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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环境保护法讲义

环保法

第一节概述

一、环境和环境问题

(一)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各种天然和通过人工改造自然因素总体,涉及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都市和乡村等。

(二)环境问题

自然因素引起环境问题叫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人为因素引起环境问题叫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

环境法重要研究是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类:

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

1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不合理开发运用资源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使自然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

环境破坏导致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干恢复,有甚至不可逆转。

2环境污染重要是工农业生产和都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

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两者具备复合效应。

环境破坏可以减少环境自净能力,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污染,而环境污染又会减少生物生产量,加剧环境破坏。

当今世界五大问题,人口、资源、能源、粮食和环境,广义上都属于环境问题。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当代环境问题引起全球性环境危机,最为严重问题涉及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生态破坏等。

二、环保法特点

1.综合性。

它不但可以合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功能公法予以解决,也可以合用民商法等私法予以救济,甚至还可以合用国际法予以调节,不但涉及上述部门法实体法规范,也涉及程序法规范。

2.技术性。

3.社会性。

环保法社会性一方面体当前它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加剧产物。

环保法所关注和规范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它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愿望和规定,代表人类共同利益,侧重于社会领域法律调节。

另一方面,环境作为全人类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它必要符合整个社会和整个人类利益,是以社会利益、人类利益为本位法。

三、环保法体系

国内环保法体系由如下各某些构成:

(一)宪法中关于环保规定

国内宪法第26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进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她公害。

此外,宪法某些其她条款也关于于环保规定,这些规定是国内环保法律、法规立法根据。

(二)环保基本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环保法是国内环保基本法。

(三)环保单行法

国内现行环保单行法律有: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保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增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沙治沙法。

除以上单行法律之外,尚关于于放射性污染防治、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农药安全使用、电磁辐射环保等及其她方面大量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环境原则

在环保法体系中,有一种特殊又是不可缺少构成某些,就是环境原则。

如《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渔业水质原则》、《环境空气质量原则》、《污水综合排放原则》等等。

(五)其她部门法中关于环保法律规范

国内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惩罚条例和经济法中有不少关于环保规定,体现了环保法综合性特点,同步也反映了法律生态化趋势。

(六)国内参加国际法中环保规范

国内参加并已对国内生效普通性国际公约中环保规范和专门性国际环保公约中环保规范,涉及国内参加或缔结关于环境资源保护双边、多边协定和国际公约及履行这些协定和公约国内法律等,也是国内环保法体系重要构成某些。

国内参加重要环保国际公约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南极公约环保议定书》等。

四、环保法基本原则

(一)协调发展原则

(二)防止原则

防止原则是“防止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简称。

贯彻防止原则详细规定是

1建立以防止为主环保责任制度,对工业和农业,都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保各方面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行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步”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3积极治理老污染源,实行都市环境综合整治。

(三)污染者承担原则

该原则内容涉及:

污染者付费、运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

环保法规定:

1产生环境污染和其她公害单位,必要把环保工作纳入筹划,建立环保责任制度;2采用有效办法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她活动中产生对环境污染和危害。

3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原则公司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原则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污染者承担原则规定贯彻环保目的责任制,地方政府切实对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单位环保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步”制度,运用征收排污费、资源费、资源税和生态环境补偿费等经济杠杆,促使污染者、破坏者积极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

(四)公众参加原则

环保法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进环境有明显成绩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这都是公众参加原则立法体现。

第二节环保法基本制度

一、环境规划制度

环保法第12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关于部门对管辖范畴内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保规划,经筹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一)环境规划分类和内容

一方面,按规划时间期限分为短期规划、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

普通短期规划以5年为限,中期规划觉得限,长期规划以20、30、50年为限。

另一方面,按规划法定效力分为强制性规划和指引性规划。

第三,按规划性质可以分为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和国土运用规划三大类,

(二)环境规划编制程序

1.对象调查。

这是制定规划第一步。

2.历史比较及关于环境问题分类排队。

3.目的导向预测。

4.拟制方案。

5.系统分析,择优决策。

二、清洁生产制度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用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与设备、改进管理、综合运用等办法,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运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危害。

(一)清洁生产合用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单位以及从事有关管理活动部门。

(二)清洁生产履行

清洁生产履行以政府为主,重要采用行政指引方式。

重要涉及:

1.清洁生产规划制度。

2.清洁生产信息制度。

3.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交流制度。

4.清洁产品环境标志制度。

5.严重污染环境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限期裁减制度。

(三)清洁生产实行

清洁生产实行以公司为主,重要涉及两项制度:

1.清洁生产审计制度。

2.体系认证制度。

体系认证制度是公司向国家认证承认监督管理部门授权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四)清洁生产经济刺激

1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行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关于技术进步专项资金扶持范畴;

2对运用废物生产产品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合用范畴

环境影响评价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其她海域内对环境有影响建设项目、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都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

(三)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程序

1.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程序。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程序是:

(1)编制专项规划国务院关于部门、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关于部门,应当在该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草案编制;

(2)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举办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用其她形式,征求关于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3)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批准,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毕前报批。

其审批程序为:

(1)一方面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订立合同委托有评价资质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

(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4)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

四、“三同步”制度

“三同步”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备环保设施必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环境法律制度。

该制度系国内首创。

(一)“三同步”制度合用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其她海域对环境有影响建设项目需要配备环保设施,必要合用“三同步”制度。

(二)“三同步”制度实行程序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保设计规范规定,编制环保篇章,并根据经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保篇章中贯彻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办法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2.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必要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试运营,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保设施运营状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人生产或者使用。

五、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数额费用一项法律制度。

(一)征收排污费对象

征收排污费对象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原则排放污染物公司事业单位。

有三个例外,1公司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原则,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原则,缴纳超原则排污费,即对排放水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征收排污费,超原则排放征收超原则排污费双收费制度;2向大气和海洋排放污染物,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原则,达标排放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应当限期治理并科以罚款。

【提示】:

之因此水体宽松,因素在于可以治理;大气海洋治理当前尚困难,因而严格。

(二)缴纳排污费以外其她法律义务和责任

对排污者而言,其缴纳了排污费,并不免除其承担治理污染、补偿污染损失和法律规定其她义务和责任。

【提示】排污费只是行政责任一种,民事刑事责任不受影响,还要承担。

六、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所勘定区域环境容量,决定区域中污染物质排放总量,依照排放总量削减筹划,向区域内公司个别分派各自污染物排放总量额度方式一项法律制度。

(一)总量控制对象

重要是指国家“九五”期间重点污染控制地区和流域,涉及:

酸雨控制区和SO2控制区;淮河、海河、辽河流域;太湖、滇池、巢湖流域。

(二)总量控制实行程序

1.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编制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筹划,把重要污染物排放量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国家控制筹划指标。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把省级控制筹划指标分解下达,逐级实行总量控制筹划管理。

3.编制年度污染物削减筹划。

4.年度检查、考核。

七、环保允许证制度

(一)排污允许证合用范畴

对依法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体排放重点水污染物和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排放重要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允许证制度。

(二)排污允许证制度实行程序

排污允许证制度实行程序如下:

1.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如实申报。

2.分派排污量。

3.发放允许证。

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颁发《排放允许证》;对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A颁发《暂时排放允许证》,B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4.发证后监督管理。

八、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严重污染源,由法定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完毕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办法。

(一)限期治理对象

限期治理对象涉及两大类:

1.严重污染环境污染源;

2.位于需要特别保护区域内超原则排污污染源,需要特别保护区域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她需要特别保护区域。

(二)限期治理制度实行程序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公司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2市、县或市、县如下人民政府管辖公司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3导致环境噪声污染小型公司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权限内授权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4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毕治理任务公司事业单位,除加收超原则排污费外,可以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罚款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公司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九、环境原则制度

(一)环境原则体系

环境原则分为国家环境原则、地方环境原则和国家环保总局原则。

国家环境原则涉及国家环境质量原则、国家污染物排放原则(或控制原则)、国家环境监测办法原则、国家环境样品原则和国家环境基本原则。

地方环境原则涉及地方环境质量原则和地方污染物排放原则(或控制原则)。

需要在全国环保工作范畴内统一技术规定而又没有国家环境原则时,应制定国家环保总局原则,国家环保总局原则是环保行业原则,但不是国标。

(二)环境原则制定权力划分

1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a国家环境原则和b国家环保总局原则(行业原则)。

2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原则中未作规定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原则;3对国家污染物排放原则中未作规定项目,可以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原则;对国家污染物排放原则已作规定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原则地方污染物排放原则。

(三)环境质量原则和污染物排放原则法律意义

环境质量原则和污染物排放原则是环境原则体系中最重要两类原则。

环境质量原则是环境中所容许具有有害物质或因素最高限额。

环境质量原则是确认环境与否被污染以及排污者与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

污染物排放原则是容许污染源(如工厂或设施等)排放污染物或有害环境能量最高限额。

污染物排放原则是认定排污行为与否合法以及排污者与否应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依照。

第三节环境法律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

环保法重要规定了环境行政相对人环境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

指行为人实行了违背环保法行为。

2。

行为人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故意或过错也是承担行政责任必要条件。

【提示】实践中,对环境破坏多体现为故意,对环境污染多体现为过错。

3.行为危害后果。

依照国内环保法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必要条件。

在此状况下,违法行为如环保法第35条第1—5项行为虽然没有导致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但在另某些场合,必要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要存在内在、必然联系,而不是表面、偶尔联系。

【提示】固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

由此可见,行为违法和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必要条件;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因果关系,在法律明文规定场合才成为行政责任构成必要条件。

(二)环境行政惩罚形式

1环保法规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5种。

2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中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补偿国家损失,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搬迁,责令改正等。

(三)环境行政惩罚内容

环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环境行政惩罚办法作出了如下规定:

A警告或罚款:

1.回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她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关于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国内环保规定规定技术和设备,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使用,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

B其她类惩罚:

6.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规定,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惩罚款。

7.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原则,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惩罚款。

8.对违背环保法规定,导致环境污染事故企事业单位依照所导致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9.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毕治理任务公司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关于规定加收超原则排污费外,可以依照所导致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二、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她人人身、财产所应承担民事方面责任。

(一)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

1.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主观上过错和行为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提示】1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因素在于环境侵害行为自身创造社会财富有一定合法性,追究其过错几乎不也许;此外,由排污者从营利中补偿受害人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2关于行为违法性,行为人虽然达标排污,只要从事排污并发生了危害后果,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3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抗辩理由。

2.环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

(1)由不可抗力导致并且行为人及时采用合理办法。

(2)受害者自我致害。

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责任所引起,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3)第三者过错。

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三、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错实行了严重危害环境行为,并导致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法律责任。

(一)环境刑事责任构成要件

破坏环境犯罪构成要件,同普通犯罪构成没有实质上区别,但也具备一定特点。

1.犯罪主体。

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以外,还涉及法人。

2.犯罪客体。

破坏环境资源罪犯罪客体,是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

环境犯罪客体具备复合客体特性。

3.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

环境犯罪导致危害后果也许特别严重,往往会导致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

未导致严重后果环境违法行为普通是追究其行政责任。

危害后果与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重要根据。

4.犯罪主观方面。

破坏环境和资源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行为多为过错。

(二)环境刑事责任形式

环境刑事责任形式同普通刑事责任形式没有区别,重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种类涉及: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型种类涉及: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附加刑可以独立合用。

第四节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环境纠纷,是指环保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就其环境权利和义务而产生争议。

环境纠纷按纠纷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环境民事纠纷和环境行政纠纷。

一、环境行政纠纷解决程序

对于环境行政诉讼时效,环保法作了不同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诉讼时效为15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15天。

二、环境民事纠纷解决程序

(一)环境行政调解解决

(二)环境民事诉讼

环境民事诉讼与其她民事诉讼相比有如下几点区别:

1.环境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

环保法规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提示】由于从环境侵害行为到由它产生危害后果之间,污染物有一种迁移、转化和作用过程,即危害后果发生和暴露相对于污染行为有时间上滞后性,因而,只有规定较长诉讼时效,才干有效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2.环境民事诉讼合用举证责任倒置。

【提示】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原告只需提供被告侵权基本领实,而被告则负重要举证责任。

之因此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合用举证责任倒置,是由于规定原告证明被告从事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十分困难,如果实行原告举证无异于剥夺受害者胜诉权。

3.因果关系推定。

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危害无关如行为人排放污染物不也许产生受害人遭受污染,就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提示】由于环境侵害行为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是以环境为媒介;环境侵害是通过污染物在环境中迁移、转化来进行,有复杂作用机理,加之诸多污染后果是多因素共同作用成果,因而,如果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沿用严密因果关系论,将使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救济。

第七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一节概述

一、土地和房地产

(一)概念

土地是指涉及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地表。

房屋是指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所谓构筑物是指除房屋以外人工建造工程建筑物,如桥梁、道路、隧道、水井、水塔、水坝、烟囱等。

换言之,凡土地上人工建造不可移动物质均属广义上房屋范畴。

(二)基本关系

1.房地不可分割。

2.土地为主、房屋为辅。

(三)特性

1.固定性,转让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永久性或持久性。

3.个别性。

客体具备特定性,不可代替性,对交易价格应进行详细评估。

(四)分类

1.对土地普通按如下办法分类:

按开发运用限度,可分为生地和熟地;按与否具备建筑功能用途,可分为非建筑用地和建筑用地;按与否与都市经济紧密相连可分为农村土地和都市土地;按所有制不同,可分为国有土地、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

2.对房屋普通按如下办法分类:

按功能用途不同,可分为住宅与非住宅;按与否已建成,可分为待建房产、在建房产和建成房产,在房地产交易中,待建房产和在建房产称“期房”或俗称“楼花”,建成房产称“现房”;按调节机制与供应对象不同,可将住房分为商品房、经济合用房和廉租房。

第二节土地管理法

一、土地所有权

(一)概述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支配性权利。

国内土地所有权有如下特性:

1.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土地所有权获得与丧失依法律规定,不得商定。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国内地产市场土地交易仅为土地使用权交易。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由其代表代为行使对国有土地支配性权利。

1.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都市市区土地;

(2)农村和都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原集体所有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她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转为城乡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因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2.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同步,国务院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担当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订立出让合同。

【提示】上述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代表称为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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