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山风景区景观廊道及主园路沿线景观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单.docx
《白云山风景区景观廊道及主园路沿线景观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白云山风景区景观廊道及主园路沿线景观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单.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白云山风景区景观廊道及主园路沿线景观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单
白云山风景区景观廊道及主园路沿线景观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服务
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建设管理单位(乙方):
签约时间:
2019年月日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建设管理单位(乙方):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订立。
甲方委托建设乙方实施白云山风景区景观廊道及主园路沿线景观提升工程的项目管理服务,并处理相关的事务,建设管理单位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委托内容。
一、委托服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工程建设的组织与实施,包括工程项目策划、项目准备、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甲方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工程管理的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白云山风景区景观廊道及主园路沿线景观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服务。
工程地点:
本项目选址于白云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
北接华南快速干线,南邻内环路,西近白云大道北,东接同泰路。
工程总投资:
本工程总投资暂定为6860万元,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概算批复为准。
三、工程建设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目标:
。
进度控制目标为:
。
工程质量目标:
合格。
安全生产目标:
无重大安全事故。
四、建设管理单位服务报酬
该工程总投资为6860万元,最终以财政投资评审核定的工程项目概算为计费基数,建设管理(代建)服务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下浮执行。
暂以工程总投资6860万元为基数计算项目管理服务费,即102元人民币。
最终以工程结算价为基数计算项目管理服务费。
五、本合同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甲方将向建设管理单位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若有的话),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合同协议书;
3、合同条款;
七、甲方和建设管理单位严格保证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八、本合同期限自签订日起始,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十、合同各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即生效,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建设管理单位执贰份,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乙方:
(盖章)(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510500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2019年月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一条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在本合同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1“项目”:
指白云山风景区景观廊道及主园路沿线景观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服务。
1.2“工程”:
指由委托人负责建设的各项工程。
1.3“委托人”:
指承担直接安排投资责任和委托项目管理业务的一方。
1.4“建设管理单位”:
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管理项目组织管理实施工作的一方。
1.5“第三方”:
指除委托人、建设管理单位以外,合同上下文要求的、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任何其他单位、机构或实体。
1.6“项目管理部”:
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建的实施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1.7“项目负责人”:
指经委托人同意,由建设管理单位任命的项目管理部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8“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
指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项目管理合同,代表委托人对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全过程所实施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1.9“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
指正常工作以外或非建设管理单位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
1.10“日”:
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1.11“月”:
指1个月,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或实际上为一完整的公历月。
1.12“年”:
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时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或实际上为一完整公历日历年,本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
1.13“缺陷责任”:
指“建设项目”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无偿维修、返工、整改等补救措施的保修责任。
1.14“缺陷责任期”:
指施工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开始,到约定的时间止。
1.15“批准”:
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
1.16“书面形式”:
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
1.17“本合同”:
指本合同文件(包括以后随时对其所作的修改和补充)。
1.18“临时追加用款”:
指使用不可预见费的用款。
1.19“外部关系”:
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1.20“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和政府关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政策重大调整或建设规划方案重大功能性调整。
1.21本合同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均应包括以后随时对其所作的修订和补充。
1.2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省、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1.23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以下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每一份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按照如下顺序解释,依次以排在前面的为准:
2.1.1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2.1.2中标通知书
2.1.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2.1.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2.1.5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书
2.1.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2一旦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含混或矛盾之处,则以上述优先顺序为准。
第三条项目管理内容
3.1项目概况(见本合同第一部分)
3.2项目管理模式
3.2.1合同生效后,建设管理单位作为本项目管理服务单位,在项目管理期限内代表甲方单位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权利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2.2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合同法》规定行使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各工程项目如期开工,并按期交付使用。
3.2.3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委托人确定的设计方案和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组织设计,严格控制项目概算,依照本合同的要求,加强施工的组织和管理,严格组织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进行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等各项招投标工作。
3.2.4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中国现行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对本项目各工程实施施工管理,并接受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权限部门的监督。
3.3项目管理服务期限
3.3.1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服务期限自签订日起始,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
3.4项目管理工作内容
3.4.1前期工作管理
(1)负责办理项目建设有关的批文以及其他相关手续。
(2)负责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涉及政府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其它有关前期协调工作。
3.4.2招投标管理
本项目管理项目中监理、采购、施工及其他服务等,按国家规定应公开招标的,应严格组织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投标法执行。
不属公开招标范围,并经委托人批准同意,建设管理单位严格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工作。
3.4.3设计工作管理
(1)负责组织设计会审,争取在批准的范围和规模内,施工图预算不超过概算,并使设计进度和质量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2)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3)负责与设计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协调工作。
(4)对设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漏缺陷或资料提供不全,经核实确认后,督促设计单位进行改正。
(5)若在施工中或在与交通、规划、周边环境协调中,发现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时,提出书面技术经济变更方案,上报委托人审批。
(6)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3.4.4合同管理
负责项目各类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的起草、组织谈判、管理及会同委托人一起(或与上述单位)签订各类合同等工作。
3.4.5项目进度管理
(1)以委托人制定的总体进度控制目标为准。
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此总体目标,自行分解制定各阶段工作的进度控制目标,并报委托人审定,以此作为委托人督促检查的依据;
(2)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度管理,一旦达不到计划进度要求或发生进度脱期倾向,应及时查明原因向委托人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在法律及实际情况许可的条件下,确保总工期不变和项目的如期完成;
(3)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委托人提供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和存在的问题;
(4)协调安排各施工单位、配套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施工搭接,组织有序的交叉施工;
(5)建设管理单位有权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
(6)其他项目进度管理工作。
3.4.6工程质量管理
(1)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本项目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负责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及工程整体质量,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2)负责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每月5日前书面向委托人提供上月的工程质量报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专题报告);
(3)对本项目各工程质量负责,并在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报委托人备案,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4)负责组织各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
(5)工程项目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按规定组织各有关方面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交工验收报告及其报批手续;
(6)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建设管理单位与第三方洽商合同时,如涉及大宗材料采购,应事先规定第三方提供材料设备采购一览表(包括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提供地点等)作为合同附件。
涉及设备材料采购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和招标,需要直接确认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和使用(含材料变更),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自行确认,需由委托人从中选择决定,在得到委托人确认批准后,才可以使用;
(7)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3.4.7项目投资管理
(1)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组织工程招标,择优选定勘察、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招标时应设定合理的投标限价。
(2)负责组织开展材料设备招标,保证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符合设计和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3)根据各工程的节点要求,编制工程总用款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的年、季、月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直接向委托人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审定后,由委托人统一支付。
工程完工后,负责组织工程决算编制,申请决算审查和审计,办理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申请手续。
(4)根据审定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复核施工单位当月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月报和下月用款报表(应细分各单项工程,并尽可能以工程合同为依据),作为每月应拨付工程款项的依据和下月的用款计划。
(5)所有临时追加用款须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书面追加申请,报委托人审定后动用不可预见费。
(6)负责编制年、季、月的投资完成报表、财务用款计划报表等工作。
(7)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改变工程投资控制范围的调整意见和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报委托人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并根据审批的投资增减情况同委托人及时调整《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约定投资。
(8)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第三方签订监理合同时,建设管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情况进行严格管理,所有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必须由第三方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计算出工程造价,并由第三方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在经过其审核的签证造价文件上签名盖章确认,且必须在一个月内将造价方面的变化书面一式三份报委托人备案。
(9)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3.4.8工程安全管理
(1)按照市政府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等有关手续。
(2)建设管理单位应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保证不因管理过失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3)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负责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增强施工人员安全保护意识。
(4)如有事故发生,建设管理单位应积极参加事故调查,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安全事故责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5)其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3.4.9文明施工管理
(1)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场地及现场设施齐全,工地卫生清洁和内业资料完备。
交工前清理现场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整个工程施工周期内均应达到行业文明工地的要求。
(2)负责建立文明施工监督网络,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检查文明施工落实情况。
(3)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建设管理单位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予以保护,不得擅自处理。
由此影响工程进度和损失,建设管理单位可在审查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合理工期延误和损失索赔要求的基础上报委托人审定。
(4)其他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3.4.10合同、档案和信息管理
(1)负责项目各类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检测合同、咨询审查合同、采购合同等的起草、谈判、履行、管理及会同委托人(或与上述单位)一起签订各类合同等工作。
(2)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工程档案的编制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各单位编制合格的竣工资料,并组织人员汇集成册。
及时提供档案更新目录供备案,并按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3)负责本项目所有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并负责通过档案资料的竣工验收。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6个月内,应将工程经验收备案合格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给市城建档案馆。
(5)负责建立建设信息流转体系,每半月编制建设信息动态。
(6)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3.4.11财务管理
负责设立本项目基建专户,对本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归集建设成本,真实、准确地反映本项目建设投资,并于每月月底将基建报表报送委托人核查。
3.4.12其它协调管理
(1)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其它管理。
(2)负责协调各政府管理机构的关系,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负责协调进口材料、设备的报关,以及工程完工后应提交的有关证明等手续。
(4)负责监督项目管理全过程中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确保民工的工资要按月足额发放,项目建设期内不允许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3.4.13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1)负责组织项目甲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
(2)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向项目甲方移交有关图文资料、帐目,以及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3)竣工验收合格,但仍存在少量不影响质量评定的缺陷时,可先评定验收。
建设管理单位应负责组织对仍然存在的缺陷尽快修复,全部缺陷应在工程移交结束前修复。
缺陷责任期内,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
(4)自项目总体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半年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甲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5)其他竣工和移交管理工作。
3.4.14其他工作
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工作,均应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3.5对建设管理的其他要求
3.5.1建设管理单位不得以自身或其他名义参与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不得与承接上述工程业务的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及资产纽带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投资人。
3.5.2建设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政府机关和本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审查、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
3.5.3建设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以及其他任何有关单位进行幕后交易牟取私利,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第四条双方权利
4.1委托人权利
4.1.1委托人具有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审核的权利。
4.1.2委托人对工程各项设计等变更有最终的审批权。
4.1.3委托人有权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管理项目进行专项稽察。
4.1.4建设管理单位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建设管理管理机构成立后除因为死亡或严重疾病的原因外,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4.1.5委托人有权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月报及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1.6当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更换不称职的建设管理管理人员,给委托人或项目造成损失的,建设管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连带赔偿责任。
4.1.7建设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招标而未招标的行为属严重违规行为,发生两次以上委托人有权取消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管理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4.1.8委托人有权利对项目管理项目的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合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管理单位应予改正。
4.1.9委托人需参与事前审查本项目的所有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含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要根需要参与项目相关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管理单位应主动及时向委托人报告相关情况。
4.1.10审核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选型。
4.2建设管理单位权利
建设管理单位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根据委托人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设期内行使以下权利:
4.2.1向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的各种手续;
4.2.2编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
4.2.3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及其他服务的招投标工作,组织合同谈判和进行合同管理、协同委托人合同签订;
4.2.4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4.2.5审核工程概、预、结算及各项工程变更造价;
4.2.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确权和移交。
第五条双方义务与责任
5.1委托人义务与责任
5.1.1委托人应当为建设管理单位协调工程建设的相关外部关系,为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5.1.2委托人对于建设管理单位在项目管理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
5.1.3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负责人与建设管理单位保持联系。
5.1.4委托人在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后,安排一定的费用作为工程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工程前期发生的报建费、质监费、合同契证费和劳保基金等。
5.1.5委托人应当根据需要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开展对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的稽查和监督。
5.1.6委托人应当会同建设管理单位确定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
5.1.7委托人应当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审核。
5.1.8委托人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办理各种相关的手续。
5.1.9委托人应当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进行审核。
5.1.10委托人应当对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和预算进行确认。
5.1.11委托人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确保各年度资金到位,监督和审批资金的支付,且审批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5.1.12委托人提出的变更要求,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建设管理单位,并对建设管理单位报送的变更实施方案及所形成的成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及时审查确认。
5.1.13委托人应当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本项目前期工作的所有资料。
5.1.14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建设管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5.2建设管理单位义务与责任
5.2.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5.2.2建设管理单位在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后30日内,向委托人报送项目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各专职部门负责人及派驻现场人员名单和建设管理方案。
同时,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建设管理单位应定期向委托人报告项目管理进展工作,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检查。
5.2.3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建设管理单位应按项目建设时间要求配置人员。
5.2.4在报送建设管理方案时,建设管理单位要对项目投资、工期、重大技术方案、建设标准以及实施操作程序、财务管理等方面加以细化。
一旦建设管理单位制订的工期计划和投资计划被委托人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5.2.5建设管理单位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更换项目负责人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5.2.6按照审定的工程建设概算费用,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向委托人申报。
5.2.7建设管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服务,公正维护国家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5.2.8对所有项目的招标方式,建设管理单位必须以政府批准的招标方式执行。
5.2.9对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和市政府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前应报经委托人确认同意;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并报委托人确认同意。
5.2.10建设管理单位应该严格有关资质的管理,任何向外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资质的要求。
5.2.11在不影响政府批准的工期,建设规模、标准和总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本项目设备和材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和招标,需要直接确认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使用,建设管理单位不得直接确认,需由委托人选择确认批准后,才可以使用。
5.2.12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和项目总投资,进行建设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概算和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交付使用。
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
5.2.13委托人提出的变更要求,提前7天书面通知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应将变更实施方案及所形成的成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送委托人,并在委托人确认后及时组织实施。
5.2.14建设管理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须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由项目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建设管理单位报委托人审查核准。
5.2.15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广州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会制度,负责设立本项目基建专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对本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每月向委托人报送“建设项目资金拨付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表”以及基建会计报表。
5.2.16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负责申报项目竣工验收、产权办理、移交等工作。
5.2.17建设管理单位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应在一年内按批准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