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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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莱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用地扶持政策

  

(一)在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投资建设工业项目,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和每亩不低于100万元(10万美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

用地限额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400万美元)、100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按政府公布基准地价标准的80%、70%给予资金扶持。

  

(二)在高新区内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按政府公布基准地价标准的70%给予资金扶持。

 

  (三)在高新区外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50万美元)、100万元(10万美元)以上的,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由当地财政分别给予40%、30%的资金扶持。

  (四)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五)投资开发农、林业且不破坏种植条件的,按当地农民承包方式办理手续,使用期限为30-50年。

  财政扶持政策

  (六)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第6-8年给予50%的资金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和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 3年内,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40%和30%的资金扶持,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且独立核算的,给予100%资金的扶持。

  (七)兼并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按实际外来投资新增固定资产总额的比重计算新增税收,享受第六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八)新办旅游业、商业、娱乐业、物业管理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2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 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资金扶持,属连锁经营的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项目的,给予100%的资金扶持。

  (九)投资兴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营业之日起,8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收费政策

  (十)在高新区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市及市以下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省以上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十一)在高新区外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当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企业注册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市及市以下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省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其他政策

  (十二)对投资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5000万元(200万美元)以上且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5000万元(400万美元)以上的钢铁深加工项目; 100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以及附加值高、外向度高、对区域经济带动力强的其它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建设用地、财政扶持和收费等相关政策方面给予进一步优惠。

  (十三)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办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来投资项目(莱芜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和自然人,包括省以上驻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十四)在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由高新区组织认定并兑现用地和财政扶持政策。

在高新区外建设的项目,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于每年第一季度申报,招商办、考核办组织认定项目及投资额,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由财政部门审核办理;用地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考核办出具证明,土地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办理。

  (十五)本政策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由市招商引资政策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招商工作办公室督办落实。

过去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 的,按本政策执行;在此之前的外来投资项目,执行原有政策。

  二、莱芜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物质奖励

  

(一)引进工业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奖励。

  

(二)引进农副产品加工龙头项目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实 际到位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的2%奖励。

  (三)引进农业开发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基础设施及经营性房屋、建筑物投资额的1%奖励。

  (四)引进商贸流通类和餐饮服务业项目,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以上的,按1.5%奖励;200万元以下的,按自纳税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

  (五)引进生产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

  (六)引进按规划连片拆迁开发旧城改造项目的,按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

  (七)引进买断我市现有企业产权项目的,按购买产权的出资额的1% 奖励;新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按新投资额的1.5%奖励;租赁经营的,按自纳税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

  (八)引进世界500强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奖励。

  (九)引进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为5000万元(400万美元)以上单个项目的,在以上相关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百分点予以奖励。

  (十)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3年内再投资的,对再投资部分(包括原项目扩产、新上项目及成立子公司、分公司)按以上相关奖励标准的10% 奖励。

  (十一)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6%奖励,无偿捐赠实物按评估价值的4%奖励。

  (十二) 引进一年以上外来低息贷款的,按资金使用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最低利息部分的6%奖励。

  (十三)市直单位向上级争取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奖励。

其中,市财政局、市计委争取的按0.6%奖励。

 

  (十四)引进以无形资产作价并注册登记为股权投资的,按投资入股额的1%奖励。

  (十五)引进上述项目或资金属境外资金的,按相关奖励标准的1.5倍奖励。

  精神鼓励

  (十六)引资5000万元(400万美元)以上的,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莱芜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金质奖章(24k,80克黄金制成)一枚,非本市市民的同时授予“莱芜市荣誉市民”称号;引资2000万元(200万美元)以上、5000万元(400万美元)以下的,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莱芜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银质奖章。

  (十七)本市承担且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第一引荐人记功、晋级、授予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奖励。

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

  奖励兑现

  (十八)引进的项目、资金、无形资产的奖励,经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考核认定、社会公示确认、上报审定后,物质奖励按土缴税金渠道兑 现奖金(奖金均不含个人所得税),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受益单位负责兑现,精神鼓励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负责办理。

  (十九)对引进项目的物质奖励,自投产或营业起先兑现奖金的60%,其余部分在项目正常生产经营满2年后兑现。

 

  (二十)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莱芜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莱发[2001]8号)、《关于设立招商引资大项目奖的决定》(菜发[2002]2号)、《市级争取无偿资金奖励办法》(莱办发[2001]3号)同时废止。

在此之前己考核认定的外来投资项目,执行原有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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