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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工地流程图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流程图

 

1

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督促相

建设单位对开工前安全

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

关单位进行整改

不合格

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面自查,建立考核评价

档案。

整改后

督促施工单

位整改

建设单位填写《开工前安

监理单位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

监理单位每季度对

全生产条件核查意见表》

的各施工合同段独立开展考核

本建立合同段的安

报质安处登记

评价,复核施工单位自查考核

全监理工作进行自

复核不合格

评价结果。

建立考核评价档案。

查考核评价

 

质安处对建设单位的核

查意见进行登记

督查监理、施工单

位限期整改

发现

问题

建设单位负总责,每半年对

所有施工和监理合同段组织

一次“平安工地”考核评价,

建立考核评价台账

 

按照安全生产督查流程开

每年末

质安处进行年度“平安工地”达标考核

展监督检查

 

对考核不达标建设单位的负责人

进行约谈,督促整改,直到达标

对考核不达标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

须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评价

 

复查仍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应全部停工

整改,监督部门约谈施工企业负责人,

责成建设单位挂牌督办,更换项目经理

复查仍不达标的监理合同段应全部停工整改,

责成建设单位挂牌督办,更换监理负责人。

 

相关单位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

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

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

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标准

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

变施工方法。

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四、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

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五、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六、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七、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

炸物品。

九、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一、安全事故

3

 

“四不放过”处理原则主要内容

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

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

整改措施不放过。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

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强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减少施工伤亡事

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

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和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

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特制订本规

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大修高速公路工程

项目,县级以上普通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独立大桥、隧道和

险桥加固项目工程,中型以上水工建设工程等有关活动应当

遵守本规定,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4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

(以下简称“安全标志”)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

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的用以表

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

本规定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以

下简称“安全防护设施”)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预防

施工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而设置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器

具等。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

施应当根据“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实用”的原则设置。

 

第二章安全标志设置

第五条 安全标志类型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

志和提示标志。

禁止标志是指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警告标志是指提醒周围环境引起注意,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

图形标志;指令标志是指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

的图形标志;提示标志是指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标志。

第六条安全标志的基本型式、颜色、图形、文字说明及

制作材料应当符合《安全标志》(GB2894-2008)、《安全色》

(GB2893-2001)要求。

临时性道路交通标志应当符合《公路临

时性交通标志技术》(JTT429-2000)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2009)要求。

具体设置应满足附件一要求。

 

5

 

标志牌应当完整清晰,材质质地坚固耐久,并有夜间反

光功能,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阶段,结合作业条件、施工

环境等因素,在施工现场设置表示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

等信息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处、施工起重

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梯道口、沿线交

叉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临空临边、作业

场站、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事故易发生的

危险部位,设置足够、有效、明显的安全标志,其设置要求如

下: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处。

应根据需要设置“施工重地、闲

人免进、当心落物、当心吊物、当心扎脚、注意安全、必须戴

安全帽”等标志;结合标准化工地和平安工地要求在主要入口

处外设置安全生产“五牌一图”,即工程告示牌、安全文明施

工告示牌、安全生产措施告示牌、危险源告示牌、消防保卫

告示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示牌。

图牌样式采用白色背景蓝

色字体,每块图牌尺寸 1.3m×2.5m,架高离地 1.5m。

(二)施工起重机械等设备。

在施工机具旁应设置“作业

范围内禁止站人、当心触电、当心伤手、当心机械伤人”等标

志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告示牌;在木工机械处应设置“禁止

戴手套”等标志;机械、电气设备维修时在相应的机械、电气

 

6

 

开关处要设置“禁止启动、禁止合闸”等标志;龙门架、脚手架

等处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攀登、禁止停留、当心落物”等标

志;配电房、电气设备开关处、发电机、变压器等附近应设置

“禁止烟火、禁放易燃物、当心触电、注意锁门”等标志。

(三)出入通道口及梯道口。

出入通道口应设置“安全通

道”标志,设置“禁止停留、注意安全、当心落物、必须戴安全

帽、仅供人通行”等标志,车行通道还应设置“限速、限宽、限

高”等标志;梯道口应设置“注意安全、必须戴安全帽、仅限人

攀登”等标志。

(四)沿线交叉口。

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注意安

全、当心行人车辆、前方施工注意安全”等标志,交叉施工、

边通行边施工路段等作业区两端还应设置交通路标、交通警

告、警示、诱导标志等临时性道路交通标志,必要时,施工作

业区两端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指挥人员或设置交通信号灯。

(五)孔洞桥隧口。

孔洞口应设置“禁止入内、注意安全、

当心坑洞”等标志;桥梁隧道口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注意安全、必须戴安全帽”等标志。

(六)基坑边沿及临空临边。

基坑边沿应设置“非工作人

员禁止入内、当心坑洞、当心坍塌、当心坠落”等标志;临空临

边应设置“禁止靠边、禁止抛物、注意安全、当心坠落、必须

戴安全帽、必须系安全带”等标志,相应地面周边区域内应设

置“注意安全、当心落物”等标志;基坑边沿及临空临边,必要

 

7

 

时夜间要设置照明灯或示警灯。

(七)作业场站。

结合实际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禁止烟火、注意安全、当心坑洞、当心触电、当心伤手、当心

扎脚、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救生衣”等标志;振捣混凝土场

所应设置“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等标志;雨天路

滑处应设置“当心滑跌”标志。

(八)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

设置“非工

作人员禁止入内、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禁止易燃物、当心

爆炸、安全通道”等标志。

安全标志的具体设置可参照表一,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和

施工安全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合理确定。

第九条安全标志应当设置在醒目处,高度与视线尽量

一致,基础稳定牢固,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多个安全标志

同时设置时要求排序合理整齐。

 

第三章安全防护设施设置

第十条安全防护设施主要包括安全围栏(挡)、防护栏

杆、防护盖板(网)、脚手架及操作平台、爬梯、张拉挡板、安

全通道、防落天棚、安全网、安全带(绳)、安全帽、救生衣、

消防设施等,防护设施本身应符合安全性、有效性要求,其

设置基本要求如下:

(一)安全围栏(挡)。

围栏(挡)高度不小于 1.8m,围栏

 

8

 

(挡)立柱埋入深度不小于 50cm,砼固定,相邻立柱间距不大

于 2m,立柱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小于 1.9m,立柱设置上下两

道横杆,上杆离地高度 1.8m,下杆离地高度为 0.6m,外侧用

密目式安全网或隔离栅封闭,立柱、栏杆均采用钢管。

封闭

式施工现场的施工区、生活区围墙高度不小于 2.5m,选用砌

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

(二)防护栏杆。

栏杆高度不小于 1.2m,立柱埋置或固定

牢固,相邻立柱间距不大于 2m,立柱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小

于 1.4m,立柱须设置扫地杆及上中两道栏杆,上杆高度

1.2m,中杆高度 0.6m,栏杆用黑黄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

临空临边处设置挡脚板和安全网,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

18cm,立柱、栏杆均采用钢管。

(三)防护盖板(网)。

孔洞等处的防护盖板(网)应采用钢

板等硬质材料制作,安装牢固。

采用钢筋网盖时,网格应不

大于 5cm×5cm,钢筋采用 Ф14 及以上规格。

(四)脚手架及操作平台。

采用钢管搭设,符合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的规定。

脚手架的安装及拆除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脚手架安装完毕

应验算合格,经监理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有验收审批

记录。

操作平台应满足强度要求,并固定牢固,搭设面积足

够、满铺、操作方便等,大型操作平台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五)爬梯。

应采用固定式爬梯,爬梯结构及其支撑结构

 

9

 

应用金属制成,构造牢固可靠,能满足人行或材料运输需要,

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应作专门的设计验算,梯身及两端必须固

定牢固在支撑结构及工程实体上,梯道面宜使用钢质材料并

设防滑条,爬梯坡度应符合使用及有关规范要求,踏板上下

间距不超过 30cm,梯宽一般不应小于 100cm,梯子顶端的踏

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设置 1.2m 高的扶手。

独立制作的

爬梯高度超过 6m 或依托支架制作的爬梯高度超过 3m 时,

必须分别按每 6m、每 3m 设置梯间转向平台,平台宽度不低

于梯宽;梯道和平台均应设置两道栏杆和挡脚板,栏杆高度

不低于 1.2m,挡脚板高度不小于 20cm,栏杆用黑黄或红白

相间的条纹标示,栏杆外侧加设密目式安全网。

必要时爬梯

顶面应加设护笼。

(六)安全通道。

临空的安全通道应经专门设计和受力验

算,采用钢材加工制作,通道两侧设置牢固的立柱和防护栏

杆,立柱间距不大于 2m,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组成,

上杆高度 1.2m,下杆高度 0.6m,栏杆用黑黄或红白相间的条

纹标示,两侧设置安全防落网。

通道两端的搁置长度应不小

于 20cm,并固定牢固。

(七)防落天棚。

防落天棚搭设应满足承重、防雨要求,

棚顶应当具有抗砸能力。

防落天棚的高度应符合安全通行要

求,长度应超过支架等上部设施的两侧,并按防高处落物半

径确定,宽度以不减少道路原通行路面的宽度及防高处落物

 

10

 

半径为底限确定;天棚的材料,应使用钢管,按脚手架标准设

计和搭设,并刷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棚顶可采用满覆盖竹

脚手架片或木板后,再覆盖一层密目式安全网,侧面设一定

高度的密目式安全网;在天棚的通行口外,设置限定车辆通

过高度的门框架,框架周边贴反光膜;设置必要的交通提示、

警告、导向牌、锥帽、水码、信号灯、反光镜等交通设施。

(八)张拉挡板。

张拉挡板应采用钢板等硬质材料制作,

面积不小于 2m×2m,钢板厚度不小于 0.5cm,挡板基础稳定,

固定牢固。

(九)安全网、安全带(绳)、安全帽等。

其质量、使用和保

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 5725)、《安全带》

(GB 6095)、《安全帽》(GB 2811)等的规定。

(十)消防设施。

生活、办公区域按每 150m2 配备 2 个

3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准配置,且每个设置点间距不应大

于 20m;生产区按每 100m2 配备 2 个 3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标准配置,且每个设置点间距不应大于 12m;沥青储备区、修

理厂、发电机房、油库、配(变)电室等场所按每 300m2 配备

2 个 25kg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标准配置,并配置数量不少于 2

m3 的灭火砂,且每个设置点间距不应大于 18m;

每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

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

(十一)临时用电。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

 

11

 

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 1.5mm,必须防雨、防尘。

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

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

垂直距离应大于 1.3m,小于 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

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 0.6m,小于 1.5m。

分配电箱

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 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

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 3m。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过程安全生产需要,

综合施工现场及周边施工作业环境、作业条件等因素,在施

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危险部位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对

不安全因素多,在作业过程中既容易伤害作业人员,也容易

伤害施工现场以外的人员的,应将施工现场与外界隔离,实

施封闭式施工管理。

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要求可参照表二,但应根据工程实

际和施工安全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要求部位合理,安装稳定

牢靠,设施本身外观清晰,材质坚固耐用,结构尺寸完整,颜

色布置合理有效。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定型化、标准化、

工具化的安全防护设施,对于要求承重的大型安全防护设施

应当根据施工荷载大小进行独立设计制作。

第十四条安全防护设施安装设置应与所防护的对象合

 

12

 

理配套,具有安全可靠的防护作用,作业环境视线不良时,

应当增设必要的照明设施和警示警告标志。

 

第四章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根据施工安全

需要,结合工程实际和具体工程内容编制施工现场安全标志

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总体计划,绘制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

施平面布置图,真实完整列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

内容清单目录,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具体设置情

况的动态登记。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设置安全标

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前应当派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

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进行自检,经监理单位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要求:

1、防护设施应合理、有效,并具有一定的耐久性。

2、现场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坚固、醒目、整齐、安

设牢固,具有抗风能力。

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设专人管理,安全防护

设施应随时检查,保持其完整和有效性。

 

13

 

4、在夜间和视线不良时,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区域必

须增设警示灯。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审查确认施工单位施工现

场所需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总体计划、平面布置

图、清单目录及所需费用,及时报备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

防护设施的设置检查,重点检查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

置的符合性、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对施工现场安

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

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总体计划、平面布置图和清单目

录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标

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环境提

供条件,优先安排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所需的安全生产

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及时到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本办

法,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和特点进一步细化具体的操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

护设施的设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现

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时发现安全标志

 

14

 

和安全防护设施制作、设置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

或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隐患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

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同时

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辽

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

规定,各从业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还应同时满足国家、部、省其它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15

工程、机械部位

标志类型

禁止标志

警告标志

指令标志

提示标志

施工现场出入

口处

施工现场出入口

施工危险、闲人免进

注意安全

当心落物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

安全帽、系安全带

主出入口

结合标准化工地和平安工地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告示牌、安全文明施工告示

牌、安全生产措施告示牌、危险源告示牌、消防保卫告示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示

牌。

施工起重机械

等设备

施工机具旁

作业范围内禁止站人

当心触电

当心机械伤人

必须戴安全帽

必须戴防护镜

木工机械处

禁止戴手套

禁止烟火

注意安全

必须戴安全帽

机械、电气设备维修处

禁止启动

禁止合闸

注意安全

必须戴安全帽

龙门架、脚手架等处

禁止攀登

禁止停留

当心落物

必须戴安全帽

配电房、电气设备开关

禁止烟火

禁放易燃物

注意锁门

当心触电

必须戴安全帽

出入通道口及

梯道口

出入通道口

禁止停留

当心落物

必须戴安全帽

安全通道

仅限人员通行

车行通道

禁止停留

注意安全

限速、限宽、限高

 

表一: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设置表

16

梯道口

禁止停留

注意安全

必须戴安全帽

仅限人员攀登

沿线交叉口

普通交叉口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注意安全

当心行人车辆

前方施工注意安全

边通车边施工路段

除设置普通交叉口所需标志外,还应设置交通路标、交通警告、警示、诱导标志等

临时性道路交通标志,必要时应配备交通指挥人员或设置交通信号灯。

孔洞桥隧口

孔洞口

禁止入内

注意安全

当心坑洞

桥隧口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注意安全

必须戴安全帽

基坑边沿及临

空临边

基坑边沿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当心坍塌

当心坠落

夜间照明或示警灯

临空临边

禁止靠近

禁止抛物

注意安全

当心坠落

必须戴安全帽

必须系安全带

夜间照明或示警灯

作业场站

拌合站、预制厂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禁止烟火

注意安全

当心触电等

必须戴安全帽

必须系安全带等

爆炸物及危险

品存放

炸药库、油库、油罐等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禁止烟火

禁止带火种

禁放易燃物

当心爆炸

安全通道

 

17

工程类型

部位

防护设

设置要求

场地建设

生活、办公区

手提式干粉灭

火器

2

每 150m 配备 2 个 3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且每个设置点间距不应大于 20m;

生产区

手提式干粉灭

火器

2

每 100m 配备 2 个 3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且每个设置点间距不应大于 12m;

沥青储备、油

库等危险区

推车式干粉灭

火器

2                                                                                                                                                                    3

每 300m 配备 2 个 25kg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并配置数量不少于 2 m 的灭火砂,且

每个设置点间距不应大于 18m;

土石方开挖施工

开挖区域周围

防护围挡

开挖区域须设置防护围挡,且满足基本要求。

临空便道

防护栏杆

临空便道须设置防护栏杆,且满足基本要求。

修坡、护面砌筑施工

操作平台

脚手架

防护栏杆

爬梯

安全网

①必须搭设操作平台,平台高度在 2-10m 时,平台外侧应设栏杆及上下扶梯,10m

以上时,还应加设安全网,平台应满铺脚手板。

②作业点没有挂安全带条件时,应为作业人员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绳。

③设置供作业人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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