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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一)

 

第一部分 公共部分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二、《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时间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主要内容是:

一是确立了全国覆盖和统筹城乡的调整适用范围;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特别是强化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方面的责任;三是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四是明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五是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六是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内容。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建立缴费关系。

参加社会保险后,用人单位必须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单位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月制定征缴计划,参保单位通过银行直接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户上。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不封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目前,我市为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经上级同意,实行优惠政策。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7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缴费基数。

洛阳市近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一览表

年份

年社会平均工资(元)

月社会平均工资(元)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额(元)

执行月份

养老

医疗

100%

60%

100%

60%

2000

7408

567

 

 

 

 

2001.7-2002.6

2001

8049

670.75

 

 

 

 

2002.7-2003.6

2002

9399

783.25

 

 

 

 

2003.7-2004.6

2003

10746

895.5

 

 

 

 

2004.7-2005.6

2004

13030

1085.8

 

 

 

 

2005.7-2006.6

2005

14641

1220.1

 

 

 

 

2006.7-2006.9

2005

14641

1220.1

 

 

 

 

2006.10-2007.6

2006

16374

1365.0

 

 

 

 

2007.7-2007.9

2006

16374

1365.0

273.00

163.76

116.0

69.61

2007.10-2008.6

2007

19517

1626.41

325.28

195.17

138.24

82.95

2008.7-2009.6

2008

22883

1906.91

381.38

228.83

162.09

97.25

2009.7-2010.6

2009

26150

2179.2

439.44

261.5

185.23

111.14

2010.7-2011.6

2010

29917

2493.08

498.61

299.17

224.37

134.6

2011.7-2012.6

2011

33466

2788.8

557.76

334.66

251

150.59

2012.7-2013.6

2012

38322

3193.5

638.7

383.22

287.42

172.45

2013.7—2014.6

五、《社会保险法》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是如何处罚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部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参保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什么?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等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按什么比例记入的?

(一)从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全省职工个人账户按职工缴费工资17%的费率记入,其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记入部分为11%,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记入部分为6%;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职工个人账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费率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4%记入,企业缴费划转部分按7%记入,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低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部分。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摘自:

豫劳险〔1998〕37号   豫政〔2006〕29号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记息?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账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1999-2012年缴费年度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年利率分别为:

2.5%、2.3%、2.7%、2%、2%、2%、2.3%、2.8%、3.5%、5%、3.5%、3.5%、3.5%、3.5%。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三)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处理结算完结,应停止缴费或互付记录,予以封存。

摘自:

豫劳险〔1998〕37号

七、职工退休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干部、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正常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特殊工种退休: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女干部年满五十周岁)。

(三)因病退休: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注:

也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

摘自:

国发〔1978〕104号

八、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摘自:

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豫政〔2006〕29号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满五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延长缴费满五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一次性缴费按照当地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执行。

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月均缴费基数与缴费时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摘自:

豫人社法制〔2012〕6号

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用公式表示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U+Va)÷2×N×1%

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用公式表示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y

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注:

计发月数按照(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退休年龄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计发月数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退休年龄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月数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

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3%

=Vb×n1×1.3%

Vb——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1——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

摘自:

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十、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如何办理转续手续?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

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四)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等;

(五)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摘自:

国办发〔2009〕66号

十一、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基金如何转移?

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其中,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额为:

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统筹基金转移额为: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确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二、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人员如何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中,除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以外,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距正常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0年的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再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由其办理退休手续和发放待遇。

十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清理?

(一)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摘自:

人社部发〔2009〕187号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计发标准是多少?

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

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退职人员只支付丧葬费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摘自: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十五、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其遗属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是?

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摘自: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十六、企业遗属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从2007年7月1日起,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

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摘自: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十七、受到刑事处分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一)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在职职工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之前至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间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待期满后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

(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满后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确定的标准发放,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离退休人员被判处缓刑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摘自:

劳人干〔1984〕17号   劳社厅函〔2001〕44号

         劳社厅函〔2003〕315号

十八、职工被开除后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属于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下发前,职工受开除处分而又未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不能办理退休;开除后又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对待。

属于在豫政办〔1995〕74号文下发后受开除处分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十九、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指政府在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内,经过立法,对因年老、患病、伤残、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给予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十、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及对象有哪些?

我市所属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全供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属同类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差补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全体人员;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人员,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二十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构成包括哪些方面?

我国机关公务员实行的是职级工资制,工资构成为: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再加上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行的是岗位薪级工资制,工资构成为: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再加上绩效工资。

注:

特殊岗位人员享有国家、省规定的特殊津贴(教护龄津贴、教护士提高10%、军服津贴等)

二十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纳入缴费基数包括: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

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②事业单位中干部: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③国家、省、市规定建立的其它津贴(教护龄津贴、教护士提高10%、军服津贴、保留奖金等);④生活、物价补贴每人每月暂按105元计入。

单位缴纳比例:

按全部在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2.5%和离退休人员费用的26%缴纳;个人缴纳比例:

按在职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

摘自:

洛市人〔1996〕08号结合2006年工资改革

二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调整的?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随着机关事业人员工资的调整、职务的变动而相应即时调整,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补收。

二十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转移?

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办理基金转移手续;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为参照企业养老建立了个人缴费储存额。

摘自:

豫劳社养老〔2001〕51号

二十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职工辞职和辞职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摘自:

人办函〔1998〕101号

二十六、干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其出生日期如何认定?

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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