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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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规范
郑州市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传染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7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2〕62号)、《河南省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技术方案(试行)》(豫卫疾控〔2012〕66号)、《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65号)、《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等制定本规范。
二、目标任务
(一)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控体系,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
(二)完善传染病监测报告机制,及早发现传染病疫情隐患。
(三)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处置学校传染病疫情。
(四)宣传传染病防控知识,增强广大师生自我防护意识。
三、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可参照执行)。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将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结核病单独考核)。
2.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3.组织协调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学校疫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4.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5.指导学校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工作,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完善预防控制预案。
6.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7.及时通报疫情动态,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调整和完善预防控制措施。
(二)教育行政部门
1.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
2.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定期督导检查辖区内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负责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4.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传染病发病情况。
5.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学校传染病疫情的处置等工作。
6.协调解决学校控制传染病疫情所需物资和经费等。
7.协助和督促本辖区各级各类学校按相关规定设立规范的校医务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人员。
8.协助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9.加强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10.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扎实开展入校新生和教职员工每年1次结核病体检工作。
(三)卫生监督部门
1.根据本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培训工作。
2.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
3.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学校卫生工作情况。
4.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工作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6.设区的市对区(县)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年度考核评估。
7.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本行政区域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8.承担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1.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规划的管理及评估工作。
及时对辖区网络直报的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
2.收集、分析信息,监测传染病疫情;负责及时将涉及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并指导学校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在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理中,为学校提供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和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等业务指导;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理。
3.协助学校对其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宣传与培训。
4.负责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5.负责为学校开展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
6.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五)医疗机构
1.明确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及时向辖区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传染病患者的信息。
2.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3.负责在单位内部开展传染病防治培训工作。
4.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六)学校
1.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将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2.实行寄宿制和学生人数600人以上的学校应设立医务室或者卫生室,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按不低于学生人数600:
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非寄宿制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
3.在卫生计生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结核病单独制定),并接受卫生计生部门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学生晨检制度;
—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
—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学生免疫规划管理制度;
—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制度;
—通风、消毒制度;
法律法规要求的与传染病预防控制相关的其他制度。
4.学校应严格执行各项传染病防控制度,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部门指导下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
5.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
6.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负责本单位疑似传染病患者的发现、排查和疫情等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7.学校要设立专(兼)职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学校传染病防控、饮食安全、饮用水卫生、教学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进行卫生监督,积极协助学校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寄宿制学校应设专职卫生监督员1名以上;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按600:
1配备专职卫生监督员;不足600名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监督员。
8.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
9.积极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宣教和健康促进工作,每年至少开设一次结核病健康教育课。
10.指定专人(部门)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发生传染病疫情的处理和聚集性疫情处置等工作。
包括:
(1)做好学校师生传染病患者的发现、登记与报告,对确诊患有法定传染病的患者、疑似患者或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学校应配合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对确诊患者进行隔离。
学校应配合疾病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
(2)配合疾病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学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3)根据医疗机构(或结核病防治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为患病师生办理休、复学手续。
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不需休学的传染病病例的管理。
对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不具传染性、不需休学的传染病学生病例,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卫生计生部门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复查;
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应持复学诊断证明到学校医务室或卫生室查验后方可进班复课。
(4)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学校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停止举办大型师生集会和会议,采取临时停课或暂时关闭措施,并配合疾病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学校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和应急预防接种等工作。
11.组织并督导本学校传染病防控各项制度和落实。
五、传染病监测预警
(一)坚持落实晨检制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导学校对班主任老师进行晨检技能、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培训及认可考核。
1.班主任每日早自习或者早晨第一节课前对学生进行晨检,了解学生的出勤和健康状况。
2.晨检内容包括:
观察学生的精神状态、询问学生的健康状况、登记因病缺勤情况。
教师应通过观察、询问等手段,重点检查学生中有无发热、咳嗽、咳痰、皮疹、腹泻、黄疸、结膜充血等症状。
3.晨检中发现学生有发热、咳嗽、咳痰、皮疹、腹泻、黄疸、结膜充血等症状或者其他异常信息时,应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并做好记录。
4.学校疫情报告人负责指导各班开展学生晨检工作,对各班晨检结果进行收集、核实、追踪、排查和处理,通知出现异常症状的学生到医疗机构就诊,并追踪诊断结果,做到传染病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
(二)因病缺课的登记、追踪
1.班主任每日登记因病缺课学生的患病情况,包括发病时间、症状、就诊情况等信息,协助学校疫情报告人对其病情和转归进行追踪。
2.学校疫情报告人负责指导各班开展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工作,对各班登记结果进行核实、汇总。
(三)结核病疫情预警
根据我市工作实际,现制定4级预警机制和处置原则:
第4级:
当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发生一例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包括结核性胸膜炎,下同),应对其密切接触的教师、同班、同宿舍的同学在患者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
第3级:
如在一个月内发生两例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应对其密切接触的教师、同年级的同学在患者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
第2级:
如在一季度内发生三例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应对全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大专院校以学院或系为单位)在患者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
第1级:
如在一个月内发生三例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对全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大专院校以学院或系为单位)在患者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
同时,根据需要,从筛查之后计算,在第三个月对全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第二次结核病筛查。
六、传染病疫情报告
(一)发生法定传染病疫情或聚集性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及时将涉及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
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明确疫情后,双方及时、规范、统一将疫情分别报主管教育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向辖区疾病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
2.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的高危病情的学生;
3.有发烧、咳嗽、咳痰疑似肺结核症状者;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三)在疫情处置过程中,教育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互通疫情动态信息,确保每次双方上报疫情信息准确一致。
七、疫情处置
当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学校应及时向辖区内疾控机构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在教育和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导下,配合疾控机构对学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详见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流程图)。
结核病患者的休学、复学管理:
(一)休学管理
根据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学校结核病处置告知书,学校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者,治疗地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可开具学校结核病处置告知书,建议休学:
(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
(2)X线胸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对确诊结核病病例,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其信息并提供国家统一购置的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
休学的病例应当纳入居住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管理;取得复学诊断证明的在校治疗病例,实行属地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学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程督导治疗管理。
休学离校返回原籍的肺结核患者由居住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管理。
对于需返回原籍治疗的学生患者,学校属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院)应及时将患者的治疗信息转到患者返回原籍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院),按照《全国跨区域肺结核患者管理程序(试行)》的要求执行。
对于休学返回原籍治疗的患者,学校的校医要主动地与学生取得联系,及时掌握休学返回原籍患者的到位、后续的治疗管理、病情恢复情况和最终的治疗转归结果。
(二)复学管理
患病学生经过规范治疗、完成疗程并取得学校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学诊断证明后方可复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治疗地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
⑴菌阳肺结核患者至少经过3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⑵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空洞缩小或闭合,连续2次痰涂片检查仍呈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八、学生健康管理
为了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制度,学校应做到以下健康管理:
(一)学校要落实学生健康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学生体检和健康筛查的组织工作,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建立健全新生入学健康档案,将结核病检查纳入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必查项目。
(二)学校要利用课堂、讲座、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常见传染病的基本知识、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每个学期至少安排两节课程,讲解传染病防治知识,以提高师生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能力。
(三)学校教职员工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传染期内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前,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四)学校根据传染病预防的需要,每年冬春季和夏秋季,对学生家长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告知其配合学校防控工作。
(五)在小学新生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学生,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监护人在学生入学后及时补种。
(六)学校在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食品安全有关工作。
(七)有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设施的学校,其生活饮用水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确保供应师生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八)学校要开展爱国卫生活动,保持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
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
九、督导与评估
教育行政部门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助下,对辖区内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的建立、疫情报告、晨检和因病缺课登记报告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一)督导检查方法
由教育部门牵头,与卫生计生部门成立联合督导检查组,对辖区各级各类学校每年进行专项工作督导检查。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
(二)评估方法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卫生计生部门的协助下,组织考评组对各级各类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详见附表),根据情况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开展较好的学校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附表:
1.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流程图
2.郑州市校内结核病防控技术路径
3.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督导评分表
附表1
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流程图
辖区疾控中心
附表2
郑州市校内结核病防控技术路径
附表3
附表3
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督导评分表
序号
工作要求
督导方法
评分说明
分值(分)
得分
1
学校成立由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各项防控工作;小组成员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查看学校的相关文件及会议记录,工作职责及人员分工
无文件或会议记录,无责任制,无分工者此项均不得分
15
2
每年制定传染病防控工作计划,有一定比例的专项工作经费
查看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是否涵盖专项工作及经费
无专项工作计划或专项经费不得分
10
3
制定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查看相关资料
无制度或预案不得分
10
4
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收集、汇总和上报
是否制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是否熟悉此项工作;查看工作记录
无专人负责此项不得分;不熟悉工作扣10分;无传染病登记,无传染病上报、处置记录,无传染病病愈学生返校证明各扣5分
15
5
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设立医务室(卫生室),配备学校卫生工作人员(校医和保健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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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配备不得分
10
6
卫生工作人员每年接受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查看培训文件、培训证件
未参加培训者不得分
5
7
有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登记、追踪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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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晨检制度、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不得分,无晨检登记、因病缺勤登记、病因追查登记不得分,三项记录任一项不完整扣5分
15
8
落实学生健康管理制度,组织学生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查看体检档案
无健康体检管理制度不得分,无学生体检档案不得分
5
9
按要求开展健康教育课,每学期均安排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
查看课程表,教案;随机抽查2名学生传染病防控基本知识掌握情况
课表无健康教育课不得分,无教案不得分,抽查学生未掌握扣5分
10
10
利用讲座,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学生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查看相关资料
无活动计划、方案、总结、图片各扣2分
5
抄送: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教育厅,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5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