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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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标准
遵义市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工程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内容和评分规范
一、合法性
序号
复核工程
复核内容
规范
复核情况
是否合格
复核人员签名
1
采矿许可证
是否持有采矿许可证
持有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合格;否则不合格。
2
工商营业执照
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持有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合格;否则不合格。
3
开采技术方案(初步)设计
是否有批复(备案)文件
有批复(备案)文件,合格;否则不合格。
4
安全专篇
是否有批复(备案)文件
有批复(备案)文件,合格;否则不合格。
5
环评报告
是否有批复(备案)文件
有批复(备案)文件,合格;否则不合格。
6
水保技术方案
是否有批复(备案)文件
有批复(备案)文件,合格;否则不合格。
7
地灾评估报告
是否有批复(备案)文件
有批复(备案)文件,合格;否则不合格。
其他
遵义市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工程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内容和评分规范
二、安全经管
序号
复核工程
复核内容
规范
复核情况
得分情况
复核人员签名
1
安全经管机构
是否按安全经管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安全经管机构
分值30分,每差1个机构扣5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下同)。
2
安全经管制度
是否按安全经管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安全经管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分值30分,每缺1项扣5分。
3
人员配备
40分
(1)
矿长
核对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资格证
分值10分。
矿长持有贵州省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资格证,符合要求10分,否则“安全经管”不合格。
(2)
副矿长
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等副矿长并核对副矿长矿长资格证及其安全资格证
分值10分。
副矿长持有贵州省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矿长资格证及安全资格证,分值10分,每有1名不符要求扣2分。
(3)
工程技术人员
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型煤矿建设工程法人经管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4〕4号)第八条
分值10分。
每差1人或有1人不符要求扣2分。
(4)
特种作业人员
结合相关规定和《安全专篇》对照检查
分值10分。
配齐特种作业人员,每差1人扣2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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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拓开采
序号
复核工程
复核内容
规范
复核情况
得分情况
复核人员签名
1
井筒、大巷、上(下)山
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功能及布置形式、大巷及上(下)山布置层位等必须符合批准的开采技术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分值22分。
1、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及布置形式、大巷及上(下)山布置层位与设计相符,12分;否则,“开拓开采”不合格。
2、井巷断面、支护及功能与设计相符或高于设计规范且引起的风速变化仍符合规定的,10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2分。
2
车场、硐室
车场、硐室的位置、断面及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分值8分。
每有1处不符设计要求扣2分。
3
采区巷道布置
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符合开采技术方案设计。
分值22分。
1、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与开采技术方案设计相符,10分;否则“开拓开采”不合格。
2、采区上(下)山,大巷等断面与设计相符,8分;否则每处扣2分。
3、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符合设计,4分;否则每处扣2分。
4
三量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
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2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
分值8分。
满足要求8分,否则每有一项不符扣4分。
5
主要巷道断面
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及安全间距符合批准的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分值10分。
每有1处不符扣2分。
6
回采工作面
是否形成采煤工作面,工作面支护方式(含安全出口和距采面20M范围内巷道的支护)、采煤工艺、采场经管是否与设计相符或高于设计规范。
分值15分。
1、按设计位置布置了采煤工作面,8分;否则“开拓开采”不合格。
2、采面支护方式、采煤工艺、采场经管与设计相符,7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2分。
7
接替工作面
是否按设计位置开始布置接替工作面。
分值15分。
1、接替工作面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已按设计布置(含掘进工作面的独立回风巷),8分;否则,“开拓开采”不合格。
2、掘进工作面掘进工艺、支护方式和断面设置与设计相符,7分;否则,每有1处扣2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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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井通风
序号
复核工程
复核内容
规范
复核情况
得分情况
复核人员签名
1
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进回风巷道是否按设计建设完成;是否存在不符规定的通风方式;各采掘工作面、变电所等是否形成独立回风。
分值30分。
1、矿井、采区进回风巷道是否按设计建设完成,15分;否则:
主要进回风巷未形成的,“矿井通风”不合格,井巷断面不符设计要求,每处扣2分。
2、不存在不符规定的通风方式,5分。
否则,“矿井通风”不合格。
3、采掘工作面、变电所等形成独立回风,10分;否则,“矿井通风”不合格。
2
通风设备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购置、安装、运行是否符合要求。
分值30分。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选用与设计选型相符,或选用高于设计规范且引起的风速、供电等相应变化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15分;否则“矿井通风”不合格。
2、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安装、经管符合规定,6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规定扣2分。
3、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运行可靠,6分;否则,每有1次扣2分。
4、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3分;否则,“矿井通风”不合格。
3
通风设施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齐全可靠。
分值10分。
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齐全可靠,10分;否则,每有1处扣2分。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否则,此项不得分。
4
通风经管
制定测风制度并执行;编制了风量分配办法并作好了风量分配、调节;制定了反风经管技术方案,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其反风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分值15分。
1、制定测风制度,按要求建立了测风站,按要求开展了测风,5分;2、编制了风量分配办法并作好了风量分配、调节,5分;否则,未制定风量分配办法,扣2分,未进行风量分配调节扣2分。
3、制定了反风经管技术方案,主要通风机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其反风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5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扣3分。
5
风机房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分值5分。
每有1处不符扣2分。
6
风量和风速
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和风速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外部漏风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分值10分。
1、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和风速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6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规定扣3分。
2、外部漏风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4分;否则,不得分。
3、存在微风、无风巷道,此项不得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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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瓦斯防治
序号
复核工程
复核内容
规范
复核情况
得分情况
复核人员签名
1
瓦斯检查制度及执行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分值20分。
1、根据矿井实际制定瓦斯检查制度,其内容符合规定,5分;否则,“瓦斯防治”不合格。
2、配备有足够数量的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瓦斯报警仪,5分;否则,每差1人扣2分,每差1台扣1分。
3、按瓦斯检查制度开展日常检查(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每天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
其它有害气体按有关规定检查。
)6分;否则,每有1次不符规定扣2分。
4、瓦斯检查员手记本、现场瓦斯牌板记录及地面瓦斯记录台账要真实一致,4分。
否则,每有1次不符合扣2分。
2
瓦斯日报
审查
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分值5分。
1、瓦斯日报表须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实行日审阅制度,2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2、对瓦斯异常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并有处理结果记录,3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3
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70%。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其它地点瓦斯及有害气体浓度符合有关规定。
分值15分。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未超过0.70%,5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未超过1.5%,其它地点瓦斯及有害气体浓度符合有关规定,5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3、未出现过瓦斯超限作业现象,5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4
防爆隔爆措施
防爆隔爆措施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
分值5分。
防爆隔爆措施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5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扣2分。
5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分值30分(未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和经管的,此项自然得分)。
(1)
基本要求
1、突出矿井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批防突专项设计。
2、突出矿井必须按照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采煤工作面布置在突出煤层的矿井,移交生产前须作消除突出危险性的评估,并有书面的评估报告。
分值15分。
1.突出矿井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批了防突专项设计,5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2、突出矿井按照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8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3、采煤工作面布置在突出煤层的矿井,移交生产前作了消除突出危险性的评估,并有书面的评估报告,2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2)
防突机构和仪器设备
突出矿井应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或队伍。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预测预报和防突效果检验仪器满足防突需要。
分值5分。
突出矿井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或队伍,3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2、煤与瓦斯突出危险预测预报和防突效果检验仪器满足防突需要,2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3)
瓦斯地质图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分值2分。
突出矿井编制有矿井瓦斯地质图,2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4)
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4.2.6条规定。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数量应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和实际需求。
分值8分。
1、安全防护措施符合AQ1055-2008第4.4.2.6条规定,6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2、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数量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和实际需求,1分;否则不得分。
6
瓦斯抽采
分值25分(未要求开展瓦斯抽采的矿井自然得分)。
(1)
基本要求
矿井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瓦斯抽采设计。
抽采煤层瓦斯的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参数符合瓦斯抽采设计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并制定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
分值10分。
1、矿井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了瓦斯抽采设计,3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2、抽采煤层瓦斯的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参数符合瓦斯抽采设计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并制定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7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规定扣2分。
(2)
泵站
永久泵站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居住区不得小于50m;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钻机台数、型号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并满足矿井需要,泵站瓦斯浓度和管道瓦斯参数进行了监控。
分值8分。
1、永久泵站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居住区不得小于50m;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符合要求5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2分。
2、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钻机台数、型号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并满足矿井需要,泵站瓦斯浓度和管道瓦斯参数进行了监控。
符合规定3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2分。
(3)
抽采管路
管径、管材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
管路敷设及附属装置应符合AQ1055-2008第4.4.3.2条规定。
分值5分。
1、管径、管材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3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2分。
2、管路敷设及附属装置符合AQ1055-2008第4.4.3.2条规定,2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4)
抽采钻孔封孔
封孔质量必须符合AQ1055-200第4.4.3.3条规定。
分值2分。
封孔质量符合AQ1055-2008第4.4.3.3条规定,2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1分。
其他
遵义市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工程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内容和评分规范
六、粉尘防治
序号
复核工程
复核内容
规范
复核情况
得分情况
复核人员签名
1
基本要求
矿井防尘供水系统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矿井制定了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经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分值25分。
1、矿井防尘供水系统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15分;否则,未建防尘水池、未安设防尘管路“粉尘防治”不合格,其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2分。
2、矿井制定了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经管制度,并组织实施,10分;否则,未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经管制度各扣2分,未组织实施此项不得分。
2
粉尘测定
矿井应建立测尘制度,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
生产过程中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
分值10分。
矿井建立了测尘制度,3分,否则不得分。
2、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3分,否则每有1项不符规定扣1分。
3、生产过程中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4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1分。
3
隔爆设施
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以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分值15分。
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以及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15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2分。
4
采煤机喷雾装置
采煤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
采煤机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分值15分(未设计选用采煤机、也未使用采煤机的矿井此项自然得分)。
1、采煤机有内、外喷雾装置,6分;否则,每少1处扣3分。
2、采煤机截煤时实行了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9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3分。
5
掘进机喷雾装置
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
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用水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分值15分(未设计选用掘进机、也未使用掘进机的矿井此项自然得分)。
1、掘进机有内、外喷雾装置,6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3分。
2、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用水压力不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不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使用了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9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3分。
6
液压支架和破碎机喷雾装置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分值10分(无设计内容的矿井该内容自然得分)。
1、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安装了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6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2分。
2、破碎机安装了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4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2分。
7
其它喷雾装置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设风流净化水幕。
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分值10分(无设计内容的矿井该内容自然得分)。
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设置了风流净化水幕,3分;否则不得分。
2、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安设了喷雾装置或除尘器,7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2分。
其他
遵义市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工程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内容和评分规范
七、防灭火
序号
复核工程
复核内容
规范
复核情况
得分情况
复核人员签名
1
防灭火系统
矿井综合防灭火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
分值30分。
矿井综合防灭火系统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30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5分。
2
预测预报
矿井应建立防灭火经管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燃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
分值30分(无设计内容的矿井该内容自然得分)。
1、矿井建立了防灭火经管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10分;否则不得分。
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明确选定了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了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燃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10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3分。
3、所有检测分析结果都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10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3分。
3
防火构筑物和消防材料库
1.井下防火构筑物和消防材料库应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
2.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全部敞开,不得妨碍运输。
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3.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灭火器材。
分值20分。
1、井下防火构筑物和消防材料库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8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2分。
2、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全部敞开,不妨碍运输。
铁门上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4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2分。
3、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采用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4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2分。
4、硐室内设置有足够数量灭火器材,4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2分。
4
硐室防火
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分值20分。
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配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20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3分。
其他
遵义市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工程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内容和评分规范
八、防治水
序号
复核工程
复核内容
规范
复核情况
得分情况
复核人员签名
1
防治水系统
分值55分。
(1)
基本要求
1.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并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建立观测台帐。
3、必须编制有探放水设计。
分值25分。
1.煤矿查明了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健全了防治水、探放水制度,编制了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已组织实施。
并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15分;否则,第有1处不符规定扣3分。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工程技术人员,已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了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建立观测台帐,5分;否则不得分。
3、编制有探放水设计,5分;否则不得分。
(2)
排水设施
矿井防排水设施应符合批准的设计规定。
排水系统应做联合运转实验。
分值20分。
1、矿井防排水设施符合批准的设计规定,10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设计规定扣2分。
2、排水系统按要求做了联合运转实验,10分;否则不得分,联合排水实验未按要求进行,每处扣2分。
(3)
防水煤柱
防水安全煤(岩)柱留设应符合批准的设计规定。
分值10分。
防水安全煤(岩)柱留设符合批准的设计规定,10分;否则,未留设防水安全煤(岩)柱不得分,留设的防水安全煤(岩)柱每有1处不符规定扣5分。
2
地表水防治
矿区内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分值20分。
1、矿区内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了沟渠,排泄积水,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10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规定扣2分。
2、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采取了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10分;否则不得分。
3
疏水降压
疏水降压措施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
分值5分。
疏水降压措施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5分;否则不得分。
4
带压开采
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包括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