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学生资助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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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学生资助政策
天等县学生资助政策
宣传材料
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园幼儿免保教费)
1、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在园幼儿。
2、资助覆盖范围
对全县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在园幼儿免除保教费,其中:
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照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对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教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
贫困户在园幼儿按学籍进行统计和资助,跨县就读的幼儿由户籍地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在就读地享受资助。
3、资助标准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在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子女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予以核拨,其中:
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子女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由幼儿园所在县级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
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
4、申请程序
(一)家长书面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幼儿监护人如实填报《广西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资助申请表》(可在广西学生资助网下载打印或到所在幼儿园领取),向就读的幼儿园提交申请表原件和《居民户口簿》,以及有效《帮扶手册》或县级以上扶贫办开具的贫困户证明。
(二)幼儿园审核上报(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
幼儿园对该学年新申请的名单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表个人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是否真实有效等内容。
审核无误后,在各幼儿园醒目位置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在资助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将该学年应享受本资助项目的所有贫困户幼儿名单汇总填写《广西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汇总表》上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三)教育部门审批(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
幼儿园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幼儿园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单通知各幼儿园。
对于提交材料完整有效的贫困户幼儿,公办幼儿园直接给予免除保教费;民办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高于所得补助标准的,可以收取差额部分的保教费。
凡经过贫困户子女身份审核确认的幼儿,今后学年度在同一幼儿园申请相关资助时不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身份认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1、资助对象
在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2、资助标准
小学生每年每人1000元,初中生每年每人1250元。
3、申请程序及评审
(一)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全覆盖的县(市、区)不用申请及评审。
(二)学校成立评审小组,拟定受助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审核、认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4、资金发放
(一)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选取以下形式其中一种进行发放:
1.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
2.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发放食堂用餐券。
(二)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前由学校负责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资料,并由学生本人在《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学校通过银行向学生发放补助金后5个工作日内,须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受助学生。
(三)通过食堂用餐卡或用餐券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时由学校组织受助学生本人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表》上签字确认,并于其后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公告栏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进行张贴公告。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一、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的在校1-3年级学生。
(二)资助比例:
全县资助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40%左右。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自治区举办的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学生和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
(三)资助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评审及发放
1.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于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并递交《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的高中资助卡上。
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政策
(一)免学杂费的实施内容: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县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和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
普通高中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课本费(课本费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
(二)审核认定
1.常规程序
2.特殊情况程序
三、库区移民子女和国贫县学生免学费政策
(一)免学费的实施内容:
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全部免除学费。
(二)审核认定:
就读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普通高中的学生,由高中学校统计数据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免除学费或享受免学费补助。
四、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
已进入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参加普通高考并已获得高校录取并愿意就读的大学新生
(二)资助标准:
按学生困难程度和培养层次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5000元/人。
项目经费含:
财政拨款和社会筹集的资金。
建档立卡户学生可以重复资助,一般困难学生不得重复资助。
(三)补助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一、免学费政策
(一)免学费范围:
在我县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且具有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二)审核认定:
1.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中等职业学校指导全日制一年级新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信息表》,连同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包含户号页、学生姓名页信息)递交到学校进行免学费资格审核。
2.中等职业学校审核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后,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将免学费学生相关信息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相关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组织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本人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上签名确认。
4.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根据全日制学生实际在校情况,在剔除当学期学籍异动学生后重新核定当学期免学费学生名单,并组织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在《免学费名单》上签名确认。
二、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
在我县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且具有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
(二)资助比例:
1.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3.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4.优先资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学生、受艾滋病影响致困家庭子女,以及遭遇不可抗力及其它特殊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子女。
(三)资助标准:
每生每年2000元。
(四)申请程序: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中等职业学校符合资助条件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一并递交到学校。
(五)评审发放:
1.在我县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且具有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可直接认定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
2.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应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对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停止其当学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
(1)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当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
(3)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3.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国家助学金发放前,中等职业学校须为每位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组织学生领卡时在《中等职业学校中职资助卡签领表》上签名确认。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
全县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二)资助比例:
全区每年奖励10000名,学校按照自治区分配名额择优评选。
(三)资助标准:
每生每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要求:
(1)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2.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操行分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0%(学习成绩、操行分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学校自行确定);
(2)学习成绩排名或操行分成绩排名超出前20%,但均位于前40%,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自治区技能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地市级技能竞赛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②地市级以上(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
③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者。
(五)申请程序:
每年10月30日前,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六)评审发放: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本校当年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2.中等职业学校成立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3.经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通过获奖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一次性发放到其手中,同时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获奖学生确认领取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四、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
通过参加普通高考、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和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方式进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学生。
(二)资助标准:
按学生困难程度和培养层次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5000元/人。
项目经费含:
财政拨款和社会筹集的资金。
建档立卡户学生可以重复资助,一般困难学生不得重复资助。
(三)补助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
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普通预科生、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4.贷款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6年(含),最长不超过20年。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只有自治区直属公办学校开展此项贷款。
1.贷款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
全日制预科生、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高职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申请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4.贷款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剩余年限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二、国家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二)资助比例:
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0.3%。
(三)资助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评审和发放:
1.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评审,院系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
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学校在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教育部批复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六)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政府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二)资助比例:
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3%。
(三)资助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评审和发放: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和评审。
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自治区教育厅批复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政府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二)资助比例:
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28%。
(三)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执行。
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评审和发放: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
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按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六)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
全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资助比例:
全区每年奖励4000名。
(三)资助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五)申请、评审和发放:
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
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自治区教育厅批复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一)资助对象:
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二)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必须在入伍前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网址:
或),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6.教育厅将申报代偿的总人数及总金额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至自治区财政厅,财政厅将资助款拨付至各高校。
7.学校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发放给学生。
七、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
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
(二)资助标准:
按学年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
1.学生在毕业当年向工作单位所在县资助管理部门领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或直接到广西学生资助网()下载。
在落实有关就业单位后,在毕业当年11月30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两份)、就读期间缴纳学费发票等凭据(如为贷款补偿,则提交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上交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2.县资助管理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于12月20日前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各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于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汇总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3.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文件报财政厅备案。
4.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并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5.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次年4月底前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发放给学生。
广西雨露计划学历教育补助政策宣传资料
一、补助对象
我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尚在2年继续扶持期内的2016、2017年脱贫户)中,接受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
雨露计划补助对象中,2018年参加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不含当年本科预科新生)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学籍的新生符合补助条件。
补助标准为在享受国家教育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每生一次性补助5000元。
(二)职业学历教育。
雨露计划补助对象中,2018年接受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符合补助条件。
在“十三五”脱贫攻坚期内,在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每生每学期补助1500元;就读于广西右江民族商业学校扶贫巾帼励志班的女学生,在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每生每学期补助2000元。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印发〈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5〕106号)精神,2016级、2017级新生入学时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在“十三五”脱贫攻坚期内,同一学历层次在校学习期间均符合补助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贫困户脱贫后继续扶持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函〔2016〕79号)精神,2018级新生入学时属于2017年脱贫户学生的,在2018—2019学年秋季、春季学期和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符合补助条件;属于2016年脱贫户学生的,在2018—2019学年秋季学期符合补助条件。
三、补助审核发放流程
自治区扶贫办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提取标注了学籍信息的学生名单→按户籍地将名单发到各县→各县组织帮扶干部核实学生在校就读情况→将结果以乡镇为单位汇总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按户籍地同步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审批→县财政部门在2018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31日前(秋季学期)将当学期补助资金发放到学生家庭农户一卡(折)通。
社会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