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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石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203-83

 

主编单位:

陕西省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

1983年9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78号

 

由陕西省建委主管、建工局主编,会同天津、福建、山东、云南等省、市有关单位修订的国家标准《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抄送国家经委备案,

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

GB203-83。

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陕西省建工局砖石工程规范组负责,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供丙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9)建发施字第168号通知和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

(80)建工科字第385号通知,由我局会同山东、云南、福建、天津等省、市建筑工程局和西

安冶金建筑学院组成修订组,共同对《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66(修订本)进行修

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比较广泛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做了一些必要的试验工作,并征求了

全国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召开全国性审定会议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一百二十八条和七个附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

将原规范名称改为《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删去了原规范中土墙工程和砌块、墙板工程两章;并增加了抗震设防地区施工、空心砖砌筑承重墙、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及抗压强度取值等有关规定。

 

在实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意见寄给我们,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陕西省建筑工程局一九八三年元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砖石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的砌石工程。

 

第1.0.2条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的砖石工程,

 

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

 

尚应符合《工业与

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的有关规定。

 

第1.0.3条本规范所用的砖,应符合《普通粘土砖》

 

(JC149-73)、《承重粘土空心砖》

(JC196-75)、《蒸压灰砂砖》

(JC153-7)(以下分别简称普通砖、空心砖、灰砂砖

)和《粉煤灰

砖》(JC239-77)的规定。

 

石材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标号和岩种。

 

第1.0.4条砖石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出厂合格证验收。

如对其材质有怀疑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各种计量器具应经常校验,保证准确使用。

 

第1.0.5条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防火要求等,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砖石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2.0.2条建筑物的标高,应引自标准水准点式设计指定的水准点。

 

第2.0.3条基础施工前,应在建筑物的主要轴线部位设置标志板。

墙身和轴线的位置及标高。

 

标志板上庆标明基础、

外形或构造简单的建筑物,可用控制轴线的引桩代替标志板。

 

第2.0.4条砌筑基础前,必须用钢尺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不庆超过表2.0.4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表2.0.4

 

第2.0.5条有高低台的基础,应从低处砌起,并由高台向低台搭接。

如设计无要求,搭

接长度不庆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第2.0.6条砌完基础后,应及时回填。

回填土的施

工,应符合《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的有关规定。

 

第2.0.7条基础墙的防潮层,如设计无具体要求,宜用1∶2.5的水泥砂浆加适量的防

水剂铺设,其厚度一般为20毫米。

 

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不应用油毡作基础墙的水平防潮层。

 

第2.0.8条砌体施工,应设置皮数杆,并根据设计要求、砖石规格和灰缝厚度在皮数杆上标明皮数及竖向构造的变化部位。

 

第2.0.9条施工前,应先将基础、防潮层、楼板等表面的砂浆和杂物清除干净,并浇水

湿润。

 

第2.0.10条砌体相邻工作段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米。

工作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或门窗洞口处。

 

第2.0.11条砌体临时间断睡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第2.0.12条砌体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不得夹有砂浆、碎砖和杂物等。

 

第2.0.13条房屋相邻部分高差较大时,应先建高层部分,以减少由于沉降不均匀而引起相邻墙体的变形。

 

第2.0.14条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

宽度超过30厘米的洞口,应砌筑平拱或设置过梁。

 

注:

砌体中的预埋件应作防腐处理。

预埋木砖的木纹应与钉子垂直。

 

第2.0.15条不得在下列墙体或有关部位中设置脚手眼;

 

一、空斗墙、12厘米厚砖墙、料石清水墙和砖、石独立柱;

 

二、砖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

 

三、宽度小于1米的窗间墙;

 

四、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各50厘米的范围内;

 

五、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18厘米和转角处43厘米的范围内;石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

30厘米和转角处60厘米的范围内;

 

六、设计不允许设计置脚手眼的部位。

 

注:

如砖砌休的脚手眼不大于8×14厘米,可不受本条第三、四和五项规定的限制。

 

第2.0.16条砌体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均应按本规范规定随时检查并校正。

 

第2.0.17条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其偏差可在基础■面或楼面上校正。

 

第2.0.18条搁置预制板的墙顶面应找平,并应在安装时座浆。

 

第2.0.19条墙面勾缝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清除墙面粘结的砂浆、泥浆和杂物等,并洒水湿润;

 

二、开凿瞎缝、并对缺棱掉角的部位用与墙面相同颜色的砂浆修补齐整;

 

三、先将脚手眼内清理干净并洒水湿润,再用与原墙相同的砖或石块补砌严密。

 

第2.0.20条墙面勾缝应采用加浆勾缝,并宜采用细砂拌制的1∶1.5水泥砂浆。

石墙勾

缝也可采用水泥在灰砂浆或掺入麻刀、纸筋等的石灰或青灰浆。

 

注:

砖墙的内墙面也可采用原浆勾缝,但必须随砌随勾,并使灰缝光滑密实。

 

第2.0.21条墙面勾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搭接平整并压实抹光,不得有丢缝、开裂和粘结不牢等现象。

 

如设计无特殊要求,砖墙勾缝宜采用凹缝或平缝,凹缝深度一般为4~5毫米;空斗墙

勾缝应采用平缝;石墙勾缝应采用凸缝或平缝,毛石墙勾缝尚应保持砌合的自然缝。

 

勾缝完毕后,应清扫墙面。

 

第2.0.22条砌筑炉灶和附墙烟囱,如设计无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防火层的炉灶或烟囱内表面距易燃烧体不庆小于于37厘米;

 

24厘米;无防火层的,不应小

二、烟囱外表面距易燃烧体屋面结构屋面不应小于25厘米;

(木屋架、木梁等

)不应小于

12厘米,距易燃烧体

三、靠近易燃烧体的烟囱内表面,应涂抹砂浆。

如设置陶土管时,隙。

对有内衬的烟囱,其内衬应用粘土砂浆或耐火泥砌筑;

应用砂浆填满所有缝

 

四、炉灶灰坑和炉门前地面如为易燃烧体,

灰坑的底部应至少砌

4皮砖,炉门前地面应

用非燃烧材料覆盖;

 

五、烟囱所有的灰缝均应填满砂浆。

阁楼内及屋面至顶棚空间部分的烟囱外表面,应抹灰并刷石灰浆,以便检查、识别漏烟或串火现象;

 

六、砌筑烟道,应防止砂浆、砖块等杂物落入,以保证烟道畅通。

 

注:

①防火层宜用石棉或其他耐火材料制成。

 

②砌筑垂直烟道,宜采用桶式提芯工具,随砌随提。

 

第2.0.23条砌筑通气孔道,应符合本规范第2.0.22条第六项和注②的规定。

 

第2.0.24条尚未安装楼板或屋面的墙和柱,当可能遇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

过表2.

 

0.24的规定。

如超过表列限值,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墙和柱在施工中的稳定性。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

表2.0.24

 

注:

①表2.0.24适用于施工处标高(H)在10米范围内的情况。

如10米<≤15米、15米<

≤20

米和

H>20

米时,表内的允许自由高度值应分别乘以0.9、0.8和0.75的系数。

 

②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结,

可不受表2.0.

 

而且间距小于限值的

2倍时,砌筑度度

 

24规定的限制。

 

第2.0.25条雨天施工应防止基槽灌水和雨水冲刷砂浆,砂浆的稠度应适当减小,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米。

收工时,应覆盖砌体表面。

 

第三章砌筑砂浆

 

第3.0.1条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保持干燥。

如遇水泥标号不明或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等情况,应经试验鉴定后,方可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第3.0.2条砂浆用砂宜采用中砂,并应过筛,不得含有草根等杂物。

 

水泥砂浆和标号等于或大于50号的水泥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5%;标号小

于50号的水泥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10%。

 

注:

采用细砂的地区,砂的含泥量可经度验后酌情放大。

 

第3.0.3条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用网过滤,并使其充分熟化,熟化时间不得少于

7天。

 

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

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第3.0.4条拌制砂浆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第3.0.5条砂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要求的种类和标号;

 

二、本规范第4.1.4条和第5.1.3条规定的砂浆稠度;

 

三、保水性能良好(分层度不宜大于2厘米);

 

四、拌合均匀。

 

注:

砂浆稠度和分层度的试验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定执行。

 

第3.0.6条砂浆的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

如砂浆的组成材料

 

(胶结料、掺合料和骨料

 

)有

变更,其配合比应重新选定。

 

试配砂浆,应按设计标号提高

 

15%。

 

注:

石灰膏、粘土膏和电石膏等试配时的稠度,一般为

12厘米。

第3.0.7条砂浆的配合比应采用重量比。

 

水泥、有机塑化剂和冬期施工中掺用的氯盐等的配料精确度应控制在±

石灰膏、粘土膏、电石膏、粉煤灰和磨细生石灰偻等的配料精确度应控制在±

 

2%以内;砂、

5%以内。

 

注:

①石灰膏、粘上膏和电石膏等使用时的用量,应按试配时的稠度予以调整。

 

②砂的含水量应作测定。

 

第3.0.8条为使砂浆具有良好的保水性,

 

应掺入无机塑化剂或皂化松香

 

(微沫剂

 

)等有机

塑化剂,不应采取增加水泥用量的方法。

 

第3.0.9条砂浆应采用机械拌合。

拌合时间,自投料完算起不得少于

 

1.5分钟。

第3.0.10条砂浆拌成后和使用时,均应盛入贮灰器内。

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第3.0.11条砂浆应随拌随用。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

小时内使用完毕;如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小时和

用完毕。

 

3小时和4

3小时内使

第3.0.12条施工中如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应按《砖石结构设计规范》

(GBJ3-73)中第5条和第6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0.13条水泥石灰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时,石灰用量最多减少一半。

 

水泥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时,砌体抗压强度应较水泥混合砂浆砌体降低10%。

 

水泥粘土砂浆中,不得掺入有机塑化剂。

 

第3.0.14条水泥砂浆和水泥石灰砂浆中掺用微沫剂,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微沫剂掺量应事先通过试验确定,一般为水泥用量的0.5~1.0/10000(微沫剂按100%纯度计);

 

二、微沫剂宜用不低于70℃的水稀释至5~10%的浓度。

稀释后的微沫剂溶液,存放时间不宜超过7天;

 

三、必须采用机械拌合。

拌合时间,自投料完算起为

 

3~5分钟;

 

四、水泥砂浆中掺入微沫剂

(以下简称微沫砂浆

),其使用时间同本规范第

3.0.11条中对

水泥砂浆的规定。

 

第3.0.15条

 

砂浆标叼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

 

28天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第一楼层或少应制作一组试块

250立方米砌体中的各种标号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

(每组6块)。

如砂浆标号或配合比变更时,还应制作试块。

每次至

注:

①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和抗压强度取值,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执行。

 

②砂浆试块也可在自然温度条件下养护,其抗压强度应按本规范附录一换算。

 

③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

 

第四章砌砖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砖的品种、标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规格一致。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尚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第4.1.2条砌筑砖砌体时,普通砖、空心砖应提前浇水湿润,含水率宜为

10~15%;

灰砂砖,粉煤灰砖含水率宜为

5~8%。

 

注:

含水率以水重点干砖重的百分数计。

 

第4.1.3条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并填满砂浆。

 

第4.1.4条砖砌体的砂浆稠度,宜按表4.1.4的规定执行。

 

砖砌体的砂浆稠度表4.1.4

 

第4.1.5条埋入砖砌体中的拉结筋,应设置正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

 

第4.1.6条砖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

 

砖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

 

4.1.6的规定。

 

表4.1.6

 

第二节一般砖砌体

 

第4.2.1条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

实心砖砌体宜采用一顺一丁、梅花丁或三顺一丁的砌筑形式。

 

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第4.2.2条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应饱满,实心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

80%。

 

竖向灰缝宜采用挤浆或加浆方法,使其砂浆饱满,严禁用水冲浆灌缝。

 

注:

①有特殊要求的砖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采用铺浆法砌筑,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厘米。

 

③砌筑实心砖砌体宜采用“三一”砌砖法。

 

第4.2.3条砖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一般为10毫米,但不应小于8毫米,

也不应大于12毫米。

 

第4.2.4条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

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实心砖砌体的斜槎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见图4.2.4.1);空心砖砌

体的斜槎长高比应按砖的规格尺寸确定。

 

图4.2.4.1实心砖斜槎砌筑示意图

 

如临时间断睡留斜槎确有困难时,除桩角处外,也可留直槎,但必须做成阳槎,并加设拉结筋。

拉结筋的数量为每12厘米墙厚放置1根直径6毫米的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得超过

50厘米;埋入长度从墙的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

50厘米;末端应有

90°弯钩

(见图

4.2.4.2)。

 

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的临时间断处不得留直槎。

 

注:

拉结筋不得穿过烟道和通气孔道。

如遇烟道或通气孔道时,拉结筋应分成两股沿孔道两侧平行设置。

 

 

4.2.4.2

 

实心砖直槎砌筑和拉结筋示意图

第4.2.5条隔墙与墙或柱如不同时砌筑而又不留成斜槎时,可于墙或柱中引出阳槎,

于墙或柱的灰缝中预埋拉结筋,其构造与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相同,但每道不得少于

2

根。

 

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的隔墙,除应留阳槎外,并应设置拉结筋。

 

第4.2.6条砖砌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应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第4.2.7条框架结构房屋的填充墙。

应与框架中预埋的拉结筋连接。

 

第4.2.8条隔墙和填充墙的顶面与上部结构接触处宜用侧砖或立砖斜砌挤紧。

 

第4.2.9条每层承重墙的最上1皮砖,应用丁砌层砌筑。

在梁或梁垫的下面,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以及砖砌体的挑出层(挑檐、腰线等)中,也应用丁砌层砌筑。

 

注:

本条所指的丁砌层均应用整砖砌筑。

 

第4.2.10条砖柱和宽度小于1米的窗间墙,应选用整砖砌筑。

半砖和破损的砖应分散使用在受力较小的砌体中和墙心。

 

第4.2.11条砌筑空心砖砌体时,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

砌筑前应试摆,在不够整砖处,如无辅助规格,可用模数相符的普通砖补砌。

 

第4.2.12条施工时需在砖墙中留置的临时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的墙面不庆小于

50

厘米;洞口顶部宜设置过梁。

 

抗震设计烈度为9度的建筑物,临时洞口的留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决定。

 

补砌临时洞口,应符合本规范第2.0.19条第三项的规定。

 

第4.2.13条砌筑钢筋砖过梁,如设计无具体要求,底面应铺设1∶3水泥砂浆层,其厚

度宜为3厘米;钢筋应埋入砂浆层中,两端伸入支座砌体内不应小于24厘米,并有90°弯钩埋入墙的竖缝内。

 

钢筋砖过梁的第一皮砖应砌丁砌层。

 

第4.2.14条实心砖平拱式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

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毫米;在过梁的顶面不应大于15毫米。

 

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毫米,拱底应有1%的起拱。

 

第4.2.15条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50%以上时,方可

拆除。

 

第4.2.16条砌筑配筋砖砌体,应符合下列补充规定:

 

一、埋设钢筋的灰缝厚度,应比钢筋直径大4毫米以上,以保证钢筋上下至少各有2

毫米厚的砂浆层;

 

二、用钢筋网作横向配筋,每一钢筋网的末端应在砌体的水平灰缝中露明,以便检查配

筋是否遗漏和设置是否正确;

 

三、横向配筋所用的矩形钢筋网或连弯式钢筋网,不得采用分离放置的单根钢筋代替。

 

连弯式钢筋网应在相邻砖层中相互垂直设置。

 

第4.2.17条设有钢筋混泥土抗风柱的房屋,应在柱顶与屋架间以及屋架间的支撑均已连接固定后,方可砌筑山墙。

 

第4.2.18条砌筑水池、化粪池、窖井和检查井,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如无设计要求,一般应采用普通砖和水泥砂浆,并砌筑严实;

 

二、砌体应同时砌筑,如同时砌筑确有困难时,必须砌成斜槎;

 

三、各种管道及附件,必须在砌筑时按设计要求埋设;

 

四、防水部分的施工,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中的有关

规定。

 

第4.2.19条抗震设防地区砖砌体如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强,可参照《多层砖房设

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3-8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空斗墙

 

第4.3.1条空斗墙的砌筑形式,如设计无要求,可采用无眠空斗、一眠一斗、一眠二斗或一眠多斗。

每隔1块斗砖必须砌1~2块丁砖,墙面不庆有竖向通缝。

 

注:

本条中所列丁砖系指垂直于墙面的侧砌砖;斗砖系指平行于墙面的侧砌砖;眠砖系

指垂直于墙面的干砌砖。

 

第4.3.2条空斗墙应用整砖砌筑。

砌筑前应试摆,不免整砖处,可加砌丁砖,不得砍凿斗砖。

 

第4.3.3条砌筑空斗墙,应采用水泥混合砂浆或石灰砂浆。

 

在有眠空斗墙中,眠砖层与丁砖接触处,除两端外,其余部分不应填塞砂浆(见图4.3.3)。

 

图4.3.3一眠二斗室斗墙示意图

 

第4.3.4条空斗墙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一般为10毫米,但不应小于7毫米,

也不应大于13毫米。

 

第4.3.5条空斗墙中留置的洞口,必须在砌筑时留出,严禁砌完后再行砍凿。

 

第4.3.6条在空斗墙的下列部位,应砌成实砌体(平砌或侧砌):

 

一、墙的转角处和交接处;

 

二、室内地坪以下的全部砌体;

 

三、室内地坪和楼板面上3皮砖部分;

 

四、三层房屋外墙底层窗台标高以下部分;

 

五、楼板、圈梁、阁棚和檀条等支承面下2~4皮砖的通长部分。

砂浆的标号不应低于

25号;

 

六、梁和屋架支承处按设计要求的部分;七、壁柱和洞口的两侧24厘米范围内;八、屋檐和山墙压顶下的2皮砖部分;

 

九、楼梯间的墙、防火墙、挑檐以及烟道和管道较多的墙;

 

十、作填充墙时,与框架拉结筋的连接处;

 

十一、预埋件处。

 

注:

空斗墙与实砌体的竖向连接处,应相互搭砌。

 

第4.3.7条空斗墙的尺寸和位置的偏差,如超过本规范表4.1.6规定的限值时,应拆除重砌或作补救处理,不应采用敲击的方法矫正。

 

第四节筒拱

 

第4.4.1条筒拱模板必须放实样配制。

模板安装尺寸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一、在任何点上的竖向偏差,不应超过该点拱高的1/200;

 

二、拱顶位置沿跨度方向的水平偏差,不应超过矢高的1/200。

 

第4.4.2条如设计无要求,拱脚上面4皮砖和拱脚下面6~7皮砖的墙体部分,砂浆标号不应低于50号;砂浆强度达到50%以上时,方可砌筑拱体。

 

第4.4.3条砌筑筒拱,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拱体的砌合应错缝;

 

二、自两侧拱脚同时向拱冠砌筑,且中间1块砖必须塞紧;

 

三、多跨连续拱的相邻各跨,如不能同时施工,应采取抵消横向推力的措施;

 

四、拱体灰缝应全部用砂浆填满,拱底灰缝宽度宜为

 

5~8毫米;

 

五、拱座斜面庆与筒拱轴线垂直,筒拱的纵向缝应与拱的横断面垂直

(见图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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