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技术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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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技术合同
湖北省企业技术合同
篇一:
湖北省技术合同登记网
篇一:
技术合同登记流程
技术合同登记流程
备注:
1.首次办理登记时,需带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技术合同登记用户的用户注册表
2.到技术市场登记备案时,需带以下资料:
(1).签订的技术合同(两份都带上,技术市场留存一份)
(2).技术合同登记表
技术合同登记表
(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技术合同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合同有效期:
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技术合同同时,根据所签订的合同的标的或约定,确定合同的有效期限。
二、合同编号:
由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的登记机构按规定统一填写。
三、项目名称:
填写合同的项目全称。
四、买方名称:
填写买方的全称。
五、买方地区:
买方地区代码按下列填写
北京市:
1100天津市:
1200河北省:
1300山西省:
1400内蒙古:
1500辽宁省:
2100沈阳市:
2101大连市:
2102吉林省:
2200长春市:
2201黑龙江省:
2300哈尔滨市:
2301上海市:
3100江苏省:
3200南京市:
3201浙江省:
3300宁波市:
3302安徽省:
3400福建省:
3500厦门市:
3502江西省:
3600山东省:
3700青岛市:
3702河南省;4100湖北省:
4200武汉市:
4201湖南省:
4300广东省:
4400广州市:
4401深圳市:
4403广西自治区:
4500海南省:
4600重庆市:
5000四川省:
5100成都市:
5101贵州省:
5200云南省:
5300西藏自治区:
5400陕西省:
6100西安市:
6101甘肃省:
6200青海省:
6300宁夏自治区:
6400
新疆自治区:
6500港澳台:
7100其它:
8000
六、买方类别:
买方类别按下列分类填写
01:
国有企业02:
集体企业03:
私营企业04:
有限责任公司05:
股份有限公司06: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07:
外商投资企业08:
科研机构09;各级管理部门10:
技术贸易机构11:
个体经营12:
其它
七、卖方名称:
填卖方的全称。
卖方地区代码:
同买方地区代码一样卖方类别:
按下列分类填写
1、科研机构2、大中专院校3、企业4、技术贸易机构
5、个体经营6、其它
卖方通讯地址:
填写卖方的详细通讯地址。
八、合同签订日期:
指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
九、合同类别:
合同类别按下列分类填写
1:
技术开发合同2:
技术转让合同3:
技术咨询合同
4:
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
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和新材料
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
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
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
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的技术项目提供
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等所订立
的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
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
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合同内容含上述类型两种以上的,则按其主要内容所属
类型填报。
十、计划类别:
计划类别按下列分类填写:
l、国家、部门计划2、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划
3、地、市、县计划4、计划外十一、社会经济目标:
指受让方购买技术的社会经济目标或按使用领域进行分类。
社会经济服务目标按下列分
类填写:
01:
陆地、海洋和大气的开发与评估02:
民用宇宙空间
03:
农业、林业和渔业的发展04:
促进工业的发展05:
能源的生产、储存和分配06:
交通、通讯事业的发展07教育事业的发展08:
卫生事业的发展
09:
社会发展和社会经济目标10:
环境保护
11:
知识的全面发展12:
其它目标(民用)13:
国防
1、陆地、海洋和大气的开发与评估:
主要涉及对地壳与地慢、海洋和大气层的开发与评估。
它不包括以农业为目的的土壤研究和以渔业为目的的海洋学的研究与开发活动,也不包括有关原料、燃料、能源和经济开发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对气象学、地质学和水文学方面的基础调查不包括在此类中,而包括在11“知识的全面发展”目标中。
2、民用宇宙空间:
包括所有关于空间的民用研究与开发活动(为军事目的进行的各项计划应包括在13“国防”中)。
其中包括关于运载火箭和宇宙飞船及其动力装置和控制地面设施(发射基地、导航、遥测和遥控指令)方面的研究与发展活动以及人造卫星和星际探测器、同温层探测气球、探空火箭等方面的研究与发展活动。
运用宇宙火箭进行通讯、气象、航行、地球资源调查等也应规定在这一有关目标中。
3、渔业的发展:
主要涉及两大类别的研究与发展活动,第一类中包括食品的生产、储存、分配方面的研究与发展活动;例如家畜生产和品种的改进、兽医、农作物的生产和作物学以及农业机械和农业化学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活动,食品和饮料加工、储存和分配、渔业及其有关技术。
第二类系非食品的农产品和林业的发展;例如有关毛、皮、烟草、棉花和其它纤维材料等方面;以及林业和有关技术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4、促进工业的发展:
这一主要目的涉及促进发展和改进制造工业、非燃料采矿工业及建筑业的各种研究与开发活动。
包括有关纺织品、服装、皮革、木材和造纸产品、化学产品(包括石油化工产品)、橡胶和塑料、基本金属、金属成品(含运输车辆在内的机械和设备)、非金属产品、燃料以外的采矿业等生产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不包括为其他目标(如发展农业和食品生产、运输和通讯、宇宙空间探索、城市和农村规划及国防)服务的研究与发展活动。
5、能源的生产、储存和分配:
包括与各种形式的能源(包括核能)的生产、供应、储存和分配有关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它包括固体燃料的开采及有关的技术,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以及非常规能源(太阳、风)和小能源。
6、交通、通讯事业的发展:
涉及交通系统及通讯网和通讯系统,包括陆地、空间、水上交通、无线电和电视、电话和包括卫星在内的其它通讯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活动,但不包括发动机、电动机和车辆、轮船、飞机等其它交通工具;这些均包括在04“促进工业的发展”目标中。
7、教育事业的发展:
这一主要目标包括正规教育及校外、在职教育和其它形式的成人教育、培训以及技术设备与教学方法(如程序教学、电视及其他视听技术)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8、卫生事业的发展:
涉及到所有与保护和改善人类健康直接有关的研究与开发活动,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9、社会发展和社会经济服务:
指与社会发展和社会经济服务的管理、经济学、政策和法规有关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它包括政治组织、法律和程序、社会治安、文化、休息和娱乐、对消费者的保护、对劳动条件的改善、劳动关系、人力和移居、国际关系(包括维护和平)、国际法院、条约及其它社会服务。
他还包括经济组织、货币和篇三:
技术合同登记表部分指标代码
技术合同登记表部分指标代码
一、买卖方行政区划代码:
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填写
110000北京120000天津130000河北140000山西150000内蒙210000辽宁210100沈阳210200大连220000吉林220XX0长春230000黑龙江230100哈尔滨310000上海320000江苏320XX0南京330000浙江
330200宁波500000重庆340000安徽510000四川350000福建510100成都350200厦门520000贵州360000江西530000云南370000山东540000西藏370200青岛610000陕西410000河南610100西安420000湖北620000甘肃420XX0武汉630000青海430000湖南640000宁夏440000广东650000新疆440100广州710000台湾440300深圳810000香港450000广西820000奥门
460000海南
二、国别代码:
按国家海关总署公布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填写
100亚洲101阿富汗102巴林103孟加拉国104不丹105文莱106缅甸107柬埔寨108塞浦路斯
109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110香港111印度112印度尼西亚113伊朗114伊拉克115以色列116日本117约旦118科威特119老挝120黎巴嫩121澳门122马来西亚123马尔代夫124蒙古125尼泊尔126阿曼127巴基斯坦128巴勒斯坦129菲律宾131沙特阿拉伯132新加坡133韩国134斯里兰卡135叙利亚136泰国137土耳基
138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39也门共和国141越南
142中华人民共和国143台湾省
199亚洲其他国家(地区)200非洲201阿尔及利亚202安哥拉203贝宁204博茨瓦纳205布隆迪206喀麦隆207加那利群岛208佛得角209中非210塞卜泰(休达)211乍得212科摩罗213刚果214吉布提215埃及216赤道几内亚
218加蓬219冈比亚220加纳221几内亚222几内亚(比绍)223科特迪瓦224肯尼亚225利比里亚226利比亚227马达加斯加228马拉维229马里230毛里塔尼亚231毛里求斯232摩洛哥233莫桑比克234纳米比亚235尼日尔236尼日利亚237留尼汪238卢旺达
239圣多美和普林西比240塞内加尔241塞舌尔242塞拉利昂243索马里244南非245西撒哈拉246苏丹247坦桑尼亚248多哥
250乌干达251布基纳法索252扎伊尔253赞比亚254津巴布韦255莱索托256梅利利亚257斯威士兰258厄立特里亚299非洲其他国家(地区)300欧洲301比利时302丹麦303英国
30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305法国306爱尔兰307意大利308卢森堡309荷兰310希腊311葡萄牙312西班牙313阿尔巴尼亚314安道尔315奥地利316保加利亚318芬兰
320直布罗陀321匈牙利
323列支敦士登324马耳他325摩纳哥326挪威327波兰328罗马尼亚329圣马力诺330瑞典331瑞士334爱沙尼亚335拉脱维亚336立陶宛337格鲁吉亚338亚美尼亚339阿塞拜疆340白俄罗斯341哈萨克斯坦342吉尔吉斯343摩尔多瓦344俄罗斯345塔吉克斯坦356土库曼斯坦347乌克兰348乌兹别克斯坦349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350斯洛文尼亚共和国351克罗地亚共和国352捷克共和国353斯洛伐克共和国
354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355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401安提瓜和巴布达402阿根廷403阿鲁巴岛404巴哈马405巴巴多斯406伯利兹408玻利维亚409博奈尔410巴西411开曼群岛412智利413哥伦比亚414多米尼克415哥斯达黎加416古巴417库腊索岛418多米尼加共和国419厄瓜多尔420法属圭亚那421格林纳达422瓜德罗普423危地马拉424圭亚那425海地42
6洪都拉斯427牙买加428马提尼克429墨西哥430蒙特塞拉特431尼加拉瓜432巴拿马
434秘鲁435波多黎各436萨巴437圣卢西亚438圣马丁岛
439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440萨尔瓦多441苏里南
442特立尼达和多巴哥443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444乌拉圭445委内瑞拉446英属维尔京群岛447圣其茨-尼维斯
499拉丁美洲其他国家(地区)500北美洲501加拿大502美国503格陵兰504百慕大599北美洲其他国家(地区)600大洋洲601澳大利亚602库克群岛603斐济604盖比群岛605马克萨斯群岛606脑鲁607新喀里多尼亚608瓦努阿图609新西兰610诺福克岛611巴布亚新几内亚612社会群岛613所罗门群岛614汤加615土阿莫土群岛616土布艾群岛
617萨摩亚618基里巴斯619图瓦卢
620密克罗尼西亚联邦621马绍尔群岛共和国622贝劳共和国
699大洋洲其他国家(地区)701国(地)别不详的
702联合国及所属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
三、买卖方性质:
按机构所属法人类型填写,企业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010机关法人011国家级行政机关012省级行政机关013市级行政机关014县级及以下行政机关020事业法人021科研机构022高等院校023医疗、卫生024其它030社团法人040企业法人100内资企业110国有企业120集体企业
130股份合作企业140联营企业150有限责任公司160股份有限公司180其他企业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10合资经营企业220合作经营230独资经营企业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00外商投资企业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30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篇二:
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给予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武汉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对符合有关条件的科技开发项目给予支持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15日。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和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里的,或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
(2)有违反海关监管货物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或稽查的。
(3)被撤消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扩权县(市)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按照《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管理企业将申请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六)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对认定结果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九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自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评价
第十条依据《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评价材料包括:
《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数据初审。
主管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管理企业将评价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