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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含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各分中心、分大厅)从事代理活动的行为,保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活动规范、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

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需事前签订考核承诺书。

第三条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从业行为的考核;

各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分大厅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负责代理机构在所辖分中心、分大厅从业行为的考核。

第四条代理机构考核实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

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当年2月1日起至次年2月1日(不含当日)。

最多记至12分,期满清零。

第五条依据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1分。

第六条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

(三)与交易各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五)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六)未经监管部门同意,对标准化交易文件擅自更改并发布,擅自发售招标文件或发布公告、答疑、澄清等资料的;

(七)在为评审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干预评审专家评审的;

(八)不配合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的调查处理,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九)所代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但未纳入交易的;

(十)所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管,或因代理机构的原因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同一项目备案的交易文件与发售的交易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二)未按照交易文件规定时间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且拒不改正的;

(三)编制的交易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或以其他不合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交易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投标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中的疑问,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或拒绝答复的;

(五)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未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或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的;

(六)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仍接受交易活动当事人递交的交易材料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退付交易保证金的;

(八)所代理项目因自身工作不力引起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不按要求参加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的;

(十)不按要求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布署的;

(十一)代理项目,上报的项目现场勘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

(十二)代理过程中,代理行为及上报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等材料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招投标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的。

第八条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粗糙、差错较多(5处及以上)需退回重编的;

(二)招标文件送审过程中,出现项目编号、名称及预算金额与申报书内容不一致的。

(三)组织交易活动准备工作不充分或者组织程序混乱,影响交易活动进程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组织交易活动时服务态度生硬,与交易当事人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抽取专家时未按规定填写回避单位及专家信息的;

(六)进入封闭评审区未按规定保管通信工具的;

(七)未经批准在评审区内拨打电话的,或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评审区域与评审区外人员沟通的;

(八)在组织评审过程中,限制评审专家审阅评审材料,或催促评审专家结束评审的;

(九)评审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

(十)不按规定发放专家评审费的;

(十一)未按规定程序宣布中标结果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中标公示或中标通知书的;

(十三)拒绝在代理机构拟记分告知单上签字的;

(十四)不服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管理的;

(十五)未及时将投标人的质疑及答复情况向监管部门报送的。

第九条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粗糙、差错较多(5处以下)需退回重编的;

(二)招标代理执业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着工作服、佩带工作证的;

(三)未按时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

(四)同一项目交易活动现场工作人员不足3人的;

(五)未按规定进出评标区(室)的;

(六)未按规定佩戴工作牌的;

(七)不按规定送交归档资料的;

(八)上传的中标公示有错误或公示内容不完整的;

(九)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内容与评标结果不一致的。

第十条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3分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予以警示戒勉。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6分的,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3个月;一次记6分的,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6个月。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12个月;一次记12分的,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24个月。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发生被记分的情况,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于做出记分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代理机构的委托人。

其中,累记记6分以上的,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代理机构资格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在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网站和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考核情况,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代理机构资格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审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各类评审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含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各分中心、分大厅)的评审活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评审活动需事前签订考核承诺书。

第三条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评审专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评审专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从业行为的考核;

各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分大厅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评审专家在所辖分中心、分大厅从业行为的考核。

第四条评审专家考核实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

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当年2月1日起至次年2月1日(不含当日)。

最多记至12分,期满清零。

第五条依据评审专家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1分。

第六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收受交易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委托他人或受托代替他人参加评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中止评审强行离开的;

(五)评标结论被投诉,经复评认定评标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排斥特定交易当事人的情形;

(六)对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或其他评审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

第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评审专家被抽中并确认后,无故不参加评审且不请假的;

(二)向交易当事人征询确定成交人意向或者接受他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倾向性或者排斥特定交易当事人的评审意见的;

(三)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的;

(四)授意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五)暗示或者诱导交易当事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交易当事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或不服从管理,强行将评审过程涉及的资料、稿纸或数据带离评审区的;

(七)进入评审区域,未将通讯工具上交统一保管且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的;

(八)索要不合理评审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经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九)毁坏评审场所财物,且拒绝赔偿的;

(十)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和调查不予配合的。

第八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评审出现明显错误,主动配合并改正错误的;

(二)不积极工作,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

(三)不按时参加评审,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

(四)不服从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管理的;

(五)进入评审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但未使用的;

(六)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的;

(七)擅自离开评审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审室的;

(八)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的;

(九)酒后参加评审,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第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评审,迟到30分钟以内的;

(二)确定参加评标后,又请假的,半年内累计2次以上的;

(三)未经经办人同意,擅自离开评审室的;

(四)利用评审电脑从事与评审无关事项的;

(五)在评审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的;

(六)抄袭其他评委的评审结果或将自己的评审情况传阅给其他评委,敷衍了事打分的;

(七)个人信息有变动,不及时更新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个人信息的;

(八)未按规定佩戴工作牌的。

第十条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3分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予以警示戒勉。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6分的,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评审活动3个月;一次记6分的,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评审活动6个月。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评审活动12个月;一次记12分的,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评审活动24个月。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累记记6分以上的,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评审专家所在的专家库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在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网站和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考核情况,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专家库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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