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问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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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问答题
行政复议法问答题
1、什么是行政复议?
其基本特征是什么?
2、除《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条例》外,云南省对行政复议还制定了哪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配套政策)?
3、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哪些事项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6、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责有哪些?
7、申请复议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8、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9、什么是行政复议管辖?
10、什么是一级复议?
11、什么是复议前置?
12、什么是复议终局?
13、复议程序有哪些?
14、行政复议决定类型有哪些?
15、行政复议的审理依据有哪些?
1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1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怎么衔接?
18、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具备哪些资格?
19、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有哪些?
20、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答案:
1、答: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其特征:
(1)行政复议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2)行政复议主要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订要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
2、答:
云南省对行政复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制定的政府规章有《云南行政复议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云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云南省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办法》、《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守则》、《云南省行政复议集体讨论规则》、《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法律文件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则》。
3、答:
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4、答: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反对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5、答:
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只能向有关人事和监察部门申诉。
(2)对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6、答: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履行的职责有: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传达对《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复议法》。
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7、答: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答: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如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公民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9、答: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它解决的是每个具体行政争议由哪一个行政机关复议的问题。
10、一级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关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次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11、答:
复议前置,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则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
12、答:
复议终局,是指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终局复议决定有两种:
一种是第14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裁决;另一种是第30条第2款关于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确信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
13、答: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分为五个阶段,即: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行政复议既要符合行政程序和顺序原则,如先立案,再取证,后裁决作出处理决定,又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制度,如听证制度。
14、答:
行政复议决定可分为六种:
(1)维持决定(第28条第1款第1项)。
(2)履行决定(第2项)。
(3)变更决定(第3项)。
(4)撤销决定(第3项)。
(5)确认决定(第3项)。
确信决定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有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宣布该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新增加此种决定是国家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者事实行为,无法适用返销决定,只能用确认决定其违法。
另外,国家赔偿法也规定,单独就行政赔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先经行政机关确信其行为违法。
(6)赔偿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可一并决定赔偿(第1款);另一种是申请人申请复议时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一定条件下复议机关亦可依职权主动作出赔偿决定(第2款)。
这是第29条第1、2款关于行政赔偿关于行政赔偿程序的区别。
15、答:
行政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16、答:
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由此,它与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的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相区别。
(1)范围上不同。
第一,审查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是有错必纠,这就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
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第二,受案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有行政不当案件。
换言之,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如复议终局型的行政争议解决。
(2)性质上的不同。
(3)程序上的不同。
(4)审理权限不同。
(5)审理依据的不同。
(6)裁决的法律效力不同。
17、答:
《行政复议法》第5条根据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选择型。
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这种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
(2)选择兼终局型。
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公民出境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即是如此规定的,该模式部分构成了司法最终裁决的例外。
(3)必经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又称复议先行(前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行政复议,再行起诉,未经复议不得起诉,如《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即这样规定的。
该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4)复议终局型。
即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如《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即属于此种模式。
该模式是对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彻底例外。
18、答: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其条件是:
(1)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被申请人实施了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9、答:
确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订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这是最一般情况。
(2)共同行为,由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委托行为。
由委托机关作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被返销的。
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如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作出返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
(6)派出组织。
派出组织包括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政府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
但如果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了具体行政行为,由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20、答:
返销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有:
(1)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2)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3)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
21、答: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4条-38条规定,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将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依据。
(2)申请人进行报复或者阻挠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3)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4)行政复议机关拒绝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经上级机关责令受理仍不受理。
(5)行政复议机关不按规定转送应当依法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
(6)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