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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合同的内容

工程保险合同的内容

篇一:

工程保险资料

保险知识讲义

1、投保的必要性

1.1购买工程保险是企业自身规避风险的需要。

工程风险具有多样性,按照潜在的损失形态分类,主要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

工程财产风险损失主要包括3部分:

1、由于风险事故的发生导致主体工程、附属工程、临时建筑和施工机具发生损毁、灭失和贬值的损失;2、风险发生后为了修复而产生的费用损失,包括施救费用、清理场地费用和专业费用等;3、因工程延期造成的间接损失。

人身风险是指由于风险事故的发生导致与工程建设有关人员的人身伤亡。

工程责任风险是指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所有人和承包商在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在工地及附近区域,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风险的发生本身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而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履行时间相对较长,以及多属高危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很大,特别是2021年汶川地震后,近年来次生灾害发生较频繁,只有通过购买保险转移风险,减少损失,以获得预期利益。

财产风险主要通过购买工程一切险及机具设备险来转移风险;人身风险主通过购买团体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来转移风险;工程责任风险主要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来转移风险。

1.2购买工程保险是合同及法律的要求。

现行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通用条款第二十条对保险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自行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对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还作了具体规定,“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

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

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工程保险合同是指承保在建项目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

物质损失及工程所有人或承包商在建设过程中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2.2工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受益人

投保人应为:

发包人和承包人。

受益人:

详见专用条款的规定,如没有具体规定,则为承包人。

2.3.1谈判前的准备

A投保所需资料:

(1)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

(2)工程量清单(主要用于计

算保费);(3)水文资料(地质、地貌);(4)基本承保要求

B保险公司的选择

应当选择至少两家以上有实力,信誉好,服务佳的保险公司进行比选,最好是

有过合作关系的,平台较高的保险分支机构(如省分公司一级机构)。

2.3.2谈判的主要内容(合同主要条款)

首先,应严格保险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尽可能地将相关区域内风险范围全部涵盖,力争无盲点。

其次,对于承保人的报价,必须坚持在总价不超过本工程合同清单相应报价的前提下,合同条件必须最有利于风险保障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三,宜直接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如通过保险经纪人可能增加理赔难度。

第四,承保主要要求如下:

 

同时适用于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个部分的。

包括:

战争除外;公共当局除

外;罢工、暴动、民众骚动除外;故意和重大过失除外;核除外;污染除外;停工除外;间接损失除外;免赔额除外。

包括:

设计错误除外;必然的和渐变的因素引起的损失除外;原材料缺陷或工

艺不善除外;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力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可扩展承保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盘点时发现的短缺;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可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接收的部分被保险财产。

“除非另有约定”的措辞表明它属于相对除外,被保险人可以根据需要与保险人扩展承保这类风险。

2.4.3第三者责任项下的除外责任

本保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遵循保险产

品设计中的“互为除外”原则);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损失(可通过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特别条款扩展);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属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

事故;合同责任除外。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是由保监会核定的,各大保险公司

采用的保险条款基本一致,作为投保人对此类条款无修改的权利,但可通过特别约定及增加有利的附加条款,获得更大的保障。

工程保险的标准条款是针对工程项目中风险的共性制定的,而特别条款是对标

准条款的修正和补充,在条款的适用过程中优先于标准条款。

特别条款根据其性质和作用可以分为三类:

扩展性特别条款、限制性特别条款、规定性特别条款。

扩展性特别条款是指对保险范围进行扩展的条款,包括扩展保险责任、保险标的、保险期限,是对投保人有利的条款,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扩展保险责任特别条款主要包括:

罢工、暴动及民工骚动扩展,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交叉责任扩展,是针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是针对保单第三者责任项下除外责任中相应条款的,主要运用于存在此类风险的工程,如旧城改造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内陆运输扩展,是针对物质损失部分的,其实质是将对被保险财产的责任起点延伸到供货地点;设计师风险扩展,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契约责任扩展,是针对第三者责任的;工地外储物特别条款,可视为对保险地点的延伸;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扩展性(标的类)特别条款主要包括: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主要针对旧厂或旧城改造项目中,在施工过程中可能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他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原因造成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风险;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扩展,承保承包商用于施工的机器和设备;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扩展,负责图纸和文

件毁损后的重绘和制作费用;清除残骸费用扩展,针对在损失发生之后,可能产生的残骸和场地清理费用;专业费用扩展,指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特别费用扩展,保险事故发生后,为了进行修复工作而产生的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空运费扩展,与特别费用扩展相似。

扩展性(期限类)特别条款就是承保承包商在工程项目结束之后,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承担一定期限的责任(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

通常可以采用三种不同的扩展条款,保证期特别条款、有限责任保证期条款、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

篇二:

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中铁

乙方: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地点: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合同编号: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甲方:

注册地址:

邮编: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注册地址:

邮编: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

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保险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事宜达成以下协

议,以共同遵守: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5.1物质损失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1建筑期:

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其中包括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

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

如是,请列明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8.1建筑面积:

高度:

地下施工深度:

跨度:

层数:

建筑结构:

建筑材料:

8.2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

8.3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

8.4拆除项目:

9.1地形特点:

9.2地质及底土条件:

9.3地下水水位:

9.4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

位:

9.5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9.6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

验及工程承包人专业等级

 

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

保险种类:

保险金额:

篇三:

工程保险条款

工程保险

第一章基础知识

1、为什么保险是转嫁风险的有效手段?

一是在损失发生后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投保人交纳保费,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风险;

二是可以得到风险管理服务,保险人承担风险后,利用自身风险管理的经验,借助社会有关力量,为被保险人提供防灾防损服务,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是保险保障安全性高,保险是一种法律契约关系,它以数理计算为依据经营风险,避免了盲目性,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2、什么是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3、什么是投保人?

投保人是对可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且保险人接受了投保时,投保人转化为被保险人。

4、什么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5、什么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6、什么是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表现,是投保时给保险标的确定的金额,又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收据和承担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7、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险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以及防止或减少损失等项义务。

而保险人则相应有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及其他一些特殊义务,如支付施救费和诉讼费用的义务等。

如保险一方违反其所应履行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对此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增收保费,中止或解险保险合同等。

8、保险“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的、最有影响力的原因,它是从原因发生的效果上判断而不是从时间上判断。

在造成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且各个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

保险公司对直接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任何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直接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

9、企业有哪些可保财产

企业有很多财产,但并非都能投保,可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标的有以下几种:

a.属于企业本身所有或与其它人共有而由该企业保管的有形财产;

b.由企业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有形财产;

c.其它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有形财产。

10、基本险和附加险的关系

基本险是指可以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

而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投保附加险。

如果附加险的条款和基本险条款发生抵触,抵触之处的解释以附加险条款为准;如果附加险条款未作规定,则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1、不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

其保额不足部分应看作是被保险人自保,在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

则按财产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之比赔付损失。

12、出险后,被保险人该做些什么?

积极对遭受保险事故的财产进行抢救,并立即通知公安、消防等部门,请求协助抢救,力争把损失降低至最小程度。

迅速以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向其报告保险事故,并提供保单号码、姓名、地址、出险原因和损失情况。

协助保险公司或其它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定损,确定事故原因、责任和损失金额的大小等。

对未遭受完全损失的财产进行修理或折价出售。

填写索赔申请书,连同保单所要求的各项事故证明材料和损失清单一并交给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13、应该在什么期限内索赔

保险索赔是有期限的,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非人寿保险则为两年,但也有部分保险的索赔期为一年。

国外工程保险简介

国外工程保险单最低承保项目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不动产,也可以增加其他多种流动财产。

财产(指合同中的工程)可以是一条路、一个工厂或一座电站,或它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多项的工程,或其中的许多部分。

对机械和电力设施,像发电机、锅炉、电梯等这些正在施工建筑中安装的设施,可以包括,也可以不包括。

最简单的办法是在工程保险下承保合同承包方在一个合同中承包建设的所有项目。

为了充分保障合同项下工程的安全,除以上基本承保范围外,还包括以下各种附加保障:

1、建筑设备保险单

承保建筑场地内设备的损坏。

如在进行建筑合同项下工程时所使用的吊车损坏。

2、设备安装或安装一切险保险单

在建设工地上,为进行建筑工程所需安装的各种机械如塔吊等。

该保单承保这一安装过程中的损坏和灭失。

3、运输物料保险单

承保工程所需物料在运输过程以及在工地储存期间发生的损坏或灭失。

4、雇主责任保险单

根据西方国家的法律,雇主在雇员受雇期间因人身伤亡和丧失劳动力等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投保此险后,被雇期间保险人对上述赔偿责任予以负责。

5、公众责任保险单

在建筑过程中,因事故造成除雇用人员以外的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6、“J、C、T、建筑合同条款19

(2)(a)”保单

J、C、T(TheJointContractsTribunal),共同合同评议委员会是一个关于审议合同的组织,它于1963年制定了建筑工程合同的标准格式,1977年进行修订。

该合同条款对国际保险界颇有影响。

“J、C、T、合同条款19

(2)(a)”保单承保以下内容:

建筑工程以外雇主相关财产的损坏;由于上述财产损坏而带来的雇主的间接损失;由于对第三者财产的损坏而带来的雇主的责任;

由于塌方、沉降、震动和支撑物变得不牢固或被移走,地下水影响施工,以及不是由于承包人和分承包人疏忽而造成的损失,以上各项由保险公司负责。

第二章保险条款

第一节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

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保险期限

(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安装的被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知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

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以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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