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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第二篇: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利于保障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利于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此外,《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也给予了未成年人特殊权利保护。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社会、学校相互配合,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有可能把孩子推离正确的轨道。
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对学生考虑得不够。
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对学生的保护重视不够。
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学生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学生、保护学生,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个方面。
一、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
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应该做什么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
(一)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
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
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
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在我国青海省果洛州大武镇,曾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
玛沁县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夏,被亲妈妈打死了。
那年期末考试,小夏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
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小夏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
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小夏咽了气。
小夏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
在我国,小孩子同成年人一样,享有人身自由,父母对子女,不管是亲生的,还是抱养的,都不得虐待。
(二)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他们看不起他们,更不允许侵害他们的权益。
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
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
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农村,女孩子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所以失学的青少年中,大多数是女孩子。
我国政府对女童教育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
(三)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
可是,有些地区至今仍保留着订“娃娃亲”的风俗。
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
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有的甚至毁了孩子的一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
(四)监护和抚养是家长的基本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
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
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
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
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你们的权益受到侵犯。
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
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你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
例如,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
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
学生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
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
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
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
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来裁决。
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这种抚养不是无限期的。
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
(五)尊重、教育和引导是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
不行。
保障衣食,是最基础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使之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否则,容易使子女走上歧途。
如某地发生的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
小红,17岁,初中文化,因小矛盾与玩伴小洁发生争执。
2月17日晚,怀恨在心的小洁,纠集其他4人,将小红强行带到小华家中,将其掐死并支解,随后将尸块抛江。
这起命案撕裂了6户家庭,五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不到17周岁。
血案是由一场口角引起的,小洁,半个月前刚满18周岁,萧山人。
几年前父母离异,她随父亲一起生活,高二辍学后待业在家,时常出入歌舞厅,结识了一帮朋友。
去年12月13日,小洁怀疑小红在背地里说自己被打了,觉得很丢面子。
晚上9点左右,气势汹汹的她,带着几个朋友,在某歌厅内找到了小红。
几句争辩后,小洁对小红拳打脚踢。
次日,头部受伤缝合五针的小红报案,因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的违法行为,未满18周岁的小洁被警方处以罚款150元的治安处罚。
小洁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月17日晚上,小洁伙同小华及其男友和小强、小静、小玲五人,将小红骗到江边,对其进行殴打并欲将其推入钱塘江中,置其于死地未果。
因害怕小红报警,小洁等人将她强行带至闻堰镇的小华家,在三楼小华的卧室内,将小红杀害。
为销尸灭迹,他们将尸体支解,躯干抛入江中,四肢和头部丢弃在街道的一处垃圾堆中。
18日晚上10点左右,警察得到消息并进行侦查。
19日凌晨2时左右,警察抓获了五名正打算潜逃的犯罪嫌疑人。
这五名犯罪嫌疑人之所以犯罪,与他们家庭状况有很大的关系。
缺少父母的教育或父母对孩子放任不管,或“棍棒”教育,与孩子交流不够,都会造成孩子以“自我”为中心,做出一些超出想象的违法犯罪行为。
接受学校教育,是学生的权利,是《宪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
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子女上学,否则,就是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农村或城乡个体户家庭中,有些父母目光短浅,只顾赚钱,不管孩子的前途。
他们不让孩子上学,或者让在校的子女退学,回家务农或经商。
有的家长对不愿意上学的孩子过分迁就,任他们在社会上闲逛。
这些做法是做家长的失职,实际上既害了孩子,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辽宁丹东市某中学的学生流失现象曾经比较严重,多达50人。
于是,学校所在地镇政府向各村发出通知,要求辍学学生返校上课。
负责教育的同志挨门挨户宣传《义务教育法》,动员家长让孩子复学,但仍然有9名学生没去学校报到。
在秋季开学前夕,当地政府在多次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向这9名学生的家长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对每位辍学学生的家长罚款3000元至5000元,并强令他们在规定期限内送子女复学。
由于法律的有力干预,这9名学生在新学期开始便回到了学校。
父母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包括你们的个人隐私。
有的家长不与孩子商量,偷看孩子的日记,有的私拆孩子的信件,造成家长与子女的感情隔阂。
孩子认为自己“长大了”,办事喜欢自己拿主意,而家长则认为孩子年纪小,对孩子处处不放心。
应该说,家长的出发点是好的。
解决这个矛盾其实很简单,父母和子女只要多沟通思想就行了。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别人可以代拆信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些孩子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自己的孩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代拆信件,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孩子从小生活在父母身边,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对子女有重要影响,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大量的事实证明,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学生一生的成长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主要讲一下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举二个例子:
有一年,新疆克拉玛依市7所中学和8所小学的近500名师生,在市友谊馆参加汇报演出活动,不幸发生特大火灾。
当时,友谊馆内的大门只开了一个,其他的门全被锁死。
活动主办者没能有效地指挥和组织人员疏散,结果,造成300多名师生死亡,130多人受重伤。
另外,哈尔滨市电碳厂子弟小学有一天组织学生到松花江上的冰雪游乐中心游玩,在途经江边时,他们没走专设的通道,而是抄近路从冰层上穿过,没想到冰层突然塌陷,20多名师生掉进3米多深的江水中,5名学生和1名教师不幸身亡。
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恶性事件,都给人们带来了血的教训,学校在举办各种活动时必须切实做到保护学生的安全。
三、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规定: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一些工厂、商店和公共场所说的。
就拿玩具来说吧,它能给我们带来欢乐和幸福,但是如果玩具的质量低劣,也会威胁我们的健康和安全。
长毛绒玩具是非常简单的玩具,也是我们见到最多的玩具,它有各种各样的动物造型,看起来十分可爱,可是如果动物的鼻子、眼睛钉得不结实,被不懂事的孩子放到嘴里卡进喉咙,就容易引起窒息,严重的还会死亡。
动物肚子里需要填一些海绵之类的东西,它才能鼓起来,看起来栩栩如生。
如果这些填充物不干净,细菌太多,就会沾到孩子的手上、身上,造成细菌感染而生病。
玩具身上的灰尘被吸进肺里,也会引起疾病。
这些讲的是小型玩具,那么大型游艺机有没有质量问题呢?
也有。
如果游艺机的关键部位焊接不合格,就容易引起断裂,发生人身事故。
所以,国家特别重视儿童用品的质量问题,每年都要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凡是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都要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限期改正,严重不合格就要勒令停产。
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此外,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这一规定,可以使未成年人避免被动吸烟,保证身体健康不受侵害。
未成年人除了在家庭和学校活动之外,还有不少时间是在社会上活动,比如到电影院看电影、到博物馆参观、到科技馆参加活动。
到这些公共场所活动,可以使你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充满乐趣,又能开阔眼界,增长见识。
所以,国家特别重视这些文化设施的建设,让它们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学生优惠开放。
”在平时,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票价一般都比成年人票价低,每逢节假日和寒暑假,各场所还要举办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和竞赛,吸引广大青少年参加,培养你们广泛的兴趣和爱好。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呢?
不是。
有些场所不仅不能优惠,而且还要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比如营业性歌舞厅,一般在晚上开放,是供成年人交谊和娱乐的地方,收费也比较高,不适合未成年人。
还有录像厅,可能会播放一些武打、侦探片,出现一些凶杀、格斗的镜头,青少年看后大脑会受刺激,如果盲目模仿,还会发生意外。
因此,这些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爱护。
国家要求,在这些营业性场所,要有明显的标牌标志,写上“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字样,营业员不许向未成年人出售门票。
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要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阅读课外读物,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各种书、报、刊物、电子读物大量涌现,其中不免良莠混杂。
一部好作品,可以陶冶未成年人心灵,使你们奋发向上,勇于进取;而内容庸俗,格调低下,充满凶杀、恐怖的作品又可使思想还没定型的未成年人不思学业,想入非非,或模仿作品中主人公行为,做出违法的事情。
《人民日报》曾刊登《一位母亲的呼吁》。
写信的是江苏省苏州市的一位普通女工,他的儿子16岁,学习成绩一直不错。
为了支持孩子学习,她在家境并不富裕的情况下,花8000多元给儿子买了电脑。
可是她没有想到,没过多长时间,儿子的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老师也反映孩子上课听讲不认真,精神恍馆,还有好几个下午没上学。
后来她才发现,儿子购买了黄色电子光盘,并沉湎其中。
这位母亲痛心不已,她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
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难道能够坐视那些黄色出版物侵蚀毒害我们的青少年一代吗?
这位母亲的呼吁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人们纷纷谴责黄色光盘的生产者,要求政府惩处他们。
为了净化文化市场,为学生创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多次出动人力,清理整顿图书音像市场,摧毁了一批黑窝点,收缴了大批非法出版物。
四、司法保护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劳动改造执行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
具体内容不再展开。
(二)青少年维权*
同学们好,非常高兴能有这个机会为大家来讲有关青少年的维权问题。
一、青少年的权利
青少年在法律上统称为未成年人,就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应该说,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是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那么大家知道咱们青少年在法律上究竟有哪些权利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粗略做了一下统计,可归纳为16种权利:
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所有权、著作权、专利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受教育权。
因为青少年属于未成年人,受其年龄、智力等因素的影响,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正确行使这些权利。
比如在校学生入学的时候,需要家长来办入学手续。
为了保证青少年能够充分正确的行使他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了来保障行使和维护青少年权利的人,叫“监护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他们的监护人,接受监护人保护的子女,在法律中也被称为“被监护人”。
如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一般是由监护人也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来代他们的孩子来维护权利。
下面结合案例来与同学们来认识未成年人重要的几种权利。
(一)人身自由权
人生自由权很重要。
2007年山西出了黑窖工事件,即黑窖工被关押起来强迫进行劳动,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是典型侵害了人身自由权利案例。
为进一步认识这种权利,我再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小明10岁,是某学校的学生,有一天,他和妈妈到商场的超市去购物,在选购完物品将要离开的时候,却被商场的保安给拦住了,这个保安对小明的妈妈说,我们发现你的孩子拿了商场的东西没有付钱。
小明坚决不承认,说没有的事。
商场的保安就提出来说,我们要对你进行搜身,以证明你说的是否属实。
说到这里,我想问同学们,你们认为,商场的保安有没有权力对小明进行搜身呢?
(提问)答案是:
没有权力的。
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在这里我想说明一下,“搜查”作为一种侦察措施,只能由公安、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依法进行。
一切无搜查权的人,以及有搜查权的工作人员(例如检察人员、公安人员等)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搜查权擅自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都是非法搜查。
所以,在本案中,保安要求搜身,就是要侵犯小明的人身自由权,小明和他的监护人妈妈有权利拒绝商场保安的搜身要求。
如果保安强行要搜身,小明的母亲可以以其侵犯人身自由权而报警寻求保护。
同学们,你们在学校有没有对你的同学进行搜身呀?
有的话你就违法啦,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哦!
同学们,你们在学校或者回家路上有没有被人强行搜身呢,有的话赶紧跟家长、学校和警察叔叔说,法律是保护我们的人身自由的。
(二)财产所有权
同学们有没有想过自己拥有什么财产呢?
(提问)是的,同学们都或多或少拥有自己的财产。
你们拥有书本、文具、压岁钱等有形的财产,同时你们也拥有诸如在学习过程中学到的知识这样的无形财产,即知识产权。
你们的老师们正孜孜不倦的把自己的知识传授给你们,让你们拥有越来越多的知识,你们财富增长的速度,让我非常羡慕呢!
知识产权中也含有财产权的内容。
这里我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晓芳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她从小喜欢绘画,水平也很高。
有一次,她参加市里的少儿绘画大赛,获得了一等奖,除了获得荣誉证书外,还收到了1000元人民币的奖金。
晓芳领到奖金后非常高兴,计划怎么用这些钱来买自己喜爱的东西,可是一直没有舍得花,把钱放在家里自己的抽屉里。
正巧有一天,晓芳的爸爸因为急着外出办事用钱,可手头却没有现钱,于是就把晓芳的1000元钱拿走,花掉了。
后来,晓芳发现自己的钱没有,就问家里人谁拿走了她的钱,她爸爸回来后告诉了实情。
晓红非常不愿意地对爸爸说“你怎么不经我的同意就拿走我的钱花掉了呢!
”她爸爸听后,非常生气的说“你是我的女儿,我辛辛苦苦把你抚养大,难道就没有权利花你的钱么!
”在此,大家想想,晓芳爸爸的这种做法和观点对么?
答案是:
不对的。
按照法律规定:
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钱、物、房产等)。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在本案中,晓芳获奖而得到的1000元的奖金,属于她的个人财产,晓芳的爸爸作为晓芳的监护人,为了自己外出办事需要而花掉了被监护人也就是他女儿的钱,即侵犯了晓芳的财产所有权,是违法行为。
讲到这里我想问大家今年过年兜到了多少利是?
肯定都不少吧,这些钱做为你们的财产,各位是如何处理的呢?
同学们的利是交给父母保管的有多少人呀?
举手看看……
利是钱作为同学们的财产,大家拥有处理权,但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可以建议同学们花在更有实际意义的用途上,也可以为同学们购买一些教育基金和保险等实现财产的增值。
同时,同学们也应该孝敬父母,体谅父母。
特别是家里经济状况不是很好的同学,更应该把得到的利是钱交给父母,让父母做统筹安排。
同学们不管在家里、学校还是以后到社会上不能成为只是索取,而不愿付出的人,要从小培养敢于担当、负责任的好习惯。
二、对青少年权利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1、家庭保护:
主要是指家庭的中父母对孩子权利的保护,像抚养教育子女、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等。
2、学校保护:
这点学生感受最深的,主要是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等教育。
3、社会保护: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营业性舞厅、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4、司法保护:
其中法律规定: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三)小学生暑假前法制教育*
各位同学:
大家好!
一年一度的暑假又要到来了,每一位同学的内心肯定会感到无比的快乐和轻松。
心里打着各种小算盘,怎样才能渡过一个愉快的暑假呢?
有的同学会和家长外出旅游,有的会参加暑期各种兴趣班,有的会呆在家里自我娱乐,有的同学还会自己找同学找朋友安排各种各样的节目,肯定不会闲着,让暑假的美好时光在我们身边偷偷溜走。
是啊,漫漫的暑假,轻松的心情,没有了学校纪律的约束,少了父母敦促的话语,一些同学就会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不经意之间就会沾染上一些不良的行为习气,就会放松对安全的警惕,所以在放假之前,学校领导要我给同学们上一堂课,提醒同学们假期里要注意法制与安全问题,过一个健康、安全、文明的暑假。
下面我将结合同学们日常的行为规范讲一讲有关问题。
一、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俗语说:
“良好的行为习惯,是你成功的一半”。
而小学阶段是每个人一生习惯养成最重要的阶段。
一般情况而言,一个人在小学阶段能养成良好的习惯,等长大成人了他的各种好习惯都会一直保留着,对他终生都受益无穷,比如刻苦学习、勤俭节约等。
反过来讲,一个人在小学阶段养成了不良的行为习惯而不及时严格纠正的话,那他将会被这些坏习惯害了一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不能有以下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娱乐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它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以上所禁止的不良行为是非常有针对性的,我们同学们切记不能养成这些坏行为。
比如偷窃行为,有的同学因为平时养成了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父母给了一些零用钱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于是就开始去偷父母的钱,父母的钱偷多了肯定会被发现,发现了就会受到父母的皮肉之痛,而父母的钱也更难偷了,可是这时已经养成了花钱的习惯,平时买东西吃买得又多又好,请好朋友吃东西多威风呀,突然断了财路,那怎么办呢?
于是就会财迷心窍,胆大包天去偷别人的钱财了,就会偷同学的、偷学校的、偷别人家里的,这样就会一步一步的走向犯罪深渊而不能自拨,自毁了前程。
现实中,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
我市某小学生钟某,年仅11岁,借口到朋友家玩为名,进行盗窃,竟一次盗得人民币12万元。
一个小学生为什么竟成了江洋大盗了呢?
其原因还是因为自小养成了贪吃贪玩的坏行为习惯,为满足自己的欲望,就开始小偷小摸,后来发展成这样的大盗,很值得我们同学深思。
又如,我市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张某、王某两人从小就成了酒肉朋友,无心向学,整天混在一起玩乐,但苦于无钱,经常以各种借口向亲戚朋友借,后来借不到了竟然商量去偷一间公司的保险柜,一次盗二万元人民币。
都是坏习惯害了他们呀!
有的同学说,我偷父母的钱不犯法吧!
我可以在这里告诉你,偷父母的钱财一样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只不过是法律不予以处罚。
有些同学说,不处罚不就是没事了吗?
问题可没有哪么简单,虽然法律不处罚你,可是你想过没有,一旦你认为偷家里的钱是没有问题的话,那你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地去做,纵恿了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