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docx
《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
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
一、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来自于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问题
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来自于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二、事实
(1)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情况(《公开转让说明书》第21页)
公司仅在2011年度和2012年度有营业收入,2013年1月—8月未产生营业收入。
(2)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均来源于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公开转让说明书》第122页)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2.1条要求: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具体规定。
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三、分析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2011年和2012年发生的两笔关联交易(报告期内的所有交易)认定为偶发性的关联交易。
但是《指引》规定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公司在报告期内仅发生两笔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且在最近一期没有营业收入,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商榷。
但是该案例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解释提供了借鉴意义。
二、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
一、问题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
二、律师答复
依据大华会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3]005695号),2013年8月31日,公司的资产合计为5,959,910.24元;公司负债合计为946,492.98元(其中2013年8月31日,控股股东吴辉与公司达成协议,将公司应付控股股东吴辉债务豁免了1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5,013,417.26元,也就是经审计净资产5,013,417.26元。
依据大华会计所大华验字[2012]000332号《验资报告》,公司以不高于审计机构审计且不高于评估机构评估的净资产值折股,5,000,000.00元为注册资本,余额13,417.26元进入资本公积金,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酷买网有限整体变更为酷买网股份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
《业务规则》第2.1条第
(一)款明确: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法律法规方面没有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股改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本次折股经过了合法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整体变更时有限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不影响公司通过经审计净资产账面价值转股本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合法合规性。
三、小结
《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但是这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情况无关。
法律法规方面没有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股改的禁止性规定。
三、非专利技术出资超过20%
一、问题简要阐述
公司设立时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超过20%,与当时公司法相关规定不符。
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要求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二、关注点
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超过当时公司法规定这一问题之解决。
三、解决方案
1、寻找特别法
当普通法与特别法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尽调鉴定报告
尽调发现案例公司有中国地质大学、水利部规划设计院、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以及武汉大学多名专家签署的鉴定报告,认为出资的专利技术具有极高的技术创新性。
3、实际说明出资当时获工商认可且影响已消除
披露该非专利技术出资得到主管工商局的认可且已经实际到位;至2012年该非专利技术账面价值已全部摊销完,净值为0;股改时已不存在出资比例超过法定比例的情形。
四、评析
针对非专利技术出资超过当时公司法规定比例这一问题的解决思路大致如下:
1、寻找使得实际比例合法的特别法。
2、在存在特别法的规定时,尽调是否具备满足特别法规定的条件。
3、若前两步任一步不满足,可说明影响已经消除。
4、若影响没有消除,可让专利技术出资股东将超出比例部分以现金方式再出资。
5、若上述多个步骤满足,可强化问题解决。
四、挂靠集体企业股权转让
一、问题阐述
天松医疗前身为桐庐尖端,实质股东徐天松持有股权挂靠在桐庐镇工办处,而这部分股权转让给了德国费格。
可能存在股权不明晰以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解决方案
1、如实披露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了上述事项。
桐庐镇工办所持有桐庐尖端股权实质为徐天松所有,因此本次股权转让实质为徐天松将其所持有桐庐尖端部分股权转让给德国费格。
2、解除挂靠关系
德国费格已履行完毕前述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该款项已由徐天松收取,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桐庐尖端已解除其与桐庐镇工办之间的挂靠关系。
3、政府相关部门确认
桐庐县人民政府出具通知,确认桐庐尖端为挂靠集体企业,名为集体企业,实属民营企业,挂靠及解除挂靠期间,未占用任何集体或国有资产。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反馈意见,确认桐庐尖端在挂靠桐庐镇工办期间,桐庐镇工办未对桐庐尖端进行任何形式地投入,也未参与过桐庐尖端生产经营活动,未收取过桐庐尖端分配和其他任何利益,桐庐尖端也未占用、使用集体或国有资产,未造成集体或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案例评析
民营企业挂靠在集体企业可能存在股权不明晰以及在挂靠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占用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可能。
对于股权不明可以通过确认挂靠关系来解决,具体而言可以由当事人出具声明。
而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相关问题,往往需要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五、股东以净资产增资、公司购买净资产是否合法合规
重点问题“一、1、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有限公司设立出资的真实性,王洪强以净资产增资、公司购买净资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
答复:
根据上述问题,本所对公司进行进一步核查,确认如下:
(一)根据临风科技历次变更的工商资料,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
2011年8月2日,股东王洪强先生签署《公司章程》,决定出资设立山东临风鼓风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
2011年8月2日,山东大乘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鲁大乘验字[2011]A0409号《验资报告书》,经查验,截至2011年8月2日,公司已经收到股东王洪强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共计1500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
2011年8月3日,公司取得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7133120000435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实收资本1500万元。
综上所述,临风鼓风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出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所认为临风鼓风机设立时的股东出资是真实的,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临风科技历次变更的工商资料、《资产移交协议书》以及政府确认函等资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
2011年10月20日,公司与临沂市风机厂股东王洪强签署《资产移交协议书》,约定王洪强将经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资产,评估基准日2011年8月31日评估值3858.00万元,移交给公司,用于增加注册资本。
2011年10月22日,公司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公司股东以其作为投资人的临沂市风机厂净资产对公司进行增资。
临沂风机厂临沂市风机厂经评估后,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3858万元,其中1500万元由公司购买,剩余2358万元,公司股东以其中的1510万元人民币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其余848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011年10月24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出具中瑞岳华鲁验字[2011]02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1年10月24日,公司已收到王洪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510万元。
股东王洪强以原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临沂市风机厂净资产出资。
2011年10月27日,公司取得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3010万元,实收资本为3010万元。
临沂市风机厂于1984年1月设立,性质为街道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为临沂县城关镇煤山街办事处,后经1997年8月16日中国共产党兰山办事处委员会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煤山居委申请将临沂市风机厂进行改制的批复》(兰企改(1997)11号)改制为私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王洪强作为临沂风机厂的投资人,有权对临沂风机厂的财产进行处分,临风科技与临沂市风机厂投资人王洪强签署《资产移交协议书》,并将协议涉及资产按照约定移交给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之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已经全部移交给临风科技,由临风科技占有使用。
此外,临沂市政府于2014年5月5日出具了临政报[2014]2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问题合法性予以确认的请示》,确认自1979年开始至2013年11月股份公司设立期间历史沿革“符合当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隐患和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王洪强以净资产增资、公司购买净资产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协议双方履行了必备法律程序,履行了各自约定的义务。
六、公司股东使用个人银行卡收款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实践中,中小企业的股东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使用个人卡收取货款的情况并不鲜见,公司销售收入可能存在多计、少计或外流等不规范情况。
那么对于拟申请挂牌新三板的企业,上述问题是否对企业挂牌新三板构成实质性障碍?
从股权系统反馈情况来看,股转系统对于挂牌公司股东使用个人卡收取货款的情况,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
但挂牌企业应如实披露股东使用个人银行卡收款的客观背景情况、是否符合公司业务特点、公司销售收入确认的内部规则与流程、以及进一步防范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所采取的有效措施等相关信息。
案例:
晓鸣农业[831243]
公司使用股东个人卡收款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是否符合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
(一)公司业务特点和使用该卡的客观背景
公司的业务和客户具有如下特点:
中国蛋鸡产业集约化程度尚待提高,可寻找的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蛋鸡养殖企业客户资源有限,农村养殖合作社、农村个人和农村经济人是国内蛋鸡养殖和生产资料流通主要形式;因蛋鸡养殖周期长的原因,单个客户购买周期长,短期持续下单能力有限;客户数量规模大,但客户受区域性限制,分布零散;公司现有客户多为经公司多次遴选并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资源,潜在客户开发遵循选择优质客户原则。
公司为向客户供应最佳性价比雏鸡,并提供产品前期品质保障,结合未来的产能提升,因此采取以产定销模式,为保证产销平衡和订单连续,需建立大规模的客户基础,鉴于蛋鸡养殖行业现状和客户构成,企业客户资源选择基础有限,因此大多数客户需在农村养殖合作社、农村个人和农村经济人中去选择,鉴于部分地区养殖分散度较大,可能对客户管理效率和货款支付能力产生影响,因此在部分养殖分散度较大地区采取以农村经济人(注:
公司称为“经销商”)经销形式,因此产生个人客户销售额较大的情况。
目前农村经济人经销形式是家禽行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销售和流通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于公司也存在充分必要性。
公司通过对当地市场的了解和分析,选取相关行业内在当地市场较具影响力和销售能力的人员作为经销商,进行一定市场内的个人养殖大户的挖掘及维护,可以提高公司在当地市场的品牌知名度,从而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为后期的进一步扩展提供可靠地保障。
(二)公司的销售流程
公司根据业务特点,制订了《销售管理制度》、《销售部授权范围管理制度》、《销售人员对运输的监管制度》、《经销商销售流程》等销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销售计划的制订、客户订单的确认、收取定金、发货、收款、售后回访等进行了规定。
公司的产品具有农产品销售的特点,产品销售分为对公司类客户的直接销售、经销商销售、其他直接客户三种模式。
对于直销公司类客户,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报价,与客户协商一致后签订销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及货款结算、开具发票;对于经销商和其他直接客户的销售,通常执行以下流程:
1.预定计划
公司依据销售情况、市场状况及各区域状况,定期召开销售会议确定近期(一般为下月)产品销售指导价,并向经销商报价(类似要约邀请);经销商收到公司销售人员的报价后,有订购意向的即与销售人员联系,由销售人员上报订鸡计划给销售办公室;销售办公室统计汇总各市场订购计划统一安排,并向客户再次确认订鸡计划,就订鸡数量、价格、大致供货时间做初步确定,并将该信息汇总至《销售计划表》,报销售副总审批执行。
2.收取定金
根据公司近期销售政策及与客户约定的供货时间、数量、价格,通知客户预缴定金;超过5天未按要求预缴定金的,将再次与客户沟通确认是否取消订单。
3.确认发货
落实计划后,公司将销售计划结合生产的产出情况安排准确的发货时间;在发货前的5-7天通知经销商具体的发货日期,并告知做好接鸡的准备工作;并于发货前一天再次向经销商核实送货地点及其数量等重要信息。
4.送货
销售办公室依据《销售计划表》的安排,每日开具销售发货单,运输司机凭发货单,到公司的发运车间装运雏鸡,并负责将货物送至最终客户处。
销售发货单一式二联,一联销售留存、一联财务记账联(随车由司机发货经客户签字后返回财务);同时,司机需随车携带《发鸡回执单》,货到后由最终客户签字确认并留联系方式,由司机返回后交销售内勤,用于客户回访。
5.收款
根据当期确定的销售政策,发货前全款交清的,销售部会在发货前通知客户付款,财务确认收款后通知销售方可发货;对于货到后付清款的,公司要求司机代收货款后方可卸货,现金收款的需于5日内交存至公司银行账户;对于赊销的客户,销售部按照约定及时催收。
(三)公司的收入确认和结算业务规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确定了具体的收入确认、和结算业务规则。
1.销售退回
公司的产品采用提前销售的模式,产品理想保质期仅有48小时,在发货前一周会通知客户准备接鸡的工作,由于产品本身特点不允许退回的情况发生,如果是由于公司产品质量原因出现该情况,则直接进入销售售后的环节,会直接采取销售折让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客户不能提出充分理由,则视同客户违约,其预收定金则不退还,报告期内未发生销售退回事项。
2.收入确认方式
公司商品雏鸡及副产品的销售业务,在根据合同约定将商品交付给客户,取得客户验收确认后,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经销商订货时按照每只雏鸡1元预付定金,发货前付清货款,少量经销商会存在货到付款的情况。
货运司机会在货到前联系经销商共同将雏鸡运至最终客户交货地点,因此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
3.结算方式
公司的结算方式分为三种,分别为预收全款、预收定金发货前付清余款、预收定金供货后有账期。
公司依据客户的合作情况、客户在市场影响力、区域市场的特点等各方面情况对客户会有不同的货款结算政策。
(四)报告期内该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及目前进一步规范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晓明个人开立银行卡(7018账户)用于收取部分货款的情况。
该个人银行卡由公司财务进行保管,公司对该账户的收、支管理比照公司账户进行管理,不允许坐支款项,账户收款只允许收客户存入的货款,支付款项均需转入公司的对公账户。
财务部门通常每日将到账明细发送给销售内勤,由销售部门与客户核对收款信息后通知财务,财务将已核对确认至具体客户的款项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并按照客户明细记录货款。
魏晓明自1992年开始从事蛋种鸡的养殖、孵化时,经营主要以个人承包经营模式,该银行卡系当时所开立的个人银行卡。
公司报告期内经营业务中一部分是直接销售给全国各地的经销商,其中的部分经销商所在地较为偏远,所在地的部分银行营业网点未开立对公结算业务(如新疆);对公账户结算存在汇款手续复杂、到账不及时、周末及节假日不营业,而公司需在收到客户货款后,方予以发货(鸡苗理想保质期48小时),个人账户到账能够及时查询,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另外,该卡无打款手续费,同时很多老客户的长期合作习惯难以改变。
基于以上原因,公司的一部分客户一直将货款打入该卡进行结算,公司将7018银行卡上收取的货款及时核对转入公司对公账户。
将货款打入该卡的客户并不仅为未开立对公结算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的客户,由于对公账户存在汇款复杂、节假日不上班、到账不及时等情况,部分其他客户也存在向该卡汇入货款的情况。
公司将7018账户按照银行账户严格进行管理,且该卡执行款项的转出只流向公司的对公账户,由财务部一人保管秘钥(银行卡及网银U盾),另一人保管银行卡密码及网银密码。
该卡收到的款项全部为客户汇入该卡的货款,该卡在管理中不允许坐支款项,且未发生坐支款项,仅是银行扣取的网银费用、短信费用及收取的银行利息,均由财务规范记账。
该卡办理了注册客户查询功能,财务部门每日将到账明细发送给销售内勤,由销售部门与客户核对收款信息后通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将已核对确认至具体客户的款项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并按照客户明细记录货款。
目前针对7018账户公司已采取了进一步规范措施:
会同银行将该卡在银行办理了自动归集业务(每日每笔随时将到账货款自动转入对公账户),同时将该卡的网银业务包括支付业务均取消,以监事王忠贤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开立保管箱业务,钥匙和密码分别由两人保管,将银行卡和网银U盾委托第三方(银行保管箱)进行保管,由公司监事王忠贤及员工冯茹娟在银行预留身份证,在两人凭公司授权同时在场且出示身份证后,方能够从第三方(银行保管箱)取出。
公司将7018账户完全比照银行账户严格进行管理,以控制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保证该卡及卡上资金的安全。
虽然基于公司业务特点和客观背景,该卡的存在有其历史的客观限制和现实的需要,但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报告期内该卡按照公司对公银行账户管理,款项的收入业经公司销售和财务审核确认,款项的支出只流向公司的对公账户,未发生坐支和其他支付的情况。
公司已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目前已经进一步规范,实质上保障将该卡完全按照公司对公银行账户管理,采取了由银行逐日对该卡资金收入自动归集业务、取消了取款和网银转账及其他支付功能、将卡实物与卡主隔离由第三方保管箱保管(卡主如果挂失,卡号变化,此卡即失效),且由公司监事王忠贤和一名员工冯茹娟在银行预留身份证,两人经公司授权同时在场并出示身份证明后,方能够从第三方(银行保管箱)取出该卡或U盾,保证该卡及卡上资金的安全,也维护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尽管目前公司的开卡银行尚无以对公名义开立银行卡的业务,但随着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变为公众公司和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公司计划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解决客户汇款障碍、改变客户习惯,在不影响业务开展,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最终停止使用并注销该卡。
律师核查后认为,由于报告期内该卡没有用于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活动,卡内流入资金全部为合法收入货款且经过公司销售和财务审核确认、亦不存在坐支等情况,所收款项均及时完整的转入公司对公账户,不存在未计收入或多计收入的情形,也不存在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公司目前进一步采取的卡与卡主隔离、银行实时自动归集转款、通过第三方(银行)协助监管等措施进一步公司加强了对该卡的管控;由于企业目前的经营特点等客观因素制约,为保障公司的业务正常开展进而保障股东利益,该卡一段时间内存在有其必要性,不会影响财务核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虽然公司形式上未能完全满足《公司法》的要求,但由于该卡的使用是历史形成的,采取强行终止使用的措施会给公司业务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该卡已经完全在公司的掌控之下,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公司能够达到合法规范经营的实质要求,因此该卡的存在和使用不影响公司本次挂牌。
七、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设立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以下程序:
4.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展唐有限截至2012年11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3]第150571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确认的展唐有限2012年11月30日账面净资产为85,054,028.21元。
4.2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展唐有限截至2012年11月30日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编号为银信资评报(2012)沪第614号的《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净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2年11月30日(评估基准日),展唐有限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清查调整后账面值为8,505.40万元,评估值为8,821.61万元。
4.3展唐有限于2013年4月24日召开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将展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以2012年11月30日为改制审计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展唐有限原账面净资产85,054,028.21元,扣除利润分配2,176,851.43元后,以82,877,176.78元为基准按照1:
0.9653比例折为8,000万股,由全体股东按照其各自在展唐有限中的出资比例认购,余额2,877,176.78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同意将CGmobileHoldings、SmartTarget、SunrasiaInvestment、上海乾慧、宁波经世、上海吉信、上海银唐、新疆古月杨、湖北高和、上海正赛联、深圳金色森林、上海农天治胜、上海赢益共同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乘以发起人各自在展唐有限中的出资比例,即成其作为发起人在股份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数;同意全体发起人就展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事宜签署《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4公司全体发起人于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