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统计报表指标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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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附件3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

统计报表指标解释及编报说明

一、报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

统计年度内所有在建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

具体包括:

资金结转至2017年的以前年度立项项目及2017年度立项的所有项目。

(二)报表种类。

包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任务投资指标表(国农办统基5-5-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效益主要指标表(国农办统基5-5-2)。

统计表excel电子版可由“农业综合开发数据管理系统”软件生成导出。

(三)填报方式。

报表由项目单位(产销对接项目、产业融合项目由主体单位)使用“农业综合开发数据管理系统”软件填报,最终由省级供销合作社审核汇总后上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

(四)统计年度。

统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五)注意事项。

1.报表采用固定格式,须根据批复的项目类型,选择相应的行次填报。

各项指标均应折算为表中注明的单位填写。

“国农办统基5-5-1”表未注明单位(含“-”)的行次,“任务量”栏不填;“投资额”栏相关数据必须据实填写。

除按整数填列的指标外,其余填表数字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2.“国农办统基5-5-1”表,“年度计划”栏(列)所有数据须与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相一致。

在“投资额”栏中的“自筹资金”只在“小计”列填写,“其中:

投工投劳”栏不填;“其他资金”列不填。

3.“国农办统基5-5-1”表中,对超额完成任务或投资,或者单项工程建设任务或投资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的,以及项目终止或财政资金整合等原因导致任务或投资发生变化的,其增减数据对应填列到“任务量(投资额)增减”栏中。

同时,对其中“任务量”或“投资额”有增减变化的项目,必须在统计报表的编报说明中说明相关情况,并附相应的批复文件。

二、指标解释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任务投资指标表(国农办统基5-5-1)

1.行说明。

(1)土地托管

第4行“基础服务设施”:

指项目建设的农资供应、仓储设施、农产品储藏保鲜设施、农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和其他设施,包括农资超市、农资仓库、保鲜库、恒温库、粮库、烘干塔及农产品质量检测场地等。

第5行“仪器、机械设备”:

指项目建设购买的用于智能配肥、农产品加工、信息化管理、供水供电设备及农机具等。

第6行“节水灌溉示范田”:

指项目建设采用的喷灌、滴灌等节水设施的示范田。

第7行“其他”:

指用于土地托管除上述建设内容以外的投资完成数的总额。

只填资金数,不填任务数。

(2)产业融合

第9行“种植基地”:

指产业融合中,棉花、茶叶、果蔬、食用菌等农产品新种植和改造的基地。

第10行“养殖基地”:

指产业融合中,项目扶持的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的水域及禽畜棚舍等。

第11行“加工设施”:

指产业融合中,项目建设的生产厂房、生产配套用房。

第12行“流通设施”:

指产业融合中,项目建设的交易设施和仓储设施。

第13行“其他”:

指用于产业融合除上述建设内容以外的投资完成数的总额。

只填资金数,不填任务数。

以前年度结转的产销对接项目须根据结转情况在第9至13行中选择相应的行填写结转数据。

(3)服务能力提升

第15行“加工设施”:

指项目建设的生产厂房、生产配套用房。

第16行“交易设施”:

指项目建设的用于农产品交易的大厅、货棚等建筑设施。

第17行“仓储设施”:

指项目建设的用于农产品储藏的基础设施面积,主要指仓库。

第18行“冷藏库”:

指用于储藏保鲜产品,通过制冷设备等使库内维持在特定温湿度区间,以保证农产品应有品质的仓库设施,包括高温库、低温库、恒温库和气调库等。

第19行“茶叶”:

指新种植和改造的茶叶园(田)。

第20行“果蔬”:

指新种植和改造的果品(蔬菜、食用菌)园(田)。

第21行“其中:

食用菌”:

指项目扶持的食用菌种植、菌种繁育设施面积。

第22行“畜禽棚舍”:

指项目建设的畜禽繁殖、饲养的屋舍、厩舍等。

第23行“肥药仓储物流设施”:

指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建设的用于仓储物流的基础设施。

第24行“残旧农膜回收站”:

指高标准农膜推广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建设的靠近田间地头用于回收、存储残旧农膜的场所。

第25行“改性造粒加工厂”:

指高标准农膜推广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建设的残旧农膜再利用的加工厂。

第26行“仪器、机械设备”:

指项目建设购买的生产设备、质检设备、环保设备、水电设备等。

第27行“推广示范宣传”:

指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高标准农膜推广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开展的农化服务、示范培训、宣传推广等。

只填资金数,不填任务数。

第28行“其他”:

指用于服务能力提升除上述建设内容以外的投资完成数的总额。

只填资金数,不填任务数。

以前年度结转的一般项目中的种植类项目、养殖类项目、加工类项目、流通类项目,以及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高标准农膜推广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根据结转情况在第15至28行中选择相应的行填写结转数据。

2.栏说明。

(1)“任务量”:

指列入计划的项目建设任务的数量,其中完成任务量必须填写实际完成的数量。

以“台(套、件)”等为单位的指标,“任务量”必须填写整数。

第1栏“上年结转”+第2栏“年度计划”+第3栏“任务量增减”=第4栏“本年完成”+第5栏“结转下年”。

a.第1栏“上年结转”:

指上年度未完成结转到今年继续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量(当年立项项目不存在上年结转)。

b.第2栏“年度计划”:

指当年项目计划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量。

c.第3栏“任务量增减”:

指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或其他原因,当年项目的单项工程或措施任务量进行了微量调整,造成该单项工程或措施实际任务量与计划任务量之间产生的差额。

任务量增减主要有任务量增加和任务量减少两种情况:

一种是“任务量增加”,指当年实际完成的单项工程或措施任务量超过该单项工程或措施计划任务量的部分,填列正数;另一种是“任务量减少”,指当年实际完成的单项工程或措施(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或其他原因,该单项工程或措施不再进行续建)任务量少于该单项工程或措施计划任务量的部分,填列负数。

d.第4栏“本年完成”:

指当年实际完成的上年结转以及当年计划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量。

e.第5栏“结转下年”:

指当年项目任务量未完成,需结转到下年继续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量。

(2)“投资额”:

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情况。

具体分为“上年结转”、“年度计划”、“投资额增减”、“本年完成”和“结转下年”五小栏,下再细分“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其他资金”、“银行贷款”等各小项。

其中:

上年结转+年度计划+投资额增减=本年完成+结转下年。

各项资金的指标解释具体为:

a.“财政资金”:

指直接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以及用于科技推广费、前期费用等支出的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资金之和。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指中央财政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指地方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与中央财政资金配套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

b.“自筹资金”:

指项目建设单位筹集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现金。

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先期的固定资产和水、电、路等公共设施投入不计入自筹资金。

c.“银行贷款”:

指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以及其他信贷。

(3)“上年结转”:

指上年度未完成结转到今年继续使用的资金总量(当年立项项目不存在上年结转)。

其中:

a.第6栏“小计”:

指上年结转到今年的全部资金量,含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

b.第7栏“其中:

财政资金”:

指上年结转资金中的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总额。

(4)“年度计划”:

指当年度项目计划安排的“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

a.第8栏“合计”:

指本年度项目计划投入的资金总额,含“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

b.第9栏“财政资金”:

指当年项目计划投入的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总额。

c.第10栏“其中:

中央财政资金”:

指当年项目计划投入的中央财政资金数额。

d.第11栏“小计”:

指当年项目计划投入的自筹资金数额。

e.第15栏“银行贷款”:

指当年项目计划投入的银行贷款以及其他信贷资金数额。

(5)“投资额增减”:

指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或其他原因,当年项目的单项工程或措施进行了微量调整,造成该单项工程或措施的实际完成资金数额与计划资金数额间产生差额。

“投资额增减”主要有投资增加和投资减少两种情况:

一种是“投资增加”,当年实际完成的单项工程或措施资金数额超过该单项工程或措施计划资金数额的部分,填列正数;另一种是“投资减少”,当年实际完成的单项工程或措施(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或其他原因,该单项工程或措施不再进行续建)资金数额少于该单项工程或措施计划资金数额的部分,填列负数。

a.第16栏“合计”:

指当年项目投资增减总额。

b.第17栏“财政资金”:

指当年项目财政资金增减数额。

c.第18栏“小计”:

指当年项目自筹资金增减数额。

d.第22栏“银行贷款”:

指当年项目银行贷款增减数额。

(6)“本年完成”:

指实际完成上年结转和当年计划“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的数额。

a.第23栏“合计”:

指当年度完成的项目总投资(含上年结转以及本年计划)。

下年度立项的项目超前投入的资金不在统计范围内。

b.第24栏“财政资金”:

指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当年实际报账数。

c.第25栏“小计”:

指当年自筹资金实际完成数,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账实际发生数。

d.第29栏“银行贷款”:

指当年度银行贷款的实际完成数,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账实际发生数。

(7)“结转下年”:

指当年项目的“财政资金”尚未报账数。

a.第30栏“小计”:

指结转下年的资金总额,含“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货款”。

b.第31栏“其中:

“财政资金”:

指结转下年的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总额。

(8)“国贫县资金整合”:

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整合使用中央财政涉农资金总额。

a.第32栏“整合中央投资”:

指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从其他项目整合过来用于项目建设的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数。

b.第33栏“被整合中央投资”:

指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从本项目调剂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中央财政资金数。

(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效益主要指标表(国农办统基5-5-2)

(1)土地托管

第4行“为农服务中心”:

指项目建设的包括农资供应、仓储设施、农产品储藏保鲜设施、农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和其他设施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第5行“合同服务面积”,指项目单位通过项目建设与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以合同形式约定的农田服务面积。

第6行“农资供应量”,指项目单位通过项目建设较实施前增加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供应量。

第7行“农产品(分拣)加工量”,指通过项目建设,在正常情况下项目主要产品(分拣)加工的数量。

第8行“农产品(烘干)存储量”,指通过项目建设,在正常情况下项目主要产品(烘干)存储的数量。

第9行“农产品销售量”,指通过项目建设,在正常情况下项目主要产品的销售数量。

(2)产业融合

第11行“新增农产品生产能力(种植)”:

指通过农业综合开发,产业融合中的种植类项目主要产品生产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较开发前增加的数量。

第12行“新增农产品生产能力(养殖)”:

指通过农业综合开发,产业融合中的养殖类项目主要产品生产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较开发前增加的数量。

第13行“新增加工能力”:

指通过农业综合开发,产业融合中的加工类项目主要产品加工能力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较开发前增加的数量。

第14行“新增交易量”:

指通过农业综合开发,产业融合中的流通类项目交易量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较开发前增加的数量。

以前年度结转的产销对接项目在第11至14行中选择相应的行填写效益情况。

(3)服务能力提升

第16行“新增农产品生产能力(种植)”:

指通过农业综合开发,种植类项目主要产品生产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较开发前增加的数量。

第17行“新增农产品生产能力(养殖)”:

指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养殖类项目主要产品生产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较开发前增加的数量。

第18行“新增加工能力”:

指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加工类项目主要产品加工能力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较开发前增加的数量。

第19行“新增交易量”:

指通过农业综合开发,流通类项目交易量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较开发前增加的数量。

第20行“有机肥产量”,指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中,项目单位通过项目建设增加的有机肥产量。

第21行“有机肥施用增加量”,指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中,通过项目建设,项目区有机肥施用增加量。

第22行“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服务量”,指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中,项目单位开展的低残留农药推广、示范、宣传的次数。

第23行“低残留农药代替高毒农药数量”,指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中,通过项目建设,项目区采用低残留农药代替高毒农药的数量。

第24行“高标准农膜产量”,指高标准农膜推广使用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中,通过项目建设,增加的高标准农膜产量。

第25行“高标准农膜推广使用量”,指高标准农膜推广使用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中,通过项目建设,项目区增加的高标准农膜使用量。

第26行“残旧农膜回收量”,指高标准农膜推广使用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中,通过项目建设,增加的残旧农膜回收量。

第27行“残旧农膜改性造粒加工量”,是指高标准农膜推广使用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中,通过项目建设,以残旧农膜为原料生产的塑料粒子量。

以前年度结转的一般项目中的种植类项目、养殖类项目、加工类项目、流通类项目,以及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高标准农膜推广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在第16至27行中选择相应的行填写效益情况。

(4)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29行“年新增总产值”:

指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当年新增加的、通过项目直接扶持生产的全部产品的价值。

第30行“新增固定资产”,指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

第31行“直接带动农户数”:

指与项目单位通过技术培训、购销或合作协议、产品服务等方式,形成了直接利益联系的农户数量。

第32行“服务农户数”,指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在项目区服务农户的数量。

第33行“安排农民就业人数”:

指在项目单位中从事有偿劳动,形成比较稳定劳动雇佣关系的农户人数。

第34行“帮助农民实现收入”:

指农民当年通过项目单位的带动或者与项目单位合作实现的收入。

以前年度结转的项目和2017年度立项的项目均在第29至34行中选择相应的行填写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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