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习知识重点情况总结.docx
《行政法学习知识重点情况总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学习知识重点情况总结.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法学习知识重点情况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述
(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
(2)行政主体的特征:
A.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主体的分类:
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4)相关概念辨析
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
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
行政主体的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
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
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
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
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
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
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
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2、行政主体的类型:
(1)中央行政机关
A、种类:
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
C、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
(2)地方行政机关
A、行政区域的层级:
四级(省、市、县、乡)
B、类型:
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3)被授权组织
A、特征:
a、授权的对象为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b、权力的来源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c、法律地位:
在被授权范围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B、常见的被授权组织:
企业组织、事业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提示:
在某些情况下,被委托的非政府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职能,但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原告)
1.行政利害关系人的类型
(1)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相关人: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他的目的,但是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却影响了其利益。
2.行政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A.实体权利:
a.行政收益权
b.行政保护权
c.行政自由权
B.程序权利。
(如获得通知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陈述抗辩权等)
(2)义务:
A.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义务
B.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C.协助执行公务的义务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
一、公职的取得:
(一)录用——禁止录用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开除公职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委任:
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三)选任:
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
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四)聘任:
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
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
二、回避:
(一)任职回避:
1.四种关系: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2.三类职务:
(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
(四)离职回避: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交流:
(一)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四、辞职、辞退、退休
(一)辞职
1.主动辞职
2.不得辞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辞退
1.辞退情形:
(1)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机关调整、撤并或减编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2.不予辞退
(三)退休
1.强制退休:
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自愿申请:
工作满三十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处分:
处分的设定、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效果、处分的适用、处分的解除
第三部分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一)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二)行政规章
(三)部门规章
(1)制定的主体:
部位行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
(2)制定的权限
A.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私权利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自己权力减少法定职责
B.前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规章。
(3)制定的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
(四)地方政府规章
1.制定的主体:
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284个)、自治州政府
2.制定的权限
(1).市级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方面事项
(2).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制定规章,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C.制定的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
二、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1.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2.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法律性处分性、特定性、外部性、职权性处分、单方性
3.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照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分为已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2)按照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分为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
(3)按照行为受法律的拘束程度,可以分为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河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
(4)按照是否需要法定形式,分为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和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4.司法考试中几种主要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
A.行政许可的概念
B.行政许可的特征
a.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b.行政许可是受益性行政行为
c.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d.行政许可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
e.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C.行政许可的设定:
法律、法规、省级规章
E.行政许可的实施:
授权实施、委托实施、集中实施(一个窗口对外)
D.行政许可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延续
E.行政许可的监督
a.合法:
撤回、变更
b.违法:
撤销(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不予撤销)
c.不存在或无法实现:
注销
(2)行政处罚
A.行政处罚的概念
B.行政处罚的特征
a.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b.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
c.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
C.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正公开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D.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申诫罚);罚款(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营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行政拘留(15日以下)(自由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驱逐出境等)
E.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
F.行政处罚的程序:
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
G.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为能力的适用、刑罚相抵、一事不再罚、处罚不成立、处罚时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
◆治安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罚最长不超过20日)、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限期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外国人)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
公安局、派出所(限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
发生之日。
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调查→调解→简易程序→听证制度
◆行政拘留的执行:
●不执行
A.不执行的对象
a.14周岁至16周岁;
b.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c.年龄≥70周岁;
d.怀孕或哺育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B.依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暂缓执行
A.暂缓执行的条件
B.担保人的条件与义务
C.保证金
(3)行政强制
A.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强制的特点:
行政性、强制性、物理性
C.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实施主体
适用目的
主要类型
基本特征
①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②被授权组织;(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
③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④行使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⑤不得委托
①为制止而强制
②为预防而强制
③为保障而强制
①限制人身自由:
盘问、传唤、扣留、检查、隔离、带离现场驱散、禁闭;
②财产: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①强力性
②物理性
③临时性
④单方性
⑤使用权;
①行政机关
②人民法院
为实现前提性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
(第二次行为)
①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
②直接强制如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①强力性;
②物理性;
③替代性;
④从属性;
⑤有时带惩罚性
⑥所有权
★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技巧:
先找行政处理(处罚、征收等),措施在前,执行在后。
D.行政强制的设定:
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只有法律可以设定)
E.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a.一般性程序
(a)内部程序:
一般情况实施前报告→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上午当场实施,24小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程序)
(b)外部程序:
2个以上实施人员→出示证件→通知到场(不到,应邀请见证人)→听取陈述申辩→实施→制作现场笔录
b.特殊程序
(a)限制人身自由:
通知家属;情况紧急返回后立即补办手续;不得超期;及时解除
(b)查封扣押:
实施主体法定;实施对象特定;文书制作;期限和费用;保管处理
(c)冻结:
文书制作;期限
F.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程序:
a.行政机关自行执行
(a)催告
(b)具体情形:
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中终转化、执行回转、执行和解、文明执法、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c)代履行:
范围;主体;程序;费用;立即实施代履行;强制拆除
b.法院非诉执行程序
(4)政府信息公开
A.申请
a.申请方式:
书面或口头(确有困难)
b.申请书内容:
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内容描述、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c.证明文件:
申请公开的信息与自身相关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B.答复:
a.答复类型
(a)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
(b)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并说明理由
(c)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不存在的,告知。
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没告知名称、联系方式
(d)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更正、补充
b.答复期限
(a)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
(b)不能当场答复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如需延长,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c)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C.公开:
含不得公开信息区分处理;涉密信息处理;信息错误更正;公开形式
(5)行政合同
A.行政合同的概念
B.行政合同的特征
a.主体特征:
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b.内容特征:
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性与经济补偿的平衡
c.行政合同的撤销、变更和解除主要体现的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
d.目的特征:
为了保护和实现公共利益
(6)行政给付
A.概念
B.种类
a.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质保障和防范风险保障,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的五保户救济金、遭受自然灾害的生活救济金以及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等
b.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特定物质支持,包括对企业科技开发的财政支持费用,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财政支持费用等
(7)行政指导
A.行政指导的概念
B.行政指导的特征:
非强制性;行为引导性;事实行为性
(8)行政确认
A.行政确认的概念
B.行政确认的内容:
事实确认、法律关系确认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1.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含义:
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
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
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表现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内容要件:
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具体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建立、变更或者撤销双方之间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3)程序要件:
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送达给行政相对人以使其知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含义
2.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1)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2)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3)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3.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时间
(1)生效时间:
即时生效、公告生效、送达生效、附条件生效
(2)失效时间:
可因行为被宣告无效、撤销、废止等而丧失法律效力
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无效、撤销与废止
(1)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A.证据确凿充分
B.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C.符合法定程序
D.没有超越职权
E.没有滥用职权
F.无明显不当
(2)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
A.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存在明显违法情形或重大的法律缺陷
B.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
a.在实体法上:
自始无效
b.在程序法上:
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宣布或宣布无效
c.处理后果:
原则上恢复原状
(3)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
A.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a.一般违法:
缺乏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b.明显不当:
内容明显地不合理
B.撤销的后果
a.在程序法上:
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监督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否定其法律效力
b.在实体法上:
撤销之前有效,当事人当受其约束
(3)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A.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a.依据变更
b.情势变更
c.目的实现
B.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后果
a.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废止之前的仍有效—获得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履行的义务不补偿
b.如因情势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引起,且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应予以适当补偿
第四部分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概括性范围
1.职权标准:
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2.行为标准
(1)行政复议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3.权益标准:
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列举式范围
1.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
2.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
内部行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第三人
(一)申请人
1.确定标准:
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2.资格转移
(1)公民死亡→近亲属
(2)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组织
(二)第三人
1.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2.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己申请加入
三、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特点
1、必须是运用行政权力、做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必须是其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类型
1.行政机关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委托的行政机关
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
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形
7.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的情形
8.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四、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
1.一般情况:
复议机关为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
2.例外情况:
实行全国范围内垂直领导的和国安,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
1.一般情况:
复议机关为其上一级地方政府
2.例外情况:
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行政公署
(三)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为复议机关
(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1.政府依法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的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2.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3.被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4.多机关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
5.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继续行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6.数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其中任一单位,由该数单位共同作出复议决定
第五部分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受理的案件
1、法律列举的受案范围:
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确认案件;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三乱”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协议案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侵犯其他合法权益案件
2、理论发展确定的行为:
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
3、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
公平竞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
(二)不受理的案件
1.《行政诉讼法》排除的案件:
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
2.《若干解释》排除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行政调解、仲裁;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基层管辖为原则)
1.中院管辖
(1)专业强:
海关处理的案件;
(2)级别高
A.政府: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
B.部门:
中央部门和机关作被告时,由中级法院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作被告时,由基层法院管辖
(3)重大复杂
A.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B.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C.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D.复议维持共同告的,以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2.高院管辖
(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3.最高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1)专属管辖
(2)共同管辖
3.跨行政区域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
1.原告资格
(1)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与被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
(3)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4)受法院的裁判拘束
2.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
(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3)公平竞争权人的资格
(4)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5)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
(6)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7)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合并、分立、撤销、强行兼并、出售、改变隶属关系时的原告确认
(8)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9)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
(10)与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
(二)行政诉讼被告
1.被告的确认
(1)行政复议案件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