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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原理

经济法学原理

单选择

1、“经济法”一词是“舶来品”。

2、“经济法”一词最早是于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

摩莱里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提出的。

3、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肇端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4、“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

在德国流行起来。

5、主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法律分支。

代表人物是哥尔德斯密特。

6、方法论说是试图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研究经济法。

其代表人物卡伊拉。

7、日本的经济法学说受德国经济法学说的影响较大。

8、在英国,人们尚未感到有使用“经济法”概念的必要。

9、《民法通则》的正式颁布,给聚讼已久的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作出了立法判决。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问、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

10、个人和国家是社会的两个基本要素,由个人所组成的私人领域和由国家所支配的公共领域是社会的两块主要领域。

这也构成了法律包括经济法的社会基础。

11、亚当·斯密认为人是经济人。

12、私人利润的打算,是决定资本用途的唯一动机,但自私自利的人们并不可恶。

13、凯恩斯既然认为个人自由是不真实的,个人未必贤于、优于国家,国家干预有其必然性、必要性。

他提出了国家干预的初步思想。

14、凯恩斯的划时代的不朽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

15、19世纪以来的主要社会思潮,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契约伦理。

16、功利主义把一切都化约为可计算的利益,把一切都看作是可以按得失相较原则交换的利益,甚至包括人的基本

自由,它认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大于优于先于少数人的自由

17、罗尔斯批判了契约伦理,提出了公平正义,他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18、罗尔斯提出了他的著名的

正义原则:

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

19、社会境况最差者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主要是人权问题。

20、当代正义原则是关爱境况最差者的原则。

21、人权按人分配。

22、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指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核心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问题;所谓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指的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核心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问题;所谓经济法的政治基础指的是契约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核心是确认国家干预与限制国家干预问题。

23、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法律存在和划分的根据。

24、自然经济时期不存在经济法。

25、自然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经济。

26、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自由竞争。

27、垄断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

28、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表现为个别规划,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顾此失彼,造成遗漏,产业结构混乱,产业盲目无序地发展。

29、民法是主体平等法。

30、民法是私人本位法。

31、民法是意思自治法。

3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33、所谓法的普遍性意义:

第一,法的普遍性表明了法的进化性。

第二,法的普遍性是一种“无知性”。

第三,法的普遍性也是一种“抽象性”。

34、法是普遍的而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具体的。

35、普遍性规定的法与具体的社会关系之间,存在着相当的距离,不可能一一对应,完全吻合。

36、立法是从特殊性到普遍性,而司法是从普遍性到特殊性。

37、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质。

38、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容。

3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统率经济法的具体制度。

40、经济法的根本宗旨就是通过调整特定市场经济关系最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41、市场竞争是市场的竞争。

42、市场竞争是自由竞争。

43、市场竞争是公平竞争。

44、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

45、宏观调控原则贯彻经济法的始终。

46、宏观调控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主要特征。

47、宏观调控原则实现着经济法的基本精神。

48、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宏观为本。

一是秩序为重。

一是国家干预。

49、自由是人的本性要求。

50、市场主体的经营业绩优越于国家的经营业绩。

51、自由落实到了竞争中并在竞争中得到实现。

52、在现实生活中,总是存在种种限制竞争自由的因素和现象,其中之一就是垄断,包括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

53、一切经济自由都可以、也应该归结为消费自由。

54、消费自由是通过经营自由

以便“百样货迎百家客”。

55、为了消费自由才要竞争自由,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56、私法的自由是形式自由。

57、经济法的自由是实质自由。

58、竞争的本义是多个主体(至少两个主体)旨在争取同一目标而竞相努力,当市场中只有一个市场主体,一个市场主体可以独占市场时就不会有竞争,或者尽管存在多个市场主体,但它们相互合谋,串通一气,合为一体,也不会有竞争。

59、所谓竞争是相互的,是指竞争只能存在于多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

60、企业合并与竞争的性质是相对立的。

61、竞争不能是自发无拘,放任自流的,不是无序的而是有序的。

62、竞赛不同于竞争,竞赛的目的是为了公众利益,或者为了奖励。

并富有友情与博爱。

63、竞争既然要求一种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精神和态度。

64、自由必然要求竞争,竞争是自由的表现和实现。

65、竞争分配是按能分配、按劳分配、按优分配。

66、经济法秩序禁止相互串通、意思联络、恶意共谋以限制竞争的现象。

67、经济法秩序反对地区封锁、市场壁垒和行业垄断。

68、社会秩序主要是自发形成的。

69、人们对待社会秩序应该像自然科学家对待物理秩序一样,抱一种客观主义、尊重事实、无为而治的态度。

70、“调”,一是调适,要求调整人们的主观意志和有关措施以适应客观规律和适应市场要求,它不同于主观臆断,盲目干预;一是协调,一是控制一是矫正一是干预。

71、“调”和“控”,两者是在统一的。

“调”是“控”的限定,也是“控”的途径。

72、调控行为目的不在赢利而在秩序调控。

73、经济法以社会公共性为本位。

74、国家干预是社会公共性的

本质所在和根本要求。

75、市场经济建基于社会化大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

76、市场经济是一种逐利经济。

77、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

78、经济法就既不是公法,

也不是私法。

79、经济秩序是一种自由秩序、竞争秩序、秩序、公平秩序、公共秩序和调控秩序。

80、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构只能是公共机构而不可能是私人或私人机构。

81、主体设立的合法性一是指设立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是指设立要符合法定程序。

82、经济法主体的终极目的在于使社会上每人都成为主体。

83、经济法的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国家机构,而是国家机构与私人。

84、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条件

(1)一国或该国的执政党奉行一种比较成熟、比较稳定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

(2)本学科的研究要达到相当的程度。

(3)国家经济法立法具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

85、多样性是存在多种多样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并达到一定的数量,形成一定的规模。

86、法律体系的构建根据只能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87、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市场竞争法。

88、经济法以民法为依归这是由民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89、企业处于社会经济的中心。

90、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企业为本位,这就要求依法确立企业的权利。

91、只有真正服务、保障私权的公权才是真正合法合理的公权。

92、只有企业权利本位才能真正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主体。

93、竞争维护者是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竞争的忠实卫士。

94、竞争维护者主要是国家机构。

95、竞争维护机构是一个专业机构。

96、竞争维护机构是一个独立机构。

97、竞争维护机构不尽是行政机关。

98、宏观调控机构应具统一性。

99、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专业性。

100、宏观调控机构不尽是行政机构。

101、行政垄断主要有行业垄断、地区垄断和其他行政限制竞争行为。

102、宏观调控权的容

(1)计划权

(2)财政权(3)金融(调控)权(4)产业调控权。

103、计划,“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绝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

104、有国家就有财政,任何国家都存在财政问题。

105、反垄断者违反反垄断法的经济法责任构成包含

(1)主体为反垄断者。

(2)主观上有过错。

(3)实施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106、由于我国经济法的立法主体既有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又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还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07、为了杜绝权力分割、法出多门,必须在授权立法中明确规定授权立法的事项、宗旨、原则和标准。

多选

1、德国的经济法学说

(1)集成说

(2)对象说(3)世界观说(4)方法论说(5)机能说

2、金泽说有几点重要的意义:

一是指出了经济法产生的时代性,一是指出了经济法的功能,一是指出了经济法社会调节的灵活性。

3、公共选择派指出:

国家不过是人类的一个普通组织,国家帷幕后的人既不比其他人更好,也不比其他人更坏,共同利益归根结底仅仅是大量权力之争的结果。

没有丝毫理由认为政治市场一定比经济市场更道德、更公正、更人道,事实完全相反。

4、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使得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脱节,要么供大于求,要么供不应求,供求严重失衡时,还会引起经济危机;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导致市场经济不能平稳顺畅地进行,而是大起大落,忽冷忽热,形成经济周期,出现经济波动,具有严重的不稳定性。

5、经营自由的本义是市场主体(包括个人、企业等经营者)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去管理其人财物、决定其产供销,具体可以分解为人事任免权、物资采购权、资金支配权、生产决定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酬金分配权、机构设置权、联营投资权、对外贸易权、拒绝摊派权,等等。

6、经营自由赋予经营者以独立、自由的市场主体人格,表明经营者不是国家机关的附属物,这些权利是其自由的表征和保障。

7、竞争自由就是每个人力争发挥自己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自由让全部资源通过自由竞争去配置。

8、没有“调”的控,未经“调”而直接“控”,会“控”得过多过死,缺乏必要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会严重地束缚市场经济的发展。

“控”是“调”的后置,也是“调”的目的,只有达到“控”的目的的“调”,才是有效的“调”;只“调”不“控”,“调”而无控,无拘无束,放任自流,市场经济会失控无序,不可能长足发展。

9、经济包括个人,企业,职工,决策,管理等容和要求。

10、传统经济法体系的缺陷

1.指导思想不正确。

2.按“身份”立法。

3.缺乏科学的标准。

4.具有严重的封闭性。

11、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标准:

(1)多样性与统一性

(2)稳定性与变通性(3)现行性与超前性(4)国性与国际性。

12、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别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2)两者的主体不同

(3)两者的权力不同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6)两者的本位和宗旨不同

(7)两者追求的利益不同

13、宏观调控权的性质

(1)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宏观性权力

(2)宏观调控权是一种间接性权力(3)宏观调控权是一种调控性权力(4)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公权性权力.

14、经济法责任的含义

(1)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责任

(2)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3)经济法的责任是经济法的责任。

15、经济法立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相结合。

第二,经济法法典与单行经济法相并存。

第三,中央经济法立法与地方经济法立法相并举。

第四,政策性与规律性相统一。

名词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而言之就是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实践纲领。

2、经营自由的本义是市场主体(包括个人、企业等经营者)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去管理其人财物、决定其产供销。

3、竞争,就是各市场主体依凭自己的财产资源自主决策、独立行动、追求己利、自担风险。

4、间接调控是指在市场体制下,要求私人自治,政企分开,国家不得直接干预私人领域和企业事务,而只能在超出私人领域和企业外部有所作为。

5、利益说。

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定义是:

“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这是人们广泛引用的一种划分公私法的标准。

6、主体说,认为公法至少有一方主体是公主体如国家或国家授权者,私法主体为私主体如公民、法人等私人。

7、“平等原则”,即人们在基本自由权利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在基本自由权利与经济和社会利益之间进行交换”,禁止金钱对基本自由权利的侵蚀。

8、“差别原则”,即人们在经济和社会利益方面允许存在差别,但这种差别应“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即地位最不利的人优先。

9、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由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

10、统一性,是指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尽管是多种多样的,但经济法的体系并不是它们的随意堆积,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在统一的。

11、稳定性,是指经济法的体系应有自己肯定的畴、确定的原理、明确的宗旨、固定的对象、稳定的法规。

12、变通性.是指经济法的体系不是铁板一块、封闭僵死的,而是开放发展、吐故纳新的,它能因应社会发展变化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13、经济法立法是有关主体依据法定权限、经过法定程序、运用一定的立法技术制定、修改和废止经济法法律法规的活动。

14、职权立法,即由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中央国家权力机关来制定基本的和主要的经济法法律。

15、经济法的立法主体,指的是经济法的立法者。

16、知识经济,即知识是经济发展的主要资本、知识是商品生产的主要技术、知识是产品结构的主要含量、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知识是经济管理的主要手段。

17、经济法的立法权限是指经济法的立法主体制订、修改和废止经济法规的权力。

18、立法权的集权性指的是立法精神的同一性,即“法案之草创及修正,其精神系统不可紊也”以及法律规的统一性,即不得与宪法和上级法律相抵触,同级法律或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

19、经济法的立法程序是经济法立法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或次序,经济法立法必须逐一经过,不得省略超脱,经济法的立法程序是对经济法立法进行审议、讨论的程序,对经济法立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是经济法批准、通过和生效的程序。

20、经济法的实施是一定主体依照有关程序、将经济法规贯彻落实到社会现实中,启动经济法规的社会调整功能,实现经济法的预期调整目标。

简答

1、有序竞争,

一是有围的竞争,竞争不是漫无边际的,竞争只能存在于一定围之,主要是经济领域,有的领域不允许市场竞争,

二是有调控的竞争,竞争不

是盲目的、无序的,它要受必要的调控,使竞争在预定的正确方向上、在期望的高水平层次上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无谓的、低水平层次的竞争。

三是有节制的竞争,竞争不是越激烈越好,竞争过于激烈,导致物事频仍,昙花一现,快速折旧,不能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事尽其功,造成很大的浪费,凡事皆有度,要有理有节地进行,竞争亦然。

四是稳定竞争,竞争不能导致严重的社会冲突,引发危险的社会动荡,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就不会有真正的竞争,为

此,必须为竞争提供和保障稳定的社会环境。

2、竞争的含义

1.竞争不是独一的而是相互的

    所谓竞争是相互的,是指竞争只能存在于多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多个市场主体的存在,是竞争存在的前提条件,存在至少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时才可能有竞争。

2.竞争不是无序的而是有序的

竞争只能存在于有秩序的地方,并在秩序中进行。

秩序意味着一种可预期性,而竞争是对预期目标的可欲。

3.竞争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限制的

所谓的有限竞争,一是指竞

争领域有所限制,并不是一切领域都开放竞争。

一是竞争的程度有所节制,并不是一概竞争越激烈越好,一是竞争的观念必须有所限制。

竞争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是人类价值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是依存于其他因素而不是高于其他因素。

4.竞争不是强制的而是自由的

  竞争既然要求一种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精神和态度,那就必然要求自由,真正的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

上述竞争的涵也说明,要促进维护竞争,人们必须拥有自由,国家必须维护自由,没有自由就没有竞争。

3、竞争的秩序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是主体的多元性。

二是意思的自治性。

三是行为的独立性。

四是地位的平等性。

五是市场的开放性。

4、经济法秩序就是一种自为秩序。

其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依法确立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合理地位和重要作用。

二是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其根本宗旨是通过反对限制竞争以促进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形成。

三是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法治化。

5、社会公共性应当具有以下

涵:

第一,社会性。

第二,公共性。

第三,公益性。

第四,干预性。

社会公共性就是上述四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6、社会公共性的要求

社会公共性已经成为时代精神的体现和社会要求的反映。

第一,社会公共性的凸显,标志着社会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第二,社会公共性的凸显,要求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社会公共性的凸显,表明人们要求国家提供社会福利。

第四,社会公共性的凸显,要求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

7、经济法的义务的特点

第一,经济法义务具有社会性。

第二,经济法义务具有公共性。

第三,经济法义务具有无偿性。

第四,经济法义务具有公益性。

8、经济法独立于民法是由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所决定的: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2)两者的主体不同

(3)两者的权利(力)不同

(4)两者的构成要索不同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9、民法以经济法为条件的原因:

(1)民法的基础需要经济法去奠定

民法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之上的,没有平等、自由就没有民法。

(2)民法的进步性需要经济法去维持

民法信奉独立、平等、自由、权利和责任,体现着社会进步的要求,在历史上也对社会发展进步起过巨大的促进作用。

主体地位,保护每个人作为人的应有权利,从而真正解放人、解放社会。

在这个基础上,民法才能维持它的进步性,并继续促进社会发展进步。

(3)民法的意思自治需要经济法去创造条件

由于真正的意思自治只能建立在完全平等、自由的主体之间。

在经济法所创造的平等、自由的基础上,才有民法的意思自治,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没有经济法就没有民法的意思自治。

(4)民法的自由竞争要以经济法为基础

民法也是一种竞争法则,必然导致优胜劣汰,经济集中,最后形成垄断,垄断反过来抑制市场竞争。

原因就在于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所创造和维持的自由竞争的基础,之于民法的自由竞争具有根本性的先决性的意义。

在反垄断完成以后,民法的自由竞争才能在其基础上顺利进行。

10、经济法的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

2.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3.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4.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角色责任

5.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差别责任

论述

一、宏观调控原则的涵

1.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必须也只能立足市场、利用市场、服务市场,没有市场的宏观调控最终没有市场。

从根本上说,所谓的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2.宏观调控是宏观领域的调控。

(1)宏观领域不是私人领域。

(2)宏观领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

(3)宏观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

域。

(4)宏观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的领域。

3.宏观调控是有限调控。

面对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人类只能具有有限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宏观调控就只能是有限调控,把宏观调控限制在国家或政府拥有较为全面详尽信息的国民经济方面,而把其余并不关系国计民生和影响国泰民安的绝大多数微观方面赋予私人。

4.宏观调控是调控。

宏观调控是大众的事业,必须贯彻、保障,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于促进经济,宏观调控的实现也必须贯彻经济,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激发尊重和维持私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宏观调控才能有所作为。

  5.宏观调控主要是法律调控。

宏观调控措施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经济、行政和法律三种措施,其中应以法律措施为主。

因为:

只有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宏观调控才能像法律制定一样大众参与,集思广益,富有理性,从而宏观调

控更能认识、反映和适应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

二、市场竞争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的关系:

    正是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在统一决定并说明了市场竞争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是密切相关、在统一的。

这种密切相关、在统一,具体表现为:

  一、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

第一,宏观调控是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调控。

第二,宏观调控是对市场运行的调控。

第三,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围的调控。

第四,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目标的调控。

五,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调控。

第六,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的保障。

二、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依归

第一,宏观调控受市场竞争的制约。

第二,宏观调控要顺应事物的自然趋势,合乎市场的竞争规律。

第三,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

三、经济法是规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

我们在认识到国家干预社会经济必要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必须规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

这是因为:

第一,权力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

第二,规国家干预是由国家权力的性质所决定的。

第三,规国家干预也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在要求。

第四,国家是一个庞杂的官僚机构,它滋生助长官僚主义,也需要官僚主义

第五,国家是一种排他性组织,一个地区、一个社会只能有一个国家,“一地不能有二国”,国家的这种绝对排它性表明国家天生是一种垄断组织。

第六,国家作为一个社会的总代表,在某种意义上,应是所有人的“衣食父母”,让社会上所有人过上作为人的人道生活、享受保障人的尊严的社会福利,尤其是“对受到歧视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的特别需求作出反应”这应是国家的道义和责任,这样,福利国家要求确实是社会民众的强烈呼声。

正是基于上述种种理由,必须约束国家权力,限制国家权威,规制国家行为;明确国家责任,也即要依法规国家干预。

四、经济法的属性

经济法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一种社会法,最起码具有社会法的属性。

第一,经济法的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国家机构,而是国家机构与私人。

    第二,经济法体现的不是私人与私人间的平等自由意志,因为在经济法中如在反垄断法中,私、人不再是平等的,意志不再是自由的;体现的也不是国家的意志,规律的也不是权力者与服从者的关系,因为在经济法中如宏观调控法

中,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但国家并不直接控制企业,对企业指手画脚,企业也不隶属服从于国家机构。

  第三,经济法保护的不是私法意义上的私人利益,因为那种私人利益是一种特殊性的、利己性的私人利益,归根到底是极少数人的利益,保护的也不是国家利益,因为国家利益是一种抽象性的、中介性的、再分配的、政治性的

    第四,经济法规不是私法规,私法规比较概括从而有利于私权推定和私权保护,私法规的任意性有利于保障私人意思自治;经济法规也不是公法规,公法规比较具体从而有利于权力制约,公法规的强制性有利于

保障国家意志的贯彻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第五,私法的调整机制是意思自治,私法本质上是一种自主调整的法律,这是市场调节在私法中的反映;公法的调整机制是命令服从,公法本质上是一种他律调整的法律,这是由权力支配的本性所决定的。

五、宏观调控者

    1.宏观调控者主要是国家机构

    任何法律的主体从根本上说都是人,因为主体是人,并且事在人为。

经济法的主体亦然。

但法律与法律不同,法律主体与法律主体亦有不同。

  2.宏观调控机构应具统一性

  宏观调控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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