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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刑法理论对我国在劳动权刑法保护方面的启示

论劳动权的行政法保护

摘要:

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源泉和动力。

随着生产社会化和普遍化的发展,劳动者逐渐被确立为劳动的主体,劳动者必须通过参加社会劳动获取相应报酬,才能维持基本生活,劳动成为谋生的必要手段。

由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劳动权随之被确立,其实质意义就是劳动者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属性。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权不仅受到了劳动法、行政法、民法的保护,而且还将公民劳动权纳入了刑法保护的范围,以实现从刑法角度全方位的审视和强化对公民劳动权的保护,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中笔者通过探究当今社会中关于保障劳动权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劳动权行政法保护的完善措施,为实现劳动者权利尽一份绵薄之力。

关键词:

劳动权法律机制反思行政部门

OnTheAdministrativeLawProtectionofLaborRights

ABSTRACT:

Laboristhemostbasicofhumansociety,socialactivities,andisthesourceofpowertopromotesocialdevelopmentandprogress.Withthedevelopmentoftheproductionofsocialandgeneralized,thelaborersgraduallybeestablishedasthemainbodyofthelabor,theworkermustobtaintheappropriaterewardthroughparticipationinsociallabor,inordertomaintainabasicliving,workanecessarymeanstomakealiving.Duetothedevelopmentandprogressofhumansociety,therighttoworkalonghasbeenestablished,itsrealmeaningisoneofthebasicrightsofworkersareprotectedbylaw,belongstoanimportantpartofhumanrights,hastherighttolifeandtherighttodevelopmentproperties.Inmodernsociety,therighttoworknotonlybytheprotectionoflaborlaw,administrativelaw,civillaw,butalsocitizens'laborrightsincludedinthescopeoftheprotectionofthecriminallaw,inordertoachieveacomprehensivelookatfromacriminallawperspectiveandstrengthentheprotectionoflaborrightsofcitizenshasimportantpracticalsignificanceforbuildingaharmonioussociety.Inthisarticle,Iexploretherealproblemregardingtheprotectionoflaborrightsintoday'ssociety,putforwardaseriesofmeasurestoimprovetheadministrativelawprotectionoflaborrights,workers'rightshumbleheart.

KEYWORDS:

Laborrights;Legalmechanisms;Reflection;Administration

目录

一劳动权简述·····················································4

(一)劳动权的概念及内容·······································4

(二)劳动权历史渊源···········································5

(三)国内外关于劳动权保护的途径·······························5

1.立法途径················································5

2.司法途径················································5

3.行政途径················································5

4.仲裁途径················································5

5.社会及个人救济··········································6

二现实问题及劳动权保护的重要性····································6

三对我国劳动权保障法律机制的反思··································7

四增强和完善中国劳动权保护中行政法的作用··························8

(一)强化工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9

(二)高效发挥中国行政机关在劳动权保护中的作用··················10

(三)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11

(四)健康发展经济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12

五结语···························································12

六参考文献·······················································13

一劳动权简述

1.劳动权的概念及内容

劳动权的内容不仅是劳动法的保护对象,也是劳动刑法建构的重要坐标,但对于劳动权概念的界定却至今未有定论。

在我国法学界关于劳动权的定义最常见的是由著名法学家关怀先生在建国后第一次提出的:

“劳动权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得到有保障的工作和按照工作的数量与质量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在这之后又有很多学者给出不同的定义,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部分将劳动权缩小成工作权,即公民享有的使自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职业劳动的权利。

另一部分则坚持劳动权是包括与劳动紧密关联的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权利。

总之,劳动权作为一种权利的法定性,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虽然在不同时代、地点和环境下,法权关系或要求的具体表现随时变化,但是只要现有的法定权利是法律规范所确定或认可的,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就不会产生权利难以限定的现象。

劳动权保障劳动者权利的范围非常广泛,内容也非常丰富。

其中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可谓是整个劳动权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

随着社会发展的日益丰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权的意义也在不断改进,其范围也在不断扩展。

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劳动权并未受到人们的重视,仅仅是在法律意义上确认的制度。

而在19世纪80年代,劳动权渐渐的被大众所熟悉,人们常常称其为就业权或工作权,这就是法学界所接受的“狭义劳动权”的定义。

后来,又因人权意识的进步,一些国家和国际立法组织将劳动权归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一切与劳动有关的由宪法和劳动法所宣言的权利,这就是相对“狭义劳动权”而言的“广义劳动权”的定义。

劳动权由劳动基本权和非基本劳动权两部分组成,劳动基本权是由宪法所规定,非基本则是由劳动法所规定。

事实上,宪法所规定的劳动基本权,如果想要得以实现,首先必须通过劳动法加以具体化。

其次,劳动权涉及到了人权的各个方面,有人身方面的权利、经济方面的权利、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然而,“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

因此,劳动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权中的重要内容。

”职业安全权、自由择业权、休息权属于人身方面的权利,保障了劳动者的生存的基本要求;劳动报酬权、福利权和社会保障权属于财产和经济方面的权利,确保劳动者可以全面发展。

2.劳动权历史渊源

人权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诞生以来,共经历了自由权、社会权和国际集体人权三个发展阶段。

因为劳动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具有人权的属性,所以,劳动权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双重属性。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出现,自由权随之应运而生,其实质就是公民为了对抗公权力而产生的一种防御权。

当社会进入20世纪初,资本主义逐渐向垄断资本主义靠拢,因为自由权的盛行,造成了贫富差距明显,阶级对立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国家不得不开始干预市民的社会活动,社会权随之被确立,不仅如此,劳动权被列入宪法也是在这个时期产生的。

由于上述内容,很多人都会把自由权与社会权对立起来看待,并且还将劳动权看成是一种社会权的附属品,不属于自由权。

其实不然,自由权与社会权并不是完全对立,虽然自由权是资本主义成立阶段的产物,而社会权则是资本主义垄断阶段的产物。

但是随着社会的变革,如今许多权利不光具有自由权的属性,还兼具社会权的属性,反之,一些社会权同样具有自由权的属性,排斥国家权力的干预或者请求国家不作为。

劳动权作为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社会权,也在强烈要求国家权力不得任意干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因此,劳动权是一项多层次、跨领域的基本人权。

 3.国内外关于劳动权保护的途径

(1)立法途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及时化解矛盾。

(2)仲裁途径在各级政府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按照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解决。

(3)司法途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即到人民法院“打官司”。

通常是在合议庭、法官的主持下,按照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诉讼调解和判决。

(4)行政途径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5)社会及个人救济在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谅解协议,从而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二现实问题及劳动权保护的重要性

1.劳动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法中专门有关于劳动权保障的条文规定,但是这些条文限定范围比较模糊,如《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行为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刑法并没有确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又应该给以何种刑罚,不仅如此,其中第93条和95条的条文规定同样含糊不清。

在2006年1月12日,深圳警方以玛阑特公司法人代表何怒江等人采取多种欺骗手段,恶意拖欠1200多名工人的工资共计700余万元,对其实施刑事拘留,但是对于深圳警方的这种做法人们观点却不一致,有些人觉得这种行为非常好,另外一些人却认为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警方这样做并不恰当,也许有人会说这些人是在哗众取宠,其实不然。

纵观历史和海内外,不难发现,法律的实施一定是要依赖于明确的刑罚法规,清楚明确的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定。

第二,因为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权保护的内容中没有直接明确的给出相关罪行惩罚的规定,所以行为人并不能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一定程度的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

如果这种现象一直持续下去,随着社会的变革,行政犯的数量必定会呈递增的趋势,不明确的刑罚法规对公民民预测可能性的侵害便越来越严重。

再者,我国的劳动者常常在与劳动力使用者的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被侵害,关于侵犯劳动权的处罚又是如此模糊,这样只会导致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生活状况更加艰辛。

第三,当今社会,罢工罢运问题在我国的某些行业里频频发生,对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了显著影响。

比如2008年11月3日重庆出租车司机罢运,有些营运出租车被砸以及有的出租车乘客被强行拉出,不准出租车营运的情况,该事件严重影响了重庆市民的正常生活。

我国在现有的劳动法中,对于企业劳动者合理罢工行为的保护并不是很完善。

2001年《工会法》第27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然而,在发生劳动争议行为时,劳动者既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责任豁免权作为保护,又没有法律明文赋予的罢工权,甚至有些人想要通过对这种集体争议行为处以刑事责任来抑制劳动争议行为的发生,这样更加加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伤害,因此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行为的规定有些欠妥。

2.劳动权行政法保护的重要性

从宏观上看,集体劳动权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国家和社会的政策。

如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从微观上看,个体劳动权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劳动法和行政法等法律的保障,刑法极少介入。

其中原因很简单,我国劳动权的确立主要是因为人权的兴起,所以社会公众对其认识时间比较短,对其具体内容结构更是知之甚少,甚至还产生了许多分歧。

此外,在现实社会中,许多侵犯劳动者权益行为的发生是因为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不能完全归责于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适宜用惩罚力度比较强硬的刑法来保障劳动者权益,反而刑罚比较轻的劳动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虽然事实如此,但是法律认可的任何一项基本权利,其实现离不开刑法的保障,劳动权亦如此。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劳动者的权利得以实现,这属于劳动权的积极实现。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劳动法,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此时就需要行政执法部门的介入,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治,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极其严重,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对其已不能有效地抵制,就需要借助刑法的介入。

当劳动权侵害程度相当严重时,即使处以刑罚,也不能达到有效的抵制结果,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性,只有借助刑法手段才能解决。

消极的劳动权法律保护主要是向劳动者提供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等救济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权对劳动权的保护,刑事制裁是国家刑罚权对劳动权的保护。

其中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集中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劳动权的保护,在整个保护体系中处于后盾地位。

“国家行政权和国家刑罚权在保障劳动权的共同使命面前,必须紧密合作,合理分工。

从立法体系来看,宣言劳动权主要通过宪法和劳动法,保障劳动权则主要依靠劳动法和刑法。

”但是,劳动权又因具有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特点,其内容中关于侵犯劳动权任何权益的行为不一定都要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

纵观世界各国,刑法在劳动权方面的的干预主要限定在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而对侵犯劳动者其他权益的行为,刑法一般并不介入。

三对我国劳动权保障法律机制的反思

对劳动者权益保障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反思,劳动权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有很多。

首先,《宪法》和行政权利都没有有效地发挥其功能。

《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且基本的权利,如劳动权、迁徙权和公民平等权,但是这些权利很多都没有保障。

目前,在劳动者数量中,农民工已经占据了绝大多数,但是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在行政管理上实行属地原则,一个公民只有其居住地、工作地与户籍所在地同属一个行政区域时,才能享有该地域的社会权益。

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的劳动者无法享有地域属性的权益。

其次劳动法律关系的不平等,劳动权益难以保障。

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竞争激烈,很难靠自身力量维护其同工同酬、休息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劳动权益。

劳动者处于劣势的主要原因在于在于:

一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很难达到公平合理的地步;二是没有强有力的维权组织,无法用集体合同等形式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约,维护单位职工的整体利益;三是没有《最低工资保障法》,而且我国实行月工资制而不是周工资制或小时工资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现实社会中,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规定要求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来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为没有劳动合同的缘故,再加上劳动者又缺乏相关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加上法律法规不健全和维权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等客观问题,使得劳动者不得不放弃维权的想法,有的劳动者甚至为了保全工作机会选择忍气吞声,从而导致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更加得不到保障。

行政部门监管不力,没有真正履行《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不能及时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进行处理和处罚。

不仅如此,在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中还隐藏着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现象。

尤其进入经济转型时期,“就业歧视”的范围也越来越大。

其主要表现最突出的就是性别歧视。

很多的用人单位在在招聘中没有根据自身岗位的要求而硬性要求应聘者的性别必须是男性或女性,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求职者被拒之门外。

其次是学历歧视,目前很多用人单位片面的追求高学历人才,造成人才高消费现象十分突出。

再次是相貌歧视。

有些用人单位在挑选求职者时,优先录用相貌好的,而不在乎其成绩与能力的好坏。

最后是地域及其他歧视现象。

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拒收其他地区的,而有的地方政府也公然违背国家政策,干预本辖区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要求优先录用本地人。

所有的这些就业歧视现象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的人才市场就业秩序,还人为地造成劳动权不平等,损害了公民就业的权利,不利于公民实现自己的劳动权。

四增强和完善中国劳动权保护中行政法的作用

从当前的社会现实来看,虽然我国立法不断扩充与完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范围,然而劳动问题却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中国社会转型期间最为突出和普遍的社会经济问题。

对于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不能依赖社会道德慢慢地制裁,也不能等待由工业进步以后人们观念的自然转变,更不能希望劳工在契约上会获得大大的改善,为维持人性的尊严,社会的正义,及经济的发展,保护劳工的责任只有落在政府的肩上,制定必需的有关法律,加以硬性的保护。

1.强化工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部分国家为了协调劳动关系,均采用了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和实施社会经济政策的重要程序。

的确,行政部门精力和职能有限,很难做到亲自处理每件劳动权侵权纠纷案件,所以可以通过组建工会,借助社会民间组织的力量,履行政府的权力,以减轻行政部门的压力。

首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会的政策领导,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让其在维持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中具有优势。

比如在《劳动合同法》中应该规定“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理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从而赋予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其理清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的关系,在这其中最大程度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会的宏观管理,切切实实的将其引导成为具有凝聚力、权威性、维护劳动者利益的组织。

2.高效发挥中国行政机关在劳动权保护中的作用

针对新时期政府职能的转变,笔者认为,应该强化政府在企业劳动违法行为中的监督和执法工作,从源头肃清劳动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洛克、霍布斯、托克维尔等认为:

“信任是政府与社会秩序的主要原则和基础,是民主的前提条件。

”所以,首先政府行政部门要树立诚信,为社会做出表率。

在我国,政府是国家行使各项权力的核心,社会公众普遍都把政府部门看作是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中心。

因此,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受劳动法普及的局限性,很多人直接去找政府。

如果连政府都无法实现劳动权的保障,那么政府的威信何在?

所以政府只有切实保障公民权益,才能真正赢得民心。

除此之外,政府还应该积极倡导诚信社会的建立,并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从而建立社会诚信机制。

其次,政府应加大公共管理部门的投入力度,尤其是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部门,以便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越来越重要,逐渐成为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工作的重点和中心。

第一,我国当前城市正处于改革之际,必须建立统一的再就业工程和失业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要加大社会保险资金的投入,提高生活的最低保障标准。

第二,农民工作为城镇化建中的重要群体,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得解决。

政府需建立完善的就业体制,减少剩余劳动力,维护社会安定。

鉴于农民工的特殊性,政府部门更要加快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步伐。

对于有能力留在城镇的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畴,按其个人储蓄享受养老保险;对于始终处于流动状态的设立具有流动性的个人帐户,只要农民工离开现在工作的单位或城市,其帐户就跟随用户转移到新地方的劳动部门存档,以保证养老保险的落实,从而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最后,政府应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执法工作。

劳动者和企业,一供一求,属于一种经济关系。

通过市场调节和法律规定来保持双方的平衡,但是有时劳动者会遭到不公平的待遇,所以政府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政府必须保证日常巡查不是走过场或者受到利益的蒙蔽,重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犯劳动权行为严重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法予以惩罚,对于监督和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公众享有知情权,政府要及时对外公布。

自2003年,温家宝总理为农民工熊德明一家讨回了被拖欠一年的农民工工资,使得全社会都开始关注企业恶意欠薪的问题。

但是时至今日,恶意欠薪问题仍在继续,再加上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很多企业面临倒闭,欠薪逃匿也愈演愈烈。

在此之际,政府部门应严格遵照《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各地相关的配套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严肃追究恶意欠薪企业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进行双倍处罚。

3.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为了更大的促进劳动者积极维权,可以通过降低维权成本和简化诉讼程序以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在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体制的基础上,健全仲裁体制及劳动审判制度。

比如可以在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以熟悉劳动法的专业法官作为审判员,同时吸收来自职工方和用人单位方的陪审员。

这样,既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求,又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三方原则要求,这样就可以直接到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所在地开庭,便于劳动者维权。

在发生劳动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在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间自由选择,不过二者不可以兼得。

这样一来可以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分流,减轻仲裁机构和法院各自的工作压力;二来提高了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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