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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事件典型案例分析

校园暴力事件典型案例分析

LT

一些社会歪风邪气充斥着校园,暴力、色情文化催生了校园暴力。

当前一些中小学周边环境依然十分恶劣,一些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不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无视有关规定向未成年人开放,严重损害了教学和谐环境。

虽然我国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禁止孩子接触暴力、色情文化,但实际上没有可操作的限制性规定。

在影视文学作品、音像制品、小报小刊、电子游戏中,青少年可以很方便地接触到暴力、色情场面。

三、预防与措施:

首先,面对具有暴力行为的青少年,除了教育、批评、惩罚外,更应该仔细调查他们为何会产生暴力行为的原因。

识别暴力的产生的因素,如是否有学习困难,是否有家庭暴力等,然后有针对性的处理和改善有暴力倾向的青少年的外在不利环境及内在的“暴力能解决问题”的错误认知,从而彻底改变其不良的行为模式。

其次,如果学校一味地强调文化课成绩,而不注重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即便有教育成果也是残缺的。

法制教育应和文化学科建设联系起来,应在中小学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定期安排学生参与法制教育活动,聘请法制老师以具体的校园暴力案件说法,将其贯穿到教学当中,而不应单纯地以文化课的成绩作为对孩子的唯一评价标准。

第三,在许多中小学校还没有专职的心理辅导教师,国家应考虑在中小学开设心理辅导课程并配备专职的心理辅导教师。

各级各类学校包括中小学,都应该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心理和道德干预机制,预防因为心理疾病引发的过激事件发生。

第四,必须强化父母对孩子的监管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

这就是说,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教育责任是法定的,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对不尽监管责任的父母应予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合作,为处于动荡不安的青春期中的青少年提供一个更平等,更关爱,更人性化的成长空间。

预防校园暴力,必须尽快遏止通过网吧传播的暴力、色情文化对学生的影响,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延伸与思考:

校园暴力是由个体或群体实施的一种侵犯性行为,是一种基于恶意或是故意的有目的行为,目的是让受害者产生心理上的恐惧、痛苦或身体受到伤害的行为。

所以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过程中,要教会学生如何应对校园暴力的挑衅行为。

就上述案例,从处理的结果上我们得出结论是:

当我们的学生面对同伴恶意挑衅性的行为,比较有效的应对措施是告诉老师或者家长,让他们来充当“中间人”,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起反作用的应对措施往往是予以反击或者消极承受伤害。

这说明教师在处理校园暴力问题上是有其独特的作用的。

因此,学校领导和教师应该义不容辞的肩负起抵抗校园暴力的重任,在教师个人和学校组织力量有限时,我们甚至可以借助于司法机关、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对严重的暴力伤害事故做出有效的处理。

 

【案例44】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件

【事故经过】

11月9日,黑龙江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事件,学校保安夏某打了14岁学生刘某之后,刘某又找来外校学生将夏某打了。

据刘某母亲讲,当晚,她得知儿子惹事后,便把刘某抓了回来。

刘某跟母亲说,当时他的同学被班主任老师留下,他去给那同学送东西时,无缘无故被在场的学校保安夏某踢了一脚。

他骂了夏某,夏将其拽进洗手间殴打,并把他往墙上撞。

刘某夺路而逃,在楼梯口处,夏某追上来又是一脚,恰巧被学校有关负责人看见制止。

事后,刘某找来伙伴把夏某打了一顿。

被打后,刘某左耳疼痛,经诊断为耳膜穿孔,穿孔边缘有血迹附着。

当晚被打后,夏某去派出所报案,经市公安医院验伤,他的颈椎骨折,已住院治疗。

【案例分析】

本案既是一起学校责任事故案,又涉及到学生暴力殴打教职员工的法律问题。

根据法律的规定,相关责任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现分析如下:

一、学校保安夏某殴打学生刘某致伤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在中学的保安是学校的职工,负有维护学校秩序和保障学生安全的职责。

但其无故(按照案例描述的说法夏某是无缘无故的将学生刘某给打了,当然实际情况是否这样,还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在此我们就姑且当作保安无缘无故的动手打了刘某)将学生刘某殴打致耳膜穿孔的伤害后果,显然这种打人的行为是故意的行为,而非学校责任事故所讲的由于在校员工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行为,而且对于夏某的打人行为也看不出他是在履行什么职责,或执行什么任务,因此本案不应属于学校责任事故的范围。

如果是在夏某在校园里巡逻期间,发现刘某由于不当行为而上去教育,刘某不听其劝告,继续进行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结果夏某将刘某给打伤了,那么就应该算是学校责任事故,对于这种赔偿责任就应该由学校来负担。

当然把这排除于学校责任事故之外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就不能获得赔偿,而只是把这个责任转移到了夏某个人的身上,即如果刘某诉诸法律要求赔偿,只能直接要求夏某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它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夏某无缘无故将刘某给打伤的行为,夏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夏某将刘某打成重伤的话,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公安机关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夏某的行为还算不上是非常的严重,构不成犯罪,最多只能给他行政处罚的惩罚。

二、对学生刘某纠集同伴又将保安夏某殴伤的行为的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学生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有四:

其一,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其二,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其三,行为人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时,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6周岁的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学生刘某纠集同伙将保安殴打致伤的行为,如果是轻伤,因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将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98条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疾或者毁人容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机能的以及其它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对于本案来说,刘某等人将夏某打伤致其颈椎骨折,这是否算得上是刑法上的重伤标准?

这需要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然后才能确定学生刘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不构成重伤标准,就不应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只要对刘某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就行了。

如果构成重伤标准,就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他可以在量刑上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他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某是十四周岁的孩子,符合该条法律的规定。

这是对刘某进行处罚的定性,对于刘某所纠集的同伙的处罚就有可能不一样,因为如果这些同伙是成年人的话,对他们定罪就无需要有重伤的标准,只要他们行为恶劣,情节严重,即使是对夏某造成轻伤,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它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最近校园暴力事件

  2013-03-2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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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暴力,最近又成了此间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

在中国和新加坡从事心理辅导经验告诉我们,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各种类型,不是一出现便与私会党有关。

心理辅导员也应根据行为的不同类型,对症下药地予以处理。

以下几种情况,都会引致青少年不良行为的产生。

第一种是“心理幼稚症”。

张同学,男性,14岁,中学二年级。

这位同学出身于“书香门第”,母亲是一名中学优秀教师,从小对他进行严格的管教。

小张从小学到初中都是重点优秀学生。

他为人文静温和,在亲戚和学校老师心目中是一名老实听话的好孩子。

但是近两年来连续发生三件令人吃惊的事件。

第一件,在巴士车边,无故将一名女乘客的裙子剪坏,被警察局训话和拘捕教育数天,后被母亲保按释放。

第二件,时隔数日,自作主张用10元买进一辆来历不明的自行车,隔一周后又以同样价格出售给别人,再次被警局传讯训话。

再隔数月,跟着一名同班同学到居民家中偷窃,他担任“把风”。

被抓后追问他为什么行窃,小张不加思索地回答:

“我知道偷窃是犯法的。

因为他是我朋友和同学,不去不好意思”,“反正我不想偷”。

这呈现“无知型”和“玩耍型”犯罪特点――缺乏深刻的动机和计划的犯罪行为,并不追求得到物质的满足。

在心理中心检查,张同学外表正常,智商中上水平,无精神病理症状;但发现心理发育不成熟,想法幼稚单纯,心理认识水平低下,无理想追求,无成熟自我意识。

这是“心理幼稚症”犯罪的典型例子。

经过心理辅导、检查、咨询、老师帮助、家人加强教育,一年后逐渐好转,不再出现类似行为,顺利考上初级学院。

小错不断成棘手问题

第二种是“反社会性格缺陷”。

小维,男生,中学四年级,17岁。

他幼小时活跃好动,上课不遵守纪律,在课堂里有时无故起身来回走动,尖声喊叫,教师多次教育批评无效,父母经常收到老师投诉电话。

进入初中后,更发展为动辄冲动打人,脾气粗暴急躁,不知道恐惧和危险,外号为“小霸王”。

最近连续发生多次意外事件:

用小刀乱划乱舞,将女同学手指划破,鲜血如注。

第二天将另一位同学从高台上推下来,震惊全校。

在教室内打闹,将铁制书桌打翻,压伤别人,险出人命。

后来发现,小维从小无法无天,调皮捣蛋,屡犯错误。

令人不安的是,屡教不改,当面检讨,事后不改,屡教屡犯,我行我素,不能自控自己的行为。

父母为他其痛心哭泣,打过骂过,他在旁边若无其事。

幼小时曾看过心理医生,怀疑他有“多动症”。

这是很值得注意的案例。

问题是,这名男生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其轻微违纪行为达不到犯罪的程度,无法司法惩戒。

现有学校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教育惩责手段,教师教育无效,辅导效果很差,成为教育领域一项棘手问题。

最后我要举出一个上海实例,这是个轻微犯罪的案例,当事人送“工读学校”管教,结果是个教育有效的成功例子。

小英,女生,15岁,初三学生。

小英父母6岁前离婚,由父亲抚养。

父亲是个商人,经常外出经商,让小英单独生活和求学。

因为从小缺乏管教和父母亲温暖,她生活随便,爱虚荣和打扮,经济挥霍,读书不用功。

中学一年级起,就偷窃同学钱财,乱交男友,发生性关系,还堕胎一次。

学校教育无效,生怕她再次犯罪,送“工读学校”学习和管教。

这是一所全寄宿制特殊学校。

学生一律留宿在学校中,实行半工半读,一半是普通学校的课程学习,另一半是轻微劳动或集体文娱体育活动。

小英在学校学习二年,表现好,提前出校,升入高中,以后考入普通大学,表现良好。

这说明,青少年犯罪,尤其轻微犯罪,犯罪早期应该及时处理,控制,采取特殊措施,切断犯罪源,才能有效制止再犯罪。

犯罪是社会必然存在的问题,其责不在于家长和学校,关键在于正确处理。

关注对社会的危害性

校园暴力事件由来已久,至少有以下社会危害性,必须重视和纠治。

私会党不过是校园不良行为中的一种形式,青少年严重不良行为有二大类:

其一,违纪行为――违反校纪校规、打架、聚众闹事、赌博、酗酒、早恋乱爱、流氓习气行为、偷窃、欺骗、陷入“黄毒”和“私会党”等。

其二,违法行为――盗窃、强奸、卖淫、伤人、杀人、私会党团伙和其他刑事犯罪等。

从上海调查的资料,大致发生频度在1%左右。

青少年并非成人,心理行为不成熟,犯罪偶发性机率大,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适合采用成人法律。

他们的人生有一长段道路要走,各国都有青少年保护法,目的着重于挽救,从宽,让他们重新做人。

不幸的是,现有学校对轻微不良行为和犯罪缺乏有力惩戒措施,辅导作用不够有力有效,管束困难。

对特殊家庭、特殊父母(如离异、孤儿、特殊性格儿童等)不采取社会隔离、封闭学校的教育,教育困难,成效很差。

“工读学校”是特殊教育,专收“问题学生”。

学校采取封闭式教育制度,学生一律住宿过半军事式集体生活。

教育课程同普通学校,升留学制度相同。

教育队伍由教师(特殊有爱心者,对德育有经验)、警察局干警、民政部人员、心理辅导者、义工等组成。

兼教又管,宽严结合,务使学生在德智体劳全面发展。

问题学生由各校提名。

针对道德品行有问题而屡教难改者、轻微犯罪行为又未严重犯法者、须接受预防性管教的学生,收住教育。

教育或住宿学校时期可从一年到三年,视学生行为道德表现。

而离开学校后,社会不应该歧视,学历相同。

这样的教育,在中国各地和上海已推行10至20年,效果良好。

2013年5月9日,新郑市市直中学一名学生在校门口附近被打伤,

“我再也不去上学了,没脸见大家了”,见到高俊宇时,他正躺在病床上,头上缠着厚厚的纱布,一边说一边流泪。

一天前,高俊宇在学校门口附近被打成重伤,而施以毒手的,竟是自己的同窗。

2013年5月9日,新郑市市直中学(下称市直中学)门前发生了一起恶性校园暴力事件。

该校初二学生牛高(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特使用化名)纠集10余名社会人员和新郑市苑陵中学学生,将同校学生高俊宇堵在了距学校不到300米的地方进行毒打,最终导致高俊宇受伤。

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

高俊宇后脑缝20多针,脸部缝10多针,耳膜穿孔。

究竟是怎样的深仇大恨,让牛某对同窗下此狠手?

高俊宇说,被打的具体原因他自己也不清楚。

不过据他判断,应该是8日下午,他的一个朋友和别人发生冲突时,他在一旁进行了劝阻,可能是此举得罪了某些人。

一个简单的劝阻,竟招致一顿毒打,学生之间戾气如此严重,学校在教育和管理上是否存在巨大漏洞?

20140304屯昌县乌坡镇乌坡中学初一女生小娟造11个女生围殴,脱衣拍照并在网上传播,半年内被打8次。

冷暴力:

学让调皮、成绩不好的学生戴绿领巾,老师要求上学、放学都不能解开,不然就在班上点名批评。

老师称此举是为了激励学生上进。

  山东省东营市某中学有班级实行奖罚制度,违规违纪的学生会被罚款,罚金将用来奖励学习进步者。

事件曝光之后,学校纠正了该班级的做法。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某中学实行差异化校服:

红校服是优秀生的专利,普通学生穿的是蓝色或白色校服。

红校服背面印有白色“优秀生”字样。

  浙江省慈溪市某小学的3个男孩因为不遵守课堂纪律,遭到老师惩罚:

脱下裤子,在学校操场上跑步,旁边还站着两个女生“监督”。

目睹此事的网友拍下照片,发到网上。

  最近发生了诸如绿领巾等一系列校园“冷暴力”事件,引发了各界关注。

 2012年12月14日早上7:

40分,河南省光山县文殊乡派出所接到报案称:

一男子持刀在该乡陈棚村完全小学门口砍伤学生。

文殊乡派出所干警立即赶往现场,在村干部的协助下,迅速将犯罪嫌疑人闵应军。

现已查明,受伤的学生22人,群众1人。

哈尔滨市第二十六中:

受害者1月17日我在走廊里被我校王主任王老师拽住不由分说并恐吓我没收我的手机,我不服

说了几句王主任王福涛便给了我一记耳光一个扁踹接二连三打我致使我道地休克,然后他离去,而后我的家长110120纷纷赶到学校还挺牛不予理睬

临川二中学生杀老师:

事发2013年9月14号上午11点,有一个学生在上课时间玩手机,被老师发现了,老师把他的手机拿走,并叫他去老师的办公室谈话,学生无法接受老师的话,于是拿起水果刀刺向老师,导致老师死亡。

9月14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二中发生一起命案,高三年级一位姓孙的班主任在办公室备课时,被学生杀害。

犯罪嫌疑人雷某潜逃至上海浦东后向警方自首。

16日晚,雷某被江西警方带回抚州市。

因老师没收其手机而不满。

据悉临川二中学学生因不满老师管教,遂起杀念将老师残忍割喉致死。

10名女大学生暴殴舍友逼其脱裤拍照

  因为一句简单的话,小丽误以为舍友小雪冤枉自己偷内衣。

她和九名女生一起殴打小丽超过5个小时,强迫其脱下裤子暴露下身,并用手机拍下施暴与受辱的照片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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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姐妹”找人性侵犯同学拍下视频网上流传

  开平某中七名女生结成“七姐妹”,因一位同学背后议论过她们,就找来四个男生凌辱并性侵犯了这位同学,把殴打和性侵犯场面录制下来传到网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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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初中女生围殴同学45分钟自拍视频

  因为看着“不顺眼”,6名初中女生把同学小晶拉进巷子,殴打了近45分钟。

用DV拍录之后被上传到网吧的局域网上。

……[详细]

女大学生凌辱围殴同学拍下视频发布

  几个女大学生在宿舍殴打同班女生,直到对方鼻血长流才住手。

打人过程中一直录制视频,殴打结束后,几个女生还炫耀地将双手举到镜头面前,嚷着“手都打肿了,赶快给一个特写……”……[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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