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竞赛题库.docx
《知识竞赛题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竞赛题库.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知识竞赛题库
化工、电力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具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连续作业、点多线长等特点。
十大作业票:
1、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7、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8、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9、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8项
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员参入;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安全方针,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企业各级领导和员工应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增强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五讲”:
时时讲、处处讲、班班讲、逢会必讲、遇事必讲,“五铁”:
铁的制度、铁的措施、铁的纪律、铁的手段、铁石心肠,“五落实”:
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检查、监督、落实考核、落实持续改进,“三不要”:
没有安全的效益不要、没有安全的产量不要、没有安全的工作不要及“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指导。
坚持执行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强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缺陷
三、安全生产方针、指导思想、工作思路、目标。
(一)、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员参入;综合治理、持续改进”。
(二)、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员参入;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安全方针,以“五讲”:
(时时讲、处处讲、班班讲、逢会必讲、遇事必讲),“五铁”:
(铁的制度、铁的措施、铁的纪律、铁的手段、铁石心肠),“五落实”:
(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检查、监督、落实考核、落实持续改进),“三不要”:
(没有安全的效益不要、没有安全的产量不要、没有安全的工作不要)及“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指导。
坚持执行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强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员工日常工作安、健、环行为,全面提升集团公司各企业安健环管理水平,消除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隐患。
坚决杜绝各类大小安全、职业健康危害、环保泄漏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司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全面发展。
(三)、工作思路: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升企业安全文化、实现安全年度目标
“检修五定方案”,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完成时间。
隐患整改的五定方案:
要做到“五定”:
定责任人、定方案、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检查、考核。
各公司安全检查必须按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节假日前检查的形式开展检查工作
重大危险源定义:
一、单元:
一个(套)生产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几个(套)生产设施或场所。
二、临界量: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四、重大危险源分类: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各公司划分重大危险源并填写以下表格
一、主要负责人:
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安全管理人员:
包括:
生产副总、安全副总或总监、安健环部安全管理人员、各厂、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各生产车间主任、副主任、技术员及班组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
指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包括特种设备操作(起重、电梯、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司炉、锅炉水质分析、压力容器等)人员和电工、电气焊、高空架设、危险化学品等作业人员。
四、“三违”:
违章指挥:
指安排或强迫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违章作业:
指在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事故隐患未排除,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强行进行作业的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
旷工、迟到、早退、睡岗、离岗、患岗及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行为。
1、四级安全教育:
新员工(包括外单位调入人员、代培人员和实习生等)上岗前必须参加公司、厂、车间、班组四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五、动火作业分级
(一)、特级动火作业
1、重大危险源区域、场所。
2、天燃气柜、液化天燃气罐体动火。
3、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动火。
4、输天燃气、液化天燃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5、天然气管口失控部分动火。
6、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动火。
7、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8、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动火(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二)、一级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区动火;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粉尘的厂房内动火;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
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动火。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7、液化天燃气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
8、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动火。
9、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贮罐、粉料仓及管线动火。
10、危险化学品库房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
(三)、二级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停车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的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四)、三级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
3、固定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
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5、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严禁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
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应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特级动火证由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现场签发,一级动火证由安健环部或安全总监现场签发,二级动火证由厂长或分管安全副厂长现场签发,三级动火证由所在单位安全员现场签发。
“特级、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72小时,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0小时。
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监护人、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固定用火点,每季度检查认定一次。
16、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
(1)、没有经签发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动火。
(2)、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准动火。
(3)、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动火。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四职责与权限
1、安全生产副总(安全总监)负责签发特级高处作业证。
2、安健环部负责签发二、三级高处作业证。
3、所在厂负责签发一级高处作业证。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停止高处作业。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一、术语和定义
1、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超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超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二、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100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t
三、职责与权限:
1、一级吊装作业作业所在车间(班组)与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作业所在厂安全员检查、监督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分管安全厂长、安健环部审查,分管安全生产副总或安全总监签发。
2、二级吊装作业所在车间(班组)与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作业所在厂安全员检查、监督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分管安全厂长审查,公司安健环部部长审批签发。
3、三级吊装作业所在车间(班组)与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作业所在厂安全员检查、监督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分管安全厂长签发。
7、在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即:
①指挥信号不明;②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③外拉斜吊重物;④光线不足、闪频、或作业场所有阴影;⑤、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⑥重物埋在地下或被吊重物上绑扎牵引绳并与其他管线连接;⑦重物紧固不牢,绳子打死结,不合格;索具不配套;⑧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的;⑨重物越人头;⑩安全装置失灵。
临时用电
一、术语和定义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动土作业
一、术语和定义
动土作业系指在企业生产厂区、道路、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1、断路作业
在生产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二、定义:
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固、液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一、定义
高温作业:
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1、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
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
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
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划分
A、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集团结合各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划分
A、重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不含3人),或一次3~10人重伤或1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B、较大事故:
造成1~2人重伤。
(重伤标准:
执行国家重伤鉴定标准,或损失106个工作日以上或医疗费5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C、一般事故:
造成1人以上轻伤(轻伤标准:
执行国家轻伤鉴定标准,或损失5~105个工作日或医疗费2000元~50000元)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车辆、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等
4、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监测,保证接地电阻≤4Ω。
三、释义
1、关键装置:
是指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等条件下进行工艺生产操作的装置。
2、重点部位:
是指制造、储运易燃、易爆、易中毒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和火灾的罐区、装卸台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能够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火灾:
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爆炸:
是指在极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介质中造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
连锁装置:
在危险排除之前能阻止接触危险区,或者一旦接触时能自动排除危险状态的一种装置。
防爆膜:
是装在压力容器上部以防止容器爆炸的金属薄膜,是一种安全装置。
1、领导:
是指各公司中层(含助理)以上管理人员。
2、领导带班:
是指带班领导对本班内所有作业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统筹、协调和处理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
6、建立带班隐患排查专项记录本。
记录的内容包括:
针对造成安全事故的四个要素查出:
(1)、“三违”人员名单,
(2)、物的不安全状态,(3)、环境的不安全条件,(4)、管理缺陷的问题,(5)、制定整改措施。
(6)、措施落实责任人,(7)、整改完成时间,(8)、检查、监督人,(9)、考核内容,(10)、结果。
班组活动
(1)、车间(班组)安全活动必须每周进行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2)、各公司专职安全员至少每周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3)、各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所属各厂、部门领导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4)、各公司总经理至少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
(5)、各公司安健环部每月至少对全公司全面检查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开展情况并进行考评。
3、班组安全活动的形式:
可采用学习、讨论、参观、观摩、竞赛等
职业卫生三、管理原则
1、领导负责、分工管理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