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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签合同后原合同

重新签合同后原合同

  篇一:

企业让员工先辞职后签新合同,工龄要重新算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与之前的法律规定相比违法解除合同的成本就更高。

于是,赶在新法实施之前,部分企业使出了让员工“先辞职再重新上岗”的招数,以为这样可以消除员工工龄,规避以后的赔偿风险。

但他他这样做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什么,因为他们让员工提出辞职以后,又让员工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员工没有真正离开公司,因此,员工的工龄仍然连续计算,不会因为先前的辞职行为而终断。

  篇二:

公司合并需要与原职工重签合同吗

  公司合并需要与原职工重签合同吗

  时间:

20XX-07-0115: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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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某于20XX年12月25日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设备维护工作。

A公司于20XX年2月27日因被B公司吸收合并而注销,B公司承诺由其承继全部债权、债务。

此后徐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B公司按月向徐某发放工资。

20XX年1月30日,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B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公司支付自20XX年2月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万元。

仲裁委裁决后,徐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A公司注销后,徐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B公司按月向徐某发放工资,应视为B公司对A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承继。

徐某与A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继续有效,应由B公司继续履行,无需重新签订,故徐某要求与B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合并后的公司是否应与被合并公司职工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这两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

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

  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合并和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

  第44条第2款规定: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这一规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时,尽最大可能地保护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上述立法精神在劳动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即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原文标题:

合并后的公司是否应与原公司职工重签合同)

  篇三:

关于签订补充协议的注意事项

  关于签订补充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补充协议的法律规定

  1、《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对合同进行补充的方法应该按照顺序进行,首先应由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当事人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按后一种方法对合同予以补充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不是合同当事人。

  二、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

  1、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的话,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

  2、在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时,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或撤消,其效力优于主合同。

即补充合同中与主合同相冲突的条款,补充协议的条款优先适用。

  3、双方需要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充原合同的效力范围,明确补充主合同是在原来的范围之内生效还是有所变动、如何变动等。

  4、补充协议是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的,如果欠缺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和必要条款,或者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就没有签订补充协议的必要了。

  三、补充协议的内容限制

  1、一般情况下,补充协议不能涉及主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不能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修改。

如果要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事由,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的变更或建筑面积等的变化,就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证来进行。

  2、特殊情况下,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需要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合同,以及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其条款一般不能在补充协议中随便更改。

但是,现实中由于合同双方在主合同签订后往往需要订立一些与原合同不一致(主要是工程价款方面)的补充协议,按照招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样的补充合同中的内容是具有相应效力的,也不能推翻原合同。

  3、从理论上说,经过备案的以及经过招投标的合同,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签证,应再度进行备案。

至于这种备案是否是强制性的,如何进行备案,目前法律上并无新增的管理规定,可以参考当地备案部门的相关要求来决定。

  篇四:

合同期满后再续签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合同期满后再续签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A是某单位的员工,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为其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提出与A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续订了劳动合同。

A在续订合同之后要求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理由是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主张说,已经与A续订了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朗山分析】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种补偿。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根据该条规定分析可知,劳动者取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使劳动关系得以维系,以此来避免劳动关系因为在先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达成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并且续订了劳动合同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也缺乏法律依据。

在本案例中,员工A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

  与单位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续订了劳动合同。

A与其单位之前的劳动关系因为续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而得以继续存在,并未因为在先劳动合同期间届满而终止。

因此,单位无需向A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A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朗山提示】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种补偿。

劳动者取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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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

  篇五:

关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

  关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

  段各科室、车间:

  根据公司《关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青藏铁劳卫〔20XX〕49号)要求,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扎实做好在册职工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工作,现将《劳动合同书》发至各科室、车间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车间、科室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劳动合同书》条款内容,做好条文解释工作,让职工切实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2、各车间、科室要安排专人负责,组织职工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和形式填写。

遇有疑难问题,及时与劳动人事教育科联系(电话:

93615),待答复后再进行填写,避免错填。

  3、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为20XX年1月1日。

工龄满10年及以上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必须填写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即:

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推算至国家规定(男满60周岁。

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退休日期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期。

工龄不满10年者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起止时间以劳动合同签订标准中所示日期为准:

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不填。

如有对最初所填写的日期不确定的职工请与劳动人事教育科联系,经确认后再进行填写。

  4、根据公司《关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青藏铁劳卫〔20XX〕49号)文件中劳动合同书内容修订部分和增加的条款,另附单页(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与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职工一起签字。

  5、各车间、科室在组织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填写劳动合同签订登记表,5月30日前将《劳动合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及劳动合同签订登记表报劳动人事教育科,由劳动人事教育科审核无误盖章后,返给职工一份,存档一份。

  6、各车间、科室要严格按照推进计划表安排保质保量完成此项工作。

  7、合同必须由本人填写,不能代笔,出现代笔现象后果自负。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篇六:

劳动合同重新签通知

  通知

  公司各级各部门:

  因公司XXXXXXXX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为保持良好的劳资关系,培养良好的合作氛围,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将于本月8月20日前按照《劳动法》与全体员工统一以:

XXXXXXXXX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协议》。

对于原来已与公司签订合同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员工,其原有合同自新合同签订之日起作废,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以新签合同的约定事项为准。

  要求:

全体员工自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8月20日17:

00止,须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同时基于劳动合同签订的严肃性,并依照合同法,对于不愿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不再录用。

  特此通知。

  行政人事部

  20XX年8月12日

  篇七:

调整工作岗位需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调整工作岗位需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答:

严格说,应该重新签合同。

在实践中,为便于操作,也可另签一份变更岗位协议书。

  问:

我在08年的时候跟公司签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在09年10月份开始,公司不断地变更我的工作岗位和薪金待遇,却没有更新到劳动合同里面,只是以公司文件的公告形式说明,请问这样的做法合同吗?

  答:

工作岗位和薪金变更后只要你同意,当然就合法了,不要直接在合同上更改也可以的。

  问:

进公司,当月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一直没有拿到手,11月初岗位变动,公司说要和我重新签订合同,但至今未签,我提出离职,最后一天工作日为,现在公司以我未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所以根据员工手册上的条例要扣我一个月工资,请问我之前签字但未拿到手的合同是否生效?

公司扣我一个月工资是否合法

  答:

公司不和你签订合同违法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欲调整岗位,员工不同意,怎么办

  问:

有个问题想请教下,我们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有约束,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依据乙方的工作技能、专业内容和水平、身体健康条件以及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甲方内部调动或跨地域调动)。

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现有一员工因公司情况,欲调动其至其他岗位,薪资不变,但其不同意调岗,并威胁,调岗就离职,要公司赔补偿金,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

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在保持其待遇等不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如果其离职,可以要求其自动离职,用人单位不要签署批准离职的的手续,这样就属于其单方离职,公司不用承担赔偿及补偿金。

只要是合理的,调岗未超出员工原有的技能要求,个人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问:

我公司因经营需要,已通过工会决定取消某个生产岗位,公司已向员工发出了《劳动合同变更征询函》,要求他们如期到公司协商,现在员工根本不理睬,公司该怎么办?

  答:

如果劳动者不配合,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变更工作岗位。

  篇八:

补充协议(适用于已签订合同时因需要增加货物)

  补充协议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以下简称“原合同”),因工程需要,现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该补充协议。

  一、新增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

  总额:

(大写)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生效后,为原合同的有效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未约定事宜,原合同有约定的,按原合同执行,原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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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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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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