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规范我国住房二级市场房地产论文4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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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规范我国住房二级市场房地产论文4doc

发展和规范我国住房二级市场_房地产论文

剥夺的居住于土地上的权利应是指免交纯粹土地使用权价格。

实际上,我国农村住房私有制的发展主要是因为宅基地基本上是无偿使用的。

 

B

土地开发投资:

与住宅建设直接相关的土地开发投资包括拆迁补偿费、三(七)通一平等费用,这应该由住房购买者或租赁者支付。

事实上,这部分土地开发投资在实践中都已计入住宅造价中去了。

 

C

由社会投资引起的土地增值即级差地租。

社会投资引起的外部性或溢出效应,会使不同区位的土地优越度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从而引起地租地价上涨,这部分增值应由土地使用者与社会分享,即根据土地增值税来处理。

 

根据上述理论,笔者认为,对已售公房再转让的,应免征土地所有权价格;由于土地开发成本已计入房价中,亦不再考虑;但对转让时与购买时之间的土地增值,应比照土地增值税处理。

 

由于我国的土地增殖税仅对房地产转让征收,未对房地产租赁征收,但可以比照土地增值税率对地租的增值部分征收土地收益金。

 

上述理论也可以用来对今年来讨论热烈的土地年租制进行一下评述。

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支付改为在出让期内交纳相应的年租金,可以解决土地使用者的“流动性约束”问题,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实践操作也证明有效。

但对经济适用住宅用地采用年租制则需谨慎,经济适用住宅用地采用划拨制,如果年租的现值和等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那么购房者负担反而加重了。

应当考虑的对策是: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定期课征土地保有增值税。

我国尚无对房地产保有征增值税的规定,应加紧制定。

 

4、住房二级市场上的公平与效率

 

住房二级市场上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主要体现在转让收益的分配问题与刺激二级市场发展的替代关系中。

目前大多数地方的转让收益分配向转让方倾斜,意在刺激市场。

但也有的地方并不给予税费优惠照样也能搞活二级市场,可见,税费优惠并不是刺激二级市场的唯一办法。

 

另一个焦点问题是低价、非法多占公有住房的人通过二级市场大发横财。

这是个法制或廉政建设问题,依法查处即可,硬性规定某些级别的干部住房不准上市反而不公平。

 

受让方的公平问题取决于货币化分房方案实施的进展。

如果给未分到公有住房的新老职工给予应有的足够的住房(存量或增量)补贴,则住房福利补偿就会趋于平等。

考虑到货币分房方案无法在所有地方(企业)一步到位实施,应该允许已售公有住房以非市场价(如优惠价、成本价、微利价)转让给原产权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未获得足够住房补贴的新老职工;转让者再购新房时,超标准面积以市场价计,这样亦能调剂余缺,改善资源配置。

 

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的另一种方法是降低市场交易费用。

住房市场上的交易费用非常巨大,信息搜寻成本、查勘估价、法律服务、谈判签约、申请按揭、寻找物业管理等,不但每一种活动都需付出货币成本,每种活动本身也存在效率问题。

据估计,即使在美国,与住房买卖相关的交易费用达住房价格的8%~10%.因此,完善二级市场上的中介服务(如经纪服务、估价服务、法律服务按揭服务)与政府管理服务(信息、政策公布、产权缮证服务等)是刺激二级市场发展的重要措施。

 

五、结论:

发展和规范我国住房二级市场的几点建议

 

1、市场准入规则建设

 

(1)凡已取得合法的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已售公有住房,不应作上市时间限制。

 

(2)建立已售公房及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申请审核制度。

凡以市场价出售所购公房后,不准再购买非市场价房。

 

(3)已购公房返售给原产权单位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时,可以按房改政策价交易,并可继续申请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但超标部分应按市场价。

 

(4)以低于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上市时,应补交购房时成本价与原价的差价额及差价利息,但可以允许公房出售后再补交。

 

2、政府可采取的

 

措施

 

(1)尽快确认已购公房居民的房屋权属及产权份额,及时发放产权证件。

 

(2)在货币化分房和住房二级市场放开之前,各地要进行住房普查,建立城镇职工住房档案或居民住房数据库。

建立各级房地产交易中心及相应的信息网络,及时反映、公布土地、各类房屋的上市量、成交量、价格走势等。

 

(3)税费优惠。

政府可以根据财力及二级市场发展情况实行不同程度的税费优惠。

税制设计要旨在鼓励卖旧买新改善自己居住条件的交易。

可采用退税制以鼓励住房消费,即对售房收益征收较高的综合税率,在六个月或一年内再购房的,如果再购房款大于原售房款,所征综合税率全额退还;如果再购房款小于原售房款,所征综合税率按再购房款占售房款的比例退还。

 

(4)降低一级市场上的商品住宅价格,大力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通过刺激一级市场上的需求来刺激二级市场(5)大力发展二级市场上的中介服务,培训房地产评估、经纪、法律服务等专业人才,并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

 

3、发展二级市场上的住房消费信贷。

 

比照一级市场按揭,发展住房二级市场上的组合贷款;成立住房收购公司,为居民售旧买新提供便利;成立住房担保公司,该公司可以储备部分廉租房,以周转违约贷款者。

 

4、估价方法的改进

 

公房使用权价格宜采用收益还原法或市场案例比较法,将房租与地租分开评估;利用重置成本法时需重新测算职工住房产权份额以确定公房使用权价格占成本价的比例。

已售公房转让时,房产与地产应分开估价,可采用任何适用于私房或商品房的办法估价。

 

5、增值收益处理

 

对原购房合同中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应予以承认与执行。

扣除应缴的与交易有关的税费外的房产收益(房价与房租)应全归转让者所有;对地价(地租)的增值额(转让时的地价(地租)与购进时的地价(租)之差)比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课征土地增值税。

14

 

6、截断福利分房体制,实行货币化分房

 

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的新参加工作者,直接将住房消费含量纳入货币工资中,对原来未承租到公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标准不足的老职工,可以一次性补足以前未享受到的住房补贴,此后与新职工同样对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未享受到住房实物补贴的职工也能公平地获得补偿,并形成住房一、二级市场上的有效需求。

实行货币化分房的关键问题是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此课题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不过,目前有些城市如贵阳等地的货币化分房方案已进入操作阶段,可资借鉴。

 

鉴于中低收入者占中国居民很大比重15,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可以考虑实行住房福利的社会化,即少用企业补贴与折扣,多用政府贴息、减免税费与地价等方式来增加居民的住房有效需求,减少职工对企业的依赖与住房产权的模糊度。

 

7、旧有公房的物业管理

 

12.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综述1998》

 

13.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住房二级市场税费大幅减免,如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出售时免征营业税,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等。

 

14.1999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颁发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出售方应缴纳不低于住房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10%的土地出让金;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或一定比例缴纳,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15.1998年7月召开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国家将根据城镇居民不同的收入,建立不同的住房供应体系,市场价的商品房约占10%,经济适用房约占70%,廉租房占2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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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1.曹振良,1996,《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与产权边界》,《中国房地产》1996年第6期

 

2.曹振良,傅十和,1998,《中国房地产市场化测度》,《中国房地产》1998年第7期

 

3.戴晓华,1999,《居住用地:

每个人都应享有一定的无偿使用权》,《中国房地产报》1999.1.1

 

4.樊纲,1990,《论改革过程》,《中国的过渡经济学》(论文集),盛洪主编,1994年,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5.傅十和,1994,《地产经营管理模式探讨》,《当代房地产》,1994年第4~5期

 

6.傅十和,1995,《试论部分产权房及其继承》,《当代房地产》,1995年第3~4期

 

7.傅十和,1997,《论公房使用权的买卖与住房福利的货币化》,《当代房地产》1997年第2期

 

8.李新年,杨士凤,1999,《规范房地产使用权价格评估,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专题研讨会交流材料,打印稿

 

9.陆岩(刘玉录),1996,《来自公房使用权买卖市场的报告:

天津龙都公司公房调剂业务述评》,《住宅与房地产》,1996年第4期

 

10.罗演广,1999,《已售公房上市补地价等问题之探讨》,《中外房地产导报》,1999年第6期

 

11.盛洪,1991,《寻求改革的稳定形式》,《经济研究》,1991年第1期

 

12.田耀东,1998,《理顺划拨地的经济关系》,《中外房地产导报》,1998年第22期

 

13.徐大章,1997,《繁荣住宅市场,发展住宅租赁权交易》,《中国房地产》,1997年第4期

 

14.徐大章,高翔,1999,《试论公有住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价格的评估方法》,《中国房地产》,1999年第6、7期

 

15.王鸣,俞茂昌,1999,《完善已售公房的再交易市场是加快住房商品化的重要途径》,《中国房地产》,1999年第5期

 

16.臧美华,1999,《关于搞活房产交易市场的研究报告》,《北京房地产》,1999年第1期

 

17.谢家瑾,顾云昌等,1999,《1998~1999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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