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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次作业答案

合同法第四次作业答案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婚姻关系

B.收养关系

C.监护关系

D.财产关系

【答案】:

D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承揽合同

【答案】:

A

【依据】:

《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赠与的合同”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益的合同。

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3.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债务人承担

B.代位权人承担

C.全体债权人承担

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

【答案】:

A

【依据】:

《合同法》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因此,最后依旧由债务人承担。

4.合同的转让确实是合同的()。

A.主体的变更

B.客体的变更

C.内容的变更

D.全部差不多条款的变更

【答案】:

A

【依据】: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益、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益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确实是讲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只是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5.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

A.表示要承担对方的缺失

B.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缺失,同时采取主动措施补救合同缺失和应对方的要求连续履行合同

C.差不多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缺失

D.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

【答案】:

B

【依据】: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6.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答案】:

D

【依据】:

《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能够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能够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答案】:

C

【依据】:

《都市私有房屋治理条例》第21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租金的。

……”

[注:

这题出得有咨询题,因为《都市私有房屋治理条例》已失效]

有关的《合同法》规定,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8.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要紧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益有()。

A.能够解除合同

B.在第三人存在不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能够解除合同

C.不能解除合同,只能不同意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要求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任务

D.在承揽人不能按约定完成合同的前提下,能够解除合同

【答案】:

A

【依据】:

第253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要紧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要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能够解除合同”。

9.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

A.能够是书面的

B.能够是口头的

C.必须是书面的

D.必须是通过公证的

【答案】:

C

【依据】:

《合同法》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应当”在法条中意为必须]

10.货运合同的物资()。

A.不能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B.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物资的所有人自己承担缺失

C.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的损耗减少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D.在运输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没有收取运输费的,不得再要求托运人交纳;承运人差不多收取运输费的,托运人不能要求返还

【答案】:

C

【依据】:

《合同法》第308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能够拒绝运输,也能够采取相应措施以幸免缺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因此A错

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物资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物资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物资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B错,C对

第314条,“物资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能够要求返还。

”因此D错

二、多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    得分:

18

1.  不阻碍合同成立的缘故有( )。

A.对合同的要紧条款意思表示不一致

B.虽经协议却未达成合意

C.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未达成协议

D.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达成协议

E.当事人对要紧条款已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正确答案:

CDE      满分:

2  分

2.  能够撤销合同的机构有(  )。

A.工商治理机关          

B.合同审批机关

C.人民法院              

D.合同仲裁机关

E.上级主管机关

正确答案:

CD      满分:

2  分

3.  下列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的讲法正确的是(  )。

A.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应是债权人的所在的

B.不动产权的转移,应在不动产权益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

C.给付货币的合同,应在同意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D.修缮房屋,应在房屋所在地履行

E.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正确答案:

ABCDE      满分:

2  分

4.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

A.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同时相互为对价给付

B.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

C.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D.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显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E.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正确答案:

ABDE      满分:

2  分

5.  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要紧包括(  )。

A.买回          

B.试验买卖(又称试用买卖)         

C.房屋买卖

D.易货交易      

E.招标投标买卖

正确答案:

ABCDE      满分:

2  分

6.  在权益质押中能够质押的权益有(   )。

A.汇票       

B.存款单       

C.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           

E.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正确答案:

ABCDE      满分:

2  分

7.  承揽合同的种类有(  )。

A.加工合同         

B.定作合同           

C.修理合同

D.复制合同         

E.检验合同

正确答案:

ABCDE      满分:

2  分

8.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点有(  )。

A.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     

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        

C.其保管的对象是不动产

D.为诺成、双务合同

E.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正确答案:

ABDE      满分:

2  分

9.  托付合同终止的一样缘故有(  )。

A.合同履行完毕        

B.合同有效期届满

C.完成受托事务        

D.履行已不可能

E.合同被解除

正确答案:

ABCD      满分:

2  分

10.  居间合同的特点有( )

A.居间人以促成托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

C.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

D.居间合同具有非要式性

E.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正确答案:

ABCDE      满分:

2  分

三、名词讲明(共 5 道试题,共 15 分。

)    

1.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确实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3.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

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益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也确实是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4.不可抗力:

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显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幸免同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形,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

5.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四、简答题(共 2 道试题,共 14 分。

)    

1.  简述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法定解除权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截了当规而产生的解除权,如给付拖延、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等。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1)不可抗力,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显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幸免同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形,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2)拒绝履行,是指当事人能为履行而违法的不为履行;

(3)履行拖延,又称债务人拖延,是指债务人能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是情形;

(4)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照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简述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六类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能够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工艺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按照法律规定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11 分。

) 

1.  试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区不。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确实是讲,缔约人通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差不多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要约和承诺的终止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生效,在广义上,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了一样的法律约束力;在狭义上,则是指合同约定的权益义务的发生。

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专门大的实践意义,两者区不要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构成条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要紧条款达成合意。

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咨询,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要紧有: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意义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差不多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益义务关系取得共识。

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因此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证。

(三)作用的时期不同。

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义务关系差不多明确。

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证,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

简单地讲,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时期的终止,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时期立即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四)责任形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确实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抗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缺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而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确实是违约责任,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包括连续履行、赔偿缺失、支付违约金及适用定金罚则等。

(五)赔偿范畴不同。

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畴只限于信任利益缺失,所谓的信任利益缺失要紧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任(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且仅限于直截了当缺失,而不包括间接缺失。

而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缺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缺失。

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直截了当缺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缺失。

六、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题,共 30 分。

) 

1.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情愿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预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

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连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缺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连续履行合同?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连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因此甲油料厂有权要求连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连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连续供货。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连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缺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猎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益。

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益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连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缺失为由拒绝连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形下,能够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连续履行合同。

因此供销社不能只赔偿缺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连续履行合同。

2.  

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50000元。

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1年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

印刷厂赶忙按合同支付了货款。

但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觉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咨询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

经检查后,印刷厂发觉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缘故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咨询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

依旧承揽合同?

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阻碍?

(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本案属于承揽合同.因为本案中所改进的对象,排版设备尽管原为科技开发公司所有,但因为其质量不够,科技开发公司承诺进行改进,而且是因为按照印刷厂需要才进行改进,同时使用印刷厂提供的资料。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同意定作人检验。

可见本案钟尽管设备原为科技开发公司所有,然而加工改进是按照定作人要求去做的,因此为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全然的区不在于:

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报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能够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然而出卖人按照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因此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能够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酬劳、赔偿缺失等违约责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由科技开发公司承担重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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