采煤层,本层为9、10号煤层合并层。

结构复杂,一般含夹矸2-4层,夹矸厚度0.05-0.20m。

9#煤顶板为砂质泥岩,厚度平均2.0m左右,裂隙较发育,岩石较破碎,属半软质岩石;底板为砂质泥岩、粉砂岩,厚度为2.0m左右,

  本工作面位相邻9#煤层特征情况见表2。

  表29#煤层特征情况表

  本工作面位相邻9#煤层顶底板情况见表3。

  表39#煤层顶底板情况表

  附图2:

煤岩层综合柱状图

  第三节地质构造:

  根据矿井提供的地  

质资料,井田整体地质构造简单,总体为平缓向北西的单斜构造,坡度较缓,倾角为2-3°。

但具体到本区的地质资料较少。

为了防止古窑采空区或断层,在掘进过程中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探巷采用探水钻垂直于工作面正前方和左、右两帮煤(岩)壁进行探巷眼。

距底高均为1.0m米,超前距20米,帮距20米,采取长探短掘的循环方式掘进。

若与采空区探通时,必须停止工作,不准拨钎杆,

  篇二: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更新日期:

20xx-12-916:

44:

04

  索引号:

530524-007219-20xx1209-0041

  发文日期:

20xx-12-09

  名称: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2.1.1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2.1.3计算矿井设计资源燉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燉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燉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2.1.4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厚煤层不应小于75%;

  2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

  3薄煤层不应小于85%;

  4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和80%。

  3.1.7井筒数量及兼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4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2.1

  5工业场地应具有稳定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法定保护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内涝低洼区和采空区,不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灾害威胁;

  3.3.1

  2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3.3.4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

  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

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巷道断面及交叉点设计规范》MT/T5024的有关规定。

  4.1.3

  3立井井筒装备中所有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采取防腐蚀处理措施;

  4.2.2

  2井底车场巷道不得布置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地压煤层中;

  4.3.2

  2井下硐室不得布置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地压煤层中。

  4.3.3井下设置的主排水泵房、管子道、水仓、主变电所、架线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变流室、防爆柴油机车修理及加油(水)站、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自卸矿车卸载站、爆炸材料库及发放硐室、消防材料库、防水闸门硐室等各主要硐室,其平面和空间布置、安全设防及通风要求、支护方式及水仓有效容量等,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具体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MT/T5026的规定。

  5.1.2

  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和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采区内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2.6采煤工作面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厚煤层不应小于93%;

  2中厚煤层不应小于95%;

  3薄煤层不应小于97%。

  5.3.3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或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均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5.3.6采区巷道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

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巷道断面及交岔点设计规范》MT/T5024的有关规定。

  7.1.1矿井通风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将足够的新鲜空气有效地送到井下工作场所,保证安全生产和良

  好的劳动条件;

  2通风系统简单、风流稳定、易于管理、具有抗灾能力;3发生事故时,风流易于控制、人员便于撤出;

  4有符合规定的井下环境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5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7.2.1井下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和防冲击地压的设计,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设计依据的煤尘爆炸性、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必须按国家授权单位提出的鉴定意见确定。

  7.2.2水患严重的矿井,应根据矿井的自然条件、技术条件、经济效益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采取以预防为主的综合防治水措施,并应按有关规定配备设备。

  矿井设计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留设各种防水煤(岩)柱,防水煤(岩)柱的尺寸,应按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7.2.3矿井设计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选择适当的局部通风除尘系统、风流净化、机械捕尘、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回采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采空区灌水、喷雾洒水、通风除尘、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水棚或岩粉棚。

  7.2.4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的煤层,应合理选择采煤方法、巷道布置、巷道支护形式和通风系统;应根据自燃危险等级采取建立灌浆系统、使用阻化剂、均压技术、配备惰气灭火装置等综合防灭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浆系统必须配套,其布置方式应适应防灭火灌浆的要求;

  2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3灌浆材料、防火墙建筑材料不得采用具有可燃性、毒性、辐射性材料。

灌浆材料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条件选择粘土、不可燃岩粉、粉煤灰、砂等不可燃材料。

  7.2.5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应根据突出危险性预测,选择合适的防治突出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突出矿井中开采煤层群时,应首先开采保护层。

保护层的选择,应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当突出危险煤层的上、下均有保护层时,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

  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3开采保护层的矿井,被保护层的巷道必须布置在保护范围内;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4开采单一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和保护层开采后的未保护区,当煤层透气性系数大于或等于0.001mD(毫达西)时,应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

  7.2.6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

选作保护层的煤层应是无冲击地压或冲击地压较弱的煤层。

  3未受保护的煤层和地区,必须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水、打卸压钻孔、超前爆破松动煤体等措施,并应按有关规定配备设备。

煤层注水压力应根据地应力和煤的硬度等因素确定。

注水后煤层水分不应低于4%;4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

  5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

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双巷掘进时,两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两条平行巷道垂直。

7.3.1矿井或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当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时,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7.3.2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7.3.5在井下建立临时抽放泵站或采用移动泵站进行局部瓦斯抽放时,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7.3.8矿井抽放瓦斯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井抽放瓦斯设备能力,应能满足抽放瓦斯设备服务范围内的最大瓦斯抽放量和最大抽放负压要求,其设备富余能力不应小于15%。

2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3抽放瓦斯泵站内的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7.4.2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亦应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与监控范围,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7.5.1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均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7.5.8制冷剂的选择,应符合防火、不爆炸、无毒、冷凝温度高、

  冷凝压力低、价廉、环保等要求。

  8.1.3摩擦式提升防滑安全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摩擦式提升机工作闸或保险闸所产生的制动力矩均不得小于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的3倍;并应根据设计实用最大不平衡负载,按闸间隙2mm时的弹簧力配备制动器对数(即为允许最小安全制动力矩),取其计算值进位为整数选取。

  2摩擦式提升机保险闸所确定的安全制动力矩(即安全闸制动力矩),应能满足不同负载(包括空载)在各种运行方式下产生紧急制动减速时,主摩擦轮两侧张力比值(P1d/P2d)小于钢丝绳滑动极限(ef·α);

  且同时应满足重载下放减速度不小于1.5m/s2及重载提升减速度不大于5m/s2。

  摩擦式提升防滑安全校验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P1d、P2d——为提升主摩擦轮两侧张力(N);

  e——自然对数的底,2.718;

  f——衬垫摩擦系数;

  α——钢丝绳在主摩擦轮上的围包角(弧度)。

  3经安全制动防滑校验,当一级制动装置不能满足防滑要求时,必须采用二级制动装置;有条件时应采用恒减速安全制动装置;

  8.1.4主井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箕斗容积设计必须与提升选型设计所确定的载重量相适应。

  8.1.6提升钢丝绳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的选择,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8.1.7提升设备的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机的最大运行速度,应根据提升载重量和井深选择既运行经济又节省投资的运行速度图为原则确定;

  2立井罐笼和斜井提升容器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和加、减速度的选择不得超过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立井和斜井升降物料时的最大提升速度不得超过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立井或斜井提升采用扇形闸门箕斗时,滚轮进出曲轨时的速度不得大于1.5m/s;

  4斜井提升容器在甩车道上的运行速度,不得大于1.5m/s。

  篇三:

采区生产系统设计要求

  采区生产系统设计要求

  一、采区设计使用的规程、规范

  1、《煤矿安全规程》;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煤矿防治水规定》;

  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

  5、《煤矿综采采区设计规范》(gb50536);

  6、《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gb50416);

  7、《煤矿采区车场和硐室设计规范》(gb50534);

  8、《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50431);

  9、《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gb50533);

  10、《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gb50419);

  11、《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gb50415);

  12、《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

  13、《煤矿井下排水泵站及排水管路设计规范》(gb50451);

  14、《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

  15、《煤矿井下热害防治设计规范》(gb50418);

  16、《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

  1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18、《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

  19、《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政办20xx62号);

  20、《淮南矿业集团综采工作面装备选型配套标准(试行)》(集办20xx6号);

  2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xx33号);

  22、《关于20xx年度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皖经信煤炭函20xx1222号);

  23、《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煤生技20xx479号)。

  二、采区设计中心思想

  按照“安全、规范、简捷、高效”的设计理念,切实体现采区生产集约化、采煤工艺装备合理化、系统配套协调化、安全监控信息化,创建达标采区,在淮南地区复杂条件下,努力使每一个采区都成为安全高效的生产单元。

  三、采区设计基本要求

  1、采区设计之前,必须有设计任务书及批准过的采区地质说明书;

  2、在矿井总体开拓开采布局框架内布置采区;

  3、尽可能利用地质构造划定采区边界,并根据构造分布情况确定单翼或双翼开采及工作面几何参数;

  4、采区系统完整,并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及矿井采场接替需要,合理确定采区生产能力;

  5、按照规程、规范要求留设防水、防沙等各类煤岩柱。

  6、对于巷道布置基本要求如下:

  1)采区采用上山或水平大巷布置时,至少布置三条系统巷道,且巷道尽可能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采用石门采区布置时,采区主石门数目不少于三条,区段石门不少于两条(一进一回);采区应具备完善的主运输、辅助运输和回风系统;

  2)根据采区主运输、辅助运输及回风的需要,配备足够的进、回风能力,从而确定系统巷道条数及巷道断面。

  3)采区工作面瓦斯及水害治理岩巷工程量达到工作面生产巷道的50%以上(即一面三巷以上),建议设置胶带出矸系统。

  4)采区系统巷道布置力求“平、直、简”。

  7、采区设计文件应由设计说明书、安全专篇说明书、设备清册及概预算书、采区地质资料图、采区巷道布置图、采区巷道断面图及各大系统图构成。

  四、采区生产系统配置

  1、煤炭运输

  1)胶带机系统应做到平、直、少,采区运煤胶带机设计应做到系统简捷,系统能力应满足采掘生产需要;

  2)采区尽可能设置采区煤仓;

  3)下向运输的胶带机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上向运输的胶带机应有可靠的逆止装置,大倾角胶带机应有防止大块煤向下滚动的装置;

  4)胶带机各项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2、辅助运输

  1)采区内辅助运输系统应做到系统简捷,轨道系统应做到平、直、稳;

  2)高度超过50m的上下山或水平长度超过1500m的采区巷道应配置机械运人系统;

  3)根据采区生产条件、瓦斯治理及防治水的要求,统筹考虑排矸方式及其能力;

  4)采区上、中、下部车场的形式、长度、断面、上部车场的摘挂钩距离、倾偏角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规程、规范要求;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巷道之间的安全间距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5)采区上、中、下部车场平曲线半径应满足不小于7~15倍矿车轴距要求,竖曲线半径应满足10~16倍矿车轴距要求;

  6)曲线巷道设计时,应考虑足够的车辆通过弯道时的内加

  宽及外加宽值;

  7)近水平煤层采区的轨道大巷与工作面顺槽联巷,宜采用提料斜巷相联,倾斜煤层采区上(下)山与工作面顺槽联巷,宜采用甩车场通过石门或水平巷道相联,并应考虑有不少于10米的风门留设位置;

  8)采区轨道上山上、下车场应考虑存车长度、调车方式及风门安设位置。

  9)采区上、中、下部车场应按规定设置信号装置、信号硐室和躲避硐;

  10)轨道运输的上下山,安全设施应符合要求。

轨道上山上、中、下部车场摘挂钩地点人行道的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巷道断面必须符合规程和规范的要求;

  11)采区内绞车、猴车、卡轨车等各类辅助运输设备的提升能力必须满足采区提人、下材料及提升液压支架的需要。

  12)在倾斜胶带机巷内布置猴车时,胶带机与猴车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检修绞车(或无极绳绞车)与猴车联合布置在一个巷道时,其必须实现电气闭锁。

  3、通风与安全

  1)采区必须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局部通风规范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2)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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