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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屮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早期预防与社会控制

初探■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在许多发达国家,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近年来根据司法部门统计的情况表明,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岀且呈上升趋势。

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是关系到我们国家、民族今后发展的大问题。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概念界定

“违法“与“犯罪"在我国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未成年人违法,,与“未成年人犯罪,,是有严格的区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所谓未成年人违法,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行为危害他人和社会,但其危害程度轻微,虽构成违法,却未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

所谓未成年人犯,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和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是指已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已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即少年犯。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除少数由于具有突发性外,大多数都具有较明显的蜕变过程。

典型的过程就是从兴趣爱好发生不良变化到思想意识上岀现一些不健康或错误的东西,进一步发展到形成不良品德,从而表现出一些不道德行为、违纪行为、违法行为,最后触犯刑律,走上犯罪道路,从轻微犯罪发展到严重犯罪。

未成年人从受到外界不良影响开始,内化为主观方面的思想、观念的错误,进一步外化为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一个逐步升级、逐步蜕变的过程。

当未成年人由于主观、客观因素而逐步形成犯罪习惯后,如果没有有力的早期预防和社会控制手段,其将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歧途。

按照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的观点,可以认为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行为习惯的形成是操作条件反射的结果。

当犯罪习惯形成以后,便具有诱导功能和催化剂作用,每当遇到适当的情景,就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便会自动地或有意识地去犯罪。

二、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状况与趋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从1987年以来,未满18岁的作案成员的绝对数一直持续上升。

全国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少年罪犯1993年为24308人,1995年为35832人,比1993年增加了3424人。

研究表明,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少年犯罪逐年增多,有些地方增幅超过30%。

以上。

(注:

《中国法律年鉴》1985年本。

)调查表明,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犯罪主体的年龄有所提前:

10岁至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14—17岁成为犯罪所谓高峰年龄,18岁以后成为犯罪主力军,并且多为结伙犯罪,手段向成人化、智能化发展。

对于已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生理、心理上日渐成熟,初步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极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侵袭。

正是由于这一年龄段的主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其实施的犯罪往往与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的特征。

主要特点和趋势如下。

1.犯罪主体呈现出“六多"态势。

从少年违法犯罪主体的年龄、性别、文化、职业、身份等构成情况来看,一是文化水平低的多;二是低龄主体有增多趋势;三是女性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并在整体少年违法犯罪中的比重逐渐增加;四是独生子女违法犯罪增多,仅1993年在全国查获的在校生犯罪人员中80%是独生子女;五是辍学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六是重新违法犯罪的增多,近年来,我国每年查获的少年作案成员屮,重犯率在30%左右。

(注:

赖修桂《少年违法犯罪及其防治初探》(《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第86页)。

2.未成年人进行严重犯罪日益突出。

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形势严峻。

据有关统计,某省1994年上半年未成年人犯杀人、抢劫、强奸、重伤和重特大盗窃罪的分别比1993年同期增加50%、40%、11%、9%和27%。

在全国法院审理判决的未成年犯屮,严重犯罪所占比重1992年为21493人,1993年为22204人,1994年为24885人,1995年为23328人。

(注:

赖修桂《少年违法犯罪及其防治初探》(《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第86页)。

)这些数字表明,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进行严重犯罪呈现出“居高不下"的态势。

3.团伙犯罪现彖严重。

未成年人由于依赖性较强、认识能力有限等原因而乐于合群。

他们认为在一个自由结合的群体屮,他们的想法和行动能更多地得到实现和认同,也更容易得到他人的肯定和友谊。

但这种小团体如被不法分子所掌握或操纵,就很容易发展成为一个危险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形式。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采取团伙形式作案的越来越多,且有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如形成“专业化"的盗窃团伙、抢劫团伙、性犯罪团伙等,这与70年代那种组织松散、活动公开或半公开的犯罪团伙和80年代以流氓斗殴为主的犯罪团伙有着明显的区别。

4.犯罪手段日趋成人化、智能化。

近年来,未成年人有向成人化、智能化方向发展趋势,较之过去的传统犯罪,其隐蔽、反侦察、逃避打击的能力明显加强。

特别是作大案如抢劫金融场所、盗窃抢劫机动车、盗窃商店、撬盗保险柜时,往往有预谋、有计划,作案后尽可能地销毁现场痕迹,给公安机关破案制造障碍,以逃避打击。

5•毒品违法犯罪剧增。

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毒品的危害知之甚少,难以抵御诱惑,加上好奇心强,交友不慎,以及毒贩推销手段巧妙等原因,许多未成年人在不知不觉屮染上毒瘾,不能自拔。

近年来,在一些毒情较为严重的地区,未成年人吸毒人数急剧上升,并直接诱发了其他犯罪活动。

三、政府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屮的地位和作用

任何一级政府,特别是区县一级,它是一定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教育的组织实施的核心;它具有决定权、行政管辖权;它掌握经济发展,因而具有财力;它是法律所规定的责任主体。

因此,政府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屮具有特殊

的不可替代的责任。

为了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要变被动为主动,变盲目性控制为有针对性控制,变应付性打击为出击式打击,就要强化政府行为,使预防工作实现由亡羊补牢的滞后状态向有备无患的超前状态转变,由经验型向科学型改变,以制定正确的社会政策和完备的法律制度,采取切实的防范措施,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测和研究。

只有加强政府行为,才能在立法上、执法上、理论研究上、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上,做到上下统一,群策群力。

我认为,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要的是要有法律保障,同时通过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引导未成年人,遵从社会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准则,维护社会秩序,从而达到早期预防和社会控制的目的。

(注:

杨庆祥《论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与双向控制》(《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5期第236页)。

)政府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屮应遵循如下几方面的工作原则:

1.尊重保护的原则。

预防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能是单一的限制性措施,而是多种多样的手段措施,其中尤为重要的是保护成长的措施。

《屮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二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开展多种形式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

2.感化教育的原则。

对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感化、教育、挽救的原则。

所谓“感化教育",就是要像父母对待患了传染病的孩子那样、像医生对待病人那样关心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从情入手,以情动人,关心他们的生活、健康、学习,消除他们对政府和社会的抵触和对立情绪,培养他们的自尊心、自信心,调动他们弃旧图新、奋发向上的积极性。

同时,要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促使他们思想转化,走向新生活。

3.预测防范的原则。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就要建立预测研究机构,明确研究任务及时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犯罪动态以公告形式告之于会,提醒全社会重视,从而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学校、家庭等各种力量早预防会预防,切实做好预防工作。

要切实从预测入手,加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和产生条件的调查,认真进行分析与研究,从而对整个社会或某个领域、某个时期、某些种类的未成年人犯罪发展趋势提出科学的预见,以采取有针对性的相应的社会预防对策,对犯罪原因、条件进行控制和消除。

据有关犯罪研究机构预测研究,由于我们所处的国际国内社会大环境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因素,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总体说来,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的态势不会出现大的改变,甚至可能在某些方面更加突出。

我们应当及早在预测研究工作方面作文章,以便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岀现的新问题,做到心屮有数,处置有方,防患于未然。

4.综合预防的原则。

所谓综合预防,就是由政府制定未成年人教育总体规划,并组织专门机关、社会各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分别具体实施。

建立反应敏捷的区域网络,及时指导社会有关单位、学校及家庭进行早期预防,防患未然。

通过政府行为,为未成年人构造一个社区活动、学校引导、家庭影响良好的成长环境。

只有加强政府行为,才能实施这一系统工程,在各级政府,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真正建立完善有效的预防体系,以保障预防为主的方针的真正实现。

只有加强政府行为,预防工作才能做到微观与宏观并举,点、线、片、面齐动,造成态势,形成氛围,创造环境。

首先,要抓好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在生活屮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

中国自古以来,都非常重视未成年人教育,特別是教育未成年人要分清是非,立志做人;勤奋学习,立志成材;规范行为,遵纪守法。

有些家长有一种片面的认识,即法制教育是学校和社会的事,自己只要督促孩子学好功课就行了。

其实,在家庭教育屮增强法制内容,用法来规范孩子的言行尤为重要。

第二,要注重学校预防,深化素质教育。

随着中小学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轨,学校除了重视文化教育外,还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法制、道德、理想信念教育。

此外,学校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保持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和学校周边环境,加强与社区组织的联系,校内外联合教育。

第三,要加强社区预防。

社区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要特别重视社区(以街道为单位)的建设。

首先,它具有直接性。

社区是未成年人离开家门或学校后活动较多的场所,便于接触。

其次,它具有及时性。

社区帮教人员能随时行动,能将违法犯罪遏止于萌芽状态,防止小违法,杜绝大犯罪,达到减少和消灭社区内犯罪的目的。

再次,它具有预防性。

对有问题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对有违法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可通过提早接触、交流谈心而预防其犯罪;最后,它具有沟通性。

社区成为沟通家长与学校、未成年人之间关系的纽带。

针对我国目前情况,可在城镇、街道和农村村委会普遍组建社区教育委员会、社区家长委员会、社区学校或帮教失足未成年人的组织。

5.重点预防的原则。

重点解决社会上比较特殊的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

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务工的未成年人;混杂在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在农村无事可做的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辍学的未成年人;父母离异后,双方都不想直接抚养的未成年人;因家长低智能、残疾等无力管教的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未进工读学校而又有劣迹的未成年人。

要重点加强对这些特殊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尽快建立集保护、教育、托管、矫治和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四、政府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构想

1.立法明确赋予政府的组织、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权力。

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定罪量刑、诉讼程序等作了基本规定,为办理少年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多年来司法部门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在受理、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和羁押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尝试,受到较好的效果。

如人民法院建立“少年审判庭"专门办理少年犯罪案件。

但是,目前司法机关在办理少年犯罪案件屮尚有不足之处,如至今未能形成专门受理、处置、审查、羁押少年犯的组织和制度,而且缺乏法律上的制约条款。

特别是在如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健全。

2.政府设置专门机构、人员、资金,对开展此项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预防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问题,说到底是个教育问题,是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的投入问题。

这是关系到国家未来和民族振兴的头等大事。

所以,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投入(包括硬件和软件),应摆在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一是设置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招募志愿者参加此工作;二是所需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支岀年度预算;三是建立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地区教育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控制情况。

3.建立社区青少年行为档案。

应对社区的未成年人进行一次普查。

一是可以引导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关心;二是可以了解未成年人各自的爱好、习惯和需要,以便给予帮助;三是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学历情况,为他们创造接受教育的机会;四是可以及时发现少数未成年人违法违纪苗头,适时进行矫治和重点预防。

4.对有不良行为习惯者作分类分析,为重点预防提供目标和方案。

学校和社区教育相结合,在有关科研部门的指导下,针对产生不良习惯的不同原因,诸如家庭、交友不良、学习压力、心理障碍等进行分析,重点把握一个时期中的重点地区、重点人物、重点问题,并由有关部门提出阶段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趋势的预测报告,从而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起到指导作用,有针对性地工作,诸如开展心理咨询、青少年热线等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5.对家长进行教育子女注意事项的教育,提高家长在教育子女方面的理性能力。

可以举办家庭教育培训班,提高家长的家教能力,增强家庭教育的科学性。

根据我国现在家庭教育的现状,由于家长的文化水平、认识能力、法律和道德意识以及教育的方法都存在着差别,绝大多数家庭教育具有片面性,致使“溺爱型”教育、“苛求成才型"教育占多数。

因此,提高家庭教育质量,使Z成为预防犯罪的重要一环,开办家长学校、家庭教育培训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在这方面,我区几年来作了积极的尝试,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6.加强素质教育,特别是提高教育者的素质。

教师在教育屮的特定地位与作用,说明学校的教师更要通过学习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修养。

一是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与育人目标,加强师德建设和法制观念。

二是学习新的教育理论,更新观念。

三是总结推广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成长特点的教学方法和育人措施,帮助有问题的学生克服心理障碍,纠正其行为偏差,使其健康成长。

四是在教育方法上,应加强与家长联系,沟通双方管教的方法,尽早预防学生出现的不良倾向。

尤其是应关心来自单亲家庭的学生,经常给予他们心理上的爱抚和学习、生活上的帮助,消除因家庭带来的不良影响,保障他们人格的心理健康。

7.动员、组织高素质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志愿者,担任青少年业余生活辅导员,在思想道德方面进行正确引导。

加强社区预防,目前紧迫的是要健全社区教育组织配置一大批专、兼职社工人员,加强功能性建设。

我们有一大批离退休人员,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

他们热心于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应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8.以强有力的政府行为,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

文化市场的混乱和黄色宣传品的泛滥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罪魁S是最大的“污染源",必须加大治理的力度,从严从重查处违法经营者,做到这一点是离不开政府行为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受到暴力淫秽影视片的影响,对其进行模仿。

要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就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影视文化环境,有必要立法对暴力淫秽影视片的传播予以限制。

要形成全方位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政府必须从立法、执法以及法律监督等方面予以保证。

要加大执法力度,禁止所有店铺向未成年人售烟、售酒;禁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容留未成年人;禁止影、剧院上映未成年人不宜的节目而容许未成年人入场;禁止各书店出售黄色书刊、暴力书刊;禁止电视播放黄色、暴力片。

总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关键是要政府行为到位。

只有政府加强领导,统一协调,依法治理,才能使家庭、学校、社会三道防线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

只有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的社会系统工程,形成区域网络,把专门力量和群众力量相结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教育的、文化的各种手段,多管其下,齐抓共管,形成整体优势,发挥综合效应,才有可能预防并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上升趋势,使工作真正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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